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

第一篇:基本食品安全问题

饮食安全资讯_食品安全问题基本知识

飲食安全資訊:食品安全問題基本知識

(一)食品安全是指:「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生產和/或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一種擔保」,食品的安全性強調食品中不應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物質或因素。要求食品絕對安全是不可能的,食品安全一般指相對安全性,是指一種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實際確定性。在有效控制食品有害物質或有毒物質含量的前提下,一切食品是否安全,還要取決於食品製作、飲食方式的合理性,適當使用數量,以及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內在健康條件。

(二)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一系列食品原料的化學污染、瘋牛病的爆發、口蹄疫疾病的出現和自然毒素的影響,以及畜牧業中抗生素的應用、基因工程技術的應用,使食品安全成為全世界關注的問題。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21世紀消費者面臨的首要問題。

食品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微生物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毒素、食品摻假和基因工程食品的安全性問題。

食品安全的危害點: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化肥、獸藥等帶來的危害;農作物采收、存儲或運輸不當,發生霉變或微生物污染;食品加工、存儲或運輸不當,再次食品添加劑、重金屬、微生物等污染,食品發生腐敗變質。

蔬菜中的農藥,有機磷農藥殘;化肥中的硝酸鹽在人的口腔和腸胃中與細菌作用還原成為亞硝酸鹽;家禽和養殖魚中大量的抗生素、磺胺類化合物等殘留在食品動物組織中;重金屬污染,中國大陸地區兒童金屬鉛污染嚴重;自然毒素,如類毒素等。

(三)根據《中華民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滿足消費者適口性和健康的需要。國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已考慮到其安全性,並且進行過相關試驗,它在改善食品風味、防止腐敗變質方面都有很好的作用。目前全世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達到4000到5000種,有些天然的添加劑富有營養,對人體健康是有利的。其危害主要來源於濫用,包括超標使用添加劑,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添加劑等。

根據質檢部門多次抽檢的結果綜合分析,過量或違規使用尤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五種食品添加劑,應引起注意:漂白劑、著色劑、防腐劑、香精香料、甜味劑。

內地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共有6大類、22小類、1747種,這些都被列入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但每年會不斷產生新的添加劑,對這部分添加劑檢測部門就缺乏相應的法規與技術手段去檢測,例如最近出現的蘇丹紅、孔雀石綠就不在該標準中。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標準亟待更新,個別在發達國家已經淘汰的食品添加劑在內地尚未被淘汰;二是目前內地已經被批准的1700多種食品添加劑中有一部分還沒有國家標準;三是一些食品添加劑缺乏限量標準和相對應的檢測方法和標準;四是多重標準。

(四)幾種常用添加劑及選購方法:

1.漂白劑:

漂白劑微量使用可使食物增白、增艷,但氧化漂白劑可使食品的營養成分遭到破壞,個別加工者甚至使用國家嚴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業增白劑。

提醒:認準食物原色,莫被美麗的外表迷惑。食品外表異乎尋常地光亮和雪白,例如本來偏黃的牛百葉非常白淨,銀耳、粉絲、腐竹、米粉等過於雪白,最好莫購。

2.甜味劑:

甜味劑有蔗糖、葡萄糖、果糖、糖精鈉等。

提醒:糖精鈉甜度相當於蔗糖的650倍,而每公斤糖精鈉售價僅為16元左右,過量使用糖精鈉現象很常見,特別是在劣質飲料中,消費者購買時應仔細察看其配料表,並最好購買正規廠家的產品。

3.防腐劑:

防腐劑可減緩食品腐敗進程,主要有山梨酸、苯甲酸等。

提醒:一些加工者為降低成本,使用非食品用工業原料,如福爾馬林在海鮮業被普遍使用,消費者可採用聞、看的方法鑒別,有刺鼻氣味的莫買。

4.著色劑:

著色劑包括合成色素和天然色素兩類,常用的有莧菜紅、胭脂紅、檸檬黃、日落黃等。

提醒:顏色過於濃艷的食品,可能濫用了著色劑或使用了非食用色素。

(稿源:星辰美食網綜合)

第二篇:新面试基本问题

基本问题:

1、 为什么应聘武汉地铁?

参考:A、相对来说地铁的工作转正后比较稳定,在家附近找份稳定的工作是不错的选择;

B、地铁在武汉这座城市应该是个很有潜力的行业,刚起步,发展平台较大我愿意和它一起成长。

2、谈谈你的优势和缺点?

参考:A、乐观、开朗、热情、乐于奉献、勇于坚持、具有较强的亲和力等。B、刚毕业经验还不足,今后不断学习,逐渐完善。或年轻做事容易急躁,慢慢改正。

3、假如被录取将如何工作?

参考: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来成长为服务明星甚至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以自身的亲身经历教导帮助新人,使武汉地铁优良的服务形象不断传承和提升。

4、对这份待遇期望值是多少?

参考:我的期望值是:转正前可按公司对试用期的规定的工资标准,转正后在3000元左右。

5、对转正你怎么看?

参考:通过努力工作,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正式员工,如果别人都转了而我没转只能证明自身在工作上存在问题,找出原因完善解决。

6、谈谈你对武汉地铁的了解和建议? 略。

7、家住什么地方?

参考:说出具体的地址,如: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金地格林小城1期2栋1门501室

8、对工作环境艰苦能否接受?

参考:可以接受,作为年轻人我认为应该经历各种环境的锻炼,迅速成长自己。

9、对待遇相对不高能否接受?

参考:可以接受,衡量一份工作的价值,最主要的不是待遇,而是看这份工作是否可以让自己有更好的施展的平台。

10、工资相对不高为什么会选择地铁这个行业?

参考:因为我热爱服务行业,地铁是城市的窗口,良好的服务更能展现武汉的城市魅力。

11、 如果遇到不懂或者突然发生的事情,你怎样处理?

参考:遇到不懂的事情虚心地、积极地向领导和老员工请教。遇到突发事件,首先是保持冷静,按照规章要求处理。无法处理的迅速寻求领导、同事以及有关安全保卫部门的帮助,确保地铁运行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保证绝大部分乘客的利益。

12、 面对不讲道理的乘客,你会如何处理?

参考:首先是保持微笑服务,耐心解释,按章办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还不能打动乘客,则想办法将乘客带到办公区请领导帮助共同解决,以避免在乘客区造成混乱,影响正常运营秩序。

13、对“新进员工两年内不结婚”这个问题怎么看待?新 参考:A、可以接受这个规定;B:先立业后成家。

14、你觉得到公司后你能做什么?新

参考:根据岗位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本职工作,为乘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打造地铁一流服务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15、如何看待地铁的“倒班制”? 新

参考:可以接受这个工作制度。因为地铁的运营时间决定了不可能有更好的工作制度代替它;或它可以更好的调节员工的合理休息以便更好的工作!

16、对前一份工作和领导如何评价(对有过工作经历的同学)?新

参考:前一份工作虽不太适合我,但为我的人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对我即将要参加的工作有着指导意义;和上次公司的领导在一起共事也让我学习到很多做人做事的方法,受益非浅。

第三篇:哲学基本问题讲稿

【1】

同学们,大家好。本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一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规律第一部分的内容。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部分

【2】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必须明确哲学探讨的基本问题是什么?

【3】

那我们人生活在设个世界上,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是在思考,其实只要你不断的发问,不断的思考,你就已经具备了一种哲学思维能力。我们思考什么,大多是对于这个世界的看法,这就是世界观。

从古至今,我们人类经历了神话世界观、宗教世界观和哲学世界观。

而哲学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我们想要树立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就必须学会哲学思考!

【4】

回到哲学的基本问题,从哲学上来看,世界万物无非就是两种现象,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我们人做的事归结起来也就是两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5】

就像恩格斯总结和概括课哲学发展史上的历史后得出的结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6】

哲学基本问题中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是分为两个方面的。 一个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思维和存在谁是世界的本源,谁决定谁这是划分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标准;

第二就是同一性的问题,我们能不能认识世界,我们能不能再世界的表象中反映现实?这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7】

说到这,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同义的名词。

哲学研究的就是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与之对应的物质与意识、存在于思维、客观与主观这两类现象。

希望同学们注意。

【8】

那回到哲学基本问题,刚才我们说第一个方面就是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源,何者是一性,何者是第二性的问题。不同的回答划分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

【9】

从唯心主义来看,认为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物质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物质是意识的产物。 唯心主义还分为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把个人的某种主观精神如感觉、经验、心灵、意识、观念、意志、潜意识、灵魂、精神等看作是意识世界上一切事物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与基础,而外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则是由这些主观精神所派生的,它是这些主观精神的显现。因此,在主观唯心主义者看来,主观的精神是本源的、第一性的,而外部世界的事物则是派生的、第二性的。注意的是主观唯心主义者的主观意识指的是自然界内在非物质的总和,不是简单指人类思维。 中国宋明时期的陆王学派的“心即理”、“吾心即是宇宙”、“心外无物”、“心外无理” 英国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观点,即是有代表性的、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

客观唯心主义,认为客观精神或理念世界是先于物质世界并独立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本体,而物质世界(或外部世界)则不过是这种客观精神或原则的外化或表现,前者是本原的、第一性的,后者是派生的、第二性的。 中国宋代程朱理学的“理”,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德国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即是这种作为世界本体的客观精神或原则。客观唯心主义的所谓客观精神或原则,实际上是把人的思维或一般概念加以绝对化的结果,它是通过抽象思维把它们升华或蒸馏为不仅脱离人头脑并且脱离或先于物质世界及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非实体。

【10】

那唯物主义则认为主张物质为第一性、精神为第二性,世界的本源是物质,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哲学里关于本体论的一种基本观点。在意识与物质之间,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客观世界独立于意识之外,主观能动性区别于其它生命意识。 唯物主义也有一个历史进程,他经历了从古代朴素的唯物主义,到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再到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过程。

朴素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发展的最初历史形态。它否认世界是神创造的,把世界的本原归根为某种或某几种具体的物质形态,例如:水,火,气,土等。试图从中找到具有无限多样性的自然现象的统一。如中国古代的五行说认为,水、火、木、金、土五种物质是世界的本原,荀子还提出了“形具而神生”的可贵命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范缜在说明神形关系时说:“神即形也,形即神也。是以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也。”

古希腊哲学家泰利斯认为,万物产生于水,并经过各种变化之后又复归于水,赫拉克利特则用“火”说明世界发展的辩证景象。

朴素唯物主义是依据直观经验和比较粗浅的自然知识所作的理论概括,缺乏一定的科学论证和严密的逻辑体系,带有一些猜测的成分,因此,它有直观性的特点。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在总结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它把物质归结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原子,认为原子是世界的本原,原子的属性就是物质的属性,因而具有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等局限性。

主要代表人物有17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者有培根、洛克;18世纪法国的拉美特利、狄德罗;19世纪德国的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近代唯物主义的集大成者)。

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总结了无产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自然科学的新成果,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恩格斯对物质做出了初步的概括: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20世纪初,列宁对物质做出了一个全面科学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她不依赖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这一定义把辩证唯物主义推向一个新阶段。

【11】

说完了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我们还看一下第二个方面,那就是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根据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问题,也就是思维能否反映存在,将哲学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两个基本观点。

【12】

我们先来看可知论。可知论是指世界是可以为人所认识的,世界上只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不存在不能认识的事物,世界统一于物质,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持该观点者多为唯物论者,其认为人可以凭借感觉器官及其延伸(科学仪器)完全认知世界,而至今尚未被认知的部分只是因为技术的不发达,人类自身局限性,世界也是不断变化的,可人完全认识世界是必然。例如荀子的“凡可知,人之性,可以知,物之理也。”

【13】

不可知论它与可知论相对,为一种哲学的认识论,除了感觉或现象之外,世界本身是无法认识的。它否认客观规律,排除社会实践的作用,可世界是客观统一的,未经实践即进行先验判断即自我否定。

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和德国哲学家康德。休谟断言人所知道的只是自己的感觉,至于在感觉之外是否还有客观事物存在,这是不可知的。康德虽然承认外部世界的存在,但是又认为刺激人们的感官而引起感觉的物自体的本来面貌是不可认识的;作为一切精神现象最完整的统一体的灵魂、作为一切物理现象最完整的统一体的世界和作为最高统一体的上帝,都不是认识的对象,而属于信仰的领域。

【14】

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以上就是本节课的所有内容,谢谢大家!

第四篇:对“人性”问题基本看法

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人性”问题基本看法有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对教育的价值取向有何影响?

如果要剖析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我以为应该先从他们各自的哲学开始研究。西方哲学是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来看待和分析世界的,就有一定的理性和缜密性。而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则是用阴阳的观点,体现了较为明显的感性认识方法。这些观点和方法,渗透了其各自文化体系的诸多方面。例如,西方画的写实和国画的写意,就是两种典型的体现了各自哲学本源的审美方法。

对于人性的基本观点的差异,实际上也可以在这个角度来分析异同的。西方人性基本观点是一种蓝色的海洋风格,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科学性。它使得西方教育价值取向更趋于实用性, 就是所谓的实用主义教育观点。这种观点造就的教育体系,更注重于知识的实用性,总体上受教育者在思想和接受程度上造成太大的压力。受教育者对于科学的探求欲望是随着年龄和学识的增加而递增的。其结果便是诺贝尔奖的频频入囊。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植根于黄土与黄河的文化。对人性的观点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就造成了在教育价值取向的中表现了一定的武断性。言而深之,造就了揠苗助长的教育体系。也使得受教育者在其年龄与学识增加的同时,不断增加对知识的怨恶。举个例子来看,我们的三角函数及其繁复的公式,在高中阶段已经让每个学生烂熟于心了。但其实际的应用意义却被教育者无暇顾及了。我们的教育价值取向是一种范范的、功利性的,而非科学性的。 国人其实早就发现了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还是在抱定这样一种价值取向。高考对社会的震动力,远远大于某人在自然科学方面的杰出贡献。所以,中国的文艺界首富所拥有的财富和知名度,远远高于了袁隆平!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教育价值取向的一种悲哀!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我们不能,真的不能再把教育方式转变只停留在口号上,必须落实到每一堂课,每一页书,每一次作业上来。

中国已经经历了历史性的巨变,再想向更高目标腾飞,必须要把对功利的崇拜转变到对科学的热爱上来。让中国的下一代真正做到轻装上阵,他们的腾飞才是中国的腾飞!科学的腾飞,才是中国的腾飞!

第五篇: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

一、“古典争议”的基本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是两千多年来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件名案,至今仍争论不休,无法解决。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乃法理学上的好望角,法学的航海家如要克服那危险,可能遭遇全船沉没。所有的规范法理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在次问题上形成的流派,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大理论领域: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

1、“古典争议”的表达方式:

一般表达方式: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有无必然关联? 具体表达方式:实证法与自然法有无必然关联? 具体表达方式:存在的法与当为的法有无必然关联? 哲学上的表达方式:实然与应然是否截然二分?

哲学上的表达方式:事实与价值是否截然二分?【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必须二分。休谟展开如下推理:首先、人类理性(或研究)的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属于第一类的,只需要依赖直觉的确定性而非既存的任何事物就可获得。第二类知识的获得并非由先验的推论得到,完全是根据经验连结在一起的。因此,我们的理性如果不借助经验,那么他从真正存在的和实际的事情中也不能推得什么结论。其次、休谟讨论了理性的作用。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对真或伪的判断的关键在于对观念关系是否符合,或者对实际存在的事情或事实是否符合。因此,凡不具有这中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既不能称为“真”,也不能称为“伪”,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因此,由于情感、意志等都无法用“真”或“伪”进行评价,它们就丧失了成为理性之研究对象的资格。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休谟在讨论道德命题时,发现他所遇到的不再是事实命题中通常所采用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这些命题是以“应该”或“不应该”联系起来。因此,既然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示的是新的关系,就无法适用于由“是”或“不是”进行连结的领域。】

2、一元论的立场:

A、思想来源: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与正义是分不开的:“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乌尔比安)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因此正义先于法的诞生。柏拉图在他的《国家》一书中这样定义“正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这个观点由柏拉图提出,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发展,并逐步渗入到罗马法之中,从而成为法律思想和国家思想的基本组成部分。【“正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美德出现的,它要求每个人都要按照道德的善和要求,诚实可信地扮演社会角色并完成其社会任务。在德国的法理学中,“正义”的习惯涵义可以被理解为“正确”、“真实”、“公正”。】 B、具体观点:

正义与法律是可以合一的,正义具有规则的属性。正义是赋予每个人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遵循客观正义的人具有主观的公正性。所谓“客观正义”,即是从客观从客观上体现正义。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真正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制度必须也能够从客观上体现正义。客观正义等于公正的法律规范。自从奥古斯丁和亚里士多德以来,法律传统就认为,这种正义是所有合法统治的基础。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是国家法律,特别是制定法的检验标准。符合为法,不符合为恶法。】

C、在十九世纪初以前,正义问题被当作法学的根本问题。法学之所以是正义之科学的意义正在于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关心实证法,只是它相信必须将实证法与自然法密切结合起来。

D、法的效力中包含着社会成员的主观性:

第一、通过“沟通理性”使主体的观念(内在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进入实证法律。【

1、“沟通理性”是一种以语言媒介为基础的概念,而语言是一种规则导向的行动,这使得内含于语言中的理念亦获得了一种行动上的意义。社会参与者为协调彼此之间不同的行动,必然要相互要求遵守语言行动之规则。此等要求又会导致一种建立并维系某种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并且在此一社会秩序中透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将原本存在于语言中、如今开展于社会秩序中的事实性与效力的紧张关系加以稳定化。

2、“沟通理性”既不归属于个别的行为者,也不归属于国家社会的集体主体,是语言媒介形成了互动的网络及生活世界,使“沟通理性”成为可能。此等理性建立了达成性与限制性的集体的集合。生活世界构成了沟通者相互信赖的能源。

3、“沟通理性”不是行动规范的来源,即“沟通理性”不直接给予规范的内容,而是因为沟通者使用了语言为媒介,内含于语言结构中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沟通理性”的理念化作用加以发现。可见,“沟通理性”的核心概念是“言说原则”。 “言说原则”的意义是:将法律与道德连结起来。这也是涉及“他律”与“自律”的关系问题。言说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的政治自主性。社会成员的政治自主性是道德自主性的基础。同时政治自主性经由民主原则产生立法者,从而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这样的法律通过言说原则获得了正当性之效力,因此,“正当性”包含了法律(实证的)与道德自主性的混合内涵。】

第二、良知进入实证法律。【人不仅存在于关系状态中,人也是有理性、有情感的个体自然存在物。在法律确定的关系状态中,人要受到“他律”。但人的理性也使人成为“自律”的主体。基此,纯粹之“他律”的规范并不存在,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必须涉及到法成员之良知,因为规范之义务以及规范义务的作用都必须涉及到法成员主观上的接受。因此,良知构成个人最高且最后拘束力的来源。】

(3)、二元论的立场:

A、十九世纪初以后,法学公开宣称自己无法将正义问题纳入它所探讨的范围中来,法律实证主义使自己限于实证法的理论及其解释,保持“正义的”(自然法)和“合法的”(实证法)之间的区别和对比。这种立场认为法律是对社会事实的一种描述,它不包含对社会事实的价值评判。因此,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与道德无必然关联。 B、二元论的特点是找出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区别:

第一、在效力上的二元化:自然法依靠“自然秩序”的假设而运行,这个“自然秩序”中通行的规则效力来源于“自然”,因而也就是善的、正确的、正义的规则,它是不证自明的。【作为一种“自然秩序”,自然不能由人所创造,而且根据自然法本身的假设,它也是不能由人的行为来创造的。从本质上说,自然秩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然状态的秩序。】 实证法规则是因为它们必须由一个特定的人类权威所“人为地”制定才有效力。由于此一来源的特性,决定了实证法不具有不证自明的特性。实证法规则的内容缺乏自然法由于其来源而独有的那种内在的“必然性”。实证法规则并不规定社会关系的最终决定,允许这些社会关系由另一实证法规则加以改变的可能性,或者由同一规则以后另行决定。在此际,人们不需要推定,在这种形态下被调整行为的社会成员由于这些规则是否已获得了关于正当性和正义的信念。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实证法本身的正当性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实证法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秩序,所以实证法的存在与运行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可实施强制行为的专门机构,并显示出从一种强制秩序进化为一种组织的内在倾向。这种强制秩序,尤其当它成为一种组织时,就等于国家。】

第二、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并存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实证法与自然法在效力的最终理由方面被认为是不同的两个体系,所以,它们的关系也就不能在两个不同的、同时有效力的体系中加以讨论。规范体系(等级结构组成)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一个人推定自然法秩序的效力,他就不能同时推定存在一个具有同一效力范围的、同时有效力的实证法秩序(即在同一效力范围内存在两个不同的法秩序)。在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实证法秩序是最高的,并且不是派生的。因而也就不是引用上位阶规范作为自己的根据,所以自然法的效力是不能被承认的。

同样地,自然法秩序,就其必须符合纯粹观念而言,就不能有实证法效力的余地。自然法与实证法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的并存,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如果实证法规范与自然法规范相矛盾,那么前者就一定是非正义的。

第三、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委托关系”的不可能性:“委托关系”使实证法接受自然法的理念,即实证法包含自然法。“委托”意味着一个体系必须与另一个体系合在一起,结果是一个体系的特性必然要改变、最终除去另一个体系的特性。

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法秩序,如果不违背其本身效力的基本原则,实际就不能使自己瓦解于实证法秩序,就不能作这种委托。对于实证法来说,实证法由自然法所委托,就是自然法接受实证法代替自己。结果,自然法就剩下一个委托规范(委托实证法规范),这样一种变质了的自然法,除了使实证法合法以外,就无什么功能了。在理论上了解这一点,是理解历史上的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的切入点之一。

二、 “古典争议”的最新成果;

(1)、国内外“古典争议”的研究现状:【背景知识:哈特于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一书后,英美法理学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景象。哈特继承19世纪实证法学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传统,为古典法律实证主义注入新的思维和生命力,因而奠立了他在当代英美法律实证主义阵营中的领航者地位。与此同时,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也从欧洲扩展到美国。早在《法律的概念》出版前,哈特就与美国的富勒有过一场精彩的学术辩论,二人的争辩议题就是“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有无必然关联”的古典争议。哈特站在明确区分“存在的法律”与“当为的法律”的立场上,坚持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壁垒分明,法律的存在与对法律的道德评价,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是事实描述的问题,后者是规范判断问题。富勒认为,法律是人类规范意思的产物,其存在必定反映某种内在道德价值。换言之,法律与道德、存在与当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富勒主张实证法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可经由8项合法性原则来辨识有效法律规范。自哈特之后,许多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述相继出现,其中尤以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和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蔚为两大主流思想。富勒之后,也继续发展出不少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德沃金。德沃金与哈特的争论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第二场著名论战,其要点是: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德沃金认为,法律的本质不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社会规则并未穷尽所有义务规则,还有所谓规范规则同样可以产生当为义务。德沃金还认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所谓的“承认规则可以辨识包括法律原则在内的有效法律规范。】

在上世纪后半期,自然法论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有过两次理论上的交锋,一次是富勒与哈特的理论交锋,一次是德沃金与哈特的理论交锋。结果,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由两派对垒到三派鼎立:自然法、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亦称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亦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也就是说,法律实证主义分解为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和刚性法律实证主义。

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承认规则”有时可以安置道德原则,作为鉴别有效法律规范的实质标准。不过,并不因此违背“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无必然关联”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的存在是纯粹的社会事实;有效法律的认定,必须完全诉诸社会来源的事实判准,毫不涉及任何道德和政治考量。

(2)、“古典争议”的最新成果:戚渊:“论法律概念的科学探讨方式”;“论法律概念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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