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关键词: 应急

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选6篇)

篇1: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隶属关系管理为主、属地配合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区政府和煤矿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5)快速反应,协同对应。加强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定救护协议,矿井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抢险,矿山救护队应在接到请求后迅速出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煤矿安全规程》、《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3]103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07]96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单位应急工作:

(1)煤矿一般事故;

(2)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组织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具体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由区长或分管煤炭工业的副区长、区煤炭局、区安监局、矿山救护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大医院等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2.1.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煤炭工业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中泰煤业集团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区煤炭局、区安监局、矿山救护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市中区煤矿应急办公室和11个工作组;市中区煤矿应急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较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急需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2.1.2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煤炭局局长、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以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2.1.3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煤炭局副局长、中泰煤业集团总经理、事故煤矿企业有关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和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电力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单位通讯录见附表2)2.1.4群众工作组

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事故煤矿企业有关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2.1.5综合接待组

组长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和事故煤矿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事故调查等有关人员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2.1.6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公安局分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1.7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局副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以及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抢险救灾医疗和防疫单位通讯录见附表3)2.1.8通讯保障组

组长由区广电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广电局副局长以及事故煤矿的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煤矿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畅通。2.1.9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煤炭局分管煤炭的副局长、专家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区有关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2.1.10事故调查组

组长、副组长按照煤矿安全监察事故分级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担任,成员由区煤炭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2.1.11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区煤炭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区总工会主席、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劳动保障局局长、有关保险公司经理以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2.1.12专家组

建立煤矿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聘请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抢险救援效率(专家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4)。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市中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1)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建立全区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较大事故隐患、较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同时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2)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同时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3)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重大危险源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4)全区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防、监控、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安装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健全完善“三条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加强瓦斯等有害气体的防治和综合防尘工作;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响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一般(Ⅳ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扩大,并有可能发展为较大事故时,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并通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做好应急准备。

四、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区政府、区煤炭局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4.1.1 报告时间

煤矿发生事故时,一旦发现矿工被困井下遇险,要立即上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4.1.2 报告程序

(1)煤矿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煤炭局、市煤炭局和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煤炭局、市煤炭局和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报告。

(2)区煤炭局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市煤炭局,同时报告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报告区政府,通知公安机关、社会劳动保障局、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3)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区煤炭局负责报告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区政府值班电话:3083025、3393527,区政府夜间值班电话:3381234 ;区煤炭局调度值班电话:3678116;区安监局值班电话:3314889;市煤炭局调度值班电话:3392842,市煤炭局夜间值班电话:8636000;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8689898 ;区域矿山救护队:枣庄0632-4073200、济宁0537-5381497 4.1.3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2.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煤矿事故灾难时,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煤矿企业立即启动《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步骤要求迅速进行抢险救灾。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3)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应急救援专家组、救援基地、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1)煤矿一般事故(Ⅳ级)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市中区政府为主、属地政府配合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煤矿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煤矿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煤矿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煤矿一般事故(Ⅳ级)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煤矿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

根据我区煤矿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和顶板事故。

矿井发生事故时,应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同时,封锁井口,严格控制入井人员,并通知考勤部门、矿灯房、井口房上报当班入井人员数,确定下井人员数量和姓名。事故矿井必须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将事故区域最新图纸(生产用图)、资料和事故抢险示意图准备齐全,在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上墙张挂。同时,根据灾害类型准备好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防尘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等有关图纸和相关资料。4.6.1 水害事故

(1)发生水害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地质或防治水专家组分析确定出水水源、出水量及补给动水量,根据出水量和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的技术措施;(2)根据井下实际开拓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形成生存气室或其他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存在以上生存条件的可能,应首先制定井下重点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施工通风补给钻孔营救方案,并安排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井下和地面有关钻孔施工的准确定位。

(3)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险。

(4)井下救灾时,要加强通风,防止其他气体积聚和熏人事故发生。4.6.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一通三防”专家组分析确定爆炸可能波及的范围及爆炸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险营救方案。

(2)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全力以赴组织抢险。

(3)组织足够力量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防止二次爆炸。

(4)处理冒落区,清理堵塞物,尽快恢复通风,迅速排除有毒有害气体。4.6.3火灾事故

(1)撤出火灾区内和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而受到威胁的人员;

(2)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措施,防止烟雾向遇险人员集中的地方蔓延;

(3)切断火区内的电源,防止在处理事故中抢险人员触电和引起瓦斯爆炸;

(4)设专人检查瓦斯和风流变化,并控制煤尘飞扬;

(5)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源直接灭火,若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法灭火,封闭火区。

(6)时刻注意顶板的变化,防止因燃烧造成顶板垮落伤人和造成风流量的变化。4.6.4顶板事故

(1)向在事故区附近工作职工了解发生事故的原因、冒顶区域的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情况等。

(2)实地察看冒顶区周围通风、支架、顶板情况,以及能用作处理冒顶的材料、数量、品种和堆放位置。由专家制定具体抢险措施。

(3)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抢救人员安全时,救护队应全部担负起抢救人员和恢复通风的任务。

(4)如冒顶区通风不良时,应利用通风机通过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冒顶区压风,若时间较长时,要采取措施输入饮料、食物,便于遇险人员坚持较长时间。

(5)对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送到安全地带进行救护。

4.7 信息发布(1)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8.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4.8.3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后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煤矿企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5.2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煤矿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5.4重建和恢复

区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分析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问题,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煤矿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煤矿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应急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应急指挥系统迅速有效。所有煤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 中泰煤业集团、各煤矿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 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区各煤矿抢险救灾物质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和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

6.4 应急队伍保障

与矿井具有救护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单位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设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6.9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9.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6.9.2 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办公室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煤矿发生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七、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3 人死亡,或造成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中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增强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煤矿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九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开采中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鞍山煤矿,位于源口村上肖,年生产能力4万吨,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难度日益加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狠抓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同时做好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存在主要危险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瓦斯、煤尘爆炸、顶板事故、爆破管理、透水、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机械运输、高空物体打击、中毒和窒息。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

1、乡政府成立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安监所、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卫生院、交警中队、劳动保障所、民政办、财政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供电所、工会等单位领导组成,单位同志为应急梯队。

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办,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3、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救护队伍负责人等组成12个工作小组。

(二)相关机构、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

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综合接待组:由乡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煤矿企业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事故调查及工作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7)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院长任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协调医院对受伤人员及时救助治疗和防疫工作。

(8)信息发布组:由乡宣传干事任组长,电视台长、工会干事任副组长,主要对事故抢险信息发布工作,收集、跟踪、组织境内舆论引导,稳定社会秩序。

(9)通讯保障组:由电信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保障事故煤矿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10)事故调查组:乡纪委书记任组长、安监所所长、工会主席、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任副组长,主要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和控制事故煤矿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详实情况等。

(11)善后处理组:由乡长任组长,民政所所长、司法所长、劳动保障所所长任副组长,负责对事故后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整改,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灾后抚恤,生活救助,家属安抚等。

(12)专家组:由乡科技副乡长任组长,负责煤矿辅助救护队长及聘请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测设施和报警功能,提高监测能力;负责调查、掌握全乡煤矿安全状况,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做好安全信息和风险分析工作。

全乡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按国家要求安装完善井下“三条线”的建设,保证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二)预警行动

当接到可能导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方案,各工作组要采取相应行动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次生事故发生。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信息报告及处置

各煤矿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煤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乡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按《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报告时间

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二)发生四级事故时,乡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四级以上报上一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三)应急结束确定程序。首先,有事故发生煤矿详细核实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有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暂时无法解救时,应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煤矿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受损的农作物进行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受伤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

1、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安监局;

(4)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响应程序:(1)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需要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矿山救护队赶赴现场增援的,经乡政府同意后,由乡政府领导通知其单位赶赴现场配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挥和协调

启动IV级以上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专家到达现场后,立即配合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和企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煤矿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安监所、派出所、国土、卫生、供电、交警中队、民政、劳动保障、宣传、工会等部门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小组: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煤矿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难。

2、抢险救援组:由煤矿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12、当地行政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或将伤员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交警中队、当地行政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煤矿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的畅通无阻,保障供电及通讯畅通。

6、根据抢险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若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乡政府办公室协调,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7、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继续出现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再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市上一级政府做出决定。

八、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保证安全。

九、应急结束

并书面报乡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十一、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有关行政村、安全小组通讯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煤矿一般事故能够随时取得联系。乡安监所设立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4631118。应急响应期间,乡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安全小组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电信局、移动分公司要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煤矿企业、各行政村和安监所应根据本企业、本地、本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特点,建立辅助救护队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煤矿企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为基础,以专业队伍为重要力量。专兼职应急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煤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学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煤矿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安监小组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乡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监督检查

乡安监所对煤矿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乡安监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

附件:

XX乡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名 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桂 楗 副组长:王 凯

成 员:乡直有关站办所主要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矿企业负责人。

(一)通讯组 组 长:张鲜骏

成 员:王点玉 负责有关情况上传下达及有关联络工作。

(二)抢险救助组 组 长:陈林生

成 员:矿山救护队及煤矿辅助救护队,全体应急分队队员配合有关人员搞好伤员抢救工作。

(三)物资保障组 组 长:夏国锋

成 员:蔡孝荣、程文礼

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供应。

(四)群众工作组

成 员:廖庆东、蔡元元、邓泽焰

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和控制事故煤矿的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相关情况等。

(十)善后处理组 组 长:汤恒斌 成 员:许蒙蒙、罗虎勇

负责对事故后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整改,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灾后抚恤,生活救助,家属安抚等。

(十一)专家组 组 长:高远鹏

成 员:各煤矿辅助救护队长及聘请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 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抢险救援效率。

(十二)电力供应组 组 长:李平成 员:供电公司员工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篇5: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

号令),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金垭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镇长罗喜为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工作的副镇长杨现雪为副指挥长;镇应急办、镇财政所、派出所、镇国土站、镇总工会、镇卫生院、镇民政办、镇供电所为成员,负责全镇煤矿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刘尚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应急预案修订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七个组:

一是综合协调组。

镇政府联系煤矿工作的副镇长杨现雪为组长,镇政府应急指挥部、镇应急办为成员。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发布;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二是现场抢险救援组。

应急办主任刘尚平为组长,派出所、镇应急办、民兵应急分队、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三是后勤保障组。

镇财政所所长赵辉为组长,镇民政办、镇供电所、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四是医疗救护组。

镇卫生院院长潘昶东为组长,相关村卫生站为成员,负责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五是善后处理组。

分管镇民政副镇长李俊泽为组长,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总工会、事故发生地村支两委、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质按价付款或归还。

六是安全保障组。

镇派出所所长张斌为组长,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地的民兵为成员。负责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

二、预防和事故报告

(一)煤矿事故预防

镇应急办应加大对煤矿巡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排查隐患,整改隐患。

(二)事故报告

接到煤矿较大事故报告后,综合协调组应在事故发生

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生事故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以上情况掌握不全时,先报已知情况,其他情况可再行补报。

三、应急响应

接到煤矿较大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统一指挥有关成员和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一)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援大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协调有关成员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

6.维护治安秩序稳定;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出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上级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

四、后期处置

篇6:枣庄市市中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技术资料组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河东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安监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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