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券公司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及战略模式研究
[摘要]针对券商业务创新是在金融信息化、自由化、国际化背景下经常被提及却又相对模糊的问题,提出了券商业务创新的基础理论框架和若干思考模式,认为券商业务创新的战略性实现切入总有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三大创新域;在此基础上对三个主要的业务创新域进行了分析,以求诠释券商业务创新,明晰券商业务创新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证券机构;券商业务创新;业务创新域
一、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渐成熟和规范,市场上的暴利机会已越来越少,中国券商面对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目前,我国券商的主要业务多属表层业务并且具有明显的粗放经营特点,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未雨绸缪、开拓思路、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以扩大利润增长点、降低成本和提升活动价值,从而通过积极行动来适应环境变化。
尽管业内已掀起了一场如火如荼的业务创新运动,但迄今为止,业务创新仍然是一个经常被提及却又相对模糊的概念。首先,许多研究把券商业务创新混同于金融工程。从金融工程的角度来研究业务创新有其局限性,即金融工程的研究对象是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概念,仅仅基于业务概念的创新只能使券商获得产品优势而非竞争优势,这意味着后者的获得必须考虑业务流程创新和业务沟通界面的创新。因此,把业务创新混同于金融工程实际上无形中缩小了业务创新的内容范畴。其次,也有许多研究从券商经营转型的角度来研究业务创新。这类研究突出了券商在金融自由化、金融信息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的战略性反应,但是这一类研究内容纷繁复杂,多是一种应对策略的罗列和描述,缺乏系统的集成,结果业务创新的逻辑思路显得过于笼统而不清晰。此外,也存在着把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等概念在不区分层面的情况下混为一谈的现象。
究其实质,当前对业务创新理解上的诸多混乱源于创新基础理论框架体系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弊端是:首先,缺乏对业务创新的系统化整体理解和全景式认识,容易在战略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迷失于个案化的创新;其次,无助于梳理业界众多的创新思想,探寻业务创新的规律性思维,把握业务创新的切入点;再次,不利于对业务创新的本质性理解,在组织和策划业务创新中忽视众多类型的创新行为。如果能够为券商业务创新从理论上建立一个基础逻辑框架,则对我们把握业务创新的思想脉络无疑大有裨益,从而也有助于进一步从实践上明晰业务创新的一些战略性实现路径。
二、券商业务创新的分析框架
目前,人们对券商业务创新的认识几乎都是从金融领域乃至证券领域直接切入的,但证券机构本质上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服务型企业,从而启发我们可以把券商业务创新研究置于一般服务型企业的大背景之中来认识。尽管一般服务型企业业务创新的许多具体设计往往不能直接适用于证券业,但这一类研究从服务营销角度阐发的服务型企业业务创新的基本思想——对业务系统进行解构,把握业务创新的三个层面:业务概念(即核心产品与增值服务),
业务界面(即分销渠道,也是与客户接触、沟通的关键时刻),业务流程(出于金融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步性的考虑),仍然是研究券商业务创新的重要思想基础,同时为券商业务创新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券商业务是券商与客户之间的交互活动,任何一项业务系统都可以剥离成以下四个层面来分析:第一,业务概念。业务概念是券商业务系统的核心。券商业务概念的内涵是指资本市场上的业务,券商业务概念的外延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使券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所有业务。通常我们所说的如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核心产品等都可视为高一级的概念,还可以对这些高一级概念进行进一步细分形成更为明细的二级、三级概念。考察海外券商的业务结构变迁,可以发现券商的业务概念范围正由本源性、传统型业务(即承销、经纪、自营),向核心性、创新型业务(如购并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等拓展,并最终挺进高层次、引申型业务(如风险投资、战略投资、产融结合等)。第二,业务界面,即券商与客户建立联系的渠道,即分销渠道。券商对业务界面的认识应扩大,除营业部等传统的物理界面外,还有网站、手机、电话、电脑等虚拟界面以及如客户经理、经纪人等人力界面。第三,业务流程,即服务的实现过程。券商对流程的理解应该是灵活的。通常流程被理解为做事、运作的方式。流程具有不同的层级系统,次级流程系统的选择取决于高级流程系统的设定。此外,流程应区分不同的客户而有所不同,如大众化流程与个性化流程。通过券商与外部组织结盟,可以使流程从组织内部延伸到组织外。第四,技术的选择,即由于新技术的选择所造成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所发生的改变。
如果我们把技术因素的影。向分化到其它层面,券商业务创新的基础切入点就可以有三个大方向: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从这几个层面来考察,可以发现券商业务创新的指向非常宽泛,创新的源泉也呈多元化,远不像通常仅从业务概念理解的那样狭窄。事实上,券商只要在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三个方面有任何一项突破,业务创新即告成立。因此,狭义的券商业务创新主要是指券商业务概念的创新一概念内涵的深耕和概念外延的拓展,广义的券商业务创新则包括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诸方面整个系统的创新。券商业务创新的系统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券商业务创新的系统分析框架
三、券商业务创新的战略模式
人们对业务创新的深入分析,就意味着对业务创新机会来源的思考;一般而言,基于业务创新机会来源的若干战略性思考模式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替代产业
从广义上讲,券商不仅与证券行业内的其它企业竞争,还与提供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所有金融乃至非金融企业竞争,客户在做决定时经常会不自觉地比较可替代物,正是可替代行业之间的空间,为业务创新提供了机会。就证券经纪业务系统而言,证券咨询机构、 IT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销网络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是证券机构的现实或潜在竞争者,券商在业务概念、业务流程和业务界面方面均有广阔的借鉴模仿空间。而券商的资产管
理业务实质就是信托业务。因此,各类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运作无疑也为券商提供了参考空间,投资银行业务创新则在借鉴众多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方面也如此。
(二)跨战略群
审视行业内不同的战略群(即同行业内采取相似战略的那些公司的集群)也可以发现新的业务空间。我们对券商战略群的区分可以是多样化的。例如,根据业务种类范围,有经纪类券商与综合类券商;根据业务地域范围,有国际性券商、全国性券商与地区性券商;根据客户性质,则有机构业务型券商与个人业务型券商等。虽然同一战略群的券商可能在业务概念、业务流程和业务界面方面大同小异,但不同战略群的券商则可能大相径庭。券商考察这些不同的业务系统设计,有利于打破思维定式,在业务创新上豁然开朗。
(三)跨客户群
在证券市场里,众多券商都朝着一个方向竞争,他们对目标客户的定义几乎是一样的,经常会锁定单一的客户群。重新对客户进行定位分析,可借着转换客户群,从而发现创新机会,引发业务创新。传统上,经纪类券商对代表性目标客户的需求理解无不是提供通道服务加信息服务捆绑,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兴起,客户的捆绑式需求偏好已开始分化,通道服务与信息服务相分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美国的嘉信理财等券商便是通过客户细分,敏锐地把握住了客户新的需求定位,离析出并锁定了新的客户群,从而大胆创新,开始提供廉价的折扣经纪业务——纯粹的通道服务,并籍此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券商一跃成为了美国证券经纪界的翘楚。
(四)跨关联产品或服务
券商未开发的业务往往还隐藏在相关联的产品或服务之中,尤其可超越行业范围考虑相关联的产品及服务。从客户的观点来看,往往存在着单项业务实现“一条龙”处理,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办理的需要。这启发着我们可以从纵向延伸业务链的上下游,从横向联合其它的业务链来实现业务创新。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投资者资金转移所经历的从现金存取、银证转账到银行卡炒股、银证合作新股申购的诸阶段已体现了这一思考模式。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一些券商也正在考虑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结盟,推出综合理财账户,开辟综合性理财网站。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解决企业购并咨询过程中的过桥融资需求也将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而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内容之一。
(五)跨情感诉求
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客户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标准化的服务,对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期望越来越高,从而迫使券商也越来越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经营。以证券经纪业务为例,传统齐一化的营业部业态正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以迎合不同层次投资者的偏好,并为投资者提供各种舒适性、体贴性的便利服务;在业务流程和增值服务方面,则从大规模的服务生产趋向大规模的服务定制。就资产管理业务而言,特别账户理财也体现了这一要求。
(六)跨时间
券商业务创新是一个具有历史范畴的概念。在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金融自由化的进程是不同的。一些国家券商的业务创新行为未必在另一个国家如此,因而券商业务创新在国际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性。一般所说的券商业务创新,是指大多数国家都认同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因而,创造性的模仿也成为后发的证券市场中券商业务创新的一个主要研究思路。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大量未言明创新,而旨在系统阐述海外券商业务体系的浩如烟海的文献形成了我国券商业务创新研究的重要思想智囊。
四、券商业务创新域的具体分析
为便于进一步分析,我们在此引入业务创新域概念。业务创新域是指券商可以选择的,能够引起现有业务发生变化并导致新业务出现的各种业务要素群的总和。由于影响和制约业务变化的相关因素很多,所以各种业务创新域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且有些业务创新活动必须在若干业务创新域里展开。本文将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视为三个大业务创新域进行分析。由于各种业务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动态相关性,所以对于不同业务创新域的进一步深入划分没有绝对的意义。以下将就三个主要的业务创新域作具体分析。
(一)经纪业务创新
目前,证券经纪行业是一个接近完全竞争的行业。券商的经纪业务创新应旨在实现低成本和差别化,基本上可归于三个创新域展开。一是业务概念。在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下,经纪业务分销系统只能提供证券类产品,而证券交易产品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策层面的创新。因此,围绕着已有和未来可预期推出的核心交易产品,通过细分客户来开发增值服务,便成为当前公司层面的创新选择。此外,代理保险类产品分销,开发银行类的中间业务产品(如代保管有价证券等)也是可行的思路。二是业务界面。主要涉及营业部的业态创新(如巨型化、缩微化、连锁化等)以及各种虚拟界面和人力界面的功能整合创新。三是业务流程。流程系统的创新,有利于提升活动价值,降低成本。当前涉及经纪业务系统的高级系统流程的主要创新包括集中化的证券交易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信息配送系统、证券客户综合服务系统等。
(二)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可行分析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是业务概念,即投资选择空间。投资运作的选择空间因受托资源不同而有异。就券商最主要的受托资源资金来说,其主要的投资选择空间是金融资产,即股权类产品、债权类产品、汇市产品及其衍生产品,此外,对银行类产品与保险类产品也可进行考虑。对投资选择空间还可以根据地理区域来考察。其二是业务界面,即受托资源。一般地说,券商受托的资源有资金、金融资产、实物资产乃至无形财产等。其三是业务流程。资产管理的运作方式基本上可分为基金、私人专户管理和事业型经营三种方式。证券市场上的资金管理可分为基金和私人账户理财,其中私人账户理财又可划分为增值账户理财和特别账户理财。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理财工具,公司层面的开拓创新可主要依据投资工具(如新股认购、B股投资、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外汇投资、衍生产品交易等)和投资策略(如指数化的运作、成长型的运作等)。账户理财的开拓创新主要依据委托者的个性需求,如特别账户理财中的公司现金管理方式、风险管理方式、个人专户管理方式 (为个人客户提供理财计划、管理实施个人退休金计划、管理个人信贷账户等)等。事业
型经营主要是企业托管(如受托证券营业部、受托股权管理等)、收购培育管理等。
(三)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也可从三个创新域入手。其一是业务概念。主要就顾问咨询、资产证券化、CDR、企业债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风险投资领域等未来的投资银行业务概念来进行分析,这些业务概念投资银行进入了新的基础产品市场空间,也使投资银行业务链得到延伸。其二是业务界面即客户资源范围空间。主要分析因政策开放而扩大了的服务对象如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小型企业、海外上市国企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需求,这种需求使投资银行进入了新的客户市场空间。其三是业务流程。这里主要既涉及投资银行业务运作整体层面的高级系统流程,也涉及具体业务项目的次级系统流程。传统上,投资银行的运作多是单步业务处理的交易型服务,业务服务概念多是单一化的,而且后台的运作也基本上是松散的信息管理。目前,投资银行的运作的发展趋势正朝着多步业务处理的关系型、一站式的业务服务发展,并且日益强调后台运作的知识管理。
五、结论
根据券商业务创新的基础理论框架,券商业务创新的战略性实现切人点有业务概念、业务界面和业务流程三大业务创新域。众多的业务创新要素构成了众多的业务创新域,而这些业务创新域又构成了无限广阔的业务创新空间,在每一个业务创新域及若干不同业务创新域所构成的业务创新空间里,便存在着众多的业务创新点和业务创新群,券商可以任意选取其中某一点进行业务创新。这样,我们可分别从若干不同的角度,对由多个业务创新域所构成的多维的立体的业务创新空间进行全方位的透视,即分析其中由每一个业务创新域所构成的创新平面里的若干重要的业务创新群、业务创新带、业务创新点及其组合与选择问题。在对创新空间进行细致分析之后,券商可就自身业务系统创新行为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的思路是在自身业务系统的SWOT分析的基础上,在众多的创新空间选取适当的主要业务创新点,以求有利于打造券商自身的创新业务。
第二篇:证券经纪业务 盈利模式 佣金 转型
摘要:截止到2014年1月,我国共有115家证券公司,除去少数合资券商由于政策限制没有经纪业务外,其余的均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当下,国内大多数的券商的盈利的70%来自于经纪业务,而经纪业务大多来自于“传统”经纪业务,即佣金业务。而自中国证券业佣金浮动制正式颁布以来,佣金价格战一直硝烟弥漫,超低佣金的推出已经严重影到一些券商的生存和发展。券商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仅仅依靠佣金生存已经越来越受到严重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券商同业竞争加剧,行业佣金费率不断下滑,经纪业务收入明显缩水,同质化竞争格局使券商通道服务的价值越来越低,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券商经纪业务形成竞争,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剧了券商经纪业务的市场化竞争,因此券商应建立机制,打造以财富管理为中心的核心业务模式,重视渠道平台的建设,完善产品库,搭建先进平台支持系统,形成专业化的客户分类服务模式,有效落实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实现经纪业务的成功转型。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 盈利模式 佣金 转型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自2002年 5 月以来我国开始执行浮动佣金制,规定佣金率不得高于 0.3%,至此,“佣金价格战”硝烟弥漫,于 2009 和 2010 年达到最高峰。随着市场同质化竞争的愈发激烈,券商依旧难以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所以券商经纪业务的佣金率自2002逐年下降,证券行业的综合佣金率如下图1-1所示。
由上图不难看出,2001年以来,证券行业综合佣金率从 2001年的 0.35%降低至2010年的0.095%,下降幅度为 72.86%,下滑幅度异常明显。
由于证券行业佣金率逐年下滑,导致了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是逐年下降,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 2006 年, 2007 年之后,由于交易量的大幅度增加,证券行业佣金收入开始增加,但是2007 年之后每年的佣金总收入的异常波动导致了券商经纪业务总收入的大幅幅波动(如图 1-2 所示),由此看出经纪业务传统的盈利模式仍然起主导作用,即主要依靠的是增加经纪业务交易数量提高收入水平,依然处于以“拉客、开户、炒股”为主的低端营销阶段。由此可知,一旦整个资本市场的交易萎缩,那么经纪业务的总收入水平必然会在交易量和佣金率下滑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加速下滑。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两个部分,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收入和佣金收入。据统计,截止2010年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占证券公司总收入一半以上,加上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和利息收入,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证券行业盈利模式极其单一。反观美国的证券业,投行的收入结构极为分散,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销售及研究产品业务并驾齐驱,都是投资银行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3年,佣金收入占比只有 23.7%,利息及其他证券相关收入占比为 9.68%,自营收入高达 22.8%,投资银行收入和顾问费资产管理收入占比也将近30%。
我国证券行业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而经纪业务收入的大部分又来源于“传统”经纪业务,即佣金业务。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单一盈利模式,现在已经大大限制我们证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传统经纪业务盈利模式问题尤为重要,从而提出一些新的盈利模式的对策,在国外投行业务的激烈竞争以及在证券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一方面,面对更加激烈的同质化竞争,就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了。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的研究主要从研究内容和分析思路层面上说,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整个证券公司层面角度研究盈利模式问题,其中夹杂着对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研究,另一类是专门研究证券经纪业务,包括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问题研究和经纪业务的其他问题比如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
第一类文献的大致思路是通过介绍整个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现状和问题,给出盈利模式创新的各种途径和对策。这一类文献比较多,期刊论文方面主要有葛红玲(2008)、杜平(2008)等;学位论文方面主要有罗富民(2005)、金强(2007)、周永(2010)等。
第二类文献主要是从经纪业务角度出发来分析其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创新的途径和对策。如王萍(2004)、何君光(2006)。还有的文献是谈及经纪业务的经营管理方面,通过剖析经纪业务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成熟的经纪业务模式,从中找到更适合中国的经纪业务经营管理理念和体系,如罗义洪(2005)等。
另外从研究方法层面上说,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分析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SWOT 分析和 EVA 分析法。比如周永(2010)的《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创新》一文,在理清当前金融危机对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影响,在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现状分析及美国证券公司成熟盈利模式的经验借鉴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公司进行 SWOT 分析,并进而提出盈利模式创新的对策。
第二、比较分析法。在关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很多论文中,中外对比分析法是一种很常用的研究方法。比如:金强(2007)的论文《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创新研究》,杜平(2008)的论文《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借鉴与创新》,以及樊巍、朱欢(2006)的论文《中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比较——兼议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创新》等。
第三、定量分析与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一样,在关于研究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大多论文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也被广泛采用。何君光(2006)在其博士论文《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研究》中,针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这一环节,通过对经纪业务历年的收入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并且对市场集中度与经纪业务总收入的相关关系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风险控制的几种对策。饶杰(2008)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实证研究》也是如此。
而国外对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研究集中在佣金制度的研究方面。美国于 1975 年开始实行协议佣金制以后,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在当年年底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就显示,机构投资者的佣金比率在当年的 8 月比 4 月下降 26%、个人投资者的佣金比率 8 月与 4 月比较下降 2%。并 于 1976 年对佣金交易量与佣金交易成本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性分析。
浮动佣金制诞生之后,券商行业形成了折扣经纪商(只提供交易通道)和完全服务型券商(只提供信息咨询)的分化现象,这种现象引发了学者们对信息咨询费的收取方式进行研究。比如 Brennan 和 Chordia 于 1993 年发表论文,比较分析了通过交易佣金形式和资产管理费形成来收取信息咨询费,并得出结论:在不考虑证券价格有效性以及信息差别的前提下,收取佣金相对于其他收费方式来说更加有效。
(三)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方法
本文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系统分析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问题,首先研究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和问题以及对历年盈利模式进行定量分析,这是提出本文研究问题阶段,接着从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来分析其经纪业务现有盈利模式产生的原因,这是分析问题阶段,最后通过对市场集中度和经纪业务总收入的回归分析以及借鉴国外成熟的经纪业务模式,提出了证券盈利模式的创新的对策,这是解决问题阶段。
由研究思路的三个阶段,文章的主要内容可以清晰地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阶段,描述了我国经纪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历年经纪业务的收入情况、成本情况以及盈利情况,在做出这样的定量分析之后,我们就会形成一个对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大致的整体认知。
第二部分是分析盈利模式问题阶段,包括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对经纪业务盈利模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经纪业务与市场集中度实证分析这两个部分。我们知道,其实经纪业务自2007年之后总收入水平维持比较高的水平,是市场交易量的显著提高造成的,这种低端粗放型的单一盈利模式急需改变。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现阶段我国经纪业务的竞争是处于初级的类似完全竞争的一种状态,其市场集中度相对于发达国杰来说是非常小的,可以联想到,是否可以通过增加市场集中度相应增加经纪业务总收入呢,根据这样的猜想,我们建立了一个实证分析模型,通过对经纪业务集中度和经纪业务价值量之间的 EViews 回归分析,我们得出了肯定的结论。
第三部分是解决盈利模式问题阶段,找出避免一旦整个资本市场的交易萎缩,经纪业务的总收入水平必然会在交易量和佣金率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加速下滑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创新对策。根据上述两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我们知道增加市场集中度是解决盈利模式问题的一个方法。同时我们借鉴了国外的经纪业务的创新道路,也可以得到其他一些解决途径和创新对策。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分析法、实证回归分析法。其中定性与定量结合分析法贯穿于全文各个章节,在对盈利模式进行一定的定性分析之后,在各网站、年鉴以及报告中查找最新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支持定性的论点。在对我国证券经纪价值量与市场集中度的相关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回归分析,以突出增加市场集中度这一方法的重要性。
二、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问题及盈利模式的定量分析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3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5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759.21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28.62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44.75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25.87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70.30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305.52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84.62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440.21亿元,104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0.43%。
在经纪业务净收入方面,由于券商营业部迅速增加,行业佣金率下降较快,导致经纪业务净收入下滑。2012全部券商实现证券经纪业务及服务净收入 1084.9 亿元,较 2011同比下降了23.54%。 1.2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2010 年,各大券商年报几乎统一显示:经纪业务收入下滑、成本上升,由此引发严重的利润下滑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盈利模式单一,“佣金战”伤害难以恢复
佣金战始于 2002 年实行浮动佣金制之后,但是于 2008 年开始有加速之势,并且于 2009 和 2010 年达到最高峰,2009 年、2010 年佣金率降幅分别达到 17%和 22%,以至于 2010 年大盘日均交易量虽然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2292 亿元,高于 2007 年 18%,但日均佣金额却低于 2007 年,几乎下降了 30%。
然而中国证监当局已经认识到佣金价格战对整个行业的危害,并且已经采取措施试图制止这场伤人伤己的无谓之战,然而即使佣金战不再继续,已经降低的佣金率也不可能再恢复到以前的水平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一旦市场交易萎缩,整个行业的收入水平必然在交易量和佣金率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加速下滑。此外,行业平均佣金率恐怕也会受到影响而出现惯性下滑的现象,虽然其幅度会有所减缓。 2.经纪业务成本上升,短期难以扭转
2010 年,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平均净利润率为 57%,相比 2009 年下降了 11 %,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经纪业务成本上升,收入下滑。无论券商类型,营业利润的下滑幅度均高于收入下滑的幅度。我们特别剔除投资者保护基金、营业税及附加这两项与收入紧密挂钩的营业支出项目,因为收入下降,这两项费用同时下降,对总营业支出的变化有缓冲作用,所以剔除后的净营业支出更能反映券商自身成本的变动。净营业支出大、中、小 3 类券商呈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大券商上升幅度较小,中型券商广发券商次之,东北证券作为小券商的代表上升幅度最大。
(二)我国 2000-2009 年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定量分析 2.1我国 2000-2009 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分析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虽然经纪业务收入大部分是佣金收入,其实还有一部分是利差收入,即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商业银行时按同业存款利率收取的利息与证券公司向客户支付其在证券公司存入的交易结算保证金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我们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分析的是这样的:第一步,计算 2000 年至2009 年经纪业务的佣金总收入,它包括三个部分:股票交易佣金收入、债券交易佣金收入、基金交易佣金收入,当依次计算出各自收入数量之后,将三者加总便得到佣金总收入。第二步,计算 2000 年至 2009 年经纪业务的息差收入。第三步,将佣金总收入和息差收入加总,便得到 2000 年至 2009 年经纪业务总收入,如下表2-1所示。
2.2我国 2000-2009 年证券经纪业务的成本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成本主要有这几个部分,一是手续费支出以及利息支出,二是营业费用支出,三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利用公式“营业部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附加”,我们将分为三个步奏计算成本:
第一步,手续费支出大致等于证券公司上缴给证券交易所的证管费、过
户费以及经手费,而利息支出其实就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存入的保证金的利息支出,是一种机会成本,目前客户保证金的利率是 0.72%。第二步,营业费用支出的计算。营业费用包括员工的人力成本、营业部等各种场所的租赁费用、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电话和卫星通信在内的各种电子设备运作费用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等。第三步,营业税及附加是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需要支付的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费。利用公式“营业税基数=经纪业务收入-利差收入”,而“营业税=营业税基数*5%的税率”。营业税附加以营业税为基数,大致是营业税的 5.5%。得出的数据如下表2-2所示。
2.3我国 2000-2009 年证券经纪业务盈利结果分析.. 由上2节的数据,再根据“利润=收入-成本”的公式可以得出2000年至2009年的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情况,如下图2-3所示:
从图中不难看出,自2000年以来,经济业务盈利逐年下滑,特别是2002年实行浮动佣金制后,经济业务利润锐减,盈利水平十分低下,虽然情况在2006年后盈利有所好转,但是盈利状况不稳定,随着市场的交易量的起伏而起伏,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很大,经纪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我国当券商的经纪业务的传统盈利模式只是提供交易通道,以此来获得佣金。证券交易通道服务也是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为客户提供的核心服务,证券交易通道包括证券网上交易通道、电话委托自助式交易和营业网点柜台服务通道服务。自 2002 年采取浮动佣金制度之后,佣金价格战带来的佣金收入缩减,为了改变这种只是用相互竞争降低佣金率同时提高经纪业务的交易量的途径来提高佣金收入的单一粗放型模式,就要学习发达国家立足多元化业务经营为新的利润点。同时,在“佣金战”造成的行业综合佣金率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通过证券经纪业务交易量也是一种提高佣金收入的办法。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现阶段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的竞争是处于初级竞争的一种状态,其市场集中度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小的,于是猜想增加市场集中度就可以相应增加经纪业务总收入,为了印证这个猜想,我们建立了一个实证分析模型,经纪业务价值量和对经纪业务集中度之间的 EViews 回归分析,我们得出肯定的结论。其实提高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的最直接办法就是证券公司的并购。此外,提供更多的投资咨询、市场信息,提高证券营业部服务质量,改变投资者偏好,提高电话、网上交易等非现场交易比例,也能够有效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佣金战”现象的成因分析
我国券商的主要业务大多是经纪通道业务,而我国绝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很少涉及如发达国家主要的投行业务比如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等。而这种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客户资产管理的保底协议,券商不但没有收到管理费,反而需要支付保底收益成为证券公司亏损来源。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两个部分,即佣金收入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收入。事实上,我国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 70%,证券公司收入主要依靠传统的通道业务。而美国的证券业,投行的收入结构极为分散,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销售及研究产品业务并驾齐驱,都是投资银行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佣金收入仅仅占有23.7%,而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
“佣金战”是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模式单
一、收入结构单一的必然结果。2010 年行业监管报表显示行业总收入 1911 亿元,其中经纪业务创造的净佣金、息差等 1230 亿元,几乎占到全部收入的 65%,而 2010 年全年基金分仓仅 62.4 亿元,仅占经纪业务总收入的 5.1%。可以说,证券行业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而经纪业务收入的绝大部分又来源于“传统”经纪业务。
再研究竞争模式和营销手段。现阶段我国的券商不论大小、类型,业务结构、经营内容、盈利来源、模式都基本相同。以经纪业务同质化现象最为严重,仍处于主要依靠低技术含量的传统通道业务,依靠单一低端粗放的盈利模式。特别是经纪人模式的发展和营业部新增的加速使得竞争加剧,为争夺客户求生存,券商在降低佣金的死胡同里越陷越深。
(二)经纪业务成本上升的成因分析
证券行业经纪业务成本上升的原因,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有三个方面的原因:营销成本、业部数量、从业人员数量。
1.营销成本的增长。券商以往多为低端粗放式经营,不重视营销,但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营销就显得举足轻重,从随处可见的各种比赛、会议、讲解等,都能看到券商营销活动的手段。这些是证券市场化竞争的必然结果,虽然成本有所增长,但也见证了券商行业的成长,券商应该重视这种营销手段的合理运用,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占据一席之地。
2.证券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迅猛。根据网络数据,到了 2010 年 9 月底,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系统注册的从业人员数量已达到 19.8 万余人,到了 2011 年 5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从业人数已达到 23.3 万人。于是不难看出,从业人的迅速增长造成了营业成本的相对上升。
3.营业部数量增长迅猛。自 2008 年营业部新增放开以来,两年间,全国新增营业部数量近 1300 家,由此带来的大量的装修、房租、固定资产等成本投入,为此券商的营业成本才会逐年增加。
四、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与市场集中度的实证分析.
(一)市场集中度理论回顾
市场集中度,又叫市场份额,指的是在投行部门中少数规模较大的几家投行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它可以反映整个市场垄断程度或竞争程度的高低。市场集中度有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之分,在这里我们采用绝对集中度这一指标。绝对集中度是指在规模上处于前几名的投行各种证券业务比如发行与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加总在整个证券行业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公式如下: 其中: CRn表示的是前 N 家投行的市场集中度;Xi表示的是第 i 个投行的业务加总额。具体到经纪业务,在计算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时,CRn表示的是前 N 家投行经纪业务的加总额在整个投行经纪业务加总额中的所占的比例。
(二)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与市场集中度的实证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发现现阶段我国经纪业务的竞争是处于初级的类似完全竞争的一种状态,其市场集中度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小的,有理由才想通过增加市场集中度相应增加经纪业务总收入,为了印证这个猜想,我们建立了一个实证分析模型,通过对经纪业务总收入和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之间的相关关系分析,我们得出肯定的结论。
4.1模型假设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以及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我们选择样本数据的时间跨越是从 1993 年至 2009 年,数据来自于《2010 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表的各投行排名情况。在这一章中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多元回归分析,所用到的统计分析软件是EViews5.0。
在这里,我们选取经纪业务总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和证券市场波动量作为两个解释变量。在样本选择上,我们以上证综指和深证综的平均波动量来代表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模型来描述我国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和经纪业务价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其中:VALt是 t 期经纪业务总收入;CRnt是 t 期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 FLUt 表示t时期的证券市场波动量。 4.2相关数据分析
经纪业务总收入公式为:“经纪业务总收入=股票成交金额×股票平均佣金率+基金成交金额×基金平均佣金率+债券成交金额×债券平均佣金率+客户保证金×利差”。所1993 年到 2009 年的经纪业务总收入数据如总表 4-3示。
根据《2010 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中的有关数据,我们对我国 2000-2009 期间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按照 CR1(即前 1 家的经纪业务集中度)、CR5(即前 5 家的经纪业务集中度)、CR10(即前 10 家的经纪业务集中度)这样的顺序进行整理,得到下表 4-1。 从上表可以得出几个结论:(1)我国证券市场的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是非常低的,前 10 家投行的平均市场集中度仅仅是38.9%。(2)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凸形特征,并且在 2006 年和 2007 年中,市场集中度达到谷峰,之后则又呈下降趋势。(3)我国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国外投行中,美国在1998 年前 3 大投行即美林、摩根、雷曼兄弟的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维持在 35%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历年波动量,根据《2010 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我们参照公式“证券市场波动量= [(上证综指最高点-上证综指最低点)沪市流通市值+(深证综指最高点-深证综指最低点)深市流通市值]/(沪市流通市值+深市流通市值)”计算,得到如下表 4-2 的计算结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到2005年市场波动量都是呈下降趋势的,但2006年后大幅度上升,整体情况不平稳,市场波动变化迥异。
4.3实证结果分析
1、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分析
我国前 5 家投行的平均市场集中度是 24.89%,前 10 家投行的平均市场集中度是 38.9%,根据产业组织专家越后贺典教授对市场类型的划分标准(如表 4-4 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投行的经纪业务还处在低集中度阶段,可以看出我国投行的经纪业务还处在低集中度阶段,投行之间的同质化产品非常严重而差别化服务并不明显,在今后的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2.回归结果说明 EViews5.0 统计分析软件对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证券市场波动量变量与经纪业务总收入变量之间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如下结果: 由上述回归方程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1)证券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和经纪业务总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就相应地提高 17.287 亿元,也就是随着经纪业务市场份额的增大,从而经纪业务总盈利水平就会越大。调研表明,加大对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从而提高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并且降低经纪业务成本,这样不但提高经纪业务总盈利水平,而且从整个证券行业层面上说,也会促进经纪业务的长远发展。(2)证券市场平均波动与经纪业务总收入二者也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即当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越大时,经纪业务总收入也就会越大。(3)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和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这两个变量加总起来,对于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的解释能力可以达到 76.3%。
五、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创新与对策. 通过上述的对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问题及盈利模式的定量分析,盈利模式问题的成因分析,结合经纪业务价值量与市场集中度实证分析,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
(一)加强证券营业部并购,提高经纪业务总收入水平
我国投行的经纪业务还处在低集中度阶段,而且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证券经纪业务总收入就相应地提高 17.287 亿元,也就是随着经纪业务市场份额的增大,从而经纪业务总盈利水平就会越大。而加强对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特别是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经纪公司,这其实不但可以形成证券经纪业务的规模化经营,从而降低经纪业务成本,提高证券行业的经纪业务综合盈利水平,而且从整个证券行业层面上说,也会促进经纪业务的长远发展,还可以降低整个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国内证券行业的整体提升,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证券经纪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二)压缩营业部规模,降低营业部成本
随着证券经纪业务佣金率的不断下降以及网上交易方式的普及,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水平会逐年降低。提高经纪业务的盈利水平,不但需要在提高经纪业务总收入,而且还需要缩减经纪业务成本。经纪业务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证券营业部数量引起的成本费用,从长期来说,压缩营业部规模减少营业部数量,从而降低营业部成本才是长久之计。
据中国证监会将对新设营业部出台指导意见,鼓励设置没有现场交易、仅设开户和服务推介的轻型营业部,并允许竞争实力强的券商在饱和地区设立轻型营业部。从 2009 年开始,许多券商迫于经营成本的压力以及开始主动进行营业部的缩编,撤销散户大厅,将大门面营业部改小。将来,轻型营业部将成为主要形式,撤销散户大厅或者将大门面营业部改小也将越来越普遍。
(三)精细化管理,多元化经营 5.1精细化管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IT系统的强大支持。这里的 IT 系统既包括内部使用的办公平台,也包括客户使用的委托交易系统,更包括客户信息、客户行为的统计分析系统。尤其是对客户资料的统计分析,强大的 IT 系统,将在未来的竞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强大的专业人员队伍。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大背景下,人才的选拔势必成为券商获利的关键因素。竞争越来越激烈,前台销售人员需求量增加,随之中台服务人员、后台支持人员的需求也在增加。
3.重视市场营销的手段,实现“连锁化”经营。证券公司要想在未来的行业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定份额,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专业咨询服务上来。同时在经纪业务中,在同一证券公司的总部与众多营业部之间进行细致和专业化的协调分工,充分利用券商自身的各种优势,以协调公司总部的管理职能和各个营业部的自主营销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将经纪业务总部建成一个统一的证券信息配售中心,将下辖的各营业部建成一个有着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标准等全部整齐划一的连锁化经营公司。这种的网状经纪业务模式在降低经营成本方面、在整合资源提高营业部的整体竞争力和规模效益方面以及在形成券商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从而扩大影响力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优势。 5.2多元化管理
除在上述方面进行创新之外,多元化经营也是一条好的对策。目前券商经纪业务主要由通道业务、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部分组成,其中通道业务比例最大,其他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 1.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刚刚起步,虽然创造的价值尚无法预测,但方向明确,发展的空间十分巨大。而某些券商投资顾问服务推广过急,退签率高达六七成,甚至八成。只能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一时的挫折并不能改变其发展的本质。同时,专业、成熟的投资顾问需要券商耐心培养。
2.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2010 年推出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虽然短期内对券商业绩贡献较小,但从交易数据上看,融资融券在持续增长,股指期货也一直十分活跃。尤其是融资融券,随着 ETF 获批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转融通的实施,融资融券扩容势在必行,有望迎来爆发性增长,按照目前融资融券的平均利率为 8%-10%的水平,爆发性增长给券商带来的业绩增长也必然不容小觑。
3.金融产品销售。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证券公司现阶段营业收入中经纪业务收入比重超过70%,与美国证券业 1967 年相似。1967-2006 年,美国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增长 18 倍,而比重却下降到 12%。在收入增长中,增长最快的是基金销售(达 241 倍)、资产管理(达 158 倍)、与证券相关的其他收入(达 650 倍)等。对比两国券商收入结构,可以清晰地看到增量收入来源的途径的不同。目前,国内民众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应多元化。美国证券业的基金销售实质为各类金融产品,如保险、信托、券商集合理财等等。不同的客户存在不同的风险偏好,股票、基金、权证的交易仅为众多金融产品中的几种,做好其他金融产品的销售工作不但可以满足客户需求,也必将为券商本身带来不错的收益。
第三篇: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 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
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
6、侨城01-0
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
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
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 交易结构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
2.
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
3.
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 4.
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
5.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
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
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
8.
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 9. 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
10.
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
11.
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
1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13.
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
14.
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
二、 基础资产
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 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
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
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 2.对《规定》的解读 2.1 “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 “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
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
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关于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
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
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
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 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
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 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
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 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
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著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
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
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
“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
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
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
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
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
三、发起动机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 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
四、增信措施
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 1.内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
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
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
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
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 资产追索权是指,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提供质量保证,如果发现部分资产不符合最初设定的入池标准,则SPV有权对原始权益人进行追索,由原始权益人以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进行置换。 2.外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用的外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第三方担保、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银行流动性支持等。
第三方担保是指由发起人和投资人之外的第三方,一般为专业的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之后,对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持有人的本息支付进行担保。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的债券品种,凭证持有人为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类似于美国的CDS。
银行流动性支持是指,发行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在发行人由于短期流动性困难的原因,对标的债务的偿还出现困难时,由该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现金流支持。 由于外部增信措施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使用较少。
五、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顾名思义是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可以投资于该证券品种的人,当然,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金融产品(比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产品、保险债权计划等等)。
证监会于2015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界定。其第二十九条做出了如下表述: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人数量二百人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约定俗成的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的界限。《规定》中要求不得超过两百人,也就是说目前专项计划只能采取私募方式发行。但是对合格投资人的具体要求还要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私募基金要求的投资者的准入门是:“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这里的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产品。另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六、有待探讨的问题
1.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
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是指,在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名下转移至SPV名下之后,如果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已转让的基础资产不再属于其破产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原始权益人的债务。
在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的模式下,基础资产的破差隔离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征,其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在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呢?
《规定》对此作了如下描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可见,该文件认为专项计划模式下,是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的。
但是《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专项计划并不具有类似信托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纠纷出现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并不确定。因此,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有待进一步探讨。 2.真实出售如何界定?
真实出售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SPV项下资产不承担原始权益人的方面的风险,同时原始权益人也不再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可以实现资产出表。
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却很骨感。首先,正如上文所言,专项计划自身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尚有待探讨。其次,即使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可以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但这不代表SPV不再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方面的风险,因为原始权益人往往兼任资产服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SPV项下资产还要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就是说破产隔离不代表风险隔离。再者,基于销售和风控等方面的考虑,原始权益人一般要持有一部分资产支持证券,而且往往是劣后级,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必然要承担来自基础资产的风险。 因此,如何界定真实出售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3.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
超额抵押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常用的一项增信措施,可以为投资人提供风险缓冲作用。但是超额抵押与基础资产交易价值公允是一对天然的矛盾——超额抵押率越高,交易价值就越不公允,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交易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切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而忽略其伴生的风险。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也是一个有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七、业务机会
目前,市场空间较大并且可以通过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公用事业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小贷公司的信贷款资产、企业贸易应收款、保理资产等。
但是公用事业收费权由于其往往会涉及到政府,监管层方面存在一定担忧,短期内不太可能大规模爆发。以污水处理为例,污水处理费一般不是由用户直接向污水处理公司支付,而往往是由自来水厂代收,并由政府转付;同时污水处理厂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这就容易导致账目不清。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存疑。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是,只有直接从用户那里收费而不经过政府转付的公用事业收费权才可以进行证券化。
而企业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则是存在许多技术壁垒。贸易应收账款由于具有“回收时间点灵活”、“回收金额易变动”、“回收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致使交易结构设计困难。这一点从首单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可见一斑,该产品成功发行后,媒体报道中有如下表述:“此次中信证券发行的专项计划项目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参考了海外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的先进经验,成功攻克了„无息资产有息化‟、„短期资产长期化‟等多个技术难关”[vi]。可见,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存在大量的技术难关。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和保理资产是较为优良的证券化资产。这两类发起人既有资产出标的需求又有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放开对其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霖,市场规模巨大,而且这类资产以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已经不存在政策性障碍,是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大的业务机会所在。
八、法律法规
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第四篇:收单业务的模式
间联POS介绍
银行卡P O S 收单业务就是签约银行或机构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的资金结算服务。目前,各区域中心处理跨行P O S 业务的联网方式,主要有间联和直联两种模式。区域中心是指银联在各地所属的负责进行当地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的部门。
收单模式介绍
POS间联是指从POS终端机连接到收单银行(A)的主机系统,当持卡人持银行卡(发卡行B)在POS机上跨行消费的时候,交易信息先发送给收单银行A,再发送给发卡银行B。目前银行和商户签订POS机协议的POS机都是这类间联的。
1 POS直联是指从POS终端机直接连接到银联主机,当持卡人持银行卡(发卡行B)消费的时候,交易信息直接发送给发卡行B,收单行A不会得到相应的信息。目前商户和银联签订的POS机一般都是这类。
POS间联与直联区别
间联POS模式是由收单银行负责和商户签约,每一方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间联POS的特点是从商户出来的信息必须通过收单银行的审核环节,转给银联,由银联再转给发卡行。在此种模式下,收单银行可以检测到商户的交易情况。直联方式没有收单银行这一环节,相当于商户的交易直接到银联,再由银联到发卡行。
在间联模式下,银行卡与POS机为同一银行时无须经过银联进行跨行清算。
POS间联与直联优劣比较
中国银联推直联POS机表面上是为了避免银行通过压低扣率的方式抢占市场,实则可以获取可观的收单业务手续费,并巩固银联在人民币银行卡跨行清算方面的专营地位,实现垄断后便可随意定制商户POS机结算手续费的标准和分配比例。
直联POS是银联自己充当收单行,数据直接到当地银联分公司,经跨行清算后再返回商业银行。直联模式下比较容易产生诸如信用卡套现一类的虚假违规交易,而银联只收取收单行的收益,缺 2 少控制银行卡收单风险的动力,也不承担套现、欺诈等风险。 间联POS是银行开展消费信贷和交叉销售的基本渠道,也是银行开展资金结算、公司金融服务的纽带,通过银行自己的间联POS可以为商户实现如商户优惠折扣、信用卡积分、分期付款、交叉营销等增值业务。对银行-商户联名卡的优惠更为突出。这是目前银联的直联POS机并不具有这些功能。
间联POS机是发卡行自己安装并维护商户的账务结算等基本银行服务,因此不向银联缴纳月租费,商户所缴纳的收单费用也是由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篇:2015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新模式
本文作者:曹国岭高级教授(caoguoling)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构性融资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构性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的出口商以其已经持有的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 2.产品特点
1)以人民币计价,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财务成本; 2)多币种计价,获取更多的贸易机会; 3)简化跨境贸易融资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3.适用范围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 4.业务流程 ·在跨境贸易项下:
1)借款人与境外交易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借款人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5)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行。 · 在直接投资项下:
1)借款人向商务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资料; 2)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准文件; 3)银行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您办理跨境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汇出与汇入。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D集团为山西一家国有矿产集团,主要从事矿产的开采、进口、加工等。它在香港成立了一家矿产进出口贸易的子公司(E公司),E公司具有作为离岸资金平台的作用。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D集团的情况,F银行是总部设在香港的一家外资银行,它为D集团设计了跨境人民币替供TT支付的结构性融资方案,为企业节省财务成本,取得了不错的综合收益。 (1)D集团将原来应用于购汇付货款的人民币资金存入F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其香港子公司E公司从F银行总行获取美元贷款完成货款支付。 (2)D集团50%的保证金用于购买F银行北京分行1年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5.3%)、50%保证金存放1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3.5%),境内存款综合收益率4.45%。 (3)D集团在香港的关联公司E公司从F银行总行取得美元贷款成本为2.6%。 (4)E公司在F银行锁定1年期NDF价格、IRS利率掉期以锁定汇率风险,降低财务成本,并取得综合收益(收益率为2. 33%)。
该方案为D集团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综合收益。经计算,若D集团对外支付1000万元美元,通过本方案可取得147.9万元人民币收益。按D集团全年进口量5亿美元计算,则集团可取得7395万元的综合收益。
二、基于海外代付的协议付款融资创新 人民币协议付款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人民币协议付款指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合同后,以加押电文方式向境外银行发出《协议付款指示电》,请求境外银行对进口商外币应付业务叙做人民币协议付款融资,同时按起息日当日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确定的汇率,将人民币融资本金折算成指定金额的外币款项支付给收款行,境内银行承诺在融资到期限日向境外银行支付人民币本息的资金融通业务。 2.产品功能
1)对于借款者而言,当遇到开户行自身融资额度和外债额度不足时,仍然能即使获得资金支持;
2)境外借款者能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节约了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3.产品特点
1)该产品能为借款人提供资金保障,在开户行不能即使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仍然能通过国外银行得到及时的资金帮助和低成本的融资; 2)有效规避了因汇率波动给客户带来的汇率损失;
3)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无须进行外债登记,满足客户较长期限的融资需求。 4.适用条件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且国内开户行存在由于宏观微调导致的资金和贷款规模上得紧张,无法为借款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5.业务流程
1)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合同;
2)当境内银行遇到资金和贷款规模上的紧张时,境内银行以加押电文方式向境外银行发出《协议付款指示电》,请求境外银行对进口商外币应付业务叙做人民币协议付款融资,同时按起息日当日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确定的汇率,将人民币融资本金折算成指定金额的外币款项支付给收款行;
3)境外行收到相关融资信息后,根据约定进行人民币融资款项资金汇入; 4)境外进口企业向境内出口企业结算,支付货物应付款,进行人民币资金汇入; 5)融资到期后,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支付人民币本息。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境内A银行原来与境内进口商C公司合作TT项下外币融资,但由于短期内受到贷款额度规模和短期外债规模限制,未能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也未能采取正常的海外代付方式(海外代付需要占用A银行短期外债额度)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A银行采取了跨境人民币协议付款的方式为C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A银行联系境外代理行B银行与C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由B银行为C公司垫付外币进口货款,A银行在融资到期日前向B银行支付按约定汇率计算外币贷款的应付人民币本息。
在本案例中,对于A银行而言,当国内分行资金和贷款规模因宏观调控而紧张时,可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由海外分行代替国内分行在客户进口付汇业务项下进行融资;对于C公司而言,其融资需求得到了保障,可在约定期限内得到资金支持,并可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如按1亿美元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计算,约节省200万美元财务费用)。
三、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融资创新 自贸区境外银团贷款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自贸区境外银团贷款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境外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境外银团直接给予境内企业信用贷款,而不必再借助内保外贷工具进行资金的筹集。 2.产品功能
1)对于借款者而言,当遇到开户行自身融资额度和外债额度不足时,仍然能即使获得资金支持;
2)境外借款者能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节约了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3.产品特点
1)企业办理跨境银团融资的成本较内保外贷更低;
2)企业境外借款是自贸区跨境融资的创新模式,该模式能够帮助企业从境外获得低价资金;
3)能帮助自贸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 4.适用条件
根据具体贷款性质,适用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贷款品种的准入条件。 5.业务流程 ·发起行的业务流程
1)项目发起:调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确立合作意向;
2)银团设计: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形成银团贷款方案,向客户提交融资方案建议书; 3)客户委托:客户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授信方案经发起行信贷审批通过后,承办分行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
4)银团分销:制作《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
5)额度分配:各潜在参加行向发起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承办分行根据反馈的情况,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6)银团签约:商定银团贷款具体条款,组织正式签约仪式;
7)银团放款:承办分行办理担保手续,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办理放款手续; 8)日常管理。
·参加行的业务流程
1)参加行总行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由总行根据属地原则,联系相关分行; 2)参加行分行在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贷审批程序报批;
3)参加行分行根据信贷条线终审意见,出具贷款承诺函;
4)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参加行分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额度分配、签约、放款、贷后管理各环节。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以保税区开发建设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司承载着自贸区内外开发的重要任务,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外并购上有较大的的资金需求。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上海银行为该公司设计了跨境银团融资方案:
上海银行作为中间协调者,借助其“沪、港、台”合作平台,协调台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及香港上海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组成银团,为该行客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第一笔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
这笔业务具有较大的创新意义:一是该笔业务是在上海银行的协助安排下,由境外银团直接给予境内企业信用贷款,而非借助内保外贷工具,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企业境外借款是自贸区跨境融资的创新模式,能够帮助企业从境外获得低价资金,从而拓宽了自贸区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展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三是已经成功合作近十五年的上海银行“沪、港、台”合作平台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三地“上银”的合作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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