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建设 公路 经济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精选6篇)

篇1: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发贴人:京沪路政 | 发贴日期:2005-2-1 13:51:31

按照规划,到2010年江苏全省高速公路将达到3500公里。同时,江苏省既有高速公路,又有跨越长江的公路大桥。因此,以江苏省的高速公路管理作为案例分析,对指导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现行管理体制分析:

1、行政隶属制

江苏省采用“专线管理型”的行政隶属体制。各高速公路分散管理。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由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施运营管理,分为3个管理层次;宁连、宁通公路由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只有1个管理层次;这1个集团公司和2个管理处行政上隶属于省交通厅。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锡澄广靖高速公路和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分别由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下设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锡澄广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有2个管理层次,锡澄广靖高速公路和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只有1个管理层次,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行政隶属于省级机关工委。

扬州南绕城高速公路、宁马高速公路分别由扬州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只有1个管理层次,行政上分别隶属于扬州、南京市交通局。

2、效益核算体制

目前,江苏省形成了“事业管理型”和“企业经营型”并存的效益核算体制。由项目公司实施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企业经营型”的效益核算体制。其他高速公路采用“事业管理型”效益核算体制。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分别代表政府管理政府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实现了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收购转让股权等资金运作机制。

3、公路行业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行业归口型”公路行业管理体制。由省交通厅和厅公路局实施公路各行业管理。但是由于每个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集中,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尚不到位。

4、建设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建管分离型”的建设管理体制。对于省管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管理,又由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两大投资主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指挥部与投资主体签订工程建设和资金筹措协议。待高速公路建成后,指挥部将项目交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对于市管高速公路,由各省辖市成立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公司,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领导小组决策,指挥部建设,公司筹资”的办法,待高速公路建成后,才完善项目公司与指挥部负责运营管理。

5、交通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单一执法”的交通管理体制。路政、运政、稽查人员和交通警察各自单一执法。但是,按政企分开,建立项目法人制以及发达国家高速公路管理情况来看,江苏省的高速公路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尽管江苏省成立了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并下设了京沪、连徐、汾灌、宁靖盐、宁宿徐5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实际存在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团、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江苏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省厅公路局等8家共同管理高速公路,缺乏真正的集团化统一管理。这样做不利于全省经济效益较差的高速公路的建设,不利于收费、通信、监控3大系统的统筹规划,不利于减少后勤管理机构的精简高效。(2)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以及其他管理机构均代表政府管理政府资金,相互之间的管理职能交叉,需要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3)公路局对其他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公路行业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省交通厅的具体协调工作量过多,甚至难以协调。(4)路政管理存在多头委托,企业执法等现象,执法主体不规范。尽管成立了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但难以实施。而且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等执法多头对车主进行管理。(5)高速公路管理基本上集中在省级、难以调动地方政府交通部门等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积极性。

对远期管理模式的设想:

1、建立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以现有的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宁连宁通管理处、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市管的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锡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市管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单位,改名为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实现“集中管理型”行政隶属体制。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型”的效益核算体制。江苏省交通厅和下属的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全省高速公路实施统一的“行业归口型”管理体制。同时,对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事业计划、预算计划、收费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实施监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一体设置。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应该从建设开始管理高速公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近期,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建设管理委托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来承担。远期,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后,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委托有关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采用公路、运管、公安3个部门再执法的交通管理体制。对整个高速公路网络统一规划和实施通信光缆、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和监控设备,统一配置服务区、养护工区、养护设备和救援等设备,并从整个高速公路路网来指挥协调各路段的交通运行。

2、调整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根据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调整现有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代表政府作为股东参与高速公路的管理,主要职能是政府资金的运作和保值增值。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建设与管理收费高速公路为主要业务的特殊法人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建设的初期,可以在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化管理下,按高速公路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进行筹资和建设。待高速公路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在2005年左右,要对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下设的项目进行合并。以省辖市境内段设置高速公路管理处。在2005年左右,建立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机构作为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并将高速公路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作为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派驻企业,与交通指挥调度人员合署办公,待我国交通监理体制调整后,还可以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与交通指挥调度人员合署办公。形成与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密切联系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尽快补充完善高速公路科研试验培训机构。

3、建立特许制运行机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实行企业化的核算机制。强化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经营意识,形成筹资、建设、收费、还贷、管理一条龙管理,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服务水平,强调风险经营机制。经行政授权或国家立法特许,进一步明确省交通厅、交通控股公司和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职责分工。明确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包括特许的权限,特别的政策和特殊的组织形式。为了维护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形象,可以在总的摸司框架下,注入优良资产,成为特殊的上市公司。

篇2: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重要物资质量的源头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物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监管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内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的采购,由省高指统一管理。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准入品种的确立、受理、考察、评审、公布和考核。

第四条 在省高指的监管、指导下,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要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抓好辖区内工程建设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凡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自采的物资(除省高指另有约定外),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市高指和省驻市纪检监察组要对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内容、程序、结果进行全方位监管。各市高指不得以任何名目和方式擅设中间代理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进行强制性干预,更不允许有搞强买强卖、变相性有偿服务,甚至串通供应商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现象和行为。省高指和省驻市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通报全省。

第五条 十类物资列为准入管理,分别是沥青混凝土面层集料、桥梁伸缩缝、橡胶支座、预应力锚具、防眩板、隔离栅、热熔标线漆、反光膜、路用木质纤维素和抗剥落剂。在执行过程中,将视市场的供求关系、物资的质量情况等,对上述准入物资的品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市高指对施工单位自采物资准入管理的职责是:主要抓好建筑物结构用材(钢材、钢绞线、高强钢丝和水泥)的准入管理。结构用材的质量标准:物资品种必须具有省、部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国家级行业质量认证书,凡有以上资质的物资生产企业、专业销售公司都可以参与招投标事宜。其他路用物资(石灰、黄砂、普通碎石等)不采用准入管理,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管。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高指成立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领导担当,副组长分别由技监处、财物处和纪检办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物处牵头,技监处、纪检办等相关处室分工办理。第八条 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由“工作小组”按程序聘请。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的采购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高指每半年发布一次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信息。欲进入江苏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供应市场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应根据省高指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省高指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符合要求,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请报告先由“工作小组”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或品牌,集中由省高指技监处负责进行质量检测并提出相关意见报“工作小组”,经“工作小组”初审、评定后,遴选出被考察企业或品牌的名单,由省高指组织专家对其工厂的货源、生产工艺、质保体系、运输条件、售后服务、资信和履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察、评定意见报指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凡被批准列入重要物资采购管理范围的企业或品牌,由省高指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市高指执行;

(四)施工单位如选用物资采购管理范围外的物资,其产品的质量应不得低于已公布企业生产的物资质量水平,并经所在市高指考核认证具文上报省高指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时间

第十条 除面层集料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外,原则上物资准入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次,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经认定程序,报指挥会议研究后随时准入;准入物资要扩大市场,好中选优,省高指将对上述重要物资的采购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行动态和末位淘汰制管理,鼓励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材料进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将优质材料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同时防止和严查少数供应商垄断市场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监督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管理的考核与监督实行相互协作、制约的机制。

(一)财物处为准入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准入物资企业或品牌的资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的考核,并对市高指材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部技监处负责对准入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审核准入物资技术质量标准,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凡经技监处检测不合格及质量低劣的物资或生产企业整改不力,质量不稳定的物资将先停止使用该物资,然后按程序取消该厂或品牌的准入资格。技监处每年对准入物资的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汇总,提出质量考评的意见,并给准入单位或品牌评定质量等级,施工单位应优先选用等级高的物资。

(三)各项目部及招标处参与准入物资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供应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进行考核;

(四)纪检办负责对准用单位及准入管理的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犯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通报全省;

(五)省高指每年将给全省各市高指印发准入单位及准入品牌的名单,各市高指在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后根据准入物资的质量,供应商的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高指。考核的办法和程序由各市高指自定。省驻市纪检监察组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

以上考核均按优、良、中、差评定。除质量、违纪犯规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外,其他四项考核如综合评定为中、差的单位或品牌,经工作小组审定后报部领导批准,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全省;省高指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各市高指则按照省高指公布的考核等级,监督施工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

第六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列入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企业或品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规模(不同企业的上线标准);

(三)外加原料的来源及质检报告、供应合同文本;

(四)员工的构成;

(五)生产许可证(凡产品规定必须具有的);

(六)银行资信;

(七)生产工艺、自动化水准、数控水平;

(八)产品的检测报告(除集料外,其他产品必须有省、部质检部门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九)质量监管体系(含质监管理制度、自检设施状况、质检人员的素质);

(十)企业是否通过ISO-2000或9001系列质量认证体系;

(十一)售后服务和配套安装队伍状况;

(十二)三年来的履约情况;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的供货业绩(重要物资如伸缩缝、锚具、橡胶支座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优良供应、使用业绩)。

详见附件。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高指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执行起,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和做法一律废止。

石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③ 应至少需配备以下人员:每条生产线需配备熟练的操作工人20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1名;试验室内应至少配备有上岗资格(省级质检站发的试验证)的试验员2名;

④ 生产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便利的位置;

⑤ 集料堆放场地必须全部采用水泥砼硬化,面积应不小于4万平方米,场地应布局合理、分隔清晰、排水设施完善;应设有专用的块石堆放场和块石分拣区;应设置专用废料堆放场地;

⑥ 拥有固定的宕口,其宕口石质必须有地质矿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矿石能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用料的质量要求;

⑦ 要有两条以上的集料生产线,应采用反击筛分联合机和二级以上吸尘装置;

⑧ 要有完整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试验设备包括: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

⑨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锚具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且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④ 企业年生产锚具能力应在100万孔以上;

⑤ 不同类型的锚具均应通过定型检验并具有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⑥ 有专门的试验室能够从事原材超声探伤、锚板的磁粉探伤、夹片齿型与渗碳深度检查、静载锚固性能等试验;

⑦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桥梁伸缩缝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④ 企业年生产桥梁伸缩缝能力应在20000延米以上; ⑤ 企业应具备对钢材力学性能以及金属探伤等试验检测能力;

⑥ 所有焊工应持证上岗;

⑦ 桥梁伸缩缝用橡胶条如外购,应保存好质量检验证书;如自行生产,应配有专门的试验室,可以对橡胶原材老化等项目进行试验;

⑧ 企业要有除锈设备,应采用钢砂除锈设备;要有喷锌设备,能够对型钢进行喷锌处理;

⑨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⑩ 本企业应设有专业的桥梁伸缩缝安装施工队伍,安装主要负责人员应有3年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安装桥梁伸缩缝经验。

橡胶支座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橡胶支座年生产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 ④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⑤ 要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如炼胶机、硫化机、机械加工除 锈设备;

⑥ 本厂要有三个以上主要的工艺流程加工能力,如炼胶、硫化、支座压制成型应在本厂完成;

⑦ 试验室应通过计量检定,可以对橡胶原材及老化试验、橡胶硫化后强度、钢材力学性能以及支座成品进行试验。对于大吨位(极限抗压强度在500吨以上)的橡胶支座成品,如本厂没有成品检验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出厂抽检;

⑧ 应在产品其侧面印有本厂明显的标识;

⑨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隔离栅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隔离栅年生产能力在1000延公里以上; ④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⑤ 本厂在主要三个生产工艺流程(焊接网片、热镀锌、浸塑)中,应具有两个以上工艺流程独立生产能力;

⑥ 能够对本产品进行镀层厚度、焊接质量探伤等项目的检 测;进场原材料要经过质量检验,并要妥善保存好试验资料;

⑦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抗剥落剂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④ 掺加抗剥落剂的沥青混合料应满足省高指相关技术要求;

⑤ 必须建立相应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及检验方法,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⑥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掺加抗剥落剂的沥青混合料性能进行评价;

⑦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标线涂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④ 仓库面积必须达到500㎡以上;

⑤ 试验室应经过计量检定,并配备精密分析天平、软化点测定仪、精密机械秒表、全自动白度计、色差计、粉末压片机、涂层耐磨性试验机、专用流动度试验器、逆反射系数测量仪、调温调湿试验箱等检测设备;

⑥ 必须具备大型搅拌机、除尘设备; ⑦ 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万吨以上;

⑧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反光膜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

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④ 有交通部认可的交通工程检测机构有关产品的抽检的有效报告;

⑤ 仓库规模必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应满足反光膜 贮存条件;

⑥ 试验室应经过计量检定,并配备色彩色差计、光泽度计、固定及便携式逆反射系数测量仪、弧氙灯老化试验箱、气流式盐雾腐蚀试验箱、反光膜耐冲击测定仪、高、低温湿热试验箱、800g反光膜附着性测定器、万能拉力试验机、耐溶剂检测装置、耐弯曲检测装置、收缩性能等检测装置;

⑦ 年生产供应能力应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

⑧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木质纤维素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④ 木质纤维素产品质量应满足省高指相关技术要求; ⑤ 试验室应经过计量检定并具备纤维长度分析、杂质含量、吸油试验、纤维溶液的PH值、含水量、相对密度、X射线、红外线光谱分析以及核磁共振分析等检验能力;

⑥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木质纤维素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⑦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对于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上的反光膜、木质纤维素,其产品代理商应满足:

① 应有生产厂家代理授权委托书;

②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

③ 应委托国内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④ 产品质量能满足省高指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⑤ 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防眩板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① 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② 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③ 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至少要有一名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④ 厂房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年生产能力10万片以上;

⑤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注塑机(仅对PVC类防眩板)、搅拌机、液压机、模具等;防眩板支架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剪扳机、折边机、压力机、焊机、钻机等;必备的检测设备包括:镀锌层测厚仪、游标卡尺等;

⑥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耐候性和耐腐蚀性检测、评价,产品质量应符合省高指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⑦ 产品要印有本厂明显的标识;

篇3: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1.1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成因

随着近几年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高速公路交通网也相应得到了高速发展。高速路网的发展有效地改善了我国的公路交通结构与运输效率,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在享受到高速公路带来快捷、高效通行便利的同时,因高速公路流量大、速度快、冲击力强等特点,也产生了一系列交通事故、危险品事故,以及由于大雾、冰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和堵车、道路封闭等。由于高速公路具有高速和流量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处理不及时,就有可能导致二次更重大的事故。为了减少和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亟须解决如下问题:①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在第一时间内联动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指挥快速解决问题。②如何形成有效的信息传输与共享机制。③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

1.2 突发事件分类

(1)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危险品事故等。恶劣天气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如雨、雾、冰、雪、狂风等。

(2)自然灾害与火灾(主要为隧道火灾)。

(3)警卫(抢险)任务。

2 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结构

江苏省在经历了2008年年初的特大冰雪灾害后,建立了专门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集中管理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在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建设了全省的高速公路调度指挥中心

主要责任有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事故的协调处置;多路段道路管制的协调处置;各路公司的监控数据的汇总统计;各路公司外场摄像机视频的汇总;各路政、清障车辆管理;统一为交通厅、公安厅、省政府提供相关的视频、业务数据。

2.2 成立了江苏高速公路调度指挥联合值班室

(1) 2008年2月3日,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更名并从沪宁公司搬迁到马群新街189号的新大院。

(2) 2008年9月10日,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警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正式成立。

(3) 2010年2月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路政总队派员进驻联合值班室,形成“一路三方”联合值班工作机制,实现了24h调度指挥管理。

(4) 2011年1月7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联合省应急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召开“全省主动应对高速公路冰雪灾害座谈会”,会议明确了“统一命令、分别指挥、联动处置、以通保通”的处置原则,制定了“闻雪守岗,见雪上路,积雪立除”的处置方针。

该机构由省公安厅交通巡警警察总队、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安全营运部(联网中心)成立联合值班室(简称联合值班室),双方“优势互补”,充分利用现有营运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主要职责:实时监控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行情况;实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及时指挥调度处置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和各类突发事件;对交巡警的勤务运行情况进行网上督察和考核;部署高速公路交通警卫任务;布控拦截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

联合值班室的建立适应了高速公路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大大增强了双方的工作衔接,提高了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是平安高速公路建设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3 建立了联动-突发事件协同处理单位或部门

建立了包括路段管理公司、养护单位、清障队、路政大队、高速交巡警、医疗救护单位、消防队、大型起吊单位、当地政府、环保单位、化工专家等在内的协同处理机制。

2.4 联网调度中心与各路公司的分工

(1)突发事件处置主要采取属地管理模式,路段内的突发事件由相关路段公司按照预案处置。

(2)涉及其他路段公司或外省的突发事件,服从联网调度中心的统一安排。

(3)联网调度中心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考核。

2.5 建立路网数据共享机制

借助于业务管理系统(如调度指挥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路网信息报送管理系统等),完成突发事件的现场管理和信息分享:将各路公司的突发事件处置信息进行汇总,并统一管理,并实现内部信息的联动。下文具体介绍相关业务支撑系统。

2.6 统一信息发布平台

信息服务中心部门统一负责路网信息的发布,主要发布的媒体有网站、电台、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

2.7 突发事件的获取

“96777”客服(当事人电话告知、过往驾乘人员、其他知情人);公安交巡警执勤人员;路政巡查人员;调度管理人员;上级调度中心通知。

2.8 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经历了多次突发事件处置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如下突发事件处置要点:模拟演习,形成处置预案;建设多渠道的应急事件获取、跟踪机制;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跨单位、跨部门联动机制;事后评估、改进机制;相关责任人的考核机制。

3 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要业务支撑系统介绍

(1)业务支撑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系统。①预案管理系统。②高速公路联网调度管理指挥系统平台:调度管理指挥系统;高速公路视频联网监控平台。高速公路联网调度管理指挥系统平台(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③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信息管理系统:江苏“96777”客户服务系统;短信服务平台;高速公路信息报送管理系统(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

下面分别对三大系统的各个子系统进行介绍。

3.1 预案管理系统

3.1.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做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1)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是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培训和演习工作的开展。

(2)制订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事故应急预案成为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基本的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灵活,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措施和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

(4)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上级应急部门进行协调。

(5)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1.2 模拟演习

路段公司定期组织针对突发事件的演习,例如特大交通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救援演习等。模拟演习的作用如下。

(1)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为预案的完善提供依据。

(2)提高各路段公司、交警、路政等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处置能力。

(3)检验专用车辆、专用设备的完好情况。

3.2 调度管理指挥系统

(1)江苏省高速公路调度管理指挥系统总体结构图如图3所示。

(2)主要功能:路网高速公路运行数据GIS地图展示;应急预案管理;日常管理;全网情报板、车辆检测器、气象检测器等外场数据采集;统计报表;调度指挥。

3.3 视频联网监控平台

通过视频监控系统,领导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集中的视频资源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了直观的现场信息,例如2008年,江苏冰雪灾害指挥调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3.1 平台特点

视频联网监控平台在充分利用全省公路、运管、航道、地方海事等部门现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借助于现代视频传输处理技术实现了视频联网监控,通过统一的平台实现全省交通视频的统一调用,并具备异常视频自动识别和判断、视频资源之间建立关联关系、自动发布相关视频等功能,使相关人员快速掌握事件现场情况,从而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可视化管理。

3.3.2 主要功能

统一编码、统一发布、统一权限管理、视频巡检功能、平台负载均衡处理、视频与GIS地图的综合展示。

3.4“96777”客户服务系统

3.4.1 功能

(1)给驾乘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可以查询与高速公路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如路况、路径、服务区、加油站等信息。

(2)通过与驾乘人员的互动加强了内部的管理,使得各成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有了直接的度量。

(3)节约投资和维护费用。客服系统取代了现有的紧急电话,每年都为路网间接地创造了效益。

3.4.2 客服系统受理类型

客服系统受理内容包括咨询、救助、二次救助、投诉、二次投诉、撤销投诉、表扬、举报等。界面如图4所示。

3.5 高速公路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它是链接各路段公司与联网调度中心的数据纽带。调度指挥的业务数据都是通过该系统进行上传和下达。

报送数据有路况数据、气象数据、业务数据(救助、投诉、表扬、反映情况、举报)、基础数据等。

3.6 GIS应用服务系统

3.6.1 基于GIS的应急资源的管理

应急资源的管理以GIS为基础,根据具体的空间位置分布在GIS地图上,对地图操作可进一步了解应急资源的详细信息,其功能包括实时对专业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交通运输、通信保障和医疗救护等应急资源进行动态管理,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保障。资源监控内容包括应急资源跟踪反馈、应急资源分布、应急资源状态监控等。其中,专业队伍管理包括安全生产专家、救援指挥部成员管理。

3.6.2 基于GIS等技术的信息综合展示系统

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地理信息相关图层,为智能交通各子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地图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行信息综合展示系统,开发路网运行态势监控、趋势研判、应急处置、设施管理等功能,发掘数据内部及数据之间潜在的规律和联系,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服务,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为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并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有机的联系,在车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通畅、高效及经济运行。

4 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及数据报送

4.1 应急处置流程

(1)信息上报:采集各路段的道路路况、道路封闭情况、交通事件灾害、道路养护维修情况的数据后逐级上报。

(2)报表体系:包括气象检测信息、交通路况、路段养护、交通流量的统计。

(3)预案体系:专项预案包括特殊气象、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交通拥堵等情况。

(4)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等级、影响范围,结合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专家意见等,从现有预案库和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相关类型预案和案例处置内容,结合方案要素,快速生成应急处置方案。

(5)领导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形成指令下发:包括调度指令、调度提示的逐级下发。

(6)根据事故类型和等级,向预先设定好的有关部门(如当地政府机关、交警、气象、地震、路政、养护、消防、卫生、环保、广电等部门)发出通知或请求信息,做好协作预测和准备。

(7)在紧急救援情况下确保实现各部门联动办公、联动救援及联动指挥。

4.2 数据报送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信息;交通事故信息;车辆限行信息;车辆限速信息;道路施工作业信息;高速公路设施严重受损信息;恶劣天气气象信息;路网基础信息;其他突发性事件信息。

5 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职责和考核机制

5.1 明确各部门职责

为了高效地处理突发事件,相关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和各种事故的处理要求和责任,并建立事后评估机制:突发事件或模拟演习处置完成后,针对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修订预案,形成对本公司适用的预案资源库。

5.2 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

与相应地区的政府机关、气象、地震、卫生、环保、广电等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落实到责任人的联系,确保应急状态的信息畅通。

5.3 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1)联网中心按照控股公司和联网营运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成员单位实行考核通报制度。

(2)联网中心每季度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全网通报,每年进行汇总评比,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成员单位的“一把手”的奖金与考核评分挂钩。

6 结语

江苏高速公路通过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管理,有效应对了各种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了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各种重大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路网的畅通运行。全面提升了江苏高速公路的营运效率和安全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笔者介绍了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管理经验,希望能为兄弟省份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一定的借鉴,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践行“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新服务观,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通畅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文章对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管理进行分析,全面地介绍了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支撑系统、应急处置流程、职责和考核机制等,对其他相关省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江苏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参考文献

[1]陈启美,金凌.高速公路通信、收费、监控系统构成与进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篇4:对江苏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探讨

摘要:公路工程的造价控制是工程管理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目前,工程造价的失控正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本文通过对当前江苏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改善江苏省公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措施,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成本控制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

0引言

近几年,在国家宏观政策支持下,交通建设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373万公里,特别是高速公路从无到有,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建成6.03万公里,居世界第二。而江苏省自1992年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的开建,正式拉开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序幕。时至今日,江苏不仅率先在全国实现了高速公路联网畅通,3725公里的通车总里程,每百平方公里3.63公里的密度同样居中国之首。目前,江苏高速公路正在实现“五纵五横五联”,预计到2015年,5200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将完善高速公路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衔接。虽然交通建设形势发展十分迅猛,在管理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如开展了连续三年的“质量年”活动,实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四项制度,在造价管理上有《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建设市场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工程质量问题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偏高的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

鉴于江苏省公路工程规模的扩大和造价水平偏高的现状,进行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提出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办法,既有助于节约投资,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江苏省交通和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促进江苏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江苏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分析

1.1前期可研工作方面由于近几年公路建设处于大发展时期,没有足够的项目储备,导致可行性研究不够深入,项目的估算及财务评价不够科学,使项目先天不足,对后续的造价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

1.2设计概算方面由于许多项目仓促开建,有的项目没有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不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扩大规模,勘察设计时间大大缩短,导致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路线方案和线位不尽科学合理,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有一定的随意性,个别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审概算,甚至先开工后批概算,无法体现概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满足不了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估算的10%的规定,从而严重浪费资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2.1设计各专业工作组欠沟通而出现的问题。如路基土石方、路面工程数量表中经常包含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相应数量,而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又单独设计工程数量。

1.2.2设计对部分路堤改填其他强度较高的材料,但没有扣除原来的土方数量;对上路床采用石灰土处理,另提数量,但没有扣减原填方段土方数量。

1.2.3挖路槽的数量已计入路基土石方中,但在路面工程中又重新设计数量。

1.2.4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及特殊边坡治理的挖方数量已包含在路基挖方中,但在这些构造物设计中又重新设计数量。

1.2.5路基土石方数量表在利用方、借方、弃方计算时,未进行天然密实方转换为压实方的系数调整,或调整与公路等级不匹配,使利用方、借方、弃方数量计算有误:该表中还未对路基因清除表土、填前夯实、加宽填筑而增加的土方数量进行调配计算,使这部分数量在设计阶段漏计,但在实施中又发生,出现这种情况对平微区项目土石方数量的控制很不利。

1.3招标工作方面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工程量清单重视不够。在招标文件的审查中,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量清单中的问题很多,如分项工程列项不清,工程量计算重复,数量与图纸不尽相符,如果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即可获取更多的利益。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也没有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审核,这样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支出。

1.4工程结算方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服务水平普遍偏低,业主方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在工程量审核、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如高估冒计、重复计量、不合理变更、新增分项单价偏高等,都导致了工程造价的攀升。

1.5工期管理方面由于业主及施工方的迫切心情,许多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复时工期就偏紧,而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干预工期、随意缩短工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为赶工期就『必须加大投入。

1.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方面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科目不断增加,计费费率也在逐年提高,如土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

1.6.1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算不准确。该项费用计算不准确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征地拆迁数量设计不准确,或实施期间变更太多造成数量大幅度增加,使该项费用难于控制:二是土地的类别划分、拆迁建筑物的种类划分不准确,与建设实际出入较大,使费用计算不合理:三是由于目前受国家三农保护攻策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难于确定,使该项费用计算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给合理编制费用带来了较大困难。

1.6.2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计算不合理。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这两项费用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计算,使列入的费用远远超过了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费用。

2公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2.1提高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而各级员工是成本控制管理的主体,因此要有效的控制公路工程进度和成本,就必须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成本意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通过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快人才培养和知识更新速度,尽快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学科知识、管理知识、具有较强市场调控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另外,要定期召开经验总结会,使正确的意见能尽快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并运用到工程实践过程中去。

2.2增强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意识公路工程造价是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总和。公路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干项目周期全过程,与建设工程的每一个阶段都紧密相联,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因此,为了使公路工程造价在各个阶段都能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在进行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时,我们必须把工程各阶段联系起来,并对此进行综合研究,建立起工程造价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思路和体系。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承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结束语

篇5: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9号文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07第三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在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七)在同一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8家。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范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范本,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自行编制标底的招标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其编制标底人员持有造价师资格证书。

标底和合同估算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15日后。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与招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但与招标人之间没有控股或隶属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参加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跨长江大桥等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养护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部专家库或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养护项目应当优先选择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九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二条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日。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六)对参与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四十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一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

(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

(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条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第八章附则

篇6: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苏交规[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国道、省道”)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

(三)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施工路段恢复交通的验收;

(五)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符合反腐倡廉相关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

(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

(一)至

(六)项施工作业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 涉及国道、省道的下列施工作业项目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

(二)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

(三)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

(四)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涉及国道、省道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县道、乡道的施工作业项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外,从事下列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将作业时间、地点(桩号)、进度安排、作业区域布设等方案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路集中小修保养;

(二)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缝维修作业等;

(三)施划标线、安装标志及防撞护栏;

(四)其他公路养护活动涉及的作业活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监督管理。

(一)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各阶段对行车的影响,拟采取的交通控制、防护措施和方法。

施工建筑材料堆放位置、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施工作业车辆出入线路等方案。

施工路段防灰尘、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防抛洒、防超限措施。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交通组织、分流标志和应急处置经费项目与预算。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执勤人员、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人名单。

(二)交通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作业路段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构成、通行能力状况。需要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的,包括车辆分流或者绕行路线名、技术等级、交通量,以及有关桥梁承载能力等技术状况。

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布置方案、作业控制区布置图及相关管理措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标识、公告、保护、防护等设施。需要铺设辅道的提供施工图设计方案。

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线路预告、告知、确认指路标志设置方案、沿线信息板信息发布方案和保障行车安全的措施。中断交通的,应当提交作业路段沿线车辆出行方案;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客运班线运营的,有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特殊车辆的通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经费,做好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保障施工路段安全和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恢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管理,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经费预算,满足管理需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经费监管。

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包括作业现场管理费,标志、标线、防护与保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施工作业公告和信息发布费,交通引导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

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不得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料场距公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

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施工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高空作业时,还应当穿着防滑鞋和系戴安全带。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当考虑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按照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六个区布置。控制区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合理、前后协调,起到渠化和引导车流平稳过渡的作用。

第十七条 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合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得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

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公路,施工、指路、限速等重要标志,宜在中央分隔带同时设置。警告区的立柱式标志应当设置于中分带、侧分带、土路肩,任何部位均不得侵入公路路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在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新建公路涉及到其他公路的,应当在有关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影响交通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除险情。

施工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和交通构成简单的时段,遇有雨雪、大雾、大风、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交通控制,优先保障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公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现场交通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

(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者行车要求;

(六)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

(七)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县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县道所在地市级媒体向社会发布,乡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乡道所在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高速公路及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作业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批准实施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常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采取完善施工路段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或者调整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路段是指施工涉及到在公路路面作业,需要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引导或者分流的路段。中断交通是指封闭所有通行车道,完全阻断过境车辆通行的状态。

半幅封闭是指在双向通行的公路上,在一个局部路段封闭了其中一个方向的车道,限制车辆通行的状态。

集中小修是指路面修补作业长度达到或超过1公里的路段。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下一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