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个人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被证明人:,性别,年龄岁,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现住址:。
被证明人现在我单位正常工作,月收入元,家庭人口人。
被证明人从年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连续足额缴存。现月缴存额元,月缴存比例%,账户余额元。
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证明人愿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人:(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建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3年之内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支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该套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交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支取夫妻另一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提取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二、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1、支取人申请,需单位工会盖章确认;
2、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三年内的病历证明;
3、所花费用的凭证(或统筹出具的报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1、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提供本人申请(单位工会盖章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上述资料、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因上述原因需支取夫妻另一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提取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四、关于因购房办理商业贷款的支取
凡因购房办理商业贷款的员工,在贷款还清之前每年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所需资料
1、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未还清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的支取
因职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调离油田、死亡等原因,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需资料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未办理下来的,需到社会保险统筹中心养老保险科出具退休证明);
2、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调离油田的,提供职工调动介绍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员工将提取所需资料交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单位进行初审;在职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劳务合同工和集体工将有关资料分别提交中原和中友劳务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改制单位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退养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社区离退休管理部门。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带汇总的资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购买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购房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4、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房地产买卖契约;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6、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材料);
注:采用保证人担保的上述资料需用A4纸复印2份;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上述资料需用A4纸复印3份; 根据担保方式不同还需要提供
保证人担保贷款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
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抵押担保贷款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中心填表申请;
2、中心审核借款人的资料确定贷款金额、年限;
3、中心内部审批;
4、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按银行约定的时间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建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3年之内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支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该套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交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支取夫妻另一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提取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二、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1、支取人申请,需单位工会盖章确认;
2、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三年内的病历证明;
3、所花费用的凭证(或统筹出具的报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1、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提供本人申请(单位工会盖章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上述资料、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因上述原因需支取夫妻另一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提取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四、关于因购房办理商业贷款的支取
凡因购房办理商业贷款的员工,在贷款还清之前每年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所需资料
1、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未还清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的支取
因职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调离油田、死亡等原因,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需资料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未办理下来的,需到社会保险统筹中心养老保险科出具退休证明);
2、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调离油田的,提供职工调动介绍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员工将提取所需资料交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单位进行初审;在职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劳务合同工和集体工将有关资料分别提交中原和中友劳务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改制单位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退养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社区离退休管理部门。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带汇总的资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见附件),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根据规定可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得支取。
如果职工个人无购房贷款,职工购房时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而且提取时限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具体提取时间为自合同(契约、协议)签定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所以应尽快办理,否则超过时限将被拒绝提取。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住房: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大修房屋: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1、购买单位公房须提供:
①“房改批复”;②“楼栋分户价格测算表”;③交房款“收款收据”;④购买公房的协议;⑤配偶同时申请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房合同;②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③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3、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①拆迁安置协议;②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③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①房地产买卖契约;②“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③如契约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5、农村建房须提供:
①配偶农业户口的“户口薄”;②农村宅基地土地证;③村、乡两级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④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6、城镇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贷款未还完可按年提取职工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完后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①借款合同;②借款借据;③最近一期的贷款还款凭证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④如合同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此款主要指职工租住单位公房按照成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其中房租15%以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应合理负担的部分,超过15%的部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家庭月工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 1 -
月工资收入之和。
①租赁合同或协议;②房产部门出具的房租标准证明;③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④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薄(限夫妻在一个户口薄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此款是指职工正常离、退休,支取时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人员审批表(批文)或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户口迁出咸阳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咸阳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1、户口迁出咸阳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①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②户口迁移证明;③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令。
2、到咸阳地区以外单位就业的人员(户口仍在咸阳地区)提供:
①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②咸阳地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人才流动介绍信;③外地就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④外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3、出境定居人员提供:
①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判决。
继承人分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两种,住房公积金属于死者遗产,具体分配按《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复印件);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须在书面申请上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此款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
①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签定表》;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
对于辞职、下岗、买断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建法函[2000]204号、陕建改发[2000]207号转发)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对于不能提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原单位封存,以前所缴住房公积金为养老基金的一项补充,到法定退休年龄连本带息一次返还职工个人。
对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新单位再就业的,可将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新单位未建立的,应在原单位封存。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见附件),同时还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
通知单”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提取人持该凭证到公积金缴存银行指定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流程
1、职工携带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记账作为附件),领取并填写《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单位对《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
3、职工持《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中心业务大厅审批柜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可免除。
4、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出具审批手续。
5、职工或经办人持审批手续到中心大厅支取柜台办理结算提取手续。
6、职工或经办人持支取柜台出具的支付票据到指定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还贷手续。
注:
1、购房、还贷和单位代办提取时,应同时提供售房单位、还贷账户和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的名称、账号以及开户银行。
2、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时,调入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由支取柜台办理内部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在其他地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需持调入单位公积金缴存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并注明收款账户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提取
—>人 单—>位 市住—>房公银行
积金
中心
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条件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在以下七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户口迁出咸阳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咸阳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夫妇双方在剩余工作年限内应交住房公积金之和。
2、可贷款额度一般限制在购房应付总价款的70%以内。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5年以内年息4.77%,5年以上年息
5.22%。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凡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一般要求近年来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单位连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城区内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及个人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用住房并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3、同意用所购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贷款抵押。
4、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审批,指定受委托银行具体操作、经办。咨询业务既可向受托银行咨询,也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
(2)申请材料。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备齐申请资料。
(3)贷款受理。申请人持填妥的贷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初审,中心签署受理意见后,由受委托银行具体审查并签署意见,在交中心复审,确定能否贷款。
(4)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指导经审查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同其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等手续。
(5)发放贷款。各项贷款手续办理完善后,交中心再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委托银行正式发放贷款。
(6)转账付款。按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7)归还本息。借款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使用贷款资金的次月开始,偿还本息。
(8)解除合同。借款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合同约定和担保抵押手续,领回抵押证书,到房产部门申领房产证书。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首先须建立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身份证);
3、购房缴款凭证;
4、夫妇双方收入证明;
5、借款人缴存公积金证明;
6、合法的购房合同。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缴存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内不得变更。
8、职工可否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9、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于每年4月至6月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1、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5、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且已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上级部门的可以直接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持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为: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办法
目录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1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3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7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五)、
(六)、
(七)、
(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七)、
(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二)、
(三)、
(四)、
(九)、
(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
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
各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
七、
八、九条
(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
体育教学论01-11
药物信息提取01-11
异常信息提取01-11
中考语文信息提取01-11
信息提取模型01-11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关键信息点提取方法01-11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01-11
适时性新闻及资料信息01-11
如何提取关键词讲述01-11
纳木那尼峰地区冰川信息的综合提取方法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