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通用6篇)
篇1: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产品安全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CQC/RYXXX-2009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产品 安全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afety and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of
Power Converters for use in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s
2009年6月30日发布 2009年6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为了保证CQC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特殊规则。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王克勤 谢玉章 康巍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1.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光伏系统用、输入侧的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DC,交流电路侧的开路输出电压不超过1000VAC的直流-交流逆变器和控制器/逆变器一体机产品,包括并网连接式和脱网式逆变器。本规则必须与《CQC标志认证通用规则》一起使用。
2.认证模式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的安全性能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申请的产品型号(功率容量)作为申请单元,一个型号作为一个认证单元。由若干功率逆变器单元并联扩展组成的系统则可按并联扩展后的系统型号作为申请单元,也可按照基本功率单元申请认证。型号相同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也不能作为同一申请单元,但是型式试验项目可减免。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e.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电参数表 c.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产品,主检产品应该是该系列产品中对性能影响最不利的产品,其余型号产品为附检产品,其样品为附检样品。每个申请单元至少送交一个样品。由若干功率逆变器单元并联扩展组成的逆变器系统应至少送主单元和从单元样品各一个。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为孤岛防护措施测试和电网接口特性测试单独提供样品。如果电网接口特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样品测试,追加样品应为二台,如其中一个或以上样品的追加测试仍不合格,则判不满足该标准要求。4.1.2 现场试验
因样品功率超大(例如,输出功率大于100kW)、使用光伏阵列作为试验的实际输入等极端条件或特殊情况时,可以安排部分项目或者全部项目现场测试。试验室可以利用企业现场测试设备和设施,或将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带到现场进行测试。检测机构工程师负责监测现场测试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现场测试程序应符合CQC 或检测机构的现场测试规定或程序。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申请方可以按以下标准申请产品认证: IEC62109.1-2008《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 IEC62116-2008《并网光伏逆变器孤岛防护措施试验》 GB/T 19939-2005《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CNCA/CTS0004:2009认证技术规范要求 4.2.3试验方法
并网逆变器需进行4.2.1条规定的检验标准的全部项目,脱网逆变器只需要进行IEC62109.1《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标准IEC62109.1-2008 或IEC62116-2008 和/或GB/T 19939-2005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4.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附件2。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1。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2人日。·表1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2 3 同类产品已经获得CQC颁发的CCC证书或自愿证书的情况需要减免检查人日数,可视情况减少1个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出具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2。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表2 监督检查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1 2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按照附件2《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按照9.3规定执行。8.复审 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由申请人按CQC要求送样,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必要时进行全项目检测。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3。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表3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2 3 9.认证证书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和/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10.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附件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CQC标志认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产品 确认 例行 认证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名称 检验 检验 设备外观,铭牌信息,警告标识 1次/年 √ 文件资料 1次/年 沙尘防护试验 1次/年 浸水试验 1次/年 脉冲试验 1次/年 耐电强度试验 1次/年 √ 局部放电试验 1次/年 IEC62109.1 保护接地试验 1次/年 √ 接触电流试验 1次/年 √ 多重电压设备试验 1次/年 运动物体机械危害防护试验 1次/年 光伏发材料阻燃试验 1次/年 电系统逆变器 声压危害防护试验 1次/年 电机过热保护 1次/年 过温保护装置 1次/年 IEC62116 孤岛防护措施 1次/年 电压,频率 1次/年 √ 闪变 1次/年 直流注入分量 1次/年 √ GB/T 19939-2005 正常频率工作范围 1次/年 √ 谐波和波形畸变 1次/年 √ 功率因数 1次/年 CNCA/CTS000 4:2009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附件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元件/材料名称 制 造 厂 型 号 技术数据 相关认证情况 电源线
插头电源线
熔断器
热保护器 PCB 变压器
X类电容器
Y类电容器 电源滤波器
电源开关
保护开关 瞬态高压抑制器
输入输出耦合器
电动机
电源电压选择器 蓄电池 注:以上主要零部件仅为参考,以薄膜光伏组件实际组成为准。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如果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申请人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篇2: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篇3: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 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
同时, 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 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 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 制定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 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 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 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
此外, 新版规则要求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缩减了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按照风险评估原则, 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 不断强化监督要求, 确保认证效果。
篇4: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关键词: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关联规则;APTPPA;HACCP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3-0271-04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引起了众多国家的高度重视[1]。发达国家早已开始研究构建一套广泛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模型。畜禽产品在日常养殖、加工过程中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安全风险,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国内外学者较为关注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的探讨和研究。我国肉鸡产业发展迅速,但产品品质参差不齐。如不及时改善产品质量,提高预警能力,国内肉鸡产业将难以抗衡外来企业[2]。
数据挖掘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较少,而食品安全日常事务所产生的大量时序数据非常适合做数据分析,从中可挖掘出有效的预警条目[3]。选择合适、高效的挖掘算法对食品安全预警模型的精确度至关重要。本研究采用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最早由Agrawal等提出[4],其中以Apriori算法最为经典[5],后续学者提出的改进算法大多以Apriori算法为基础。由于Apriori算法存在固有缺陷,随后Han等提出基于 FP-tree 来生成频繁项目集的FP-growth算法[6]。近些年其他类型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也相继问世[7,8],明显进步于早期算法,但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性并不理想。肉鸡养殖、屠宰的安全因素具有多值性、倾斜性、稠密性和负相关性等特点,使传统挖掘算法构建预警模型变得尤为困难。本研究针对食品安全因素的固有问题,结合HACCP管理体系,采用Association Path Tree Pattern Parallel Algorithm(APTPPA)算法构建了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
1 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框架
本研究的预警模型是肉鸡产品质量控制与可追溯系统中的一个模块。该系统基于B/S架构,囊括肉鸡产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分析和追溯,能够挖掘溯源数据库中的异常数据,比对专家和历史数据库,生成有效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发出警报。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包括信息源、比对源、挖掘分析以及预警反馈4个模块。预警模型框架见图1。
信息源模块是预警模型数据的来源,以肉鸡溯源系统在肉鸡养殖、生产环节所收集的数据为基础,遵循HACCP体系,选取关键控制点中的记录进行预警挖掘。
比对源模块是专家数据和历史挖掘数据的数据源,在进行规则挖掘分析时,通常要与专家数据、历史数据对比,再得出挖掘规则。
挖掘分析模块是预警模型的核心,接收来自信息源的原始数据,经过对异常数据的分析,采用合适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得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规则,供下一个模块使用。
预警反馈模块是外部获得信息的窗口。当预警信息归类为紧急信息时,系统自动通知相关人员,即刻采取措施,避免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和大规模损失。该模块还可供管理人员自主查询预警信息,从而提高预防能力,保证肉鸡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2 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处理流程
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处理流程主要分为数据预处理、建立预警模型、挖掘结果检验3步[3]。预警模型详细处理流程如下:
(1)进行数据预处理,并设置算法的支持度、置信度阈值。
(2)利用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搜索频繁项集。
(3)对已找到的频繁项集进行剪枝操作。
(4)判断是否完成频繁项集的搜索,若是则进入下一步,否则返回(2)。
(5)根据找寻到的频繁项集生成关联规则,并在通过规则检验后更新预警数据库。
数据预处理主要是对异常数据进行逻辑转换和分类操作。逻辑转换针对监测数据为连续值的情况,连续值数据無法进行关联规则挖掘,因此要事先转换成逻辑值。分类是保证预警模型预警等级准确的前提,不同分类的异常数据后续处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提取食品安全预警事件特征的方法,可将异常数据分为常规异常和超限异常。
超限异常是指对于各项指标集合,具有影响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结果,它是最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9]。
常规异常包括不规范异常、分布异常、趋势异常。
(1)不规范异常。是指数据未按标准方式获得,具有不可信性,报警等级较低。
建立预警模型就是把预处理后的异常数据采用APTPPA算法进行数据挖掘,找到频繁项集,抽取关联规则的过程。
挖掘结果检验即把新生成的预警规则与原有规则库进行对比,并分析实际预警效果。如果原有库中不存在该条规则,并且印证规则具有实际预警效果时,则将该规则更新到现有规则库中。
3 基于APTPPA算法的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
经典的Apriori算法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中间项集,必须多次扫描数据库,需要很多辅助空间结构,且要求数据为二值逻辑。本研究采用的APTPPA算法在压缩数据的同时保证了原始数据集的基本形态,使其在多值数据、倾斜数据和负关联规则的挖掘中比其他同类算法更加有效。APTPPA算法主要包括关联路径树生成、频繁项集挖掘和寻找最大频繁项集3个步骤[3,10]。
3.1 关联路径树生成
3.1.1 关联路径树的基本思想
将事务数据库D中每个数据项im均进行逻辑化处理会导致项数大量增加,造成维灾难。为了减少项数,将项值进行标号化处理,每类项值都用标号vn表示。将标号化结果构造成树形结构就是关联路径树。以1 000组15项肉鸡超限异常数据为例,标号化的数据集D如表3所示。
数据集D进行逻辑化、标号化处理后,各项的值域显著减小,内部存在较多相同的事务数据。此时为数据集D增加count属性,对相同的事务数据进行统一计数,删除冗余,得到无重复数据的数据集D′。由于没有冗余事务,每条事务Ti包含项集的一种取值构成最大项集,其支持度计数就是事务计数counti的值。
3.1.2 构建基于树的路径表
数据集D′中的每个事务都是项值的组合,D′中所有事务可构成1棵关联路径树,每个事务都是1条分支(图2)。
3.2 频繁项目集挖掘
3.2.1 按模式指导求频繁项集
根据Apriori性质,可利用模式指导在关联路径树之上找寻出频繁项集。所谓模式即形如“xxooxxxxo”的某种排列组合,将事务中“x”位处项值忽略,而把“o”位处项值相同的事务计数并求和,就是该模式下的频繁项集及其计数。对于非倾斜数据,在“o”增加的同时,此模式下的事务计数会锐减,从而有效收敛。对于倾斜数据,事务计数原本大于支持度阈值,模式计数退化。此时为了保证算法的快速收敛,将包含全部项的频繁项集计数置零,再进行模式计数。还可通过设定最小支持度阈值对项集组合进行直接的剪枝操作。以1 000组15项肉鸡超限异常数据为例,找到的频繁项集如表5所示。
3.2.2 并行递归求频繁项集
m个项有m个1-“o”模式(k-“o”模式指包含频繁k项集的模式)的初始项集。并行递归就是在关联路径树上以1-“o”模式为起始条件递归生成其他模式的方法。单CPU时,所有模式按1-“o”模式的生成过程逐个递归完成。多CPU时,每个CPU分配1个1-“o”模式,显著提高递归速度。当事务计数小于递归阈值时,递归终止,算法收敛有效。
3.3 寻找最大频繁项集
为了使挖掘结果更有意义,有必要在挖掘过程中剔除相似关联规则, 防止重复规则出现。寻找最大频繁项集是剔除相似关联规则的一条途径。对于APTPPA算法而言,在模式指导树上取路径a与其他任意路径b进行比较,当a的“o”位包含于b中时,把b赋值给a,重复上述过程,直到不能发现路径b为止。以1 000组15项肉鸡超限异常数据为例,挖掘出的最大频繁项集如表6所示。
4 试验与分析
抽取河北某食品公司肉鸡产品溯源数据库中的1 000組15项历史超限异常数据,在Windows 7操作系统下,采用Java编程语言,通过Eclipse集成平台,验证预警模型的有效性。将采用APTPPA与Apriori算法的肉鸡预警模型进行对比试验,验证APTPPA算法在食品安全预警领域的应用具有高效性。
4.1 基于APTPPA算法的挖掘结果及分析
试验参数设置如下:最小支持度=0.3,最小置信度=08,最大标号数=4,最大规则数=500。试验后从中选取3条报警记录如表7所示。
将上述最大关联规则与历史超限异常数据进行检验,匹配度达80%以上,超标报警也较为准确,体现了本研究预警模型的有效性。由以上最大关联规则可分析出肉鸡养殖、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因素,主要有:肉鸡养殖环境中氨气水平、可吸入颗粒物同时超标,需要对栋舍进行清理;养殖用水中氯化物、硝酸盐同时超标,需要对水质进行改良;屠宰车间中氧气浓度、氨气水平同时超标,需要对屠宰车床进行消毒。
4.2 APTPPA与Apriori算法挖掘效率的分析
为了验证2种挖掘算法的预警效率,采用上述1 000组15项超限异常数据分别测试APTPPA和Apriori算法预警挖掘的速度和精度并进行比较,在相同参数设置下,比较结果如表8所示。
由表8可知,在相同的规则覆盖率下,APTPPA算法产生的规则更少,速度更快,效率更高。Apriori算法没有结合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特点,产生较多冗余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则。综上所述,在肉鸡产品安全预警时,基于APTPPA算法的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比传统Apriori算法预警模型更加有效。
5 总结与展望
基于关联规则的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采用了APTPPA算法,该算法能够在海量复杂多变的影响因素中,挖掘出导致肉鸡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素,及时发现肉鸡养殖、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预警,在实时监控的同时有效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但本研究的预警模型尚有不足,仍需进一步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关键控制点囊括的异常因素不够全面;异常因素之间没有主次之分;逻辑值分类转换过程中没有用到较为准确的分类算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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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黎明,张 卓. 基于iceberg概念格并置集成的闭频繁项集挖掘算法[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7,44(7):1184-1190.
[9]翁道磊.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分析和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2008.
篇5: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1990年8月2日,劳动部
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2.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实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3.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第3条 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4条 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第5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7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
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 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9条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一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一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10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第11条 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12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13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14条 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5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16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17条 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18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19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0条 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第21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22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23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第24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25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6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复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28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篇6:产品性能安全认证规则
CQC/JY202-2008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2008年10月30日发布 2008年11月15日实施 前 言
为了保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规则代替CSC/G1113-2006。与CSC/G1113-2006相比,认证依据标准由原来的技术规范CSC/T45-2006更改为标准GB 21454-200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定型的、能够批量生产的并通过CCC认证或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气候类型为T1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
不适用于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2.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申请
3.1 申请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相同型号的室外机和可能配套使用的、可以满足IPLV(C测试要求的室内机共同组成一个申请单元。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申请文件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申请人填写 a正式申请书
b工厂检查调查表(附质量手册目录,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描述等 c一致性声明
d产品描述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说明文件
e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4 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选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每个认证单元选择1套室外机以及可以满足IPLV(C 测试要求的最少数量、出风静压最高的室内机组合送样。根据需要,申请单元需送覆盖型号进行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套。4.1.3样品处置
试验后,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4.2 产品检验的依据标准、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方法 4.2.1 依据标准
GB 21454-200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表1 检验项目和要求
检验项目 指标 依据 制冷量 ≥额定制冷量的92% GB/T18837§5.4.5 制冷消耗功率 ≤额定制冷消耗功率的110% GB/T18837§5.4.6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不应小于GB21454中节能评价值 GB21454-2008 4.2.3检验方法
依据4.2.2中表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4判定
进行检验的3项指标均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若任何1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4.2.5产品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并交纳检测费用算起。
4.2.6受控部件/材料要求
初次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换热器、风机、电机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种匹配进行检验或确认。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应同时按CQC/JY001-2008《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生产现场对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单元覆盖多个型号,则至少抽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及结构设计应与产品描述及实验报告中一致;b申请认证产品的零部件/材料应与产品描述及实验报告中一致。5.2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检查人日数。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1-2人日数。
表2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500人以下 501人以上 人日数6/2/4 8/3/6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CQC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证书。获证后办理标志使用备案、认证公告等事宜。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7 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监督,每次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7.2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7.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CQC根据CQC/JY001-2008《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为每次监督的必查条款,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CQC/JY001中的全部项条款。
按照附件1对产品质量检测控制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日数按表2执行。7.2.2产品的监督检验
CQC在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1套样品送检。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CQC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7.3 结果评价
获证监督后合格,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复审时发现的不合格(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有效期满前4个月申请延证(复审,按初次申请处理(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8.1.2认证证书的变更 8.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获证产品的证书信息、受控部件/材料等产品中涉及认证特性发生变更时,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批准变更。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Q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CQC核查,核查时,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CQC决定。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1标志样式
9.2标志使用
标志至少要在产品本体/产品最小包装/说明书三者之一体现,可以使用CQC印制的或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标志前报CQC审定备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收费
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类别 产品 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标准条款编号 例行检验(标准条款编号
一般检查 / §5.1 标志 / §8.1 包装 / §8.2 绝缘电阻 / §5.2 介电强度 /§5.2 泄漏电流 /§5.2 接地电阻 /§5.2 防触电保护 /§5.2 制冷系统密封 /§5.4.1 运转 /§5.4.2 室内机制冷量 §5.4.3 / 室内机消耗功率 §5.4.4 / 制冷量 §5.4.5 / 制冷消耗功率 §5.4.6 / 室内机制热量 §5.4.7/ 制热量 §5.4.8/ 制热消耗功率 §5.4.9/ 电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 §5.4.10/ 噪声 §5.4.19/
综合制冷性能系数(IPLV(C GB2145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多 联 式 空 调(热 泵 机 组
GB/T18837-2002 GB 21454-2008 综合制热性能系数(IPLV(H §5.4.21/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
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明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测。按产品型号填写产品型号:
一、受控部件/材料(室外机 技术参数 名称规格型号
压缩机类型及卸载情况制冷量 kW 输入功率 kW COP值 制造商(全称 压缩机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压缩机是变频机则要注明是直流变速、还是交流变频,如是数码涡旋,则注明是数码涡旋,如有卸载情
况存在,填写部分负荷性能特性。例如:25%、50%、75%、100%情况下的各项技术参数。(并说明该压缩机适用的制冷剂。压缩机类型:活塞、涡旋……。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 物料代码 全压(Pa(风机 静压(Pa(整机
制造商(全称名称 规格型号/图号 /物料代码 输入功 率(W 效率制造商(全称
风机(外机电机(外机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全压和静压二个可以填写其中一个 技术参数 名称数量-L*W*H(展
开尺寸片距—管间 距—管排数 迎风面积 m2 换热管直 径及壁厚 mm 换热管型式 翅片 片型 翅片 处理 方式 设计压 力kPa 质量 kg 制造商(全称 翅片式
换热器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换热器有多个不同或相同尺寸部分组成,请逐一表达。
二、受控部件/材料(室内机 产品型号: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物料代码制造商(全称 风机
2008-10-30(2/0: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物料代码制造商(全称电机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技术参数 名称数量-L*W*H(展 开尺寸片距—管间 距—管排数 迎风面积 m2 换热管直径及壁厚
mm 换热管 型式 翅片 片型 翅片 处理 方式 设计压 力kPa 质量 kg 制造商(全称 翅片式 换热器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换热器有多个不同或相同尺寸部分组成,请逐一表达。
2008-10-30(2/0:
CQC/JY202.01-200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描述
三、样品描述
四、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五、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与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样品描述及受控部件/材料清单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受控部件/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中心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只配用经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上述受控部件/材料。
申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