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参公管理规定

关键词: 参公 争议 案件 法院

第一篇:浙江省参公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 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 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 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 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 《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 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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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 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该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该法中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 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争议,如仲裁请求涉及数项的,应分项计算争议金额。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第十七条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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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 存在下列事由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六)其他合理的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或 虽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 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继续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并作 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受理或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卷函调阅相关案卷。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结上述案件的裁定书,及时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原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 性质,经审理该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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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 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 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 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回收后才支付,且货款回收由劳动者经手的,劳动者应对货款回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其已为劳动 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 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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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 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而采取下列行为的,应认定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一)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的;

(二)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 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三)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 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 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 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 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 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 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 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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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 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 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 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 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除符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 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 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 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 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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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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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理条例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财物和违法所得。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

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并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财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缴和对账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第二章罚没财物管理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款以及罚没物品的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中央、省、市(行署)、县(市、区)财政。

第八条 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品应当详细填写罚没物品上缴清单,在十五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价值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由执法机关参照市场价格及时处理;

(二)国家专管、专营的物品,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三)国家和省保护的各类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由执法机关无偿移交文物、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禁品、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组织销毁;需要特殊处理的,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移交国家指定的机构处理;

(五)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不构成危害的伪造冒用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经过相应技术处理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公开拍卖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用于慈善、救灾等公益用途。

第十条 需要暂时保管的罚没物品,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未建立罚没仓库的,由执法机关代管。

第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的,在结案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公开拍卖和其他需要确定其价值的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三条 在拍卖房屋、车辆或者船舶等罚没物品时,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罚没物品收据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同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或者船舶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船舶执照,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取得房屋、车辆或者船舶等有效证件的,执法机关应当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未取得上述证件的证明。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以凭罚没物品出售收据和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不得将罚没财物做抵办案经费。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拨。

省级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直接办理、组织办理、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办案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其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省财政。第三章扣押财物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并告知被扣押人应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扣押物品可以自行保管或者移交财政罚没仓库代保管,但不得将扣押物品交给经营单位保管。

执法机关不得向被扣押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因保管扣押物品发生的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拨。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扣押期限在三十日以上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贵重电器和通讯器材以及房屋等,应当按季度将扣押财物清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扣押款应当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执法机关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扣押财物经依法确认应当退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出具扣押财物返还清单;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未领取的,应当视同无主财物上缴财政。

扣押财物依法在执行程序中抵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扣押财物被依法收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罚没财物的规定办理。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财物、扣押财物以及银行等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含罚没和扣押财物清单,下同),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票据内容。

国家对扣押财物清单有特殊规定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将清单样式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执法机关无偿提供票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建立领用、保管、缴销制度,保持票据存根完整。票据存根应当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不得跨使用,但代收机构使用的代收票据除外。

执法机关应当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缴回,由财政部门登记销毁。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和票据等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或者未建立财务统一核算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罚没物品上缴清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扣押清单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或者填写票据的。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调整有关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和扣押物品损毁的;

(二)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预算级次上缴罚没财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缴被依法收缴的扣押财物的;

(五)向被扣押物品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六)未向当事人出具票据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将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的。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和扣押物品因管理不善造成损毁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罚没和扣押财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罚没物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核、发放票据或者有偿提供票据的;

(五)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财物流失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应当上缴财政的无主财物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大姚机械配件厂廉租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的稳定,为满足在我厂工作的下岗失业职工及农民工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厂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及其他在我县城区内范围内无房产的职工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租房由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后勤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我厂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

(二)在县城区域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

(三)下岗失业职工及农民工;

(四)外来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80元/人月。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厂后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及经济状况;填报《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属于外来引进技术人才的需厂技术部特批。- 1 -

(二)厂后勤办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1个月内将申请材料送厂办公室。

(三)厂办公室经审查合格的住户组织企业车间、技术、质量等部门会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在企业工作表现及优先照顾的条件依次安排租住。

(四)经厂办公会确定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无异议后后勤办下发《入住通知书》给申请人。

(五)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后勤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六条廉租房合同一年一签,后勤办需在租房户每年租期到期以前一月内完成房屋续签手续及退房手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七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县住保领导小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的;

(三)因家庭住房状况有变动超出我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租期到期未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章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缴纳或者在当月所发工资内扣除。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帐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廉租房合同一年一签,租金参照政府定价。第十七条廉租房物业管理由厂内安排物业管理人员对廉租住房的保安、卫生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户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企业的非住宅收入弥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

第四篇:黑龙江省鹤岗二中高一下学期期末(理)试卷

语文卷7.7

本试卷,15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 作答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选择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在中国历史上的科举时代,八十老童生和二十少状元是很正常的;有些人终老科插,有些人少年时就雁塔题名。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建立,国家不再包大学毕业生的分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供求关系。

C.对于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广告等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制定了一系列更加严厉的措施监管。

D.一年来,该站不仅巩固了连续7年来所取得的成果,而且落实“责任、奉献、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 填在下面横线上与上下文衔接最恰当的一个句子是

仙人掌啊,_______________你果真是有情有爱、有血有肉的生灵吗?可是,你又为何脉脉含情不语呢?我在你的身旁,久久凝望着,思忖着„„ A.你果真是带着绿色的梦,在遥远的海涯安家吗? B.你果真是带着绿色的梦,在遥远的海涯安家了。 C.你难道不是带着绿色的梦,在遥远的海涯安家吗? D.你难道是带着绿色的梦,在遥远的海涯安家吗?

3.依次填入下列各句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1、最近,美国向伊朗施加压力,企图伊朗放弃其核努力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核查。

2、这次抢购风潮来得迅猛,波及面广,其原因固然很多,比如媒体真相滞后,少数商家乘机利用等,但归根底,是群众性的盲目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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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正视,积极应对,中国出版产业必然能开辟出一片新天地,应该成为文化信息产业中的一大亮点。

A促使披露只有/而且

B迫使透露只有/而且 C促使透露只要/并且

D迫使披露只要/并且

4.下列各句中,加点的词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

A.目前国内因特网方面的政策法规亟待完善,不少业内人士因为在政策中得到的支持不够,自己做起来束手束脚而纷纷抱怨。

B.既然任何生物的活动都有时间上的周期性节奏,那么宇宙飞船中宇航员的活动也要符合地球上昼夜循环的规律。

C.人们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资看成最重要的战略性投资,终身学习将成为时代潮流。 D.自从教育部“减负”的通知下达以后,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组织中小学生认真学习而且贯彻执行。

5.下列各组词语中加点字的读音,与所给注音全都相同的一组是 A.差(chā)

差错误差差强人意差可告慰 B解(jiě)

解决押解浑身解数不求甚解 C.塞(sè)

堵塞边塞闭目塞听敷衍塞责 D.提(tí)

提炼提防提纲挈领耳提面命

6.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如果不重视网络道德建设,一些道德败坏现象及消极落后思想就可通过网络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违反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的大局。 B.“蓝牙”是一种短距离无线传输技术,它能以内置的蓝牙芯片取代传统的线缆,让不同的设备在10米左右的距离之内,以无线的方式连接起来。

C.李局长在新学期工作动员会上特别强调,思想政治课要改革,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应该把政治常识和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结合起来。

D.青年组的设计方案令人耳目一新,整座大桥横跨河面的部分,没有一个桥墩,桥身全靠铁索拉起,这在国内还是先例。

7. 下列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

) A.现实中,有许多人身居要职,却胸无城府,思想顽固僵化,不思改革,甚至阻挠改革。 B.有的人生前尽量为自己树碑立传,文过饰非,很少像秋白同志这样坦荡无私,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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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全责备自己。

C.每日上班无事可做,月月工资照拿不误,常使他有尸位素餐之感,心中颇不安宁。 D.外援和主教练在出场费和转会费等问题上意见不合,终于琴瑟失调,不得不分手。

8. 下列句子文字书写正确,加点的字注音无误的是()

A.某些以“承包”、“租赁”为幌(huǎng)子的所谓经济“改革”,其实是化公为私,挖社会主义的墙角。

B.栅(shān)栏外一片醉人的浓绿中,“一品红”开得像热情的火把。

C.“名人出书”,反映不一:有人认为是“一道亮丽的风景”,有人认为无伤大雅(yǎ),也有人认为不过是商业炒作。

D.对于“犯而不校”(jiào)的“恕道”,先生的态度很鲜明:“让他们怨恨去,我一个都不宽恕。”

二、填空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9.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印度军方负责人20日称,印度已向印巴边境地区派遣了数百辆坦克、装甲车和军用车辆。

B.从目前情况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商业运作、立项与设计审批、施工监理等方面,是否都有一个健全法制、细化标准、严格执法的问题?

C.英国雷丁大学一位名叫朱利安?文森特的生物学家和一位复合材料专家领导的科研小组正在从事这项研究。

D.在印度软件工程师培训公司的帮助下,青岛软件开发公司培养、建设和储备了一批职业化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10. 没有语病、句意明确的句子是()

A.这一幅因为长期暴露在潮湿的空气中的壁画,已是轮廓模糊、色彩黯淡,抢救性的修复刻不容缓。

B.师生将大量时间消耗在叠床架屋的语法分析上,是中学文言教学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 C.命题、监考和阅卷等环节上的马马虎虎,使高中毕业会考早已背离了提出这种考试形式时将其作为水平性测试以缓解高考压力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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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塞外不像“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更能激起游客们的兴致。

11. 下列句中划横线的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的一项是

A.人中国每人平均每年总要吃

四、五百斤粮食,还要有种子、饲料和工业用粮。

B.为什么还要等

一、二年才正式宣布收回香港呢?就是希望在这段时间里同各方面进行磋商。

C.其余四分之一的人口在发达国家,包括苏联,东欧(东欧不能算很发达),西欧,北美,日本,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十一二亿人口。

D.他常用“烧香找错庙门”、“蚊子叮泥菩萨,看错了对象”等四川俗语,幽默诙谐地批评那些不重视侦察和调查,指挥莽撞,办事马虎的同志。

12. 依次填入下列各句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①“非典”的袭击非但没有使我国人民__

,反而增强了全国人民万从一心战胜困难的凝聚力。

②到记者发稿时,在这次煤矿瓦斯爆炸事件中已有16人遇难,4人失踪,及善后工作仍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③是公安机关,任何公共权力部门不应该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任何形式的捐助和馈赠。

A.萎缩

抢救

不但/也 B.畏缩

抢救

不但/都 C.畏缩

营救

不单/也

D.萎缩

营救

不单/都

13.依次填入下列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①将可作小说的材料缩成速写,决不将速写材料拉成小说。

②中央财政部称,中国政府每年必须花费几十亿来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 ③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的义务。

④只要全体师生共同努力,西华一高完全有希望有实力为国家级示范高中。 A.与其遏制抚养进升 B.宁可遏制扶养晋升 C.与其遏止扶养进升 D.宁可遏止抚养晋升

14.下列词语书写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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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首屈一指毛骨耸然义愤填膺劳动锻练 B.励行节约一枕黄梁妄费心机通宵达旦 C.堰苗助长结局园满不可思议一劳永逸 D.记忆犹新乔装打扮顷刻之间罄竹难书

三、解答题共5小题,共20分。 15. (本小题满分4分)

下列是《红楼梦》“金陵十二钗正册”中的——段判词,暗指《红楼梦》中两个女子的命运。清指出这两个女子是谁,并简述其中一个女子的身世与命运。 可叹停机德,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

16. (本小题满分4分)

“空城计”是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九十五回;“如魏兵到时,不可擅动,吾自有计。”请简述《三国演义》中“空城计”的故事情节。

17. (本小题满分4分)

结合具体内容,简要说说《红楼梦》第三回“摔玉”事件中反映了贾宝玉怎样的性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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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小题满分4分)

请说说黛玉之死的经过。

19. (本小题满分4分)

你认为《家》中梅与瑞珏这两位女性的形象有何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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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作文题共1小题,共60分。 (本小题满分60分)

一棵有毒的树矗立在路旁。

第一种人大老远看了,赶紧绕道而行,他们一点也不愿接近,生怕不小心会中毒。 第二种人来到树边,看见这棵树,马上就想到它的毒素,急着要砍除它,以免有人受害。

第三种人有着不同的心态,愿意带着慈悲的心去思索:这棵树也有生命,不要轻易地毁掉。于是在树旁圈上篱笆,注明有毒,以此避免危害到路人。

至于第四种人,在看见这棵树的时候,会说:“喔!一棵有毒的树,太好了,这正是我要的!”他们开始研究树的毒性,与其他药材的成分混合,制成了可以救人的新药。 请根据以上材料,联系生活实际,引出一个有意义的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审题立意提示:

我们可以把“一棵有毒的树”看作有缺陷、有过错、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的人如失足青年、吸贩毒人员和各式各样的罪犯;也可以把“一棵有毒的树”看作精华与糟粕共存的现象尤其是文化现象。怎样对待这些人与物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做法。联想到我们学过的课文,鲁迅先生在《拿来主义》一文中,对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共存的现象早就作过精辟的阐述,即存其精华,去其糟粕。按照新型话题作文“抓其一点不顾其余”的原则,我们可以只对其中一点立意。 参考标题:

1、远离毒品,小心交友(着眼于第一种人)

2、做人要有公德心(着眼于第二种人)

3、归来吧,慈悲之心(着眼于第三种人)

4、我们要有创新精神(着眼于第四种人)

5、换个角度看问题(着眼于第四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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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功之道:化腐朽为神奇(着眼于第四种人)

7、答案是丰富多彩的(着眼于全部材料)

8、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着眼于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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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消防泵房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泵房设备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

3.职责

3.1 工程主管负责消防泵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3.2 水暖技工负责消防泵房的巡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消防泵房属小区的重点部位,未经工程主管的许可,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4.2 消防泵房钥匙由水暖班组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4.3 《消防泵房管理规定》、《重要场所出入管理规定》、《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等现

场作业文件张贴齐全、整洁。

4.4 消防泵房内各设备开关、阀门、管线、单体设备标识清晰,管道颜色标识为红色,

水流流向标识正确,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设备管线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4.5 消防泵房及水箱间内配置温湿度计,环境温度应控制在4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

在80%以下,室内通风良好。

4.6 消防泵房内至少应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压

力正常,应急照明灯能保证随时启用。

4.7 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开关和灯具。

4.8 控制柜等重要设备上端如有排污管线,应在该设备上方设置喇叭口、挡板等防水设

施。

4.9非水暖班组人员进入消防泵房水暖技工陪同,并填写《重要场所出入登记表》。

4.10 水暖技工应熟悉消防泵房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非水暖

班组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4.11 水暖技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消防泵房备运行、环境卫生、有无安全隐患等情况进

行全面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消防泵房巡检记录表》。

4.12 消防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无灰尘;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

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4.13 消防泵房内禁止吸烟、吃饭、休息或用作留宿场所。

4.14 消防泵房内严禁动火,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并做好消防

措施。

4.15 按照《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的要求对消防泵房内设备进行定期维保及试运行。

5.相关文件

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

重要场所出入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消防泵房巡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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