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精选9篇)
篇1: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河北邢台张庆考05400
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开具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的情况下,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不包括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
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应当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对于受托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分析
1.关于什么是代销
税法中的代销属于代理业,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税法中的代销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代销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等)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即税法中的代销仅指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不包括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但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委托方未向受托方开具发票且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是否可以认定为代销,是否可以将加价收入部分认定为手续费。
2.对于代销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于代销的不同理解为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如:甲企业将A商品交由乙企业代销,A商品成本100万元,代销价150万元(该商品正常售价),按售价10%向以企业支付手续费。乙企业将A商品全部销售。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业务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业务,乙企业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所得税15×25%=3.75万元,共4.5万元,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
如果双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乙企业,按135万元同甲企业结算,按150元价格销售并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5×17%=2.55万元,所得税15×25%=3.75万元,共6.25万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对于既不按代销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又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业务处理
由于企业实际经济业务比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在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为了获取额外利益可能将商品加价出售,或者为了达到一定销售量而将代销商品降价出售(往往手续费比例与商品销售量挂钩),按照税法规定,在加价或降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价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为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在降价销售中,委托方进项税大于进项税,而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现行规定明显不利于税收的监管。
对于受托方加价出售代销商品,但仍与委托方按代销价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一方面对加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方面加价收入还要并入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将同一笔差价收入既看作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又看作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重复征收的现象,违反了“税补重征”的税收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税法应当对代销做出更加全面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分情况讨论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堵塞税务漏洞,并尽量做到会计与税法的统一,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
篇2: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就(乙方)代销 (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所发商品名称、产地、供应单位、代销数量等如下:
六、甲方根据乙方月销售额的5%给予乙方销售奖励,年终结算。
七、货款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即在乙方货款汇至甲方账户后,甲方再行发货。
八、乙方在收货后2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7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九、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来回运费需乙方自负。
十、乙方通过自身销售渠道将产品销售出去,需将销售信息如实反馈给甲方,产品售后服务由乙方提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现住地址: 现住地址:
电话:电话:
篇3:浅析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一、委托代销商品核算的两种情况
1.视同买断方式, 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 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应接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 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 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具体会计及税务处理实例
1. 视同买断方式。
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 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 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 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 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 (营业税税率5%) 。
(1) 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 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2) 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2)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 080 (24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或其他业务支出) 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3) 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3 400
(4) 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 (4 000×5%)
2. 收取手续费方式。
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 协议价200元/件, 该商品成本120元/件, 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 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 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 (增值税税率17%, 营业税税率5%) 。
(1) 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
贷:发出商品12 000
借:销售费用2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
(3) 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
(2) 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20 000
(2) 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20 000×17%)
(3) 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
(4) 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1 400
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5) 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 (2 000×5%)
篇4: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关键词】:委托代销会计核算纳税差异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是委托方按合同要求先把要销售的商品发给受托方,由受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最后以受托方实际对外销售的清单来确认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这项业务属于特殊销售商品业务,因为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这就涉及到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时,与一般销售业务在交纳税金的时间上是有所区别。
一委托代销商品的方式
1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收取货款,商品的实际对外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这种交易方式与一般销售业务就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指: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就能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约定商品的对外售价由委托方自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结算货款,受托方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收取销售手续费,不能赚取进销差价。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指后两种方式,既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二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以下举例,对委托代销业务三种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商品的对外售价由乙公司自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卮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由此可以判定,甲企业已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属于第一种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即一般销售模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3400,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23 400v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当期应确认交纳所得税2000元[(20000-12000)*25%],增值税340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5400元(2000+3400)。
例2以例1为例,假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商品后,每月按实际销售的清单与甲公司结算货款,如果商品滞销,可以无偿退回。若乙公司当月销售30件并送来清单,甲公司按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此题可以判定,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属于第二种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702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30*2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1020(6000*17%);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30,120),贷:发出商品3600,甲企业当月应确认交纳所得税600元[(6000-3600)*25%],增值税102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1620元(600+1020)。因为剩余的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所以当期不确认收入,但会在以后确认。其实例1与例2中,在不发生退货的情形下。甲企业应交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由于例2属于代销方式下的视同买断,按代销清单来确认收入,使得应交纳的税额可以分期递廷交纳,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和现金流出的压力。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商品是采用一般销售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委托方在确认收入时点上是不同的,因此在交纳税费上也是有差异的。采用一般销售方式如例1,当期确认收入20000元,并交纳相关税费5400元,如企业采用现销形式,对企业的现金流出是没有影响,如采用赊销形式,则企业需要在当期垫支税费,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重大影响,采用视同代销方式如例2,当期确认收入6000元,交纳相关税费1620元,相比例l要少确认收入14000元,少交纳税费3780元,这种方式对资金流出企业的影响相对小,但会使利润表中销售额的增幅下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如例3,在确认收入时与例2相同,而交纳相关税费却比例2少交150元。
篇5:红酒委托代销协议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拓甲方之成吉思汗系列高档白酒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定销售关系:
1、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确立销售关系,不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只有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2、乙方与甲方的合作性质为经销商。
二、销售区域、期限:
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在(以行政区域划分)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3、销售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销售产品:
1、销售产品为甲方现有等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2、甲方开发其他新产品,将另行通知乙方具体销售政策,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另行签约或以本协议为准。
3、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价格体系见附表)。
四、销售目标: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见下表)。乙方协议期限内进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年。分月销售目标分解(见下表)(以当月25日前货款到甲方账上为准):(单位:万元)
产品(第一年)年(分月比例)合计金额
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如乙方连续三月购货低于销售目标金额的70%,或至该月累计未完成目标的70%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备注:全年分解应按上表所列比例。新开户商家第一次进货,应在此次基础上增加20万元作为首批进货。)
五、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汇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交货和运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十天内发出货物,若乙方订货超过1000件,甲方以不影响乙方销售为原则分批分期发运。
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但一天以上的长途运输工具以火车运输为主。
3、费用承担:本协议所列双方结算价格已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铁路到站运费以及货运保险,到站后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应凭铁路部门和保险公司有效证明文件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五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
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传真或邮寄)给甲方,并详细列明所收货物品项、数量及金额;收货后三日内未通知甲方,视为甲方交货正确。
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2)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协议。
(3)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条款,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调整产品价格。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对于调整产品价格提出的任何主张不承担责任。
2、责任:
(1)甲方提供之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协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乙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口头承诺无效。
(4)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发运。
(5)如产品滞销是由于甲方供货延迟或根据协议约定甲方提前终止协议时,乙方剩余产品由甲方按原到岸价(根据甲方供货时出具的单据,货号和批次确定)全部收回,使乙方真正实现零风险经营,但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以件为单位)。
(6)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须提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作为协议附件存查。
八、乙方的权利、责任:
1、权利:
(1)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货,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后,可以退货。
(2)有权提出对推广市场有益的经营建议。
(3)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条款,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日内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2、责任:
(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组建15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2)乙方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市场管理保证金,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在双方协议的销售配送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和低价销售。(见第九条)
(3)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通路价格(附价格表),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产品及成吉思汗系列产品商标、专利之任何侵权产品,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应在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传真或信函),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
(5)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搞好营销工作,努力完成双方确定的集团购货销售任务。
(见附件四)
(6)做好促销活动的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各职能部门及终端的协调,协助对活动礼品、品尝酒、形象小姐的管理。
(7)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任务量和各月订货计划,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足够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现象发生。
(8)严格按照协议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铺货目标见附件)。
(9)乙方应按月提供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对乙方进行考核所需的资料。
(10)乙方与终端签订销售协议时,必须明确给终端配送的白酒产品,应包括成吉思汗所有系列酒,并主动协助成吉思汗系列酒的销售。
(11)乙方应收集或配合甲方人员收集的当地市场动态,竞品信息、资料传给甲方。
九、市场管理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
1、乙方承诺应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万元,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2、保证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到批发市场,如发生,甲方第一次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终止销售协议。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价格向各级客户销售产品,如低于该价格,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解除销售协议。
(3)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以外的市场,如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50%并解除双方的销售协议。
(4)乙方将甲方产品与仿冒、假劣产品搭配销售,或恶意低价销售冲击甲方重点市场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额保证金并解除双方销售协议。
3、对乙方市场管理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市场管理保证金不计息。
5、市场管理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协议期内无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协议终止后10天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否则,双方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结清余下保证金。
十、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
甲方的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虽有本协议签订,但甲方并未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以及其它甲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除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十一、签名及盖章: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该协议或文件无效。
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协议为准,对超出本协议约定且无甲方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若确需增加内容,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公章作为协议附件。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盖章公文同意时,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有权向该个人追索其个人欠款。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首批进货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确定首批进货金额不低于万元。
十二、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价格和区域的约定,可以根据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协议解除。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将取代协议生效前的双方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和约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形成协议附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乙方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客户经理: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篇6:委托代销合同
一、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正常的`经营活动、特制定此合同。
二、订货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备法律效力。
三、甲方接到订单电话、传真后、按乙方所需数目打包发运、并将货物的详细清单放在包件内、且在包件外注明“内有清单”字样。图书品种和新书定价可能稍有变动、结算时以图书销货清单为准。
四、甲方一般以两件为发货基数、低于此数量则改为邮寄。
五、乙方收到货后、务请及时清点核对、如有差错、请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开具查询单、传真或挂号寄至漓江出版社发行部、逾期无回告、则按无差错办理结款手续。
六、乙方在销货后及时与甲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付或拖延付款。
七、由于甲方的失误、造成货物的错发、破损、则甲方负责调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丢失、由乙方负责协助办理索赔。
八、货物在乙方存放12个月未实现销售、乙方应予退货。乙方在退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且所退图书未脏、未破损、并随货附上退货清单。退书结算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退书数量为结算依据。
九、甲、乙双方如发生争执、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漓江出版社发行部 乙方:
签章: 签章:
篇7: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1]
2主要类型编辑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2]
3涉税问题编辑
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代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上。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下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篇8:对委托代销种子存在问题的思考
委托代销种子以其销售环节单一、经营方式灵活等特点, 占领了种子市场大部分份额。实践表明, 委托代销网络的延伸, 既给农民购种提供了便捷条件, 又扩大了种子销量, 为种子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现结合笔者工作实际, 谈一些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 委托代销种子存在的问题
1.1 委托方存在的问题
(1) 超主体资质权限委托。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开展委托, 或者不具备某种农作物种子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进行超作物种类委托。
(2) 委托代销行为不规范。 无种子委托销售协议或委托销售协议书管理混乱, 让代销商有机可乘。
(3) 不择地区生态条件, 盲目引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 片面追求局部利益。
(4) 个别种子企业经营应审定未审定、应登记未登记或无授权保护品种, 经营风险大, 企业信誉差。
1.2 代销方存在的问题
(1) 代销商主体资格无法律界定。 代销商有农民、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农资经营户等, 这些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四无”现象严重, 即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专业技术、 无稳定资金保障和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代销商集多家委托于一身, 无法监管种子质量, 质量纠纷责任不清。
(3) 采取不正当竞争, 跨地区恶意窜货, 获取非正当利润。
(4)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5) 变相实施再委托, 开展多级委托代销业务。
(6) 假借委托代销品牌种子、畅销种子之机, 兜售非委托代销品种, 鱼目混珠。
1.3 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种子法 》中没有对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作出具体要求, 在实际监管中缺乏管理依据。
2 委托代销种子工作建议
2.1 严格筛选种子代销商并加强监管
2.1.1 严格筛选代销主体
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业务的成败, 选择代销商是关键。 一个合格的代销商, 必须具备遵纪守法、合作诚意、热爱种业、思想健康等优良品质, 具备一定的种子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代销品种的特征特性及栽培技术,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承担民事责任和服务农民的能力;同时, 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1.2 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管
代销商人员参差不一, 有经营百货的, 有经营肥料的, 专门经营农资的人员则相对较少, 这些人员中有一大部分是看中经营种子的利润, 很少考虑售后服务。 因此, 种子企业要走近代销商, 进行跟踪检查指导, 优胜劣汰, 建立信誉度高、影响力强、知名度广的营销体系。
2.1.3 强化业务培训
一是定期对营销人员开展岗位培训, 使种子销售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并树立服务意识。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根据代理区域和主推作物品种的不同, 应采取分批轮训的方式举办技术讲座, 开展业务培训, 提高代销商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不断适应新技术、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三是开展现场指导培训。通过组织观摩试验、示范基地, 邀请典型种植农户和代销商介绍经验等活动, 搭建沟通平台, 指导新品种、新技术的运用, 实施良种良法配套工程, 达到品种增产增收目的。
2.2 加强自身建设, 依法开展委托代销
2.2.1 规范委托代销行为
一是按规定签订规范的种子委托销售协议书。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必须与代销商签订合法代销协议, 杜绝口头协议和非正规协议, 防止代销商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农作物种子。二是定期巡回检查。防止代销商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借机销售非委托代销品种, 扰乱市场秩序。 三是及时备案。 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后, 督促代销商凭协议书到种子经营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种子企业向外地委托代销种子的, 可以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县区的种子管理单位以信函的方式告知所委托销售情况, 便于监督管理。
2.2.2 建立健全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档案是分作物、 分品种序时反映种子购、销、存、运、储、检的明细账, 体现种子经营全貌。 代销商必须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 并依据种子经营发货票序时登记, 明晰种子来龙去脉。 对同一作物、同一品种、不同来源的农作物种子, 应分别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不得混合登记, 防止因种子质量等问题造成农业生产损失, 影响种子企业声誉。
2.2.3 重视新优品种引进推广
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不仅能为种子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也为服务“三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充分发挥新品种的优势作用, 让农民尝到实实在在的甜头, 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应严把“四个关口”:一是品种审定、登记、备案关。 应审定未审定、应登记未登记、应备案未备案的农作物种子, 不得提前进入流通环节, 防止给农业生产带来潜在危机。二是品种保护关。自觉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杜绝侵权经营和假冒授权品种。三是品种适宜关。根据代理区域环境及生态条件, 划区分片因地制宜引进推广优良品种, 凡新审定、登记、备案的品种, 应掌握适宜的推广速度, 并遵循示范、推广的原则, 减少种植风险。 四是售后服务关。 开通技术咨询服务热线, 设立电子网络平台, 委派专家现场帮教指导, 零距离接触代销商和种子用户, 倾听反馈意见, 做好售前宣传、售后服务工作, 帮助代销商解决实际问题, 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使其在种子经营、使用过程中获取最大效益。
2.2.4 保障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是种子企业的生命线, 现代企业竞争中质量是根本保证。 没有过硬的种子质量, 就会在竞争中失去市场、丢掉用户。 因此, 种企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种子质量标准和种子检验制度, 规范使用种子包装、标签。 不同区域的代销商代理同一作物、 同一品种, 种企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在种子包装、标签等方面严格区别, 防止代销商只追求局部利益, 恶意窜货, 违背市场运作规则。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属委托方责任的, 在代销商予以赔偿后应主动理赔代销商损失, 避免推诿责任发生经济纠纷, 损害消费者利益, 降低企业信誉。
3 制定配套制度, 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篇9:中职会计教学中会计分录的思考
【关键词】中职 会计分录 教学
一、前言
编制会计分录是中职会计教学中的核心内容,因此下面对中职会计教学中会计分录的教学进行研究。
二、中职会计教学中编制会计分录需要掌握的技能分析
在中职会计教学中必须通过对以下几种技能的熟练运用来学会编制会计分录。
(一)充分了解会计科目的分类
作为借贷记账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标准对会计科目进行分类。在具体的分类上以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为角度可以将会计科目分为五类,学生对教材中提供的会计科目简表应当能够熟练的掌握。教师在中职会计教学的过程中为了使学生了解会计科目的用法和意义应当从来源上来入手,通过相应例子的介绍使学生迅速的记忆。使学生在比较的过程中分清楚那些容易混淆的会计科目,例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具体含义。“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区别等等。
(二)对账户的结构有充分的了解
借贷记账法产生了会计分录。“借”和“贷”在借贷记账法下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只是一种记账符号。借贷两方是账户的基本结构,其中借方为左方,贷方为右方。对于登记金额的增加和减少账户的借贷两方都可以执行,同时要根据账户所记录的经济内容和账户的性质来决定到底哪一方对增加金额进行记录以及哪一方对减少金额进行记录。
(三)充分了解账户的对应关系
在借贷记账法下产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会在涉及的账户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账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账户的对应关系,其中存在着这种对应关系的账户就是对应账户。例如,企业在发放工资的时候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这个业务可以确定的对应关系是“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为了将这种对应关系反映出来应当通过编制会计分录来实现。
三、中职会计分录教学方法研究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提高中职会计教学会计分录的有效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在会计分录的格式和内容上提升教学效果
会计分录主要采用以下的格式:
借:会计科目1 金额
贷:会计科目2 金额
下面以一笔经济业务为例进行介绍:
某公司偿还企业账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万元的银行存款,则采用下列形式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下面的格式为复合会计分录:
借:会计科目1 金额
会计科目2 金额
贷:会计科目3 金额
或者:
借:会计科目1 金额
贷:会计科目2 金额
会计科目3 金额
如果是下面的一笔经济业务:花费25万元购置了一辆汽车,在支付的时候只使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其余的金额尚未支付。则会计分录的格式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采用以下的格式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把借写在贷之前以及写在贷之上;在借贷之间空出一个空格;不必将元写在金额的后面。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借方和贷方不能写入到同一个账户之内;然后在金额上应当保证借方和贷方的金额相等;同时也符合借贷记账法的特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最后对于能够用符合会计分录进行反应的业务尽量避免采用简单分录进行编制,同时不能采用复合会计分录编制并不相关的业务。
(二)使学生了解会计分录的编辑步骤
在多年工作经验的总结中可以发现主要依次采用下面几个步骤进行会计分录的完整编制,下面将以一个案例为基础进行介绍,A公司进行了下面的经济业务,花费25万元从B公司购进了一辆汽车,在支付的时候只使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其余的金额尚未支付。可以采用下面的步骤为A公司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第一,要明确会计核算对象,会计主体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在本文采用的例子中购买汽车的A公司为会计主体,出售汽车的B公司并不是会计主体,因此会计核算对象为A公司。
第二,要对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影响的账户进行分析,需要通过对会计科目的加深理解和完成这个步骤,应当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合理的选用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例如在教学中可以对一些常用的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内容采用二次教学的方法。对于本文中采取的经济业务,A公司购买的汽车形成了A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而公司的应付账户就由未支付的那一部分金额形成,因此固定资产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和应付账款账户都收到了影响。
第三,要判断对账户金额的实际影响,例如在本文的案例中,增加的是A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应付账款,而减少的是银行的存款。
第四,要对所属的会记要素及账户的性质进行分类,应当在联系之前所学习的会记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此步骤。本文采取的例子中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属于资产类会计要素,而应付账款属于负债类会计要素。
第五,依据账户的增减变动和账户的性质对该账户的放置方进行确定。要以借贷记账法的内容为基础进行此步骤。账户中“借”和“贷”和增减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记入借方和记入贷方的时应当以会计要素的性质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资产账户的借方记入资产的增加,在贷方记入资产的减少。资产类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记录方向上是不同的,在贷方记入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在借方计入负债、所有者权益减少。在收入方面。由于所有者的权益在收入的影响下会增加,因此收入的记录方向和所有者权益是相同的,在贷方记入收入的增加,在借方记入收入的减少。可以采取另外一种记忆方法记忆增加减少方向的记录。在动态要素与静态要素之间可以采用下面的关系等式:资产和费用的总和等于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的总和。因此在增加减少记录方向上资产和费用类是相同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也是相同的,同时资产、费用类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在增加减少记录方向上是不同的。在记住资产类的增加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记入贷方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其余的各种要素。在本文采取的案例中,A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应付账款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因此为资产类增加、资产类减少以及负债类增加。这样就可以确定在借方记入固定资产,在贷方记入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
第六,根据编制会计分录的相关标准编制会计分录。在分析了以上的过程以后,根据相关会计分录的编制规范我们就可以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
最后在对会计分录的格式、内容以及进而进行详细的检查以保证没有差错。
四、总结
总之,在教学中应当教导学生严格按照相关的步骤和标准对会计分录进行编制。
参考文献
[1]张淑红.关于中职会计教学中编制会计分录的思考[J].学园,2014,32(1):56-58.
[2]刘智东.浅析中职《会计基础》教学[J].商情,2013,26(42):32-36.
[3]郑中文.提高中职会计教学趣味性之我见[J].科技与企业,2013,26(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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