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通用5篇)
篇1: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2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十二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临沂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临教安字[2009]1号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临教基字[2007]30号
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接送学生校车管理,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接送学生车辆要定点停放,安排专人管理,维持学生上下车秩序。幼儿园和小学学生乘坐校车要有教师陪同,陪同教师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维护好车内秩序,上下车要认真检查,清点人数,确保不出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2006‟244号)学校或家长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车况和驾驶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严防租用无证无照的社会车辆。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要求学生不要乘坐无运营资质、不安全的车辆,确保安全。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教明电„2006‟4号)、《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鲁教明电„2006‟5号)要求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集中开展非法办园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的通知》(沭政办发[2006]120号)文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镇的学前教育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特别是创建“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工作开展以来,全镇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办园水平和幼儿保育、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目前全镇经镇政府登记注册、县教育部门备案的幼儿园已达13所,其中民办幼儿园9所。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全镇仍有几处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存在,这些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普遍规模较小,设施简陋,办园条件差,多数存在安全隐患;教学上存在明显的“小学化”倾向,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严重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入园、规模适当、提高质量”的原则,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和幼儿园设置标准登记注册幼儿园,防止重复建设,低标准建设;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及时检
查清理未经审批或存在问题的幼儿园。
严格落实幼儿园“就近入园”政策。镇政府和镇教委要加强对幼儿园入园情况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实行幼儿园入园工作责任制,入园学龄幼儿一律不得跨区域入园。取得合法
手续的民办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证书发放、教育教学指导、各种常规管理以及在本区域内幼儿入一年级政策上与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和歧视,不得违规收取有关费用。要切实加强对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严禁各类幼儿园使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或未张贴省统一颁发的“学生专用车”统一标识的车辆接送入园幼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经曹庄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篇2: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全镇学前教育的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6〕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集中开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清理整治非法办园活动。现结合我镇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方案。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临教基字[2007]30号
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儿童无人看护不得远离校园,上放学时要落实交接制度,不得让学生单独离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篇3:车辆接送中的幼儿安全管理
一、安排接送秩序册,确保接送顺畅、有序
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接送班次、路线、名单;安排接送教师、车长;召开安全接送工作会议。车长布置本车辆接送任务,明确各教师接送职责,安排本车辆幼儿座位、上下车秩序,初步形成车辆接送秩序册。安全领导小组再根据各车辆的接送秩序册进行适当协调,形成车辆接送幼儿安全管理秩序总册。
二、提出细化要求,确保接送环节安全
1、上车安全管理。幼儿上车有陆续上车和集体组织上车之分,又有车先到站和幼儿先到站之分。不同的上车方式,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2、乘车安全管理。车内幼儿按站点集中就座,接送教师站于车厢走道,引导本站点幼儿文明乘车。文明乘车要求除了在车厢内的引导,少不了车厢外的教育。有的班开展文明乘车系列活动,有的结合情境模拟游戏。
3、下车安全管理。待车辆到站停稳后,两名教师先下车,站于车门两旁,车内教师引导幼儿按小班、中班、大班顺序依次下车。家长从教师手中接过孩子,与教师告别后离站。当教师有事要与某个家长交流时。先说“麻烦您等我一下”,待该站点全部幼儿下完车,并均由家长接到手后再与该家长进行交流。如幼儿暂无人接,孩子站在教师身旁等候,站点上的幼儿全部离站后教师方能离开。车到幼儿园。幼儿下车后由教师带入班中,如非本班教师,要与班中教师进行交接。
三、启动评价机制、确保接送品质
篇4: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消除校车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我园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责任到人,对学生乘车进行全面教育,对司机、跟车安全员、站点安全员定期进行培训,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接送车现状
我园共有接送车2辆。司机2名,驾照分别为a1、a2,身体、年龄等符合要求。跟车安全员3名。乘车学生167人。分别来自25个自然村。共设35个站点,每个站点设一名站点安全员。一辆校车接送3趟,一辆校车接送4趟。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车辆管理制度
1、加强车辆的监管:严格落实日常检修制度。坚持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以保证车辆车况正常,符合安全规定。
2、加强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从身体、年龄、驾驶技术、思想品德方面全面考核,并员驾驶。
3、保障接送车工作秩序:学校与乘车学生家长、司机、跟车安全员、站点安全员分别签订了责任状和协议,落实了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接送车的秩序。
4、进一步落实了安全措施:制定了校车管理制度,建立台账,规范使用一车一档。校车管理日志、教师接车日志、驾驶员行车日志等。做到了家长与站点、站点与校车、校车与学校的无缝交接。
(二)、开展安全教育:
1、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司机、跟车安全员、站点安全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坚持定期每月一次,如果特殊情况随机不定期召开。
2、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做到排队候车,按顺序上下车,对号入座,文明乘车。
(三)、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遇雪、雾等恶劣天气,学校可采取停运。
三、存在问题:
1、乘车学生多,车辆少,车辆跑的趟数多,显得时间紧。
2、乡间道路狭窄。
富平县小惠镇红太阳幼儿园
篇5:曹庄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梅河口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
梅河口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校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运送5名以上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专用车辆。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四条 校车安全由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各部门工作,实行校车通行证管理,并制定校车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第五条 建立校车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校车办理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须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加盖公章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范围;
(三)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校车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四)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通、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校车;
(六)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校车标识、标牌核发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定期对学校师生普遍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掌握“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校车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一车一警”制度,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市区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第八条 交通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农村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二)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三)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
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校车灭火器材的配备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校车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将校园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形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车主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部门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校车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学校自备、学校法人自有、长期租用或社会力量购置。审核确认后,向公安部门填报《校车标识申领表》,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公安部门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章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按《校车标识申领表》核发《校车通行证》及校车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对原有校车,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予以换发车辆行驶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定员参加司乘人员和乘车学生保险;
(三)校车必须配备必要安全器材;
(四)专用校车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在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不得有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行为;(四)不得有在近1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
(五)驾驶大型校车的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两年以上驾龄,驾驶中、小型校车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三年以上驾龄;
(六)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第十六条 校车必须配有乘务人员。
第十七条 《校车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第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通行证》,取消
校车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学生运送、营运性车辆从事学生运送的,必须按行业有关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教育行政部门、交警大队对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乘坐自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学校与校车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包保协议,上述各项协议需经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必须对校车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通行证》从事运载学生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局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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