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法

关键词: 江苏省 防护 工程师 试卷

第一篇:江苏省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考试试卷(精选)

江苏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高处作业时的安全

防护技术措施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某种合同的情况下,由与用人单位(受审核方)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相关方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实施的审核,称为__。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以上均不正确

2、险性事故发生后,由主要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__,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分局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

A.当日内

B.2日内

C.3日内

D.4日内

3、采取吸声、隔热来控制噪声是控制生产性噪声的__措施。

A.消除或降低噪声源

B.消除或减少噪声的传播

C.加强个人防护

D.加强健康监护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个月。

A.3 B.5 C.6 D.8

5、为尽可能降低重大事故的后果及影响,减少重大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要求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其中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A.营救活动是否得当

B.危险源消除是否及时

C.现场恢复的稳定性与否

D.应急准备的充分性与否

6、根据我国国情,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__,组织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A.公安机关

B.保险公司

C.医院

D.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

7、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__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年底

8、《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2 B.24 C.30 D.48

9、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__后,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特种作业安全证书

C.施工安全证书

D.施工许可证书

10、__是控制职业性危害因素,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建设项目实施作业场所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A.职业危害评价

B.职业危害监督

C.职业危害管

D.职业危害宣传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__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A.15 B.30 C.45 D.60

12、保护接地适用于__配电网。

A.接地

B.不接地

C.低压

D.高压

13、起重机械中起着省力和支撑钢丝绳并为其导向的作用的是__。

A.卷倘

B.滑轮

C.吊钩

D.制动器

14、综合防尘措施八字方针中不包括__。

A.革

B.湿 C.风

D.教

1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和准备是__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A.文件审核

B.现场审核

C.纠正错误

D.监督审核

16、下列不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过程的是__。

A.应急启动

B.接警

C.安全检查

D.救援行动

17、某种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A.Ⅰ

B.Ⅱ

C.Ⅲ

D.Ⅳ

1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A.1小时

B.2小时

C.6小时

D.12小时

19、支撑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外侧周围和内部每隔__间距设置剪刀撑。

A.5m B.10m C.15m D.20m 20、单位体积内空气在地球引力作用下,相对于某一基准面产生的重力位能所呈现的压力是矿井风流的__。

A.静压

B.动压

C.全压

D.位压

2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要在()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

A.1 B.2 C.3 D.4

22、机动车辆载物应当符合__,严禁超载。

A.国家规定的重量 B.《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重量

C.核定重量

D.载重重量

23、火焰式探测器是利用__探测火灾。

A.红外线

B.日光盲

C.光电效应

D.光效应

24、__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25、__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的应急而制定的。

A.综合预案

B.专项预案

C.整体预案

D.现场预案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__。

A.法定管辖

B.委托管辖

C.指定管辖

D.地域管辖

E.移送管辖

2、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__和事故调查等。

A.现场清理

B.人员清点和撤离

C.警戒解除

D.善后处理

E.事故处理

3、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__。

A.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B.工会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C.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D.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

4、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有__。

A.群众性

B.权威性

C.强制性

D.多样性 E.普通约束性

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

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7、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__。

A.协议无效

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C.责令停业整顿

D.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分

E.责令限期改正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__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新材料

B.新原料

C.新工艺

D.新设施

E.新技术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事故对员工、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__措施。

A.合同

B.组织

C.经济

D.技术

E.行政

10、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__。

A.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B.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C.法是由政府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D.法具有道德强制性

E.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11、锅炉保护装置主要有__装置。

A.超温报警

B.高水位警报

C.低水位警报

D.锅炉熄火保护

E.锅炉着火保护

1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表述正确的是__。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发生特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__。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E.社会治安

14、调查设计的主要用途为用于了解某一特定时间横断面上__。

A.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危害因素

B.安全卫生情况

C.人群职业病的危害情况

D.企业的发展情况

E.了解企业生产情况

15、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__。

A.1.00m B.1.50m C.2.00m D.2.50m E.3.00m

1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包括__。

A.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B.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C.依法进行了经济评价

D.选地符合城乡规划

E.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7、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__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A.爆破作业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财务人员

E.仓库管理人员

18、下列属于事故概况的是__等。

A.事故经过

B.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C.结案情况

D.事故原因

E.事故时间

19、评价粉尘爆炸危险性的主要特征参数是__。

A.爆炸极限

B.最大点火能量

C.最低着火温度

D.粉尘爆炸压力

E.粉尘爆炸压力上升速度

20、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是,应急救援行动必须__。

A.预见

B.迅速

C.准确

D.有效

E.演练

21、我国规定安全电压工频有效值的额定值为__V。

A.50 B.42 C.36 D.24 E.12

22、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__。

A.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B.政府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C.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D.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E.缺乏高素质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23、注册工程师因__情形,所在单位应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半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C.受刑事处罚的

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24、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__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A.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通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 C.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D.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25、为了保证起重机的安全正常工作,起重机设计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__。

A.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抗屈曲能力

B.危险自动报警技术

C.整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人—机设计,使整机便于起重机司机操作

D.整机必须具有必要的抗倾覆稳定性

E.原动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功率,制动装置提供必需的制动力矩

第二篇: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144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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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 2 —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

— 3 — 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

— 4 —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

— 5 —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己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区、县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

— 6 — 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

— 7 — 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 8 —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慬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 9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10 —

2011年10月24日印发

第三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政府部门、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等为成员单位。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力量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客观公开事件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或者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省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备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对报送备案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重大、涉及面广的应急预案组织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大、涉及面广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他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十九条 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城乡规模、人口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统

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情势变化,提出应对措施,作出相应部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防范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必经程序,全面评估社会效益和稳定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领导、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其他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本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用通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各部门专用应急通信系统,建立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公用与专用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网络。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通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注重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危险岗位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应急平台。

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汇集、报送和分析研判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系方式。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地区的,发生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十五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通过逐户通知、派发传单、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预警信息告知本辖区内人员、本单位员工。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适时、权威发布。

第四十八条 进入预警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

第五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提升处置级别。如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本级难以控制和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第五十二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以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发展和危害程度进行调整。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管理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通畅,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应当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船舶免缴船舶过闸费和船舶港务费等费用。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制度,确保相关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人员疏散、引导救援等工作,并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公民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七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建设配备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二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并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应当简化手续,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五)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有关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苏快3选号技巧之巧用拆解法减少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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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步骤完成后,我们把心水5-6个号码排位后,如果取选组六型号码,一般包串投注21-41元左右,如果取选组三,包串24-61元左右,如果取选单选投注,在不重复号码排位方式投注,一般16-48元左右。

(3),如果确定本期出号是组六,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这方法包串组六(每期投注21-41元),采取追号倍投方式,去赚取小钱,戓者从这些号码,挑选心水靓号,以倍投单选方式博取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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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习题

单选:以下各题只有一项答案是正确的.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 B 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答: 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 德才 C 具体的工作实绩 D 工作效率

答: C

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答: C

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哪个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三项均属于.

答: A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答: C

6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 工会职工. B. 消协工作人员.C.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 D

7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答: D

8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 人事部. B. 某县县委组织部.

C. 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 某市人事局.

答:C

9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答: D

10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

C 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

答: D

1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答: C

12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 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答 : D

13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

答: A

14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

A 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项职位.

B 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C 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D 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答: A

15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A级别层次 B 职位类别 C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 职能要求

答: B

16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A 厅局级 B 县处级 C 乡科级 D 科员

答: A

17"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答: C

1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 .

A级别 B衔级 C职位 D职能

答: B

19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答: B

20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 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A主任科员 B副主任科员

C乡科级领导职务 D乡科级副职

答: A

21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A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平等对待 B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规定录用办法

C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录用 D予以适当照顾

答: D

2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答: A

23广州海关拟招录4名公务员,请问下面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织部门

A广州市委组织部 B广州市人事局

C广东省人事厅 D国家人事部

答: D

24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 B省级 C市级 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 B

25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曾被记行政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答: C

26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 内进行招录.

A权限范围 B职位空缺 C录用标准 D编制限额

答: D

27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A审核编制限额 B审核职位空缺情况

C发布招考公告 D进行资格审查

答: C

28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

A工作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工作作风

答: B

29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D任期制

答: D

30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

B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

D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答: C

31竞争上岗的方式是公务员法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请问下列那个职务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A安全厅机关内部的厅局级领导职务. B机关副调研员.

C地方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职务. D机关调研员.

答: C

32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B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C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D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答: D

33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记过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D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答: A

3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一年. C记大过,十六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答: A

35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有哪些法律后果

A受处分时间为十八个月.

B不一定降低级别.

C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D不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答: C

36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有什么法律后果

A在受处分其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机关解除处分. B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C解除处分后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D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答: D

37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只能是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

B在处分期内公务员调离作出处分的机关,解除处分仍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 C在公务员的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机关可以解除处分.

D解除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答: C

38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是 .

A初任培训 B任职培训 C专门业务培训 D更新知识培训

答: A

39关于对公务员培训的时间以下不正确的是:

A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B初任培训是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不少于十天.

C任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D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

答: A

40根据公务员法对调任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

B调任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

C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

D调任是机关外与机关内人员的双方交流.

答: C

41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请问其交流的正确方式是: A在机关内部进行交流的一种方式.

B是机关外部与机关内部相互交流的一种方式.

C是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交流方式.

D只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内部的交流方式. 答: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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