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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投资行为的监管,与此同时,原有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资金投资意义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保险资金投资意义分析论文 篇1:
关于保险资金进行另类投资的几点建议
基于保险的行业特点,保险资金投资以收益稳定、运作稳健为主要遵循原则。随着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政策的逐步放开,另类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面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一、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内涵
另类投资属于非标准化的投资,一般来讲没有公开的交易市场,缺少流动性,投资定价多是投资双方基于谈判而定,这里体现出了流动性溢价,即流动性低的资产其预期收益高,因此相对于传统投资而言另类投资往往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文所说的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是特指保监会批准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的工具和产品,即除了股票、基金、债券等可进行证券化之外的其它新兴的投资工具和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工具和产品主要有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具体包括股权类和债权类投资计划等。
二、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制度环境
保险资金由于其行业和资金属性,一直以来以追求稳定收益为基本目标,2009年以前投资形式通常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和标准化金融资产投资为主。2009年2月,新《保险法》颁布,同时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相关政策,对于保险资金的监管开始逐步放开。2010年8月,颁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股权领域,丰富了投资组合,降低了配置风险,有助于保险公司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2012年,为增加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空间,降低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放开政策陆续出台,直接引发我国保险资金另类投资规模急剧扩大,发展迅速。2013年2月,《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权投资计划发起设立由过去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门槛再次降低,进一步加快了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步伐。
(二)发展现状
保监会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4月,保监会初次公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细分数据时,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9775.71亿元, 其中其他投资(另类投资)7851.71亿元,占比11.25%。2013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其中另类投资余额12992.19亿元,占比已达16.9%;2014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3314.43亿元,较年初增长21.39%,其中另类投资余额已达22078.41亿元,占比提高到23.67%,同比增加69.93%,增幅远高于总体资金余额增幅。仅一年半的时间,保险另类投资规模增长14226.7亿元,占比增加12.42个百分点。
然而,监管放开使保险资金另类投资规模增加的同时,发行投资产品风险也逐步显现,监管重点也开始向风险管控转移。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共有12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90项,注册规模2877.6亿元。但截至2014年2月,成功设立70项(足额募集48项,未足额募集22项),正在募集17项,发行失败3项,设立成功率77.78%;债权投资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495.45亿元,资金募集率51.97%。此外,投资项目过度集中于某些领域(如不动产),将使投资风险加大,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三、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从政府监管角度,应放开监管界限,尤其是在投资限额和范围方面的监管,以市场调节为主
第一,监管的目的并不是替保险资金进行担保,而是以预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原则,不应过多干预。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进行的市场行为,其决策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公司自身承担后果。第二,监管机构管得越多,将对保险资金投资束缚就越多,好的投资机会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执行,将极大影响到保险资金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势相悖。第三,应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发展,利用行业协会平台,使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实现良性互动。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对保险公司发展意义重大,应积极参与
第一,另类投资是保险资金投资品种的有益补充,是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更多的选择。第二,另类投资产品一般期限较长,3—5年甚至更长的久期,通过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投资于能够带来长期大额回报的战略性资产,体现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优势,与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长久期投资的需求不谋而合。第三,另类投资,无论是股权、债权,一般都涉及具体的被投资企业,通过另类投资有利于深化保险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合作关系,提高与被投资企业的粘性,从而反补保险主业。第四,在国家大的经济政策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应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创新投资等项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从而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三)从发展方向角度,应注重多元化发展,这将成为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发展的趋势
第一,从以债权投资为主向债权、股权投资双向发展。目前,保险资金大多以债权投资为主,即使股权投资也以名股实债情况居多,在国家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保险资金希望获得较高收益率的背景下,未来股权投资的比例将逐步上升。第二,从以国内投资为主向国内、国外投资双向发展。2013年以来,保险资金开始走出去,在发达国家投资相关产业,今后海外投资的规模将继续增长,以实现保险资金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的内在需求。第三,从缺乏流动性向市场化可流动性发展。目前另类投资保险产品多在行业内发行,流通渠道十分有限,随着保险产品在保险业外的发行,流动性需求将进一步显现,建立有效的流通交易市场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重要方向。
(苏晓东,中央财经大学。马楠,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作者:苏晓东 马楠
保险资金投资意义分析论文 篇2:
监管助力险资掌控信保合作话语权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投资行为的监管,与此同时,原有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与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比后发现,此次《通知》有关事项从8条增至19条,并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如明确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同时提升了项目评级等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通知》对信托和保险双方的合作也有诸多“松绑”,突出一点就是信托公司受处罚对展业的影响有所降低。
过去多年,保险与信托的合作非常密切,保险是信托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信托则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渠道,当然,此前信保合作被市场诟病的一点就是其有明显的“影子银行”特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期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金运用最新调研数据》显示,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66%的保险公司已投资信托产品。
尽管有种种非议,但总体而言,此次《通知》的出台还是能看出监管层的态度,即继续让保险与信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对双方此前合作中出现的风险做了明确的提示和监管。
实质监管趋严
对比新旧两版《通知》,中泰证券从信托的角度看信保新规的影响,解析如下:第一,信托选择标准放宽,让原先被“三年”未受处罚规定挡在信保合作门外的信托公司,有机会重新进入“白名单”,利于信保合作继续拓展;第二,在基础资产和信用要求方面,投向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与旧规保持一致,所投非标底层资产信用评级要求由不低于A提升至不低于AA,考虑到险资投非标大多为低风险高信用评级,变化不大;第三,重申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险资投非标的通道,新增对于集合信托资金来源集中度的要求(50%、80%),意在制约如以简单两人投资形成的“假集合真通道”形式。此外,此次信保新规对于信息报送、流程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可以预期信保业务后续会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规对信托公司的要求条件有所松绑,具体表现在从“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变为“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一个用语的变化体现出监管明确的态度。根据《通知》的规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是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与原有规定相比,此次《通知》还删除了“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内容,同时在信托公司及高管人员受罚方面的表述,从“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媒体的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随着监管的持续高压,已经有过半信托公司都领到过罚单。而此次信保新规对信托公司准入要求的放松,实际上体现出监管层“网开一面”的宽松态度,当然,这里也与由于受处罚信托公司较多,保险公司能够合作的信托公司数量变少的现实情况有关。事实上,这种政策松绑对信保合作双方都有较大的影响,准入门槛的条件稍微放宽一点,仅仅从数量上来看,能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的信托公司的数量就会增加很多。
当然,在适度松绑的同时,监管层也对信保合作双方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信托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项目评级要求有所提升等方面。从内容上看,此次出台的《通知》对信保合作新增了多项要求。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提出信保合作“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的要求,众所周知,此前保险与信托的合作很大程度上是把信托作为一种通道,因为险资投资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有很多投资领域无法覆盖,而信托的一大特点就是投资范围更宽广,这一点保险力所不及。于是,双方一拍即合,此前的信保合作模式,保险基本上是把信托作为一种通道,从而弥补自身投资范围的不足。而此次《通知》明确禁止通道服务,当然有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同时也与资管新规去杠杆、去通道、穿透底层资产等大的监管背景有关。
在项目评级方面,《通知》提出的要求更趋严格。如“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以及“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等。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通知》的出台对信保合作既有松绑的一面,同时也有要求趋严的一面,尤其是在涉及具体投资方面,《通知》对双方合作项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提升项目评级要求,增加了增信措施要求等,总体来看,此次信保合作新规的监管趋势是更加严格,这可能导致双方合作项目的范围可能会减少。从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来看,未来保险公司可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数量增多,在项目费率等方面有更大的议价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保险资金投资的偏好,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投资要求,才能提高合作效率。由此可见,与此前信保合作中的信托公司相比,保险资金在新的监管政策要求下的信保合作中更具话语权。
回顾历史,险资投资信托计划始于2012年,根据中保登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规模为1.26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占信托总资产的4.96%,占集合资金计划规模的12.66%,险资投资信托计划规模逐年上升。
对信托来说,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等机构资金来源受限,险资长负债久期特性不受制于期限错配,其重要性有所提升;对保险来说,其负债特性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信托计划成为重要的投资品种。因此,加强合作对信托和保险均有裨益。从投向和信用偏好方面,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更偏好低风险、高信用等级的产品。
此前,信保合作中信托扮演的往往是“通道”的角色,此前通道存在的意义在于,相比保险资金债权计划,信保合作审批更为灵活,时效性更强。虽然这种合作中存在的收益风险不匹配,并且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形是监管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容易出现风险的地方。随着信保合作新规的执行,信保通道将会继续压缩,而发挥信托在非标资产方面的传统优势,回归主动管理将会被鼓励和支持。
总体来看,新规对于信托公司选择标准的放宽符合预期,有利于信保合作的继续拓展,对于业务细节以及流程管理更高的要求,预期会使信保业务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与信托在非标投资方面的优势正好契合,资管新规之后,险资正成为信托更重要的机构资金来源。
险资掌握主动权
此次《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信保合作新规的正式落地,广受市场关注。由于对信托公司要求的放宽,随着信保合作新规的正式实施,获得准入资格的信托公司的数量大幅增加。有机构统計,与此前相比,符合《通知》要求的信托公司的数量增长超过1倍至53家。而对于未来将大幅扩容的信保合作,不少市场普遍的看法是,保险资金或是最大受益方,并在未来信保合作中掌握主动权。
关于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通知》将此前的三个条件缩减至两个,并对其中一个条件放宽了限制。具体来看,不变的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放宽的是,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由3年大幅缩减至1年。此外,《通知》不再提及“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要求。
根据此前的规定,符合条件可以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仅有26家,这对众多保险公司而言,可选择的范围太少。目前,随着《通知》对信保合作信托公司要求的放宽,获得“准入券”的信托公司从26家扩容至53家,将近八成的信托公司都有资格开展信保业务,仅有15家暂不符合条件,其中,包括9家信托公司未满足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6家信托公司近一年发生重大行政处罚。
以下是符合信保业务新规要求,近一年具备展业资格的53家信托公司的全名单,分别是重庆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江苏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建信信托、昆仑信托、安信信托、外贸信托、五矿信托、华信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交银信托、民生信托、陕国投、山东信托、华融信托、中铁信托、四川信托、光大兴陇信托、北京信托、新时代信托、英大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湖南信托、雪松信托、中建投信托、国元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华鑫信托、长安信托、爱建信托、中海信托、新华信托、国通信托、东莞信托、天津信托、厦门信托、陆家嘴信托、国联信托、西部信托、苏州信托、中粮信托、北方信托、杭工商信托、金谷信托、紫金信托、华澳信托、吉林信托。
随着信保业务新规的落地,对被解禁的信托公司而言是利好,但对信托行业而言却加大了竞争压力,与此同时,真正的赢家应该是保险资管公司。
据了解,信保合作中的一种常见模式是,保险资管作为大管家收取销售财务顾问费,负责统筹资金方保险公司、资产方、托管方银行和受托人信托。保险资管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与信托报酬相当,约为20BP左右。随着《通知》的出台,保险资管可选择的信托公司的范围大幅增加,其议价能力也增强不少。而保险资管议价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保险资管财务顾问费将水涨船高,且会进一步压缩信托报酬。
华泰证券对信保合作新规的评价为,松绑规范结合,信保合作扩容。信保合作业务有所松绑,但对投资标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通知》的出台,放宽了准入资质的同时也对信保合作的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上市险企内部在非标投资资质上已有严格的标准,此次门槛的提升对上市险企整体影响不大,但信托资质要求的放宽有利于投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结合前期对权益投资上限提升的考虑,险企投资渠道更为丰富,自由度有所提升。
而在信托公司准入门槛中,对受处罚的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门槛从三年降为一年,这实际上是放松信托资质的要求,扩大险资投资范围。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2018年,有17家信托公司收到罚单,而过去三年受过处罚的信托公司达40余家,此次修改对过往几年受处罚的信托公司来说有所松绑,拓展了保险与信托的合作空间。结合前期监管考虑将权益投资比例上限从30%上调至40%,险企投资范围的扩大是监管未来的推进方向,给予险企更大的选择空间,有利于资产配置的优化与效率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新增集中度要求,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公司对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包括关联方的情况下合计不得高于80%。保险资金对于单一信托的投资一直处于禁止池,过往无集中度要求的情况下,易发生在集合信托中占比过高,导致实际产品为通道形式。此次调整进一步规避了借主动之名、行通道之实的行为,加速推进信托的主动管理转型。
除了禁止通道运行,非标资产门槛的提升,将助力险企投资更趋稳健。《通知》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的集合资金信托外部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评机构评定的AA级,较此前的不低于A级标准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根据中保登的数据,保险资金投资AAA级信托产品的投资规模逐步提升,从2013年的47%增长至2018年的83%,高资质产品已占绝大多数。
从上市险企层面来看,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2018年投资的非标资产基本为AA级及以上,其中AAA级产品占比分别高达98%、95.2%和95.1%,新华保险信托计划占非标资产仅为30%左右,门槛提升对上市险企影响不大,但利于行业投资更趋稳健。
作者:方斐
保险资金投资意义分析论文 篇3:
浅谈保险资金投资REITs
摘要: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内容之一,可以成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之一。REITs作为房地产市场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具有非关联性、高流动性和高回报率的特点,这与保险经营具有的强外部性、成本滞后性、资金运转周期长等特点相吻合,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搭建了难得的操作平台。通过分析保险资金投资REITs存在风险,并给出相关建议,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REITs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金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1 引言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作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两个主要来源,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随着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导致费率水平降低,以及投保人对保险保障作用期望值的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可能出现承保业务亏损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业务寻求更高的利润来源变得尤为重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0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形式,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作为房地产市场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具有非关联性、高流动性和高回报率的特点,这与保险经营具有的强外部性、成本滞后性、资金运转周期长等特点相契合,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搭建平台。
2 REITs基本运作模式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综合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方式。REITs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托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了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并且公司可从企业应纳税收入扣除付给股东的股息。而从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所需资金来看,REITs可以较低的成本来筹集资金,它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和经营获得利润,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提高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促进了房地产的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REITs的基本运作模式实际上就是通过向市场发售受益凭证(或股份),集聚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凭借自身专业的投资理念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最后将投资收益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司对资产管理和托管独立运行,如图1所示。
3 投资REITs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内在需求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正外部性、成本滞后性、资金运转周期长等特点,保险资金运用须在此前提下满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原则的协调匹配。REITs运作特点较好地满足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内在要求。
3.1 REITs的非关联性有利于分散保险资金投资风险
REITs通过进行资产多样化投资组合管理,投资涵盖的物业种类足够丰富,分布的区域足够广阔,REITs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将不动产证券化,使房地产的资金可分割性增加。由于房地产是很好的通货膨胀的抵御物,当通货膨胀来临时,伴随物价的大幅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往往以更大的幅度增加,反过来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也会正向拉动其它产品的价格,这种互动关系导致了房地产往往会成为通货膨胀的宣泄口。由于REITs是专注于投资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资产增值保值的特性决定了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反而会使REITs下的物业增值,租金水平的上升直接促进REITs经营收入的增长,从而具有抵御通胀的能力。REITs的特点适应了保险资金运用中分散投资风险,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的内在要求。保险公司可视其资产的搭配状况酌情购买信托基金股份,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3.2 REITs的高流动性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需求
由于房地产的流动性和变现性较弱,投资者直接投资房地产具有极高的流动性风险。REITs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物,通常采用股票或者收益凭证的形式,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流动起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参与或退出投资活动。基金本身有一个很广泛且流动性很好的二级市场。买卖按市场价格进行,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出售其基金股份。如果想继续投资,还可以到二级市场买回来,这比直接介入房地产交易要方便多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处置所持REITs的股份,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而与房地产证券化的其他方式相比,REITs在产权、资本经营上更具优势,REITs常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具有更多的流动性,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REITs的高流动性,恰好满足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和给付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以供赔偿和给付之需。
3.3 REITs投资的高回报率可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REITs的税收条件要求REITs将90%以上的收入用于分红,由于大部分REITs的收入都会回馈信托持有人,则无需交纳公司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对REITs和股东的双重所得税。因此,REITs的分红会较其他上市投资工具高且相对平稳。信托基金主要投资于收租物业,租金比较稳定,而且回报率比较高。比如在新加坡,这种信托基金股息的回报率大约在6%-7%,美国大约在8%-9%。因此,REITs的投资特性是高分红和适度成长。在有效的资产市场结构中,REITs的投资特性表现为其投资总收益比债券收益高。
3.4 投资REITs能够促进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
现金流的意义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一般性行业。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实际销售面积均保持加速上涨的态势,所需的资金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这就导致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缺口。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面临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其他渠道融资难,销售不畅回款难,加之自有资金匮乏,企业运营陷入困境。保险资金投资REITs有助于缓解房地产开发资金紧张局面。另外,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依赖于银行贷款,这就会使房地产业的风险在银行积聚,而保险资金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银行的风险。此外,房地产业的利润率比较高,REITs这种创新的投资工具为保险公司分享房地产业的高收益提供了条件。
4 保险资金投资REITs方式的国际经验
4.1 通过共同基金间接持有REITs
从国外实践来看,不动产建设资金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和共同基金,两者占到70%-80%的比例,而保险公司是共同基金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共同基金的资产庞大,可以进行分散投资规避风险。共同基金具有专业化投资管理的特点,专业人士可以分析各个投资项目投资价值,有效地降低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险公司初涉房地产,缺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人才,通过共同基金投资REITs有助于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投资房地产业。
4.2 购买REITs股票
REITs股票波动幅度小、流动性高和投资收益稳定的特性符合保险公司投资要求。保险公司购买REITs股票的目的是为了间接投资房地产,享受经济增长收益的同时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
4.3 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组成有限合伙制REITs
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可以使保险公司节约因进入房地产业而聘请专业人才的成本。不仅如此,有限合伙制通过法律保障增加了普通合伙人的信用水平,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增加信用等级。
另外,此种方式可以通过责任约束机制、投资约束机制、分配约束机制等降低道德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责任约束机制,是指协议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经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强化对基金经理人的责任约束机制。投资约束机制,是指协议一般规定基金经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也要投入1%的资金,并对本基金倾注全力,在该基金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后才可以参与组织和运营新的基金。并且对基金经理人发掘的新投资项目,该基金有优先投资权。分配约束机制,是指协议通常规定,在基金清盘时,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润后,基金经理人才能享受利润提成,促使其自始至终努力搞好管理,提高效率,规避风险,增加资本收益。
保险资金投资REITs的方式各有优势,保险公司可以具体分析以确定各自的介入途径。但是应注意控制投资比例,防止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过度积聚。
5 保险资金投资REITs面临的风险
REITs是跨越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两个重大经济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房地产金融创新工具,与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的两大市场还仅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因此保险资金投资REITs必然会面临诸多风险。以下简单分析保险资金投资REITs可能遇到的几类风险。
5.1 法律风险
发展REITs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税收保障缺乏。在国外REITs可上市流通,但我国《证券法》尚未对REITs这种特殊的证券类型作出规定。根据国外立法,信托受益凭证是证券的一种类型。而我国《证券法》目前调整的证券只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而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其他认定。这就是说,在我国,REITs不属于证券的一种,不能上市流通,这样REITs的流通能力必将大大减弱。
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看,相关国家和地区税法的修订成为该国家和地区 REITs结构演变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另外,美国法律规定,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在我国目前还未对REITs做政策层面引导的现实下,还没有这方面的税收制度规定,而征收营业税、租赁税等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REITs的竞争力。虽然我国在2007年3月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但是尚没有出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因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运作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REITs的环节多、风险大、运作周期长使其运作更加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完善、监管的缺位及征税问题也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给予完善。
5.2 委托代理风险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很有可能会降低投资要求,而投资于和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另外,一些管理人不顾投资者利益,无端做出大笔交易,目的在于个人获得营业部的交易佣金。此外存在被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不少是运作极为不规范的小型企业,在投资该房地产企业后,利益很有可能受到原有股东的侵占。这种双重的道德风险,将给监管带来巨大困难。中国迟迟没有从政策层面上引导REITs发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监管问题没有解决。因此, 要求REITs在投资房地产企业前要进行足够的调查,投资后要进行足够的监督,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5.3 房地产行业的风险
REITs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经济增速放缓,将影响房地产业市场规模增长。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十分敏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行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多种宏观经济因素,使房地产行业的景气变化与GDP 总量保持着高度的相关性。在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房地产投资回报率较稳定,但是在我国房地产投资常常演变成投机,很可能会产生投机风险,从而影响REITs收益。虽然,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泡沫不是很严重,只是极少数的大城市比较突出,但是在这些大城市中,投资房地产比较集中,换手率很大,会对市场产生错误的引导,抬高房价,导致市场会严重高估其价值。我们应从长远来看,由于房地产领域流动性低,只有在现在做好预防准备,控制其泡沫增长才能使这个市场稳定。同时,REITs与租赁市场有直接关系,尤其是物业贬值会给REITs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租赁市场不景气,租赁率下跌或是租金水平下降都会影响REITs的收益。
6 保险资金投资REITs相关建议
6.1 先行制定监管制度和业务指引,全面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REITs本身运作复杂,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故首先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与业务指引。同时,保险企业要加快推进自身投资能力建设,搭建组织架构、储备专业人才,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能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运作REITs的专业人才队伍,真正实现REITs的专业化管理,制定最佳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6.2 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委托代理一方面给委托人带来了专业化分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风险。笔者认为要解决委托——代理风险问题可以从两点考虑:第一,投资公司的收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挂钩,当委托人的利益超过预期的收益,分出部分利益奖励投资公司,激励投资公司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工作;第二,委托人一旦发现投资公司做出不利信托受益人的决策,或者以自己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需对投资公司做出严厉的惩罚。此外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即对每一只REITs基金必须聘请独立董事,明确独立董事是为基金工作而不是为投资公司工作的。独立董事是决定有关基金利益事项的,而不是对投资公司的事项作出决策。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独立董事是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仅仅为公司的股东利益服务。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做好相关的配套改革,不断规范REITs操作流程和REITs机构的治理结构,建立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REITs运作的透明度,才能为险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6.3 严格控制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的比例
房地产市场存在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如果房产发生贬值,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而广大投保人就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出于对广大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调整。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对于房地产业的投资控制在10%以内。我国《保险法》规定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同时政府及时向公众提供确切的有关房价的信息,让公众对此更理性,而不是盲目投资使泡沫膨胀。这样,房地产这一投资途径才会更好的服务于保险投资。
参考文献:
1.余云兵.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的模式与风险防范探讨.金融经济.2010.5
2.陈国力.REITs的风险收益考察及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适用性.保险研究.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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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明宇.保险资金的信托运用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06
5.邱杨茜.现有市场条件下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研究.厦门大学.2008
6.李润敏.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分析.东方企业文化.2011.12
7.闫俊 陈建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对策.才智.2011.21
基金项目: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o.71073084)。
作者简介:
王磊磊,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李静,南开大学数学学院副教授。
作者:王磊磊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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