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共2篇)
篇1:《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1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
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2013年6月2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篇2:《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干警对刑事诉讼法学习不够,以致于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严重违法。
一、免予刑事处罚后的错误处理及危害后果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罪犯许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时间是:2003年12月31日;罪犯收到判决时间是:2004年1月6日。
人民法院宣判后,办案人员未将判决书在同一时间送达看守所和许某手中,致使许某于2004年1月8日才被释放。
该问题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由看守所将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依据:
1、《刑事诉讼法》;
2、刑事判决书;二是由人民法院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依据是:
1、《刑事诉讼法》;
2、刑事判决书;
3、《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以往实践中的作法是: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布免予刑事处罚并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该犯释放,看守所即予以释放,未运用任何法律文书。
上述作法均是错误的。一是看守所除依法应将服刑期满的刑犯依法发给释放证释放外,无权在无任何有效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决犯释放,也不能擅自根据判决书进行释放。因为判决书不是确定性法律文书,也不是通知释放的规范文书,判决书只有过了生效期限,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判决内容的执行只有与执行文书相结合,才产生执行程序,即只有下达法律执行文书,才开始产生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在未下任何有效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被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不符合立法精神,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正确处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立即释放。但如何办理释放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未有详细的阐述。但《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有关规定。《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结合上述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办理规范的通知释放文书。同时,无论是何种法定事由的被羁押人出所均使用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如:撤案、不诉、不捕、取保、监视居住等等,不能只有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人时口头通知释放。再者,释放被羁押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更何况未有法律文书。因此,口头通知释放被羁押人,是极不严肃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如何释放呢?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人,但此时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下达执行通知书。正确的释放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宣布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变更强制措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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