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费用管理(精选十篇)
安全费用管理 篇1
1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费用会计核算问题
煤炭企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随意性大,甚至存在滥用现象。当前,我国煤炭企业项目资金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意识薄弱,且缺乏专门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工作,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过度重视发展生产而忽略管理问题,诱发资金成本控制问题,从而致使煤炭生产滞后,阻碍企业健康发展。
1.2 混淆生产安全费用与生产成本费用,导致财务信息虚假
安全生产对煤炭企业长远发展有较大影响,重视生产安全费用是煤炭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按《通知》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都在“长期应付款”项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开支与生产成本开支混淆 , 难以分辨。因此,企业经济效益处于平稳发展时,直接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中,造成主营业务收入上升,利润额下降,资产负债表则在“长期应付款”中表现为余额上升,没有分配利润下降。当企业经济效益处于低水平时,将生产成本费用列入安全费用中,造成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利润额上升,资产负债表则在“长期应付款”中表现为余额下降,没有分配利润上升。如此一来,导致财务信息虚假,将其变成企业盈余管理工具。
1.3 不明确安全费用使用范围,阻碍正常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费用虽然在《办法》制度中被明确规定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但是,由于缺少专业指导人员,导致在煤炭生产现场,与过多普通设施混合在一起,难以细分两种费用的用处,导致生产安全费用滞留或滥用,阻碍正常监督与管理。
2 对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核算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2.1 完善煤炭会计核算概念,规范提取标准
首先,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顺利进行,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编制资金预算。其次,健全企业资金分类管理,对进行建设的各个项目建立单独核算体制,以明确资金流向,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避免不必要的问题产生。再次,要加强建设项目完工后的价格核算,严格按照相关审核手续,保障企业利益。最后,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结合煤炭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详细调查矿井的地质条件、社会环境、规模大小等情况,制定统一提取标准,减少随意提取现象发生,避免资金浪费,保障煤炭企业对安全费用的有效性。
2.2 规范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严格把关每一项建设项目资金流动,禁止其他设施项目挤占和使用,必要时公开生产安全费用流动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也有利于保证企业财务账目清晰,使企业准确投入并分配资金。
2.3 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建立费用使用范围并制定表格存档,详细罗列每一项被规定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将普通设施生产费用区别开来,有利于企业正确使用生产安全资金,避免滥用资金,形成统一费用使用标准,使煤炭生产有效发展,保证煤炭生产现场安全。
3 结 语
煤炭是全球最重要的能源之一,随着煤炭产业环境的变化及市场化进程加快,煤炭生产的前期投入和财务成本不断增加,由此也带来较多隐患。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利用生产安全费用是当前管理煤炭企业的一大重点。但是,煤矿企业在安全费用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煤炭企业长远发展。由此可见,对其进行科学的核算能有效帮助企业控制投入成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有效管理制度。总而言之,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有助于提高煤炭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钱托雅.新形势下露天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研究[J].知识经济,2015(7):109.
[2]陈婷婷.煤炭企业环境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1):143.
[3]牛雪红.新形势下我国煤炭企业年金发展的有效策略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5(8):23.
安全费用投入管理规定 篇2
1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烟草系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使用、专款专用管理,根据《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安全培训、演练、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安全文化建设等投入费用的提取、专款专用管理。3职责
3.1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烟草系统安全投入费用预算的评审和使用监管。
3.2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投入费用预算及管理。3.3财务科负责提取安全生产资金,建立健全安全投入费用台账。4要求
4.1安全投入费用的范围
4.1.1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的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更新支出。
4.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1.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1.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4.1.5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企业安全文化宣贯、“119”消防宣传支出。4.1.6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投入费用中列支。
4.1.7包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指标、方案需发生的费用
4.2安全投入费用的预算
4.2.1各级安监部门应根据本规定4.1.1所确定的安全投入费用的使用范围、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设施设备投资计划等,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安全投入预算,报安监科汇总、审核,编制全市烟草系统安全投入预算。
4.2.2单位安全投入预算报安委会审核后,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4.3安全投入费用的使用
安全费用的需求部门应在预算范围内进行申请,由安监
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确认,报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4.4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采购按照《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要求进行采购。
4.5安监部门应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的费用建立台账。4.6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额度
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按照安委会及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的金额进行提取。
4.7每年初,审计部门对上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安全投入费用的使用、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7.1技术改造等较大的安全投入费用应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论证,并有安监部门人员参加,保存论证记录。
4.7.2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预算批准后,安监部门制定各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计划,每半年对费用使用情况及方案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4.7.3每年年底,安监部门会同财务以及相关部门对安全投入费用预算的使用情况、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安委会。
5相关文件
5.1《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6记录及格式
安全费用管理 篇3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2]胡伦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与实施[J].施工技术,2012(4):104-109.
安全费用管理 篇4
1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1) 安全基础薄弱。
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极其薄弱, 多数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部分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许多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缺少监控能力, 部分矿井仍在使用木支护和已被列入淘汰的设备。
(2) 安全欠账严重。
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安全费用的提取更是无从谈起。经对郑煤集团公司106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进行调查, 2004—2011年, 仅3家煤矿提取了安全费用。
(3) 安全意识差。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意识差, 经常出现违规作业、冒险蛮干的现象, 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投入不足, 安全防护不到位。
(4)
兼并重组矿井技术人员少, 技术力量薄弱, 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当安全状况、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 辨识不清, 不能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
2 安全费用管理措施
2.1 适当提高提取标准, 保障资金来源
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财企[2012]16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目前, 大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均能够达到或超过上述提取标准。兼并重组煤矿由于安全基础极其薄弱, 应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取标准。
2.2 建立安全费用专户, 实现专户储存
安全费用要做到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做到专人、专户、专账、封闭运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在银行设立安全费用专户, 每月根据各矿实际煤炭产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从各矿收入中代扣安全费用, 避免各兼并重组煤矿少提、不提安全费用。
2.3 明确安全费用使用方向, 实现专款专用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费用使用方向安排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规范安全费用使用管理, 严禁生产设备费用挤占安全费用的现象发生。同时, 凡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使用范畴的项目尽量使用安全费用, 降低资金结余, 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2.4 有选择地提高费用性支出, 减少企业税费负担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令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第三条: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安全生产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 只能按照累计折旧冲减专项储备。因此, 在安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 尽量安排费用性项目, 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这对安全基础薄弱、资金紧张的兼并重组煤矿来说, 是更应该关注的事情。
2.5 完善管理程序, 确保安全费用提足用好
为提高安全费用的使用质量和效率, 保障安全费用提足用好, 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费用项目管理程序和制度, 确保安全费用能够发挥作用, 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1) 完善工程设计和论证工作。
为避免安全费用浪费, 保证资金使用效率, 必须做好工程设计和论证工作。矿井不仅要在采区开发、采掘接替等方面做好工程设计和论证工作, 在安排瓦斯治理工程、安全避险工程时也要做好设计和论证工作。随着国家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 对上述安全工程质量和要求的不断提高, 工程造价也随之不断攀升。因此, 在安排煤矿安全费用计划前, 首先应做好设计优化和论证工作, 在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求的前提下, 尽量不做或少做无用巷道和工程, 减少资金占用和损失。
(2) 建立完善安全费用计划申报制度。
各兼并重组矿井要根据年度生产接替安排和安全生产现状, 制订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 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下达年度安全费用计划后, 各兼并重组矿井将计划分解到各个区队、科室, 组织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
(3) 建立完善安全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由于大部分煤炭企业均有自己的开拓掘进队伍, 但未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存在施工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等现象。为加快进度, 提高质量, 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煤炭企业要尝试建立安全工程监理制度, 聘请专业监理人员, 严格施工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果。
(4) 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煤炭建设工程大部分为地下工程, 隐蔽工程、措施工程较多, 工程造价经常出现超概算现象。不可否认, 地质条件的复杂造成了煤炭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困难, 但是完全摈弃造价管理控制, 也会使投资失控, 造成资金浪费。因此, 要加强造价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概算、预算、结算”三级管理。工程开工前, 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方案审查及施工图会审, 然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概算、预算;工程完工后, 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对编制的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严格的初审并签章, 再报集团公司审核 (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 。除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因素外, 审定后工程结算不得超过下达的概算指标。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设计变更的,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进入结算审核程序。采取经济措施, 充分发挥概算、预算管理人员的积极作用, 推行“多步单价”等控制措施, 督促施工队伍加强管理, 减少投资。
(5) 完善安全费用验收评价制度。
煤炭企业集团要建立安全费用项目验收评价制度。要根据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每月组织相关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对安全费用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等进行验收,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保证安全费用的实施效果。工程竣工后, 要组织人员对安全费用项目进行评价, 总结经验, 为下一步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
(6) 严格资金拨付, 减少资金占用。
安全费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 根据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验收单据等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设备进度款。工程竣工或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 再行拨付工程或设备剩余款项。
3 结语
**能源集团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篇5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上级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不动摇,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做好生产系统优化,不断加大生产安全投入,以机械化、自动化推动安全生产,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企业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为能源集团安全高效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对能源集团职能定位,能源集团加强安全费用政策研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各二级单位是安全费用管理主体,对安全费用履行提取、使用、计划下达、项目管理、考核等工作;各三级及以下单位是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单位工程实施,安全费用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必须按照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足额提取、保障安全、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煤矿企业和非煤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专项资金作为安全费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1.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2.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3.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四)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其他非煤企业安全投入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申请安全国补项目资金,收到的国补资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能源集团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下达、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按时编制安全费用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下发执行,并报能源集团备案。
第十三条
计划的变更和追加,包括设计内容发生变更的,需经各二级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后,各二级单位要督促权属企业认真落实安全费用使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做好月度、季度和统计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检查考核,实事求是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各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时,应包含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国债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国债资金管理文件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做到帐、卡、物相符;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能源集团对二级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提取使用管理、国债资金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计划外工程、是否定期考核等。
1.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并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要纳入财务预算;
(2)安全费用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挪作它用;
(3)设计或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4)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标准应符合安全规程,操作应规范;
(5)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流程进行严格管理;
(6)工程竣工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和办理。
2.国债资金应专户存储,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各二级单位发生计划外项目的,计划的调增、调减应具备完善的批准手续。
4.各二级单位应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考核,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计划和统计完成情况应按时上报能源集团。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半年安全费用使用完成情况、上安全费用使用完成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能源集团,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
第十八条
能源集团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费用投入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安全费用管理不规范、提取不足和使用不到位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安全费用管理 篇6
【关键词】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核算与管理
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构成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企业的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并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费用呈上升趋势。如何进行管理费用核算和管理意义重大,下面就管理费用的核算与管理探讨如下:
一、管理费用的核算
1.企业管理部门及职工方面的费用。(1)公司经费:指直接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2)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3)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培训、学习的费用。(4)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地方统筹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离退体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2.用于企业直接管理之外的费用。(1)董事会费:指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等。(2)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3)聘请中介机构费:指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清账等发生的费用。(4)诉讼费:指企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费用。(5)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3.提供生产技术条件的费用。(1)排污费: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2)绿化费:指企业区域内零星绿化费用。(3)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4)研究与开发费: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资、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认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5)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分期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的摊销。(6)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企业对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包括按大修理间隔期平均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就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4.经营业务的应酬费。主要指业务招待费,即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5.损失。存货盘亏和盘盈:指企业存货盘点的盈亏、盘盈净额,但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
6.其他费用其他管理费用。这里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之内又应列入管理费用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1.统一核算内容是进行费用控制和管理的前提。在具体进行费用核算时,首先要明确各个费用项目核算的内容和范围,要以公司财务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尽可能划分界线,列示清楚,杜绝或减少“其他”项目核算的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即便发现了某种程度的不合适,只要不是根本性的错误,原则上也不要变动,以保持其一致性,一致性或统一核算内容对于开展费用控制和管理至关重要。统一核算内容也包括对费用核算对象的划分,划分的标准尽可能依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以适应实际责任费用考核的要求,只有划分清了责任,费用控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效果才能体现出来。
2.树立正确的费用控制观念是保证效益最大化的根本。
(1)树立成本效益观念。所谓进行管理费用控制,不单单是控制、压缩管理费用支出的绝对额,而更重要的是要立足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追求相对节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成本费用管理要为这个目的服务,必然要讲求成本效益,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在成本效益观念下,成本绝对数并非越低越好,关键看一项成本的发生产生的效益(收入或引起的企业总成本的节省)是否大于该项成本支出。而传统成本管理則强调成本绝对数的节约与节省,而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实际情况可能是一项成本绝对数的节省却引起了收入更大的降低或企业总成本更大的上升。(2)费用控制必须在其合理性前提下进行。公司要运营,就耍开支费用,但费用 的开支应该有其合理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会去想办法控制。而脱离合理性去节约开支,将会产生负面效果,限制业务开拓。(3)变动费用大小不能完全说明控制费用工作的好坏。其一:对费用合理性每个人认识不一,节约的办法也就不一样,效果当然也不同。其二:各公司面临着不同问题,其解决问题所产生的费用不能按一样的标准衡量,当然费用结果也就不一样。因此不能完全认为变动费用大的公司就没有想办法节约费用,变动费用大小是否就说明了控制费用的差别,我看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为节省费用而节省费用。此观念要不得,这种观念一旦形成,非理性的压缩费用开支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业务开拓杀伤力极大,其结果可能导致想要干的工作不敢去干、花正常的钱能解决的问题最后得花更多的钱才能解决。(4)费用控制要有理有节、有章有法。有理,就是上述的合理性;有节,就是要有合适的度,不能过也不能扣门;有章、就是要有制度,在制度之下,没有灵活性,人人一致,总经理要带头执行。有法,就是制度制定要有依据,要能说服人。不服是制定不了制度的,更谈不上主动执行了。(5)费用制度要适时调整,不能影响业务开展。制度有其严肃性、刚性强,但条件发生变化了,就要调整,否则影响业务开展,失大得小。
3.在日常搞好费用控制是达到控制费用目的的保证。(1)建立弹性、滚动费用预算控制体系。企业要建立年度费用预算制度,明确年度费用控制目标,在制订费用预算时,要与公司业务量结合起来,建立弹性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定期编制滚动预算,围绕完成年度费用预算控制目标,重点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2)做好费用动态控制。所谓动态控制就是要把费用控制工作放在日常进行,日常工作中关注例外事项。控制费用的重点是对业务的把握,费用的发生是以经济业务为前提的,是经济业务决定了费用的发生与否以及数额大小,所以控制费用其本质就是要对业务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公司开展各项业务事前各相关部分要进行沟通,否则,事后的费用分析、责任考核没有实际意义。(3)落实责任考核。首先要把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上,明确首长负责制,在开好费用分析会的基础上,评价工作业绩。责任考核制度要注意两点原则:一是责任明确、相关;二是奖罚力度适当。
综上,管理费用不仅其支出水平对构成了对企业利润的抵减,更重要是控制好、管理好费用的使用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这一切均与统一核算内容、树立正确的费用控制观念以及科学的控制措施有关,所以,搞好管理费用的核算、控制、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值得包括我们会计人员在内所有员工共同努力、探索。
参 考 文 献
[1]王素梅.企业管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安全费用管理 篇7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费用会计核算问题 篇8
200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 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中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 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 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 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按实际成本,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 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008年12月,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对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 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 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2009年6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短短五年时间中, 针对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经历了三次大的变更, 尤其在第二次与第三次变更之间仅仅相隔半年时间, 如此谨慎变更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1、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与其他专项费用及成本开支范围交叉。
由于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较模糊, 导致安全费用支出管理较为混乱。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0项中有7项与维简基金、更新改造资金适用范围相互交叉。其中, 第2项、第8项、第9项与维简基金使用的范围相互交叉, 在具体到某一项专项资金费用的使用上存在相互调节的可能;第1项、第6项、第7项及第8项与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范围相交叉;最后一项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又与该项目在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相交叉。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可以作为成本支出, 也可以使用安全费用专项支出, 安全费用直接相关的支出有可能成为调节成本的蓄水池。
2、从成本中提取的安全费用做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预提的做法相悖。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的作用,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无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安全费用采取先提后用的核算方法, 与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相背离。只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安全费用使用时, 资产后续计量出现煤炭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在结转形成新固定资产的同时, 该项固定资产的净额为零, 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等于零。年度末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 新增的资产实物形态完好无损, 但货币价值等于零, 导致资产后续计量不真实, 出现账实不符。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含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价值, 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在阅读财务报告时, 很难真实了解企业资产的状况, 使得企业资产大幅缩水。在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时, 经过清产核资会盘盈大部分资产。
4、提取安全费用的做法不利于与国际准则相趋同。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 会计核算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 当年不发生安全费用, 成本中不列支。使得同一个企业的国内外按照不同的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股东分配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对比我国在海外上市的煤炭企业按照不同的准则编制的报表就容易发现, 预计的每股利润与国内的报表反映的数字差异较大。
5、采取先提后用核算方式, 不利于体现安全就是效益。
在日常的煤炭生产过程中, 我们常常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 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安全第一, 生产第二, 倡导不安全不生产, 企业法人为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就是效益。众所周知, 大大小小的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 倡导企业狠抓安全生产管理, 如果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一年, 也按照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在成本分析方面两种没有差别, 不能客观体现安全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在成本分析中表现为节约的情况, 最终在会计利润的体现为效益的增加。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第一, 取消安全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 改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因为成本的开支范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支出等费用,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以成本实际发生数列支。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 有利于解决资产的后续计量, 也有利于与国际准则的趋同;第二, 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对于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摘要:安全费用计提与使用管理制度自2004年制定并下发执行以来, 先后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变更。本文对最近一次核算变更后依然存在的一些不足做了全面分析, 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关键词: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2004.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2006.
安全费用管理 篇9
一、对煤炭生产安全费提取的政策依据及使用情况探讨
新疆焦煤集团是新疆煤矿焦煤类生产企业, 提取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水、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输 (提升) 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009年6月, 财政部出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规定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方法。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新的核算办法下, 安全方面的投入在实际支出时才可以税前抵扣, 这实质上已经取消了安全费用计提政策。在原有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下, 所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列支, 能够充分鼓励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 对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起到保障作用。在新会计政策下, 虽然所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也可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中反应, 但也只是进行一般的会计处理, 没有实际意义, 不能很好地发挥鼓励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作用。为了建立长效安全投入机制, 从而有力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 建议:一是将煤矿安全生产支出界定为资本性支出部分, 即安全生产设备投入, 使安全生产支出概念更为清晰、边界更为准确;对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真正起到保障作用。二是将目前执行的所得税法中关于煤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 (1) 允许煤炭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10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 将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相关设备范围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扩大到“安全生产设备”或重新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种类进行界定, 以充分反映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设备现状, 使税法充分发挥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安全本质型矿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对煤矿企业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探讨
煤矿维简费是由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 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 但包括井巷费用。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 每月按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是按照 (财建[2004]119号)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 遵循先提后用, 量入为出的原则, 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矿维简费, 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矿井 (露天) 开拓延深工程;矿井 (露天) 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等。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费一样, 也相应纳入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体系。新的维简费核算办法与原有的核算办法相比, 费用的核算简洁、明了, 但是会给煤炭企业的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是煤炭企业不能有效发挥原有核算办法中先提后用, 量入为出的原则及以丰补欠的作用。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下, 预提的维简费一般可税前抵扣, 这样就能使煤矿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计提的维简费, 可以用在矿井技术改造,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塌陷区环境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 (如矿井透水、矿井瓦斯突出) 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生产, 但在费用投入上仍可充分利用以前年度预提的维简费用, 保证煤矿能够早日投入生产, 使企业不致于因为没有生产, 不能计提维简费而无法进行恢复生产的工作。二是在新的核算办法下, 维简费在实际支出时才可以税前抵扣, 在原有维简费计提政策下, 所预提的维简费实行所得税前列支, 在新政策下, 虽然所计提的维简费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中反应, 只是进行一般的会计处理, 没有实际意义, 不能很好地发挥维简费的作用。三是维简费的具体使用范围与安全费的使用范围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 如:安全费中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与维简费中矿井技术改造;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等使用范围不能明确划分。
为确保煤炭企业生产性再投入, 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对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建议: (1) 煤矿维简费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允许税前列支。 (2) 考虑到在核算当期不容易分清是属于安全费范围还是维简费范围, 为加强管理与考核, 并接受煤炭安全监察等部门的安全费用检查, 建议安全费、维简费使用统一考虑, 综合平衡, 用足用好, 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再投入发挥更大的作用。
采掘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篇10
1.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可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时,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生产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 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造成资产不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计提的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按该固定资产的金额, 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 即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提足折旧, 从会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 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且在用, 这会造成会计报表与实际不符, 不利于资产管理和报表分析, 也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趋势。二是虚增所有者权益。计提的安全费用的实质是一种负债。而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计提的安全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所有者权益, 这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虚减了负债, 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报表。
二、改进建议
安全费用与职工福利费性质类似, 两者都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先提取后使用, 仅仅是用途和计提标准不同而已。因此, 安全费用的处理可比照“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的处理, 即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科目来核算。按国家规定计提安全费用时, 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科目;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性支出时, 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科目;购置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时, 按正常情况处理, 计提折旧时, 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科目。购置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无形资产及其摊销的处理与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类似。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计提金额, 即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时,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当期实际发生额小于计提金额, 即当年计提安全费用有结余时, 年末冲回余额, 使“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账户余额为零。《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安全费用使用额上限, 企业次年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计提金额,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处理能准确反映当期 (年) 成本费用 (安全费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而且不违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且有利于企业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安全费用的计提。
采掘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 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 借: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等;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等。
2. 安全费用的使用。
由于企业在计提安全费用时, 已列入成本费用, 因此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不能再增加成本费用, 而应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科目, 下面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说明。
(1) 领用材料用于安全生产方面。购进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领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贷:原材料。
如果领用周转材料用于安全生产方面, 借:周转材料———在用;贷:周转材料———在库。计提其摊销额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贷:周转材料———摊销。
(2) 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如安全费用方面的培训、咨询、设计、差旅费等直接支出, 在发生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贷:银行存款等。
(3) 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购置与折旧。外购不需安装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设备, 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外购需安装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设备或自建安全设施,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完工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计提其折旧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经费;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