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投标
第一篇: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内涵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制度通常是由招标人提出工程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理论上招投标制度是科学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有促进作用。然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拿回扣,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铤而走险,滋生腐败。所以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2.投标人的问题 2.1投标文件的问题
工程投标是为了取得中标和获得项目的施工权,并且保证通过承接工程能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许多投标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也会因为文件中的小失误而被废标。常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没有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所以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而导致废标;二是投标文件内容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甚至有错项和漏项;三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送来文件;四是投标书上没有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且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等。 2.2投标人行为问题
投标人为了取得中标资格、提高中标价格或为了买标、卖标、恶意压价中标,会采取围标、串标、挂靠和卖标,即有多个投标人私底下商定好,采取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一起组织投标。各投标人缺乏诚信,信誉低,弄虚作假,会产生以下问题: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时间严重滞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给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招标人的问题 3.1招标文件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有缺陷内容的招标文件:缺项、漏项及层次错乱等。常见的情况有,内容条款不清楚导致的理解差异以及时间节点安排过紧问题。又如在公开开标之前,招标人并没有对投标人的资格、代表身份和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对工程概况的描述——房屋总建筑面积、各类工程数量以及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有时对工程范围的划分也不尽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的细目和说明,也没有详细的答疑和补遗,造成投标报价不统一,难以评审。 3.2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1开标
在接收投标文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熟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封装、封面盖章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在查验后告知规定并同时允许其进一步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 3.3.2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这些职责和权力,而他们也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来进行评标。经过相应的评标程序之后完成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歧义时,要正确解释;对符合性审查为“不合格”的单位,应按照法法规、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认真核对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保存好,以备查验;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有评标委员会度保密工作作进一步要求,并将评标时的各种记录表、草稿纸、文件收回。
下面请随笔者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5月华东地区某大学,暑期需要将学生食堂屋顶由普通阳光板顶棚换成玻璃顶棚,该项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工程设计报价为52.5万元,工期为2个月。经过招投标,某单位以次低价41.3万元中标。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单位提出要将顶棚玻璃换成双层夹胶玻璃,中标单位则提出如果这样,预算成本必定上升,要求合同价格提升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顶棚材料换成双层夹胶玻璃,整体重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支撑部分失稳,于是基础支撑部分必须同时改造,这样又追加投资近10万。而因基础支撑部分的改造,地基部分也随之改造,导致该工程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基础支撑部分、地基部分的改造,使得工期拖延,中标单位要求补偿,最后,该项工程工期延迟近1.5个月,总花费了78.6万元,且发现该工程还存在转包现象。 在这个案例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单位在前期招标的组织过程中,事前招标工作不细致、计划不周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对应,合同不断更改,增加投入,无科学性、严肃性。同时,技术标书编制质量差,参数不足,技术标准、投标范围不明确,从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性。而此案例中还存在明显的中标单位资格审查问题,也体现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这一现象。
而投标单位方面的挂靠行为比较明显。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此案例中的转包行为就印证了这一点。
4.政府行为规范与职能问题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还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然而,许多招投标出现的问题都与政府有关。第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滞后,且有一些法律空白或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第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约招投标双方的交易,行政干预严重。第三,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因为监管而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小静,企业招标采购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市场》,2014(38):46-47 [2]张宏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3]赵璐琳,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000-176X(2014)11-0129-04 [4]刘福琴 刘竞祥,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3期
第二篇:关于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调研报
告
关于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
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
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
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
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
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
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1 2 下一页
第三篇: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摘 要: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探讨了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 国内的招投标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 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远远不够, 还存在许多腐败现象, 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一、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法制、法规不健全
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将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逐渐转变为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此外,《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从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科学与民主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未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实现其预定功能。
2、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3、工程规避招标
《 招投标法》 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 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 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 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 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4、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系户等现象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潜在投标人。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者参与竞争, 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 招标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而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对招标质量造成影响。但在企业整体工程招标过程中,因工程开工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建筑工程的造价高,并且工期和施工质量也很难有保证,为工程埋下了隐患。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1、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增加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 《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 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健全招投标法规,完善市场化运作平台
第一,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第三,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第四,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3、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4、 制订科学并且操作性强的中标准则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规范招投标方的行为,构筑科学运行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行为,重点应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霞.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J]. 西部探矿工程,2006(S1).
[2] 刘镇龙. 工程招投标潜在问题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08(07) .
[3] 肖娟. 工程招投标潜在问题分析[J]. 科技信息,2009(22) .
------------最新【精品】范文
第四篇:工程建设招投标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是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审查项目业主招标采取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招标经办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是否科学。重点是评标办法去顶的各分项权重是否适当,各分项指标条款是否齐全、科学,确定的各项分值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有无分值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有无暗中隐藏个别企业有意加分(或歧视性)的条款。另外,对评标专家能左右的主观分值要严格审计,是否存在不公正人为操作的问题。
二是对开标过程进行审计。审查招标组织工作是否得力,各有关方面监督代表是否齐全,招标工作安排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投标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投标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唱标,唱标内容是否都有书面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底,是否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窜通投标的问题。关注投标保证金资金来源和退还渠道,从而判断真实的投标幕后操纵人。
三是对评标过程进行审计。审查评标专家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专家人数比例是否达到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是否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审查各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对评标结果出现分差过大的,要查明原因。审查招标统计工作是否准确,确定的企业名次是否与实际相一致。
四是对定标过程审计。审查经批准的中标人是否是评标得分第一名,否则要查明原因。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是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存在随意确定中标单位以及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人为操纵招标等行为。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
五是对中标单位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延伸审计中标单位,重点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违规转包、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中标项目。有无报销项目业主或招标经办机构任何因公因私费用,有无以“管理费”等名义向项目业主或招标经办机构上交资金的情况。
第五篇: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建筑工程投标书02-04
文科十大专业就业前景好02-04
文科专业教学改革论文提纲02-04
高校文科专业02-04
文科报考专业02-04
文科多元化教育专业论文02-04
大学文科专业02-04
文科好的大学(重点)有哪些?每个学校的优势专业有哪些?02-04
管理学是文科专业还是理科专业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