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

关键词: 科举制 儒家 司法 选拔

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精选11篇)

篇1: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

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通过参加多种形式的司法廉洁教育活动,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廉洁对于一名干警和法院的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学习,意识到应该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本着对他人负责,对自我负责的态度,加强思想觉悟教育,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其次通过学习,知道自己作为一名新进的公务员更应严格自律,要时时处处要用纪律和法律约束警示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慎独慎微的箴言,管住自己。应该大力弘扬克勤克俭的美德,在艰苦奋斗这个问题上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最后通过学习,明白做好廉洁要持之以恒,自律终身。因此,我要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在行动上做到防微杜渐,时时廉洁自律树立形象,处处以身作则当好表率,通过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将廉洁自律坚持到底,始终维护廉洁的良好形象。

篇2: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

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近日,认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司法廉洁教育活动,细细翻阅《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文中一篇篇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令人触目惊心:昔日位高权重、踌躇满志的一个个领导干部,如今却泥足深陷,覆水难收。在体会他们身陷囹圄的忏悔和迟来的幡然醒悟时,深感心中的震憾与痛心的惋惜。

当前,我们正身处在一个既充满期待又充满诱惑,既充满机遇又充满陷阱的社会,也是我们每个党员干部犯错误几率最高最多的社会。从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和机制来说,要做到使党员干部不想犯错误、不敢犯错误、不能犯错误,体制、机制上还做不到,关键还靠个人的素质、靠自律,我认为,要自律就要注意培养和修炼自己良好的品质和人格心理防线。

一、要有平常之心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的这些人,关键是不能正确对待自己、认识自己,缺乏一颗平常之心,忘记自己也是来自农村、来自农民,也是一个布衣子弟,权欲膨胀。所以无论何时何地对自己要有一个理性的定位,保持正确对待金钱和人生。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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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要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

二、要有明辨是非之心

首先是政治要坚定。这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一个党员干部,手中都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本质具有两重性,是把“双刃剑”;权力既可以是为人民谋福祉的利器,也可以成为腐败的载体;既可以锻炼人,使人建功立业,也可以腐蚀人,使人身败名裂。所以,我们一定要清醒:作为法院干警,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自控能力,真正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我们应牢记小平同志的“朋友要交,但心中要有数”的教诲,坚持以德交友,以党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交友,多交基层的朋友,多交穷朋友。

每名党员干警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抵住诱惑,还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管好自己的行为小节。

三、要有敬畏之心

当前,尽管我们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但针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作为司法干警,应该知道“敬畏”二字,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党纪国法,敬畏党的各级组织,敬畏权力责任,敬畏规章制度,敬畏民意民心,敬畏不同意见,敬畏自己的良心。我们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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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党员都要加强党性锻炼,要有受监督的意识和习惯。要自觉接受监督。

篇3:司法廉洁教育心得体会

关键词:司法机关,业务考评,价值效应,教育导向

近年来,公检法机关采集、使用非法证据的情况不容乐观。采集、使用非法证据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通过对这些冤案错案的分析发现,冤假错案的产生基本上都与司法人员采集、使用了非法证据有关。究其原因,与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职位升迁、经济利益挂钩的业务考评机制有关,其“量”“率”“错案”等大量业务考评数量指标的存在,导致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无效以及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和不易纠正。为此,需要强化司法业务考评教育的理念导向,降低考评外部效应。

一、司法机关业务考评机制分析

司法机关业务考评机制是司法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对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的刑事业务活动,通过设定量化指标,以打分方式来考核评价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工作绩效的制度。司法实践中,业务考评制度的考评项目指标主要包括: 一是“量”的考评。指在司法业务考评中用“数量”作为考核评价司法业务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标,并设定一定的基础办案数量。对于超过基础办案量的给予“加分”奖励,对于未完成基础数量的作出“减分”处理[1,2]。 二是“率”的考评。指司法业务考评中用“比例”作为考核评价司法业务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标,设定一定的基础业务量比例。对于超过基础比例的给予“加分”奖励,对于未达到基础比例的作出“减分”处理。三是对于“错案”的考评[1,2]。指将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错案”等作为考核评价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办案质量高低的指标[1,2],用以衡量案件侦办审结工作质量。对“错案”的考评多实行“一票否决制” 和“连带责任制”。

业务考评机制促进了司法部门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业务活动的工作效率,调动了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也规范了司法部门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案件侦办审理活动的合法性,对于有力打击犯罪,保证案件及时侦办审结以及保障案件处理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3]。但作为一种考核评价指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业务考评的量化与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待遇升迁挂钩,某种程度上诱使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工作绩效为目标,为提高破案率、结案率、维稳率,获得政绩奖励,避免处罚,从而不惜规避司法规则,采取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证据,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造成刑事冤案。因而, 在这种量化指标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所导致的利益驱动面前,司法机关业务考评机制对司法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就具有了消级影响。

二、司法机关业务考评机制的价值效应分析

1.“量”的考评所产生的效应

业务考评机制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目的动机上的偏差,一是使其在利益驱动下,片面追求“数量指标”的实现,从而获得物质以及精神绩效奖励。二是促使司法机关过分从犯罪控制目的出发,追求办案的高效率, 快捕、快诉、快结,不顾及相关证据采集、使用的合法性问题,牺牲了办案的质量[3]。这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观根源。一味追求“数量目标”,片面强调“量”,可能会损害社会正义的实现,并可能会放纵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该非法证据也未能予以排除[3]。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及时查证犯罪事实,但却必然隐含着由于非法取证而导致法官错误判决的风险。云南 “杜培武案”即是此类情况,杜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 在法院开庭时他出示了被公安人员殴打的证据———自己偷偷藏下的血衣,但法官并没有深入调查,也没有排除杜由于被殴打而违心作出的杀人供述。

2.“率”的考评所产生的效应

业务考评机制对“率”的考评强化了公、检、法内部不正常的协调配合,扭曲了正常的诉讼结构[2]。由于业务考评机制对各诉讼阶段均有非常高的比例要求,导致审判机关为完成考评比例被迫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联手” 方式对刑事诉讼进行“流水线”运作。在此种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极有可能沦为三机关共同“打击”的诉讼客体而有冤难诉。审判机关居中审判的司法公正性几乎消失殆尽,使本应是控辩审三方组合为特征和三角式基本构架的诉讼关系完全演变成“流水线”运作的线形关系[2]。 如“赵新建案”就属此类情况。一位办案人员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就想快结案”[4]。如此一来,本应当公正、独立审判的法官判案竟然要考虑到公检机关的“心理感受”,这样的裁判不能不令人质疑。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各自制定的错案率考评指标反而促成了三机关结成“惺惺相惜”的利益同盟。

3.对“错案”考评所产生的效应

对“错案”的考评,其目的本身在于确保办案质量,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枉法裁判或其他职务上的犯罪行为。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为减少和避免“错案”,部门( 人员) 为避免被“错案”追究株连,多采取层层汇报的方式以达到与上级部门的“统一认识”以免发生“错案”。司法独立性丧失怠尽,上级的监督职能、程序的救济功能成为摆设[2,4],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使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异化成为一审终审制。这也是“佘祥林”类案件几经发回重审,而错案、冤案也长时间无法得到纠正的制度原因[4]。

三、完善司法机关业务考评机制的措施举要

1.强化业务考评价值理念的教育导向

司法业务考评机制目的在于规范激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保障公正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强化考评的正面导向和理念指引作用,通过培训的教育、引导、规范途径,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公平正义出发,激发其正面积极动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明确司法业务考评的真正意义在于规范指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治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而非物质利益,从而从主观上根除政绩利益驱动,体现司法业务考评机制的正面积极导向作用。

2.确立科学的司法业务考评标准体系

确立科学的司法业务考评标准体系,树立正确的考评导向,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的正面作用。规范司法机关建设考核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改革侦查机关注重破案率衡量工作业绩的考评方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侦查工作和侦查人员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引导司法人员依法取证[4]。使公检法之间不再存在绝对的“量”“率”共同的利益导向,公检法之间“流水线”型诉讼关系重新转变为“三角式”的、科学的基本架构诉讼关系。

3.改造司法机关以“量”“率”为重心的考评机制

司法机关应把提高侦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的质量作为业务考评的重要标准。建议司法系统业务考评机制借鉴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构建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发现在明确的办案政策中的执行偏差; 通过比较指控、处理结果等的偏差, 找出偏离办案政策的“例外”,并采取管理措施; 帮助管理人员向检察官反馈发现的偏离办案政策的问题,以此来提高案件质量[1,5]。

4.引入开放性的社会监督机制

扩大考核评价主体范围,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等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情况的评价或者对司法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考评指标体系,改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单纯“唯上”心态, 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来至群众及其代表的平行监督。

5.建构严密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前,司法机关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处于“虚置”状态,这与排除非法证据的外部规则缺失有关。因此,尽快建构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强制性规则以及责任体系,提升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先效力, 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程序规则意识,以规范和引导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

篇4: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

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以后,实务部门也往往多有微词,实际上这种现象在西方也存在。人们往往指责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成功之一在于培养的学生不会办案,这实际是一个错觉,学生在大学里学习的只是法学理论,根本没有接触过处理实际案件的训练,他(她)怎能会办案?学什么会什么,这是起码的逻辑。因此法学院就要通过某种改革来进行弥补。法学院学的东西考完试以后,大部分都交给老师了,真正记得的很少,只有在办案的时候,觉得办一个案子我就能进一步,而且办一个案子,理论上的问题就发现得更多。实际上实务和理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教育的规律是必须在实践、学习和实践的反复的过程中达到一种正确的认识,纯粹书本的学习是很难满足需要的。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诊所式教育就是一个补充性的教育模式,是改革的措施之一。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在学生在校的时候,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接触一些实际,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其实,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增加一两项类似诊所式教育的改革措施就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应当明确需要给这批人准备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你要给他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基础,这就带来了法学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学院,涉及到一个培养目标的问题。正如蔡枢衡先生所认为的,法律教育应当解决的三个根本问题,即法律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东西?最好怎样教?

法律教育大可归为培养包括了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几种职业人才,概括而言就是学术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虽然有时两类人才很难区分)。因此,学术型法律教育与职业主义或实务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置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重视和解决最大的问题。法学教育应当在学术型法律教育与实务教育两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课程设计、时间分配、学科建设、评价标准、目标定位等方面全盘考虑。

课程分配次序可根据法科的特点采取下列原则: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先总论而后分论;先公法而后私法等等。就时间分配上而言,法律学校应当添设完备的模拟法庭、讨论室和法律救助社等等,以加强实务训练。

篇5:廉洁司法集中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我院关于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认真参加了我院召开的学习会议,同时深入学习《建始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廉政准则》、《法官廉政提示手册》,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查摆了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总结报告如下:

1、活动让我们认清了自己,主要有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力度不够;长期从事执行工作,存在厌战畏难情绪,作风拖拉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中存在好人主义思想,不愿过多去管理,得过且过。也让自己认识到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即对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宗旨意识、纪律观念淡薄。

2、活动让自己不断成长,在认识问题后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庭长,要带头要把廉洁司法教育当作一项经常性的主要任务之一,常抓不懈。要经常想一想自己肩负的责任,想一想人民群众的期盼,查一查同党和人民的要求的差距;不把学习当成应付差事,要按照党员干部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统筹安排系统学习;克服学习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作法,紧密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学习促进工作的开展,用工作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强化宗旨意识、廉洁从政意识、法纪意识,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严格规范司法,确保司法为民。要在规范司法行为上下功1

夫,严格标准,公正办事;要在司法为民服务上下功夫,对群众热情接待、以礼相待、以理服人,认真解决言行不文明、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此外,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疾苦,为民司法。严守党的纪律,自觉廉洁自律。要牢固树立廉洁无小事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勤政的各项规定、禁令,不接受当事人吃请和送礼,不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规规矩矩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实现组织和家庭无缝对接,共强防腐网,确保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

篇6:司法廉洁集中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从我工作到现在几乎每年都要组织司法廉洁教育活动,今年也不例外。每次都是院里大活动,部门还要自行进行小组学习讨论。通过这些教育活动,我有一些小小的体会。我认为:廉洁司法,规范司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政法部门履行好首要任务的思想基础,是党和政府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法官幸福一生的源泉。

古语云:“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关”。虽然这已是遥远的呼喊,但是能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职权,维护公平正义,说心里话,我们应该十分珍惜和享受这份职业的荣誉感。崇高的事业融进了沸腾的青春热血,威严的国徽映红了您——法官的脸庞!一把双刃剑浓缩着职责的神圣,满腔的情愫啊,为共和国传递着生机勃勃的希望!正因如此,廉洁司法是我们的神圣使命,是我们幸福一生的源泉。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传承,廉洁奉公已铸成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始终在不同的时代中熠熠生辉。即便是在封建社会那混浊的官场中,依然有许多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的清廉吏使,像包拯的铁面无私,于谦的两袖清风,宋慈的不畏强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公正廉洁永远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

如今,在这个良莠不齐的社会,一个个腐败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官污吏在“糖衣炮弹”面前纷纷倒下,如文强、张弢、乌小青等。他们都曾是我们系统里的同志,在我们这只高素质的队伍里出了这样的稗穗,我们为之痛心,为之惋惜,可我们又能怎么办呢?是他们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幸福啊!廉洁是我们抵御这些诱惑的最佳堡垒,是我们捍卫幸福的有力武器。因此廉洁是我们的神圣使命,是我们幸福一生之本。

“人民法官为人民”,朴实的话语道出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深情。如果说法院是杆公平秤,那么老百姓就是那秤砣,而法官则是那定盘里的星。人民的地位最高,亲民是我们的本分;人民的恩情最深,爱民是我们的责任;人民的利益最大,为民是我们的目的。公正廉洁审判是我们亲民、爱民、利民的最高体现。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就应该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

篇7: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开展之心得体会

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

新年伊始,院党组就组织全院干警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开展之心得体会。通过听讲座、观看影片、组织青年干警座谈等方式,全院干警都接受着一次廉政作风建设与廉政学习教育的洗礼。

一、提前预防,防微杜渐,养成廉洁有守的品格

所以我们的学业、我们的事业、家业要好好经营,让父母能够安心,让党和国家能够放心。我们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尽心尽力去做好审判工作,绝对不能好高骛远。很多人在这个时代当中常常都要想快速“发展致富”,其实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所谓“欲速则不达”,往往在司法工作中,心非常地躁动,为一己之私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官担待者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做人要稳扎稳打,不可躁动。防微杜渐,提前预防。我们的法院干警一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特别是我们年轻人,贪玩一些,喜欢交朋友,觉得我们还是一个小小的助理审判员,那些当事人呀律师呀不会找到我们来帮忙,所以无所谓,觉得反腐跟我们无关,防腐拒腐应该都是那些有些“衔头”的老干警的事。其实不然,我们也必须特别注意自己的身份,我们身上有当事人所看重的“权力”,这些因素必然有腐败的可能性,而我们必须杜绝这种可能性。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不去赴那些所谓的“应酬”,这些“糖衣爆弹”就没法接近我们。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其实很多的大善都是从小善做起,很多的大恶也是从小恶积累上来。所以刘备给他的孩子有一句很重要的勉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年青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不能苟且,太随便了,往后出去就会有犯大过失的可能性。

二、法官身在其中,保持清醒,熄灭“万恶之源” 的贪念,保持孝廉之心

“一瓜一果之弗贪”,一瓜一果都不能贪,“一丝一毫之不苟”,绝对不能有贪小便宜的行为养成。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可能就偷金。不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一针一线。因为贪,到最后很可能想要的东西他就会不择手段去弄。所以养法官的不贪,在他往后是养他廉洁之心。廉洁非常重要。我们古代说“举孝廉”,为什么要“孝”跟“廉”来衡量一个人能不能替国家服务?我们来看一下,“孝,德之本”,做人的本在孝,“廉”是做事之本。有廉洁的时候,他在办事当中才不会图谋自己的私利,才能大公无私,把事办好。所以,做人做事的根本就在孝跟廉。一个法官的素质好跟不好,从哪里看?从廉不廉洁,所以,廉就是法官的根本。

三、不断反省自我,经常接受廉政学习教育

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俭,所以“福生于清俭”,清廉、节俭有福气,而人一生有多少福分是修来的,花光命就没了,叫禄尽人亡。清俭是清廉、节俭,这个清廉,在汉朝有一位读书人叫杨震,他非常清廉,他提拔了一个官员叫王密,有一天拿了很多金子晚上要来送给他。杨先生就说,“我是觉得你满有学识才干,才推荐你,我算了解你。你怎么这么不了解我?还拿金子来。”所以其实人家来贿赂我们,是不信任我们,不信任我们的人格。今天人家要劝我们几句话,还得要绕半天,那是怕我们承受不了。所以人家在那里嗯、啊:你就直接讲吧,不用对我客气,要信任我,我承受得了,我没有心脏病,放马过来。所以人家跟你建议的时候,都不用绕半天,那也是对你的信任。当下这个王密就说,“反正是晚上没人知道,你就收起来吧。”杨震先生说,“怎么没人知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么没人知道?”王密觉得很丢脸就走了。所以以后杨氏的后代叫“四知堂”,而且以前的堂号,都在这个正门的上面写著自己的堂号。所以这个杨氏后代不敢贪污,为什么?他一走进去四知堂、四知堂,天知地知,他就很戒慎恐惧。听说还有一个姓氏的后代也不贪污,包公的后代,包拯,“开封有个包青天”。而且这是明文规定任何只要犯了国法的,就不是他的子孙,死后不能回到自己的祠堂,不承认这样的子孙,家规甚严。所以他的后代,从他开始,秉、赐、彪,杨秉、杨赐、杨彪,四代的人都做到皇帝的老师,四代三公福报到了极点。所以福报来自于清廉、节俭。司法廉洁教育活动每年都要开展,人之初,性本恶,人的天性就有惰性,人都主动希望安逸喜欢美好,所以我们所有的干警一定要时刻反省自己,真正做到“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人生的路还很长,法院的工作愈加难做,法官的事业才刚刚开始,我自己将和全体法院同仁一起共勉:守住清贫、耐住寂寞;守住天平、不偏不倚;守住良知、一生甘为孺子牛。

篇8:明代科举廉政教育与司法关系研究

关键词:明代,科举制,儒家,司法

科举制作为我国古代一种主要的官吏选拔制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明代科举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封建官员法律素养低下, 对明代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明代科举观念及科举制度

1.明代科举观念。明太祖朱元璋在征战厮杀的过程中十分重视人才的录用与选拔, 他说“:大鹏没有羽翼难以展翅高飞, 蛟龙没有鳞爪无以腾跃, 君主没有贤能辅助难以有所作为。”朱元璋视人才为治理天下的根本, 总结了历代王朝的经验教训, 确立了网罗人才为己所用的思想, 并于洪武四年开设科举考试, 广招天下贤能。朱元璋开科取士的做法被明代后世君主继承下来, 明成祖朱棣即位之后, 将科举考试当做选拔德才兼备之士的主要途径, 希望选拔出来的人才都有真才实干[1]3。明宣宗朱瞻基将选拔忠义孝悌的贤良当做科举考试的主要目的“, 欲得忠颐之士而用之”。在统治阶级选举思想的指引下, 明代科举制度得以迅速创建并完善起来, 其中, 明太祖创立的庶吉士制度和观政进士制度对科举制起到了良好的补充, 使科举制实现了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1]5。明代科举考试观念有以下特点:在统治阶级的倡导下, 儒家思想成为科举考试的主导思想“, 惟才是举”的人才选拔观占据考试的主体地位, 严密的科举考试政策和三级考试制度奠定了学校的教育中心地位。

2.明代科举制度。明朝建国伊始, 科举制并非是政府选官的唯一方式, 荐举制一度取代过科举制。明代科举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即学校教育成为科举的必由之路, 学校的教学内容、考核方式都是为科举考试服务的, 官学教育与科举考试紧密结合起来, 学校和科举高度一体化。明代官学由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组成, 国子学为中央级别的学校, 府、州、县学为地方官学[1]9。朱元璋最早在南京设立了国子学, 后来明成祖朱棣在北京设立了国子监。自此国子监就分为“南监”和“北监”。府、州、县学承担着为国子监输送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教学内容以儒学、六艺为主。国子监学习内容有《四书》、《五经》、《御制大浩》等。地方官学和中央官学共同服务于科举考试, 体现了科举制度的教学一体化思想。明代科举考试采取的是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洪武十七年, 礼部颁布“科举成式”制度:三年大比, 诸生于直省参加乡试, 中试者为举人。次年二月, 举人再于京师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 中试者再参加由天子亲策的殿试[1]12。自此, 这一制度就在明朝沿袭下来, 后来, 内容虽有所补充, 但是形式从未发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 明代乡试和会试考试中采用了南北分卷制度, 这是对前代科举制的创新, 有利于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

二、明代科举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1.曲法伸情原则。选拔“通经明理贤能”之用的明代科举制度有效传达了统治阶级的核心价值观, 突出了儒学在社会上的核心地位。通过官学学习和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明代官员, 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儒家思想的信徒或代言人, 从而使明代官场逐渐发展成为儒学官员的集团阵地[2]108。而从事司法制度建设的文官在制定制度时往往会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去, 进行司法审判的官员在行使职责时也会根据儒家经义, 酌情议事。

2.科举对明代法律实施的作用。

(1) 明代科举与明代司法队伍建设。后代学者考察《明史》时, 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明代官员道德修养普遍较高, 而法律素养普遍较低。明代官员法律素养低下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其中, 对法律素养的轻视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明代科举考试独设进士科, 科目偏科之严重,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110。唐代科举考试科目繁多, 明发、明算、道举等科目应有尽有, 虽不为世人重视, 但是种类齐全。宋代科举设常科和制科, 后增设明法科, 考试律令、断案等, 使明法科发展至顶峰。明代科举制度三级考试中仅设进士一科, 偏科取士的倾向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在司法官员选拔时忽视生员的法律素质, 导致司法官员法律知识和司法素质先天不足, 这是明代司法官员素质低下的根源。明代司法官吏是政府司法职能的代言人, 然而明代学习和科举考试的核心严重脱离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轨道, 导致官员司法素质培养根本无从说起。明代各类官学在应试教育指挥棒作用下, 学习内容以儒家经史典籍为主, 虽然学校将律令、书法、数学等内容也纳入教学范畴, 但是实际实施效果很差[3]125。如明太祖朱元璋也肯定了律令知识学习的重要性, 但是科举考试的核心地位, 决定了学校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合乎儒家思想规范、熟知儒家经义的科举人才, 科举考试成为学生进入仕途的唯一途径, 其竞争必定异常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教学的中心和学生学习的中心必定都会围绕考试来进行并竭力向儒学经义倾斜, 根本无人顾及律令的学习。这一源头必然导致司法官员法律素质低下的严重后果[3]126。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明代司法官员虽然整体素质低下,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未导致冲突, 原因就是儒学思想已经渗透到明代法律之中, 而民众也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对司法诉讼原则和结果持高度的认同。

(2) 科举廉政教育。朱元璋对官员腐败问题深恶痛绝, 所以他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惩治官员腐败, 并加强了官员廉政教育。作为明代选官的主要途径, 统治者自然不会忽略科举制在官员廉政教育中的重要性。明代科举以儒家思想为核心, 重视儒家“人治”思想的灌输。儒家人治思想以“任人”为核心, 任人的本质是任德、任贤,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生员的人品、道德提出了很高要求。科举取士的进程中, 对生员的廉政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为政以德, 要求生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告诫官员要为官清廉, 注意加强礼仪道德修养;体恤爱民, 儒家仁者爱人思想要求为官者要关心百姓疾苦, 维护民众利益, 切勿扰民、伤民、杀民;清廉律己, 儒家认为清正廉洁、正身律己是为官的根本, 强调官员要廉洁奉公、为民代言[3]127。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落后的司法环境中, 儒家廉政教育和道德教化有利于提高官员的道德修养,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百姓利益。

(3) 明代科举的廉政效应。明代科举廉政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廉政效应。据史料记载, 明代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廉洁律己、刚正不阿的高官。《明史》记载:鲁穆廉洁奉公, 在常州做官时, 一富商犯案托家人向其行贿, 他严词拒绝后将犯人绳之以法, 他进京应职时, 没有接受州府官员一分一毫的财物, 在朝为官时, 挺身而出弹劾不法大员, 声动朝野。陈幼学爱民如子, 在确山任知县时, 开垦荒田, 种植桑麻, 开凿河渠, 为农民提供耕牛、纺车等生产生活用具, 新建一千多间房屋用来安置贫民, 为官期间, 勤政惠民, 从不结交权贵, 深受百姓爱戴。嘉靖年间更是出现流芳百世的清官海瑞。海瑞在任时为官清廉, 生活简朴, 惩治贪官、打击豪强, 疏浚河道, 修建水库, 强令贪官污吏退还百姓良田, 死后靠同僚捐助才买了棺材, 被百姓呼为“海青天”[3]12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虽然明代科举制度束缚了司法官员综合素质的发展, 也没有杜绝官员在司法过程中贪赃枉法的行为和现象, 但是明代科举廉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提高了官员的廉政意识, 促进了官员群体的廉政建设, 减轻了社会腐败。

三、明代科举与明代司法的实现

明代科举制度为平民子弟进入仕途提供了可能, 儒家思想在教育理念和科举考试中的贯彻执行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庞大的读书人队伍、接受儒家教育的生员, 通过学校教育与科举建立了直接联系, 但是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情况下, 能获取功名的人只是其中的少数, 在功成名就者身后站立着的是无数接受了儒学教育的读书人。科举考试对这些读书人的影响已经不止于某个单独的个人, 对与之有关的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129。基于封建家庭统治之上的家族制度, 将接受过儒学影响的生员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 每一个应试者背负的都是家庭和家族的荣耀。所以科举考试的影响绝不仅限于读书人, 而以每一个读书人为基点呈放射性扩散, 从而给社会各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科举的儒家化为明代法律的发展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儒家法律, 体现了儒家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孝悌伦常的伦理要求, 在立法指导原则、立法条例、司法制度上都带有鲜明的儒家伦理精神, 促使儒家伦理纲常制度化、法律化。作为这种价值观的倡导者、维护者和最大受益者, 明代统治阶级将教育与考试统一起来, 利用科举取士控制了读书人的思想, 并成功地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合法化, 使被儒家思想同化的民众, 提高了对法律的认同, 自觉成为法律实施的对象[3]130。今天看来, 这种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司法制度缺乏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是对民众思想意识的摧残, 但是, 当时它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吻合, 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曹靖华.明代科举与明代司法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 2012.

[2]单卫华.从制度分析的视角看明代廉政建设[J].理论学刊, 2010 (5)

篇9:“五个严禁” 与司法廉洁公正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辨法析理,保证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欧陆各国,都愈加倾向于使法官在整个诉讼构造上承担被动、中立和形式上更为消极的角色,其目标无疑都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司法公正。

我国是诸种法系混合的多法域国家,而祖国大陆则长期继承着被法律史学家们美誉为“中华法系”的传统,也确实形成了不少有别于英美、欧陆司法传统的法治理念、诉讼制度、司法机制和操作规程,“中国特色”不可谓不明显。其中之一,就是司法活动中的情法交融,尽力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台一,民众对司法活动乃至裁决结果的评判也往往首先是从人情常理的直觉出发的。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十分讲究待人处世的义气、人情,倡导人际交往中的诚实、信赖和礼尚往来。背信、叛离、知恩不报,被认为是个人品行中最不能被容忍的罪过。甚至会被作为需要予以唾弃的一类。这样的道德观念和处世戒律(虽然有时并不完全依靠法律予以强制推行),可能有许多的功效和益处,比如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有利于建立人际间的互信,有助于提高社会交往的安全感,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效率,避免由于相互之间的猜疑和戒备而增加的不必要的“考察”、“考验”之类的成本支付。因此,我们的法官和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中国人情”元素远比西方法治诸国要浓重和浓烈得多。

司法关照人性、兼顾人情,本来无可厚非,但人性有其恶向,人情也难免庸俗,法治的功能正在于去恶从善,法治的公信也在于不徇私情。因此,坚守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坚守规则而不畏权势,关照人性而杜绝私情,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无论他们是法官、检察官、警官还是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共同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所以,建立法律人工作和业外活动的行为规范,建立司法“竞技场”内外法官与各方当事人(而不仅仅只是针对律师,也应该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多重隔离带,并将它们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高压线”、“逐客令”,才能通过制度提升道德水准,使不断升级的各种“禁令”内化为法律人自觉的行动。

要建立起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活动多重隔离带,需要有完善,刚性的制度和规范构建,需要不断净化司法活动的内外环境,更需要法律人共同体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虽然,逢德的制约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的清晰和富有“刚性”,但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却原发于自我的需要和个体的满足。因此,它常常可以获得不少制度、规范所缺乏的真正的内在动力,并持续支配着行动的方向和行事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禁令”虽不可少,但它们永远都是外在的和强加的,因此,它们也一定都是短暂的和治表的。

细节入手助力法官突围人情羁绊

刘源

培根曾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平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法律界引用率极高、耳熟能详的这句司法名言说明司法是公平和正义之源,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公正的意义不言而喻,因而最高法院近期颁布的“五个严禁”规定对于重塑法官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篇10:廉洁司法学习心得

廉洁司法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机关作风建设,特别是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积极落实廉洁司法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作为一名在法院工作的工作人员,只有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才能确保司法权得到健康运行。

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必须公道正派,不殉私情。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清正廉洁、公平公正,既要讲原则,又要讲情义。讲情义,就是要有感情、有人情味儿。一个部门或单位,大家走到一起,既是工作需要,也是一种缘分。如果不讲情义,单位就没有凝聚力;如果只讲情义而不讲原则,单位就难免散沙一盘,失去战斗力。同样,在日常工作中,面对人民群众,我们要把讲原则与讲情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我们要以敏锐的政治嗅觉,以扎实的工作态度,以公道正派的言行,把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落实好。

最后,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更应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腐败,不要以为吃当事人一顿饭是小事,不要以为拿当事人一条烟没啥,从来是“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必须痛下决心,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塞责,以免“害群之马”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与权威。

篇11: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心 得 体 会

“加强警示教育和司法说法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2010年10月9日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强调。在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中,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一名中共党员,本人在思想觉悟上得到了提升,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进步,现汇报如下:

根据警示教育活动方案要求,自己首先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投身于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对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电话电视电话会议领导讲话及对教育专题的认真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是十分适时、十分必要的,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通过这个阶段的动员和读书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一)加强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需

1要。司法警察去除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把作风纪律整顿摆在十分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分析研究本部门作用纪律整顿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特别是要深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做到作风纪律整顿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常鸣,确保全体法警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和清正廉洁的作风。

(二)加强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是确保公司司法的需要。加强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要解决好在认识上存在的“松”、“疲”、“软”问题。“松”,即对当前法警队伍盲目乐观,认为法警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不容易出问题的,进而放松廉政建设工作,口头上说得紧,行动落实上松;文件制定上紧,制度执行上松;目标任务紧,考核检查松。“疲”,即对每次开展的队伍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工作难以有新内容,部分领导、干警在无形中产生厌倦情况,把廉政建设搞成“一阵风”式的应付性工作,不过硬,也不过细。“软”,即对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偏软,在违纪行为查处上更多考虑本部门形象,更多顾及人情、脸面,甚至对违纪行为查处不够硬,给违纪行为“泛滥、恶化”埋下隐患。

(三)加强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是构建作风纪律整顿长效机制的需要。针对目前严峻的作风纪律整顿形势,必须构建与法警工作相适应地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机制,提高法警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干警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自觉构建牢固的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树立法警职业自豪感和荣耀感。

二、在工作中求真务实,言警力行

做好警示教育活动整顿,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法警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学习中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务实是我党的光荣传统,也是党员的优良作风,具体到我们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党的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铁肩担道义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地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树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群众中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休,以

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

(四)言行举止中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看实绩。只要是院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答,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警示教育常讲,反腐倡廉常立

(一)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法警大队政委,要着力加强司法警察警示教育。一要注重教育的经常性。把教育作为治本措施,坚持教育经常化和方式多样化,通过在各种会议上和各种活动中,对警示教育活动重要性进行强调,提出要求,抓好纪律禁令经常提醒、节假日前集中提醒、薄弱环节专题提醒、苗头性问题个别提醒、经常性超前性预防,积极构筑思想防线。二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特别注意司法警察的名利观教育。一定要教育司法警察牢固树立“以廉保公”意识、“防微杜渐”意识、“贪而必捉”意识和“防腐必严”意识。三要注重教育内容的有效性。要充分利用支部学习、作风纪律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干警的廉政谈话、法官纪律教育和审判、执行工作纪律教育等内容,最大限度地从思想上防范司法警务活动中的腐败和不廉洁行为发生,提高司法警察的“免疫力”。

(二)腐败现象的存在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

地常抓,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强化理念信念教育和说法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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