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共8篇)
篇1: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30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
(七)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其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二)根据公示结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十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表》,部分龙头企业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月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于进行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初审意见,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鄂农产〔2004〕1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赣农产字[2007]2号
(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
过,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二)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网、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认评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网、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农经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八部门200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
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组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工作办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商九部门提出,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3.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由九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第十四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
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价。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得分情况,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5.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动态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3月底之前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产办[2004]1号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入伍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3月17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髂骨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规模要求上适当降低);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花瓣公式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认定
第九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对已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评审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
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报告,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评审组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两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评审组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府办[20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销达率达93%以上。
(六)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我市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以内);
(二)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情况表;
(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八)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九)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征求环保、海洋渔业、工商、质监、税务、人行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
(三)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由市政府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在监测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获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当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五)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当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
(五)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ISO9000认证等);
(六)科技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本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经县(市、区)主管领导同意签批后,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中央、省、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提出监测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县(市、区)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监测书面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审核初选,推荐和监测意见经县(市、区)主管负责领导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未提供资料接受监测审核的企业,按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处理。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拿出初审意见,确定申报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情况报告表。
(五)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以发函的形式征求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召开评审会,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龙头企业名单,经市委农工委书记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篇7: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XX省委《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XX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目前规模未达到上述3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1)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年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规范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税收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1)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2)财务情况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3)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2、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定。
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标准,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全市核定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并对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实行优保劣汰,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缺名额由候补企业等额认定。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表,每年审核一次,不合格一次的给予警告,不合格两次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必须完成工作总结,并填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区农业局。
2、各县区农业局负责监测所辖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进行评审,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篇8: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10.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并经盟市主管部门确认,应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组织,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种养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商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满2年认定一批,在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的企业进行验收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抽检评估。
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
2.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验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4.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四条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2.材料汇总审查。各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3.实地验收核查。农牧业厅协调相关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3年对企业完成普遍抽查一次。
4.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验收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监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5.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6.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采取黄牌警告整改或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牧业厅产业化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我区的农牧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比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运营监测管理办法同步开展。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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