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共9篇)
篇1: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云景林纸有关氯碱产品生产简况
尊敬的各位领导:
热烈地欢迎各位领导在工作百忙中不辞辛劳亲临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同时,感谢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云景林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云景林纸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公司简介
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是利用亚行贷款建设的国内第一家林纸一体化企业。拥有10万吨/年纸浆厂一座和配套建设100万亩林基地。主要产品为“三针”牌硫酸盐漂白木浆。主要设备从芬兰、美国、加拿大引进,整体技术及装备达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低固形物连续蒸煮和无元素氯(ECF)漂白两项关键工艺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项目总投资19.7亿元,其中:纸浆厂16.2亿元、林基地3.5亿元。项目于1995年12月开工建设,1998年3月组织进行单机调试,1999年5月转入试生产,2002年5月29日通过国家正式验收转入正式生产。公司现有员工802人,各类专业人员占86%,平均年龄28岁。
二、司生产情况
1999年转入试生产后,公司在新的领导班子带领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面向市场、整顿管理、开拓创新、夯实基础,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员工的市场竞争意识、产品质量意识、操作水平等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管理步入正轨。通过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大内部考核力度,产品产量、质量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呈现出一年比一年好的发展态势,现已实现超产的新局面,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2001年生产纸浆46052吨;2002年生产纸浆66351吨。2003年以来,共生产纸浆65907吨。技改结束后,自9月份开机以来,日产量不断取得新纪录的好成绩,今年4月份日产量突破340吨,达到10万吨/年的水平。产品A级品率为99.6%。产品直接成本逐年大幅度下降,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环保已实现达标排放。产品“三针”牌纸浆在制作妇女、幼儿及其它卫生系列纸制品方面具有优于进口浆的独特优势,已打入国内各主要纸浆市场,并逐步开拓国际市场。在近几年国内纸浆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产销率和货款回收率平均保持在95%以上。公司现已成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2003年上缴税费4000 多万元,已成为当地纳税 大户。
公司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已被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列为“十五”期间首批重点扶持的企业。2002年徐荣凯省长莅临现场视察,指示要“做大做强”云景林纸。公司以此为契机,将按“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做强做大云景林纸。目前,10万吨/年木浆生产线完善工程已开始设备安装。
三、人员培训情况
为适应先进的制浆工艺技术,高度自动化的装备需要,在试生产之前,分批送至福建青州造纸厂、佳木斯造纸厂、岳阳3517厂、昆明电化厂、国外设备供应商厂家等进行操作技能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1998年思茅地区劳动局首次到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起重设备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培训考核,总人数达280多人,并于2003年8月进行了全面的取证换证工作; 22名焊工送昆明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培训考核取证。目前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均在有效期范围内。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1、氯碱车间生产情况(1)生产能力
我公司氯碱车间是根据当地丰富的盐矿资源和纸浆生产所需化工原料而规划建设的,由云南化工设计院设计,设备为国内配套,生产能力为:氢氧化钠5000T/年(留有发展到1万吨/年余地)、盐酸(31%)6000T/年、液氯3500T/年。车间设盐水工段、电解工段、氯氢工段、冷冻工段、盐酸工段、液氯工段、蒸发工段七个工段。(2)、基本生产工艺
卤水经过盐水处理装置精制成精盐水,精盐水在金属阳极电解槽中被直流电电解生成NaOH、CL2、H2,含NaOH的电解液送蒸发工段蒸发,除盐后制成30%液碱。电解生成的CL2、H2送氯氢工段,氯气经增压,干燥后送液氯工段液化成液氯。液化过程中产生的氯气尾气送盐酸工段,与氢气燃烧合成盐酸。氯碱生产的液碱供纸浆厂制浆车间蒸煮、漂白使用;生产的盐酸、液氯供CLO2工段生产漂剂使用。同时考虑盐酸和液氯满足生产用量外适当外销一部分。
2、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人员配置
我公司氯碱车间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51人,学历全部为中专以上,大部分人员所学专业为氯碱专业,在开机前分两批到昆明电化厂、云南化工厂培训21人。同时为了保证试生产顺利和安全运行,在开机时请昆明电化厂技术人员20人到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从1999年7月14日开机试生产以来,经过几年的生产锻炼,员工已能熟练地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工艺控制参数。
3、安全生产管理
(1)、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002年5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后,于12月份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生产正常稳定,质量控制指标也达到国家要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未发生设备事故和工伤事故。200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和县公安局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部位进行了严格整改,符合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并于2004年4月合法取得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①2003年8月份大修期间,向思茅技术服务检测中心申请对在用的205台压力容器(包括氯碱车间压力容器)全部进行内检,特别对氯碱车间液氯储槽的焊缝进行100%的无损检测,保证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的完好,为安全生产奠定不坚实的基础。
②、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后,根据市、县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以及自检自查情况,对化工厂氯碱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提出了整改要求,具体如下:
A、根据景谷县公安局对云景林纸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加大了对液氯和盐酸工段的巡视和检查。
B、根据4月27日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一行检查组的检查要求,对大小不一的木塞作了准备,用于液氯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理。
C、电解、氯氢和液氯工段的管道、阀门联接螺栓腐蚀严重,要求尽快申报采购耐腐蚀的螺栓,在停机时逐步更换,以便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D、近期思茅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到公司检查氯碱产品生产情况,要求贵厂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a进入液氯工段路口的安全警示牌,字迹已模糊不清,要求必须于5月18○日前整改完善; b建立健全三种产品(NaOH、HCL、CL2)生产台帐,有清晰完整的生产和○化验记录;氯碱产品生产检验的设备设施必须有清晰完好的状态标识;
c化工厂厂部人员、各专业组人员和所有氯碱车间职工必须加强学习公司○下发的《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知识》和《氯碱液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应急处理措施;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编制的《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应达到的生产条件。并将学习考核情况于6月10日前报生产部;
d加强现场安全清洁文明的生产管理和检查,保证生产现场文明整洁以及○通讯、监测和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
e 要求化工厂组织人员调查编制需在氯碱车间及周围安装液氯泄漏自动○探测报警装置的初步方案,并于是5月23日报生产部。
③、根据云景林纸公司《关于 “五.一”国际劳动节轮休事宜的通知》要求,于2004年4月30日由生产部、保卫部共同对公司生产区安全清洁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防火安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完好状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重点防火区域的防范措施是否得当。
2、设备、电气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种传动装置和机械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危险场所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电气设备和线路是否按电气安装规程执行,绝缘是否良好,电气开关有关防护罩是否完好;特种设备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3、现场清洁文明。工作场所和休息室环境是否整洁,设施是否完好等。共查出20多项安全隐患,并发文要求在一周内整改。④、根据思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要求,于2004年5月14日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备公司、保卫部、物业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厂等组成检查组对公司生产区安全清洁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重点为:特种和机电设备使用管理检查、劳动安全检查、安全文明清洁生产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检查等,共查出20多项不合格项目,并要求在一周内整改完毕。
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篇2: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提出申请,实现依法生产。
二、各单位要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力以赴、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整合本辖区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资源,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分期、分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采取有力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认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生产且在当前情况下难以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要求,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出
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继续从事生产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安全评价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以满足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需要。
篇3: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是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有关要求的最主要内容,是产品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设施、设备、人员、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的制定依据,因此标准是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基础和支撑。
1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引用标准的不适应性
2008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用的28项产品标准存在标龄长、技术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情况。3项标准为1987年制定,标龄达21年,14项标准标龄超过15年,标龄最短的是2003年制定的《HG/T 3349-2003各色酚醛磁漆》等10项标准。因此,这些产品标准严重脱离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产业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现状和需求。且上述28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在涂料产品没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企业为了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可以不受有关标准制约,制定适宜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因此,部分标准实际使用率很低。随着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并且按照涂料产品的28项产品标准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由推荐性转化为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不适应性便突显出来,给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HG/T2238-1991(2004)和HG/T 2237-1991(2004)等6项标准分别对F01-1酚醛清漆和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等6种涂料产品标准中的光泽项目只规定了高光漆品种的指标。而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对涂料的光泽选择性具有了多元化,而且光泽并非是该产品重要质量性能指标,只是个体视觉和审美选择。如果要求产品满足标准规定的光泽指标,那么大量的非高光漆产品将全部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不能生产,迫使有关产品撤离市场。如果实施许可证管理后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严重不符合涂料产品的实际情况的,也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规定。
另有执行HG/T 2593-1994的丙烯酸清漆,标龄已经14年,这期间由于丙烯酸树脂产品性能的不断改进,很多企业选用酸价较高的丙烯酸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丙烯酸清漆,相关产品酸价项目检测值难以满足标准HG/T 2593-1994的要求,而且该检测项目与涂料产品质量性能关联度甚微。因此,标准对于酸价项目的要求已不能适应丙烯酸清漆产品的实际需要。同时耐油性检验用RH-75号航空汽油市场没有流通,相关检验无法开展;硝基漆防潮剂执行标准为HG/T 3383-2003,标准对“挥发性”项目的要求已不适应产品配方的调整。富锌底漆产品执行标准为HG/T 3668-2000,该标准检验项目中耐候性(天然曝晒),其检验周期长达6个多月,如此长的周期无法满足许可证审查的要求。
2 生产许可推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标准化工作
为了解决上述部分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缰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为涂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申请、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涂料分部积极与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委员会沟通报告,并配合标委会对涂料产品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标委会针对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于2008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10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并建议将原细则引用的行业标准修订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标准。2009年正式启动并完成了该批标准制定工作,国家标准委于2010年9月26日批准发布了该批标准,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表1)。涂料产品标准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其生产许可证实施也将更加有效。目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在根据标准的调整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因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满足产品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充分兼顾了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需求,较好地解决了原标准存在的一些影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实施的问题,为涂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10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性能指标的确定应与产品质量关系密切,性能指标要求应增强其通用性,提高标准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基础性作用和适用性。
3 新发布涂料产品10项国家标准的主要特点
3.1 产品部分技术指标规定更为合理,更能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
涂料产品在2008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时,存在诸如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僵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生产许可证工作启动时,为了不影响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产品实施细则对部分标准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取消“光泽”、“酸价”项目检验等。
此次标准修订,对有关标准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彻底解决,使修订后的标准更适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广。具体内容详见表2。
3.2 增加通用性,拓展适用范围
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一般都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制定一项标准,技术指标的针对性强,因此,每项标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通用性也很差。本次对原化工行业标准修订,基本思想是按产品所含主要成膜物质种类制定通用标准,拓展了标准适用的产品范围,使得更多的涂料产品具有可以依照的国家标准,为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奠定更为广泛的标准基础。新旧标准产品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见表3。
3.3 适用范围描述更加通俗科学,产品界定更加便于掌握
由于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只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所以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专业性很强,一般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并予以明确界定,给有关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受理人员和监管人员难以掌握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品种,无法做到准确受理有效监管。为此,此次标准修订,审查分部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方面力求通俗易懂科学规范。具体情况见表4。
4 合理划定标准适用范围,为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和3C认证奠定科学管理基础
为了避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和生产许可重复管理,本次标准修订将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表面用产品标准与其他用途产品标准进行了合理划分。目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与生产许可管理可能交叉的产品主要有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两大类。为了避免重复发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直未将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列入。此次标准制定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明确界定,GB/T 25271-2010硝基涂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工厂化涂装)用木器制品表面的保护与装饰(见表2)。由于醇酸涂料在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上的应用越来越少,故申报制定该批国家标准时,也针对醇酸树脂涂料,制定了新标准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该标准整合修订了4项化工行业标准,他们是HG/T 2009-1991《C06-1铁红醇酸底漆》、HG/T 2453-1993《醇酸清漆》、HG/T 2455-1993《各色醇酸调合漆》、HG/T 2576-1994《各色醇酸磁漆》,为醇酸涂料列入发证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注:HG/T 3668-2009富锌底漆2009年发布,修订时根据许可证管理发现的问题取消了“耐候性”项目。
目前,针对室内装饰装修用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发布了专用标准GB/T 23995-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和GB/T23998-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3C认证产品可执行这两项。非3C认证的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经具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件,可考虑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标准分别为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和GB/T25271-2010硝基涂料两项标准。
除了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10项标准外,针对HG/T 3668-2000富锌底漆对产品耐候性(天然曝晒)型式检验要求的不适宜问题,2009年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耐候性”型式检验项目。近两年,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在陆续对其他许可证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表5),并根据许可证管理需要对部分要求做了必要的调整。
篇4: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关键词: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随着危险化学品行业各类事故的频频发生,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5 号文、8号令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危险识别与控制,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工作、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资料收集、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过程管理等几部分内容,其中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现场安全检查首先关系着安全隐患是否被准确全面地辨识,其次还关系着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之,现场安全检查在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现场安全检查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储存装置的设计、装置工艺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现场安全检查适用于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包括初步检查、正式检查和落实复查等,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依据,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检查记录、数据等为依据,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消除和减弱的对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议。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如上图所示:
3现场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虽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安全评价的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评价中的现场安全检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
(1)规范引用不合适或引用废止规范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制度及标准、规范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现场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注意根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情况,选用相应的法规、标准,致使选错标准、规范,这样就达不到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文,一些评价机构不严格按照强制条文检查,或是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强制性的采用推荐性条文规范,没有考虑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一些机构的规范标准更新不及时,引用废止规范,致使现场检查不准备。
(2)忽视主导风向的影响
在进行现场时,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忽略风向在危险、危害性方面影响的程度,如企业的选址方面忽略使用或产生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企业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在整改意见中提出进行位置的调整。
(3)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控制措施的检查
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会关注电气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风设施以及消防设施,但是可能会忽视工艺过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温度压力报警联锁、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双电源供电等。
(4)只注重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忽视其有效性。
现场安全检查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检查系统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实际的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时,评价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系统是否设置安全设施,忽视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做出错误的安全评价结论。如在一个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评价人员只注重是否设置通风设施,但是却忽略其通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5)忽视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
现场安全检查一般在评价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没有兼顾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如:对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动力系统不属于改造的范围,但是动力系统的变化会导致所评价系统的变化,现场安全检查忽视动力系统的现实状况,从而影响安全评价的结论。
(6)检查重点不明确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以及特种设备等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检查过程中的主次关系。
(7)现场检查过程中缺乏检测手段
检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的运行状况,特别是特种设备等的运营状况,只依赖其他法定单位提供的测量、检测、检验资料,现场检查本身缺乏检测手段,只是单纯的靠人的肉眼去观察,这会导致不真实的检测数据从而影响评价结论。
(8)检查过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现象
有的评价机构忙于接评价项目,不重视评价报告的质量,有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刻意回避,有的甚至为满足报告中不出现否决项而对问题项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轻的做法。
(9)现场检查前准备不充分,缺乏与企业的沟通
现场检查前应与企业沟通,初步熟悉现场、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以确定安全检查重点、编制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依据等。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涉及的化学品品种众多,更应该加强现场检查前的沟通。但是一些评价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前对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与企业的沟通,致使安全检查不全面,重点不突出,失去了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
(10)整改复查落实不认真,甚至存在未去现场复查的现象
一些评价机构对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复查时,存在不认真予以落实,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对待,甚至有些机构未去现场却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结论,这是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
(11)现场检查人员专业配备不齐
有些机构在现场安全检查时只派一个人参加现场检查,且检查人员现场经验缺乏,缺乏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造成现场检查不到位,评价深度不够,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评价服务。
4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是安全评价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现场安全检查关系到安全评价是否能真正改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状况,因此为了做好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重视现场安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对待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等,明确现场检查的依据。
(2)编制现场勘察单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安全评价工作之前,应设计一套合适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单、单元划分表和安全检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划分企业的作业活动,保证安全隐患识别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检查表内容要完整
现场安全检查前应认真编写现场安全检查表,且编制检查表要有不同专业人员参加,安全检查表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其中,现场安全检查应关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内部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控制参数、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借口。
(4)现场安全检查不仅要关注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也要关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质
评价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现场检查的经验。
(6)明确检查重点
针对各个企业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确检查重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尤其重点检查关键设备和安全连锁装置;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输、操作时的危险、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有害因素。一些危险和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艺,更应该关注其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处理措施,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相关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明确指出“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也指出“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辨识危险,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识出危险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以这是进行现场复查的意义就十分重大,且应该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8)借助外界专业技术力量,完成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涉及很多专业,而评价机构也不可能各个专业都配备齐全,所以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如果自身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而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
5结束语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水平最终体现着安全评价的质量,由于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现场安全检查经常会牵扯到生产工艺复杂,化学品品种繁多、专业性强,现场状况良莠不齐等问题,但只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出发,以系统安全的观点进行现场检查,就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从而达到安全评价现场检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S].
[3]《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S].
篇5: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可以按照现有规定的申请程序同时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用现状评价报告替代。
二、对在建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以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视项目不同建设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在项目建成之前及时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的申领手续。
三、凡本文件下发之后的新、改、扩建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回收利用 许可 函
篇6: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市安监〔2005〕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间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由此可见,“中间产品”是参与下一生产过程化学反应的原料。企业生产自产自用属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应视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二、关于液氯使用中“气化器”的安装问题
原省石化厅和劳动厅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液化气体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液氯的应设置气化器和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在没有实行新的液氯使用制度之前,液氯使用企业应按《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保证安全生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而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企业法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身份资格。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根据我局与其他十个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16号)以及我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7: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公布日期:2007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9日】 【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 【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二
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
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 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9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10 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1 2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数量 备 注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证书
篇8: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 0371-68091980联系人: 王海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局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分理到相关处室审批。
3、根据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
4、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申请人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或电话(0371-68091980)查询审批结果。申请人接到我局通知后,凭规定手续到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审批决定或许可证件。
4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受理该事项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篇9:关于复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汇报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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