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扶持与规范

关键词: 公共部门 跨学科 智库 社会

社会智库是公共部门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之一。由社会组织的特点所决定, 社会智库联系人群广, 在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研究方面有其优势 (如社团) , 在发动力量、资金筹集方面能力突出 (如基金会) 。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发展制度供给还存在不足, 如参与决策、税收优惠、职称评定等, 影响了社会智库的能力提升、资金筹集、人才吸引, 阻碍了社会智库的发展。

政策环境优化带来发展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 社会智库发展迅速。但由于公共政策供给不足, 社会智库获取资源的能力还很有限, “缺乏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性安排, 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意见》的出台, 旨在优化政策环境, 为社会智库带来新的机遇。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本次《意见》的出台, 旨在“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有利于构建政府与社会智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合作治理机制。一方面, 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 并从政策研究、制定到实施、反馈、评估各个环节, “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 与政府进行全方位合作。另一方面, 加强政府和社会智库之间的交流合作。《意见》提出要“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 提供了社会智库人员向党政机关流动的政策依据, 也为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发挥决策优势提供了可行路径。此外, 《意见》“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 贡献才智”, 这为社会组织界别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有利于加快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 (如学会、研究会) , 贴近市场主体 (如行业协会、商会) , 联系广大人民群众 (如公益类社团) , 贴近基层 (如基层社会组织) , 受体制束缚少、创新动力强 (如社会服务机构中的民办研究机构) , 资金充足 (如基金会) , 保障社会智库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渠道和权利, 能够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

有利于解决社会智库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与其他类型智库相比, 社会智库成果转化为公共政策的难度更大, 渠道更少。《意见》强调“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 为社会智库提供了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 也丰富了对社会智库成果的评价机制。

有效规范引导提供重要保障

要落实扶持政策, 使社会智库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必须对社会智库进行规范引导。否则, 政府与社会智库的信任关系将难以建立, 系列扶持政策的实施落地将面临阻碍。《意见》的出台, 为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对社会智库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 《意见》确立了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系。《意见》重视社会智库的自律, 强调完善内部治理与内部管理;突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对社会智库的协同监管;强调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 《意见》强调对社会智库的登记管理、负责人责任、活动管理、人财物、信息公开、党建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 并通过双重负责体制, 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智库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规范与引导社会智库的目标具有多重性。这是基于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考量, 是建立政府与社会智库信任关系的路径之一, 更是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保障。加强对社会智库的规范与引导, 有助于提高社会智库成果供给的公共性, 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此外, 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发展的手段中不仅有对社会智库的要求, 也有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是规范和服务的统一。

要保证党和政府创新决策机制, 为社会智库参与决策过程提供服务平台、资金、人力资源、党建、外事等必要条件;对社会智库的培育扶持到位的同时, 减少政府对社会智库的干预和不公平对待;鼓励社会组织依章自治, 确保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社会化的运作方式。

规范与引导的终极目标, 是促进社会智库的发展, 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 充分发挥社会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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