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共4篇)
篇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监测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测,对拒绝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质量监测事先不通知被监测人,不向被监测人收取检测费用。
3、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抽样工作委托书、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在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在抽样检测过程中需要被监测人协助送样的,被监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邮寄或运送到承检单位。
4、被监测人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检测工作单。
5、被监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6、被监测人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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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情况反馈单
星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验机构到我单位执行抽样检测工作任务。共抽取样品组,共计件,总计元,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抽样工作人员有没有持证件。有□没有□
2、抽样工作人员抽样前,有没有事先告知我单位。有□没有□
3、抽样工作人员有没有多开或虚开发票。有□没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附文字材料。)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奶制品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内蒙古、上海、北京、四川等4个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呼和浩特、锡林郭勒、通辽、上海、北京、成都、广元、德阳等8个城市的奶制品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本次监测共在67家经销单位抽取了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奶油、乳饮料、干酪和炼乳在内的200组商品,经检测合格178组,监测合格率为89%;全部商品合格的经销单位49家,被监测人合格率73.1%。
从监测情况看,通过近几年来的专项整治,奶制品商品的内在质量逐渐趋于稳定,2005、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次对奶制品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合格率均为90%左右,但奶制品商品标识标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次监测中就发现17组商品标签不合格,占不合格商品的77.3%,主要是未按照新实施的标签标准的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配料内容不具体等。此外,在本次监测中发现的14组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中,有6组奶粉因为微量元素或者维生素的实际含量与商品标签标注值不符而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主要是由于商品标签“明示”的营养成分不合理或者不准确造成的,其微量元素、维生素含量实际测定值基本都在奶粉国家强制标准规定范围值之内,并不属于所谓的“空壳奶粉”。监测中还发现个别奶粉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或者亚硝酸盐超标,个别酸牛奶防腐剂超标。
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相关地方工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奶制品商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的包装和标识,正规商品应当包装完好,包装上印刷的图案、文字清晰,文字说明中有关产品和生产企业的信息齐全,奶粉包装上还应当有配方、执行标准、适用对象、食用方法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奶制品商品质量监测部分合格商品名单
序号商品名称被监测人标称生产企业标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
批号
1.纯鲜牛奶(上海)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光明980ml/瓶2006年5月10日
2.纯鲜牛奶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阳店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均瑶950ml/盒2006年5月11日
3.能多健奶粉(内蒙古)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花店中瑞合资双城雀巢有限公司雀巢400g/袋2006-03-14
4.完达山3段配方奶粉(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华联金宇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完达山400g/袋2005-11-20
5.早餐奶(内蒙古)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叶店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牛250mL/包2006-03-11
6.圣元高钙营养奶粉(四川)德阳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察北圣元乳业有限公司圣元400g/盒2006年3月6日
7.全脂奶粉(四川)德阳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400g/袋2006年1月27日
8.多乐加婴儿配方奶粉(四川)成都龙泉互惠超市驿马桥分店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多美滋400g/袋2006年2月27日
9.全脂甜营养强化奶粉北京沙河佳美乐商贸中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元400克/袋2005/11/16/1
10.A+儿童配方奶粉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店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美赞臣 安儿健400克/袋2006 01 17
奶制品商品质量监测部分不合格商品名单
序号商品名称被监测人标称生产企业标称商标型号主要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
1.全脂牛奶粉(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西单物美超市陕西省三原陵前奶粉厂白鹿310g/袋标签、大肠菌群2005-10-08
2.酸牛奶(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蒙牛雪糕店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心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草原心乐100mL/包山梨酸、苯甲酸、标签2006-04-0
23.全脂甜牛奶粉(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德客隆生活广场陕西西安市临潼乳品厂骊山360g/袋菌落总数2006-01-05
4.幼儿配方奶粉(四川)德阳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乳多宝400g/袋铜、维生素B1、标签2006年2月13日
5.儿童配方奶粉(四川)德阳洋洋百盛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犇犇牛400g/袋维生素B1、标签2005年12月1日
6.南仔高钙高铁奶粉(四川)邛崃市临邛镇天元副食品门市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南仔400g/袋钙、标签2006年3月1日
7.全脂奶粉(四川)邛崃市牟礼镇好实在批发部中国·(福州)明一乳业有限公司明一500g/袋维生素B1、标签2006年1月3日
8.中老年奶粉(四川)龙泉驿区龙泉镇世通连锁超市广东雅士利乳业有限公司雅士利400g/袋铁、维生素B1、标签2006年3月8日
9.黄金拍挡 天然无糖鲜奶粉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农副产品市场 北京万家昌隆超市黑龙江省海伦农场乳品厂三井子400克/袋蛋白质20060206
篇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快校园足球的普及,制定并实施校园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小学、中学、大学定点学校,用3年时间把校园足球定点学校由目前的5 000余所扩展到2万所。同时,要从今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机制,通过招生考试政策疏通足球人才成长通道,源源不断培养优秀足球后备人才。此外,校园足球工作的相关做法,今后将拓展到篮球和排球等集体体育项目中。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学校体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有些指标出现好转。但总体看,学校体育仍是整个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学生体质健康形势依然严峻。
袁贵仁说,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改中,在总课时减少的情况下,把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3节体育课提高为4节,高中每周2节提高到3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用体育课时,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保证运动负荷,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锻炼,并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同时,要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推行每天早操、晨跑等锻炼活动,上午统一安排大课间体育活动。
体育考试评价也将得到改进。体育课将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的必考课,毕业和升学必须达到合格水平,学生体质状况和体育特长要如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在落实学校体育工作职责方面,教育部提出:一是加强专项督导,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和重点地区挂牌督导制度。二是开展质量监测,把“体育与健康”作为今年首次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两个学科领域之一。三是实施等级评估和年度报告制度,启动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教育部每年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将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作为考核一个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和对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 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问责。
“国培计划(2014)”云南省项目工作会在昆举行
本刊讯(记者 张金灿) “国培计划(2014)”云南省项目工作会近日在昆明举行。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建颖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了近年来云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取得的成绩,对今年项目实施工作作出部署。
近几年,云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争取中央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云南的投入,有力支撑了“国培计划”云南省项目的实施。2010–2013年,累计争取“国培计划”资金2.15亿元,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5万人次。2014年,云南争取“国培计划”资金已突破亿元,达到1.04亿元。二是通过项目实施,大大提升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教书育人水平不断提高,学生、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均从中受益。三是推动了基础教育质量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为上一级学校源源不断地输送优质学生。四是引导和培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习素养,自主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五是推进了教师教育职前、职中、职后培养培训一体化进程。
篇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 —1—
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
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十二条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略)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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