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选6篇)
篇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3.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4.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5.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6.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坚决完成国家和省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任务。8.制订完善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3.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到省政府作出检查。4.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用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用于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资金并随着省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经费。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建立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七)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省、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二、增添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1名员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积极创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九)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安监局制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乡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是: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7.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8.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10.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积极建立省级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
(十五)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十六)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道路、桥梁、机场、铁路、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十八)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2005年内在3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开展各类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中央在川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先行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统一缴交、管理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实行安全监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聘任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大力推行、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市(州)级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四、共同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报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抓紧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府行”活动。
(二十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按照“抓基层、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的成果,深化“示范乡镇”工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调整轮换省级100个“示范乡镇”。各市、州要分别建立20一30个市(州)级“示范乡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把政府部门帮助指导“示范乡镇”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强对联系乡镇的帮助指导,努力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办实事、办好事。要落实“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的乡镇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示范乡镇”工作要扩大到行业、企业和社区。经委、国资委、公安、交通、农机、建设、旅游、教育、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二十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作用,依法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安康杯”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术能手”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当好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深入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创造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稳定环境而努力奋斗。二○○四年十月三日
篇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9-10 16:21:32
国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 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 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总的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 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地方 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 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 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 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 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 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翠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 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 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 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国食品信誉得 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 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 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 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 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舍,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 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女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原料生产加工食 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力口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 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 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 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 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 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 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 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 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 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 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 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 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 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 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 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 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 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 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 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 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 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 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 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对外积极宣传介绍我国食品 监管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适时组织编写《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 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几项重要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 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 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 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 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由中央编办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落实。这次职责调整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 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 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 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 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 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 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 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 的“保护伞”。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 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 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 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 卫生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商务部要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 部门规章,力争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 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 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 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 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 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厦门、辽源、大庆、常德、银川5个城市,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 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 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 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 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 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 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奶制品和蔬菜两个品种作为规范信息发布的试点。
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并于2005 年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篇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2年12月20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出席会议并讲话。
孙华山在讲话中指出, 要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 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要通过落实《决定》, 进一步发挥安全培训在安全生产中的支撑作用, 推动安全培训事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实现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切实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他强调, 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做到准确把握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准确把握《决定》的核心内容、创新点、13项工作制度。他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学习宣传, 制定配套办法措施, 加强监督检查, 与重点工作密切结合, 注重实效, 扎实做好《决定》的宣贯工作。
彭建勋在讲话中要求各单位特别是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决定》的贯彻落实, 严格煤矿全员从业资格准入, 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培训示范基地”作用, 特别关注小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这个重点和难点, 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管监察, 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手段不断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辽宁安监局、山东煤监局、中石化安全环保局、总局培训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 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加强改进安全培训工作做了发言。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有关中央企业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市 (地) 、县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重点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篇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学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 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民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篇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府[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0302
【实施日期】20040302
【时效性】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决定》。2003年,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各项保障体系和机制还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制不够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需加强,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决定》所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充分运用行政监督、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等手段,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认真按照执行。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下大力气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差别利率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搞好技术改造和隐患的整改,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长效机制。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关键问题,今年要突出抓好道路与水上交通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同时,继续深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企业市场安全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继续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大力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搞好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努力做到对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心中有数。要通过整治和监控,逐步关闭小煤矿、烟花爆竹等各类安全技术状况差的小矿、小厂,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事故逐年明显减少,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进一步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略)
篇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文号】建人教[2004]114号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2004-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建设部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人教[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建设人才,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设人才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人才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等,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二)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要坚持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制度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用好三个环节,着力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三)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今后5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总量达到500万人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总量达到3万人;基本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四)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研究制定《2006―2010年全国市长培训规划》,研究制定《2006―2010年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设市城市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地(厅)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运用多种教育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建设系统各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公务员学习登记制度,将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近期重点开展“四五”普法、依法行政、电子政务、信息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五)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科目目录》,促进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工商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探索对建设领域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的有效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推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学交替、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建立培训与鉴定工作年报制度。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各类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能人才培训优势,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督促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制度创新,全面推行建设职业资格制度
(十)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总体框架的要求,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专业人员执业实践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研究制定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业人员注册后的管理。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借鉴国外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研究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办法,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对建设类院校专业培养的导向作用。
(十一)研究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会同人事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作为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五、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人才开发。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紧缺人才培训为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讲座活动。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工作,做好援疆、援藏干部和博士服务团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干部到部机关和东部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坚持市场配置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扶持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培养引进各类建设人才。
(十四)加强建设行业人才市场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的建设行业人才市场体系。调整修改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建设人才合理流动。以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的作用,促进全国建设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建设行业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建设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高等学校土建类学科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指导,促使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六、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及社团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干部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培训情况与考核、任职、提拔使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干部自学和任职培训制度,争取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创建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十七)继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逐步提高机关司局之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比例。
(十八)积极推进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招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编制本地区建设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形成人才工作与业务工作密切联系、协调发展的动态机制。适应建设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建设行业各类人才队伍的统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人才培训的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十一)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建设人才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继续组织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要加大对建设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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