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初疫(精选三篇)
中国内地初疫 篇1
关键词:宏观税收负担,中国内地,财政收入
近来一段时间,关于税收的话题可谓层出不穷。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关于房产归属直接受资金来源和权属证书署名影响的解释,引发了房产证上加名潮,南京市等多地的地税部门出台了婚前房产加名的契税征收政策。甚至南京地税在对“加名”是否要征收契税的政策竟然七天三变,引发市民的广泛质疑。接着在临近中秋佳节,“月饼税”的说法使得一饼激起千层浪。有媒体证实,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虽然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的福利,但也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名”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仅次于法国,位居全球第二。这是继2009年后,中国内地再次排名全球第二。时隔几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称,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仍相对较低。另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表示,中国税负不可能高到这种程度,是被夸大了。他认为,《福布斯》杂志的“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带有一种明显的主观判断,由于税制结构的不同,仅仅是按照《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对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税负水平。一时间,关于中国内地税负水平的讨论频出,众说纷纭。那么,中国内地的税负究竟有多重?按照税收与国民经济整体的关系来分,税收负担可以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本文主要将通过数据和事实来对中国内地的宏观税收负担加以分析。
一、衡量税负水平的常用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即一个国家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政府征税总额占该国同期全部产出(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其内部结构状况,它反映着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产出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常用来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是:
国内生产总值(GDP)税负率=税收收入总额/年度GDP×100%
但是在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与政府收入三者之间的范畴有明显差别。鉴于此,常常使用三种不同的统计口径来加以衡量。
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总额/年度GDP×100%
中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收入总额/年度GDP×100%
大口径宏观税负=政府收入总额/年度GDP×100%
二、中国内地宏观税负水平的现实状况
根据以上三种衡量方法,我们可以测算出近些年来中国内地的宏观税负水平(见表1)。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得出。其中,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一般预算内的非税收入,政府收入包括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费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表1反映了中国内地1994—2011年间三种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由表中数据分析可知:第一,从这一期间GDP、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看,除了1994—1996年、2008年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指标的同比增长低于GDP的同比增长外,其余年份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收入均以超出GDP同比增长幅度的较高水平增长。第二,从这一期间的小口径税负水平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4—1996年间逐年下降,此后一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且上升年份的逐年上升幅度总体都在1个百分点以内。第三,从这一期间的中口径税负水平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4—1995年间呈现逐年下降,此后一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且上升年份的逐年上升幅度基本上在1个百分点以内。第四,从这一期间的大口径税负水平看,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4—1995年间呈现逐年下降,此后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除2003年和2011年增长略低于1个百分点以外,其余每年的增长幅度都超出1个百分点。第五,从三个不同口径的税负水平的绝对数额横向比较可知,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都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小口径和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接近,但都明显低于大口径宏观税负(见图1)。大口径宏观税负的平均增长速度三倍于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平均增长速度。这说明中国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大(一般为90%以上),但预算外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也较大。
值得一提的是,上图中的政府收入的统计口径包括税收收入、一般预算中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社会保障费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但是,还有许多以“小金库”等形式存在的制度外收入无法纳入统计。据201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82个所属单位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和私存私放资金4.14亿元。80个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征缴非税收入3.09亿元,违规收费3.68亿元。截至2010年底,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共发现“小金库”50 738个,涉及金额238.8亿元。其中,2010年新发现“小金库”27 036个,涉及金额130.47亿元。中央党校校委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撰文指出,2009年,进入预算内的收费罚款收入为8 962.2亿元,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大约为7 900亿元,而无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估计在5 100亿元左右,共计约为21 962亿元,超过税收的1/3。如果把这些都考虑在内的话,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针对中国宏观税负情况的实证研究,大多是以最大化经济增长率为目标,通过回归分析得到实现目标时的税负水平。据较新的研究得出的较为一致的结论表明,中国的最优宏观税负(大口径)在20%左右对经济增长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由此可知,中国近些年的宏观税负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且距离20%理想水平的差距也正逐渐拉大。
三、宏观税负水平的国际比较
表2列举了部分国家近些年的宏观税负水平。
单位:%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网站,http://data.worldbank.org.cn。注:此处的财政收入是指政府来自税收、社会贡献和其他收入(例如罚款、收费、租赁、源自财产或销售的收入)的现金,但并不包括所接受的捐赠。
由表中数据可知,中国2000—2009年间的宏观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印度、澳门、香港和韩国,低于丹麦、法国和德国。南非的宏观税负水平呈倒U字型变化,与中国税负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同,因此2005年之前南非略高于中国,2006年后则较中国的税负水平低。新加坡的税负呈现波动中下降的趋势,因此2001年以后中国的税负水平已经超过新加坡。通过中国同部分发展中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可以看到,中国的宏观税负在其中处于中等水平。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宏观税负水平正以高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速度逐年上升,特别是2011年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已经超过40%,这在国际上算是比较高的了。
四、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的国际比较
为了了解中国财政收入有多少用于民生方面,我们选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作为代表,将相关数据在表3中列示出来。由表3可知,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高,如美国、法国和德国,其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在35%~60%之间;韩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虽然不是很高,但也明显高于中国。相比之下,中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并没有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提高,相反还一度出现下降(虽然绝对额是不断增长)。这与中国近几年来一再强调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国民的幸福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单位:%
数据来源:中国的数据来自财政统计年鉴(2010),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来自国际统计年鉴(2010)。
五、中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一方面,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虽然在世界上算不上最高,但也绝对不低,特别是其还有逐年攀升的趋势;但另一方面,中国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比例相对较低,这更会加重国民的税负痛感。长此以往,势必与提高国民幸福程度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财税制度改革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整顿预算外收费、小金库,取缔违规收入,尽快将合乎规范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与国际接轨,实现政府收入和财政收入的统一。第二,从总量上降低税负水平,从结构上进一步优化调整。所幸,部分涉企收费取消或减免、上海市增值税扩围试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等一系列举措已经拉开中国减税的大幕,但是宏观税负水平什么时候才能真正降下来,仍需拭目以待。第三,更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将财政收入中的一大半用在切实提高百姓幸福感的民生项目上,让百姓不再感受到税负痛感。第四,提高财政预算及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让百姓更多地直接参与到财政支出的事项及监督中,做到“纳税人说了算”,真正实现财政的民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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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已发现“小金库”5万多个涉及金额逾200亿元[EB/OL].中国平安网,http://www.chinapeace.org.cn/dwjs/2011-03/24/c_13795152.htm,2011-03-24.
[7]中央党校教授称内地1年收费罚款达2.2万亿超税收1/3[EB/OL].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news/macro/20111122/5114781.shtml.
中国内地初疫 篇2
一、中国内地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规定
我国内地刑法典第385条、第387条、第388条、第389条均明确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或回扣、手续费, 即把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 而“财物”应当指财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对贿赂范围的这一规定, 刑法学界是存有争议的。“贿赂”的范围应该多大,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财产利益说, 即贿赂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能够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如提供住房、免费旅游、无偿劳动等, 以适应新形势下贿赂手段变化的需要, 同时也可顺应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必须以贿赂数额为标准的要求。财物说, 持此观点者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贿赂的本意以及司法实践出发, 主张贿赂的范围只能限定于财物, 即以金钱和可以用金钱计算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能满足人们某种物质需要的物品。需要说, 即“贿赂”不但应包括财物和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而且应包括能满足受贿人物质需要和精神欲望的其它不正当利益, 如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原因是这些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性利益一样, 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 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是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已经将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从“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 比如收受干股, 以及合作开办公司、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 实际上是把某种权益而不是财物作为收贿对象的;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 实际上是把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正当利润即交易中形成的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差作为受贿对象。这一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内地实际上已经将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即“贿赂”界定为包括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二、我国香港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规定
我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规定:贿赂既包括物质利益, 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即将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界定为“利益”。该具体指: (1) 礼物、借贷、费用、酬金或佣金, 其形式包括金钱、有价证券, 其他财物或任何财产之权益; (2) 任何职位、雇佣或契约; (3) 支付、免除、清还或清算任何借贷、责任或其他负债之全部或部分; (4) 任何其他服务或优惠 (款待除外) , 包括加以维护以使免受任何刑罚或剥夺资格或免除此等忧虑, 或维护以使免受任何纪律、民事或刑事性质之诉讼或控告, 即无论该等诉讼或控告已经进行或尚未进行者; (5) 执行或不执行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6) 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承担或承诺提供上述任何利益。概括来说, 利益的含义相当广泛, 它不仅仅线与金钱、财物、商品等有形的物质利益, 还泛指除一般款待之外的所有可以想象到的好处和利益。
三、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刑法中贿赂范围之比较
比较我国内地与香港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 可见二者都将财产性的利益规定为贿赂的范围, 但我国香港在对“贿赂”内涵外延的界定上比内地宽泛。即香港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 诸如需要或者满足荣誉、职位的升迁以及纪律、民事、行政、刑事的处罚的免受等等非物质性贿赂也纳入刑法的打击范畴;还将执行或不执行权利、权力或职责也纳入到刑法的射程之内,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 “性交易”也被纳入“贿赂”的范围之内, 这些都足以表明我国香港打击贿赂犯罪的决心之大、范围之广、力度之强。近年来我国内地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向“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等扩展, 比如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物质性利益及晋职、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已屡见不鲜了, 内地对“贿赂”所作的“财物及一定的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在对此类贿赂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似乎显得力不从心。我国贿赂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 贿赂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方式更加隐蔽, 有些腐败分子已经不热衷于对财物的追求, 而向需要层次发展了。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
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第16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 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即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的好处”。贿赂的本质在于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谋取利益的诱饵, 贿赂与职务的联系性和对价性以及贿赂对具有一定职务的人的诱惑性和腐蚀性。我国香港地区与我国内地有着共同的生活习惯, 香港在“贿赂”范围上的具体界定及成功经验值得内地学习和借鉴。内地应借鉴香港的经验, 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 包括晋职、荣誉获得、出国留学、旅游、债权设立与消灭, 甚至性贿赂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 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国情, 也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种积极回应, 这将对内地现阶段的惩腐倡廉具有现实作用。
摘要:贿赂犯罪的猖獗不但有损一国政府的廉洁形象, 而且严重腐蚀了一国的政治和社会肌体, 因而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相较来说, 在打击贿赂犯罪成效上, 中国香港显然优于内地。本文将通过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比较, 提出建议, 以期完善我国内地的贿赂范围, 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关键词:财产利益,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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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中国内地武侠电视剧的反思 篇3
(一)商业诱导沦于保守僵化
翻拍这一现象体现的是我们对于当下文学的不自信。金庸先生的著作固然是经典,固然每个导演都想拍出自己的版本,但最根本的还是市场。现阶段,无论是赞美之声,还是批评指责,都可以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有声音”。国产电视剧年产量过万集,但是实际上各大地面播出平台的播出量每年只有大约3000集。如果一部电视剧一开始关注度就不高,就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所以,投资发行者不敢贸然拍摄新人作品,而是选择人们耳熟能详的作品,一遍一遍地翻拍,造成了当下一些武侠电视剧“越骂越红”的状态。这种不健康的发展营销方式势必会影响到中国内地武侠电视剧的长远发展。张纪中偏爱金庸先生的作品,所拍摄的大部分为金庸小说,但翻拍所带来的武侠电视剧停滞不前等问题值得深思。
(二)电视剧叙事节奏的不合理
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电视剧,或者是电影,叙事都是重中之重,观众需要了解作品的主要内容以及导演编剧所传达的思想。无论采用何种叙事方式,本质都在于“讲故事”。然而,在现有高科技设备、目前拍摄水准提高的情况下,以及在当前青春偶像力量的引导下,在如今服装特效装饰下,也有一些武侠电视剧的叙事拖沓,在景色、特效的渲染下,人物性格、故事情节的推进速度极慢,往往不知所云。这也是笔者对张纪中版武侠电视剧的直观印象。例如,在电视剧《笑傲江湖》中,令狐冲第一集就已经出场了,紧跟着任盈盈第二集也出场了,这与小说叙事有极大的不符。如果按照小说的叙述,主人公的出现应放在重点位置出现,从而凸显主人公的主体地位。电视画面中,为了达到观众的可视效果,张纪中剧组的革新显然是为了讨好观众,改变主人公出场顺序,有违原著叙事。这些叙事结构的改编,对于金庸小说迷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影像”与“故事”的分离,一方面显示出市场方即观众在观看武侠电视剧时主题的偏离,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制作方一开始的诚意就不足。
二、内地武侠电视剧的启发与反思
(一)编剧人才的缺失与培养
无论是糜烂的翻拍现象,还是力度不足的武侠情节,说到底是市场对当下文学的不自信,而这种不自信,很大原因在于文学创作的人员,即作者。一部片子的成败除了导演的高超技能,更离不开编剧的创造与叙事。例如,在张纪中版《射雕英雄传》中,对节奏的把握从剧本就已经开始着手了,但依然不太完美。张纪中偏见地认为,编剧固然重要,但没有好的导演、制作团队、好的演员也是不可行的。这种想法会干扰编剧的创作,使得编剧在对剧作的把握上无法做到始终如一。一部优秀的剧作上演,离不开优秀的团队,更离不开编剧的创作。剧本乃是一剧之本,是核心。在中国的电视剧市场上,由于制片模式的压制,使得编剧丧失了一定的地位。面对这种状况,改革模式和培养发掘新的编剧人才迫在眉睫。那么如何发掘呢?首先,鼓励与支持并重。对于新生的优秀的武侠作品要鼓励,让这一支文学流派能够生机勃勃地发展下去。其次,创造平台。武侠类比较有影响力的纸媒,如2001年创刊的《今古奇观·武侠版》,有一大批忠实的粉丝。但是我们更希望,有更多这样的平台能够展示作者的创作灵感。开放、有效、公平的创作平台,对于创作者来说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鼓励。最后,一些游戏改编而成的武侠电视剧,其叙事特征往往是直线型的,且人物群体繁杂,这对编剧的基本功也是一种考验。
(二)提升电视剧制作水平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结合。所谓的“形式”,即制作水平,虽然很重要,特别是在武侠电视剧中,但内容才是核心,轻内容重形式,往往会造成头重脚轻的现象发生。张纪中的武侠片过于突出大气的场面,一集风景如画的景色,像一部风景片;剧情的安排不合理、追求新奇等,并没有给人呈现武打的精湛之处。
打造一支过硬的编剧队伍,实际上是从中国内地武侠电视剧的“内容”角度着眼的。张纪中的武侠电视剧,由于受到当年技术的限制,导致制作水平不高,但其进步空间是很大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众要求的日益提升,一部新生的电视剧,假使人们对剧情已经熟悉,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在演员、服装、特效等方面作比较,以期能够挖掘出幕后制作的诚意。因此,提升制作水平要从编剧创作、服装、道具、演员等多个方面入手。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尽力避免原著党与电视剧党之间的争议与谩骂。总之,电视剧的创作要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结合,避免头重脚轻的现象发生。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武侠电视剧问世。这些电视剧在满足观众对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观众的思考。如何更好地将中国特有的武侠电视剧展现在观众面前,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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