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共8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爆破作业单位:
近一年内陕西省发生两起民用爆破器材意外爆炸事故,一个是陕西省凤县“8.2”雷管意外爆炸事故,一个是陕西省镇安县“4.10”危爆运输车爆炸事故,这两起事件都与我们爆破公司安全管理息息相关,请公司各涉爆单位从中汲取教训。
事件一:据华商报消息“2017年8月2日19时许,陕西省凤县留凤关镇手搬崖矿区一铅锌矿雷管库房发生雷管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过凤县警方对现场安全员和爆破员询问、及查看视频监控得知,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为8月2日19时27分,平安民爆公司爆破员彭某和安全员安某为铅锌矿领取普通半秒延期导爆管雷管时,库管员王某和吴某两人按照程序打开库房门,爆破员彭某跟随两名库管员到库房领取雷管,彭某和吴某将领到的部分雷管拿出库房,到库房门口和安某清点雷管,库管员王某在库内继续分发雷管,这时库房内存放的雷管部分发生爆炸,事后由相关专家、雷管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一起意外事故。”
事件二:据新华社西安4月12日电“2018年4月10日晚间11时50分许,陕西商洛镇安县发生一起危爆运输车爆炸事故,经核实,爆炸车辆是河南固始华通化工有限公司运送炸药车辆,车牌号为豫SA3766,载有5.28吨乳化炸药,运达地点是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月河炸药库,爆炸地点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月河炸药库院墙外。事故发生后,商洛市及时成立镇安“4·10”危运车辆爆炸处置工作组,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目前,13名受伤人员已得到医疗救治,其中1人已出院。7名失联人员经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事发现场一定范围内进行了隐患排查,已对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月河炸药库留存的炸药和雷管安全转移,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商洛市已下发紧急通知,在全市开展以民爆行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
从以上两个民用爆炸器材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为我们的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爆破作业单位应落实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公司下属各涉爆单位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管理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自己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做到举一反三。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二、严格按照民爆器材运输要求进行装车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是具有爆炸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使用专业的爆炸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识。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严禁炸药与雷管同车混装运输。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车距,禁止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系好安全带(正副驾驶室),严禁接打电话、超速行驶,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吸烟。
5、所装载、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堆码应平稳、整齐,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限定高度;向爆破作业点运输散装工业雷管,应使用专用雷管箱,并进行适当固定,严防滑落、撞击。
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到达作业现场停车后,请立即熄火断电。
7、严禁遮挡车载摄像头,发现异物及时清理。
8、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单件装卸,不得私自拆箱;作业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违规操作行为,严禁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进行装卸操作。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工作
1、民用爆炸物品应严格按照危险等级分别入库储存,严格遵守共同储存原则和定量制度,严禁将不宜同库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在一起,严禁超过核定储存量。
2、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垛不得超过限定高度。工业炸药不得超过1.8米,工业雷管不得超过1.6米,并按规定要求,留有检查道、通风道,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靠墙堆放。
3、进入库区作业人员,应穿着不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并严格遵守定员制度。进入库房前应触摸库门口设置的导静电设施,卸放静电后,方可进库作业。遇雷雨天气,严禁从事收发作业。
4、我地区即将进入梅雨季节,请检查库区避雷针及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不规范地方请立即整顿维护。
5、保管员应凭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审批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手续不全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发放时应先发放生产日期较早的产品,发现超过保质期以及明显变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6、保管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及领用发放台账,保证纸质台账干净整洁,无污染,严禁在台账上面涂改。
7、民用爆炸物品拆箱发放,必须是在发放间进行,严禁在储存间内拆箱发放;零散雷管只能储存在发放间内。
四、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操作规范进行现场作业
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操作规范进行作业是安全的保障,公司各涉爆单位应该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发现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及时阻止并进其纠正,在纠正前不准许进行爆破作业;出现严重违规的爆破作业人员,并且不纠正错误的应申请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要求:
①可根据爆破作业实际需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②临时存放点存放条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行炸药和雷管分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员守护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③临时存放点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回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存放。严禁临时存放点夜间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将临时存放点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爆破作业现场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装、分运,严禁将雷管炸药放在同一个箱或袋内。
3、现场作业应对服务的业主单位实行钻孔作业、爆破作业、民爆物品配送及清退回收“一体化”服务,严禁钻爆分离。
五、严格落实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员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值班收尾治安防范“五双”规定执行,值班守卫人员在岗哨内不等少于2人,最大配置不超过3人,所有无关人员不得集聚、停留在岗哨、库房和发放间内,库区内进入发放间(处)的人员不超过2人,仓库内严禁开箱拆零。
2、爆破施工现场严格落实《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要禁止单人上岗,更需严格控制现场施工人员总量,作业场所不得少于2人,爆破员1人、安全员1人是最基本的人员配置;现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区。
3、网路连接时,包含工程技术人员在内,操作现场确保不少于2人,不超过3人。
4、爆破规模较大时,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人员,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总数,且应确保所有作业人员是持有有效作业证。
5、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至少配备人员2人(驾驶员和押运员),最大驾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与运输的器材无关人员不得搭乘专用车。
6、爆破现场临时存放器材应配置1名安全员或保管员专人看管;当班作业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大的施工工地,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的距离较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2人分别看护,临时存放点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
7、盲炮排除现场,根据方案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一般盲炮处理现场不超过2人。
8、爆破器材销毁场所作业人员按规定不得少于2人,但不能多于3人。
(二)定量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储存量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储存,不准超量;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堆放高度和垛间距离。
2、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器材应按设计和当班的实际用量及 公安机关许可的的数量确定。
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数量按公安机关许可的数量和车辆核 定量装运。
4、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点,应根据当班用量存放,根据作业面的需要边装药边发放,作业需用多少发放多少。
六、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
公司各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专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鄂宜巴指安[2010]180 号
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
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业主代表处、各监理、施工单位:
据新华社消息,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目前确认47人遇难。另6月18日上午11:40,YBE25标在进行收费站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时,未严格执行《爆破方案》,不采取有效的爆破警戒、警示措施,未对爆破岩层状况进行确认,超量装填炸药,盲目起爆,违规蛮干,爆破产生的飞石导致附近7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致9人受伤。
针对当前土石方爆破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加强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确保不发生涉爆安全事故,现紧急通知
— 1 — 如下:
1、要建立完善民爆物品管理体系。各项目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宜巴高速公路民爆物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的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爆破施工作业必须编制《爆破安全专项方案》并严格按审批的方案组织爆破施工。
2、民爆物品管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符合公安部门要求,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外包的,必须与民爆物品供应商签订代储合同,与有资质的民爆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外包合同。
3、施工单位自建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建设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并经公安部门审批、验收,持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4、民爆物品管理要采取规定的人防、技防、犬防、物防,做到双人、双锁,坚持检查巡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生爆炸物品被盗、外流现象。
5、民爆物品的计划使用、装卸运输、爆破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在现场警戒、人员清场、安全验算、现场监管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高边坡作业、居民稠密区严禁放大炮。
— 2 —
6、各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要加强爆破作业施工的现场监管,对每次爆破作业的用药量,安全可靠性,爆破效果,现场安全管制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范进行爆破作业,防止发生爆破伤亡事故。
7、各业主代表处要对各施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要从保证体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爆破方案、库房建设、现场管制、技术交底、持证情况、规范操作等方面入手,采取拉网式的排查,对发现隐患和缺陷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爆破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进行整顿,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其上级单位,直至清退出场。
各业主代表处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情况请于6月28日前报省指安全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加强
民爆
管理
通知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1 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是各行各业都追求的目标, 对于民爆生产企业来说, 安全的重要性更加意义深远。由于民爆企业生产产品的特点, 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储藏过程相比于其他行业更容易发生危险, 且一旦发生事故, 其造成的影响将是不可预估的, 经济的损失、人员的伤亡、家庭的破坏, 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起起血淋漓的民爆生产企业生产事故都给人们和社会以沉重的打击。因此, 民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既是企业发展的源泉, 也是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保证, 更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如今, 企业安全管理的生产理念和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完善, 如何充分的学习和引进为民爆生产企业所用、如何完善安全管理在生产中的贯彻落实, 是民爆企业今后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 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2.1 企业安全员素质不高
部分民爆企业的安全员在入职时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 有的甚至没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储备和安全意识, 还有部分民爆企业的安全员比较随意, 存在学历不高, 责任心不强的特点, 这使得民爆企业安全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为企业的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的知识, 使得安全监察工作变得形式化, 有些潜在的安全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潜伏, 不利于企业生产安全。
2.2 企业忽略安全培训
除了安全员, 部分民爆生产企业对其他工作人员也缺乏完善的安全培训。生产加工人员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人员, 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储备, 能够有效地减少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然而目前很多民爆企业没有对员工的安全培训, 缺乏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 甚至领导阶层对于安全问题的认识也不够深刻, 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 难以在突发事故时进行及时有效的指挥抢险和疏散。
2.3 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意识
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缺乏也是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之一。很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生产安全标准佩戴防护措施, 也没有确保好事故发生后的逃生和抢险设备。这样长期的无视安全规范的生产行为会对新进员工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而使得整个企业的安全预防氛围不强。此外, 由于安全意识淡薄, 使得定期的安全维护成为摆设, 每日的安全记录也成了面子工作。安全意识的淡薄是安全管理中的大忌, 是造成严重事故的最大潜在因素。
3 加强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安全技术改造
加强民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首先要对较为落后和安全隐患较大的易爆品生产技术进行改造, 提高生产和加工工艺的安全系数, 通过改良生产材料和生产方法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燃爆率。此外, 要对企业的安全防护技术进行改造, 发展并应用安全生产预警、监控、检测和防护等技术手段, 实现对民爆企业危险作业场所的自动、实时监控, 不断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3.2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完善的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形成团结一致的安全管理团队, 凸显安全管理中的领导作用。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 全面推广安全体系认证制度,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技术保障体系, 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演练, 提高应对处置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的能力。
3.3 规范民爆生产流程
规范化民爆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安全标准, 实现民爆产品生产线全流程的监控;全线所有工序间实现智能传输, 制药、混药、装药、包装等工序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行。同时进一步提高民爆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完善设备故障自诊断系统。
3.4 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定期演练, 提高员工的机警性, 熟悉事故发生后的抢险和撤离的流程, 养成秩序避难的良好习惯, 从而在应对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应对, 将财产和人员的伤亡降到最低。
4 结语
民爆生产企业是我国国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具有高危性的特点, 但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可以将隐患防患于未然。在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中, 应该遵循着科学、规范、责任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 规范化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标准, 以负责人的态度投入到管理和生产中, 以保证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企业的根本。只有将安全管理作为民爆企业的重中之重, 才能在新时期的发展中站稳脚跟, 开创未来。
参考文献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阿府函〔2008〕7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加强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点多面广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我州通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审核、评价、许可等工作,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我州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已建立了较好的安全管理基础,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必须充分认识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服务市场化,用工结构多元化等诸多因素导致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基层落实不够到位;“三违”现象仍有发生;现场安全管理有待加强;安全投入相对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够到位,不能完全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等。这些情况和问题给我们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反分裂斗争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全州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
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的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目标,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充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现场规范操作管理,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察,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应急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职责,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工业经济行政部门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阿坝州民用爆炸物品实行统购分销,由阿坝州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民爆公司)经营,该公司负责按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的需要,制定购销计划,凭相关手续按规定到州公安局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准运证》,统一采购全州民用爆炸物品,并负责全州爆炸物品的专业运输,各县分公司必须到州民爆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并负责本县内民用爆炸物品的专业运输;负责对该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成品油经营、储存批准行政许可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废旧处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购买、储存、销售、运输、废旧处置、使用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庆典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准购、准运行政许可,并审核发放《准购证》、《准运证》,严格运输路线监控,加强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重点加强隧洞、桥梁以及危险路段巡逻,必要时引导通行;负责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在隧洞、桥梁以及危险路段设置警示警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品信息管理,监控其品种、数量、流向和使用情况;负责涉爆、涉危(品)刑事案件侦破;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废旧处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为。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资格审查许可;严查过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负责全州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隧洞、桥梁以及危险路段设置警示警牌;配合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
4.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包括储存)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初审、复审)或行政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综合大检查、专项督查以及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吊销、注销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配合查处非法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安全条件评估(评价);负责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非法从事城镇燃气经营行为。
8.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定点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购货,专人专车统一配送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规划建设,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布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
9.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品的价格制定价格和监督管理,严厉禁止乱涨价、乱收费,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安全管理。
10.其他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组织生产和经营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设备、计划、财务、人事等部门在招投标、采购、生产组织、安全监督、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人员聘用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4.明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5.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方安全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县政府要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各级生产单位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工作岗位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企业);7.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工作许可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企业);11.应急管理制度;12.事故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专篇》,并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试生产前,制订并落实试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加强基层岗位风险管理。组织基层从业人员开展岗位作业危害和不安全行为辨识活动,对基层关键岗位人员、工艺、设备变更及时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将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与日常生产运行和现场活动紧密结合,合理确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的频次和时机,建立动态、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州级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县级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企业要切实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值班制度。
六、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一)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并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与事故隐患排查相结合,实现事前管理和源头控制。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隐患管理台账、档案。
(二)畅通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渠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确保重大隐患信息及时报送,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危险程度及整改情况。
(三)规范隐患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资金渠道、进度安排和质量要求,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治理期间,要落实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隐患治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强化安全技术培训。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强化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新上岗和转岗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八、加强应急管理,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一)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均要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逐级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备案。
(二)规范应急演练工作。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三)严格事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查找原因,查处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爆安全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民爆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我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做到现场无隐患、管理无漏洞,确保民爆物品不丢失、不流失、不发生被抢被盗现象,经矿务会研究决定,对我矿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如下。矿属各级领导、矿属各项目部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遵守公安机关和我公司民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一、成立民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成立民爆领导组:
成员由矿领导、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供应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志文(董事长)
副组长:刘仁田(矿长)
赵二忠(安全副矿长)
成员:赵清富(总工程师)原迎军(生产副矿长)、郭耀文(机电副矿长)邵有有(通风副矿长)
杨志弘(技术科长)王鹏飞(调度监控中心主任)姬晋宁(机电科长)秦立功(安监科长)
茹文明(通风科长)刘根银(专管员)
领导组下设民爆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秦立功(兼),负责处理民爆安全管理日常事务。
2.成立民爆库巡守保卫组
组长:李树峰
成员:李树峰沈艺成王瑞全
赵建平杜强王永胜
民爆库巡守保卫组负责民爆库巡守保卫工作。是宁武县保安公司派驻南岔煤矿的保安人员,在安全保卫方面接受我矿保卫科的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3.成立民爆库管组:
组长:刘根银
成员:
4.成立民爆爆破组:
组长:
成员:
5.成立民爆安全组:
组长:
成员:
三、民爆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董事长:负责民爆事务的决策和总体指挥工作。
矿长:对全矿民爆管理负总责。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负责组织民爆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并负责全面考核。
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监督考核民爆物品现场使用、运输、储存各环节的规范操作,并对民爆物品消耗进行定额考核。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贯彻学习民爆物品现场使用的技术规程和措施,并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通风副矿长:负责组织监督民爆物品使用现场“一炮三检”制度的落实,并实施考核。
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监控设施、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并实施考核。
成员:在分管矿长领导下,对本业务范围内涉爆安全管理负责。各业务部门:各涉爆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民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作业现场的班组长是本班民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当班涉爆人员(爆破员、民爆安全员)是现场民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跟班瓦斯员对“一炮三检”制度执行负直接责任,同时对当班民爆物品使用数量进行监督、记录、汇报。安监科负责对全矿的民爆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管理、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对民爆库的安全保卫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监督检查。巡守保卫组负责民爆库的安全保卫日常工作。民爆库管组负责民爆库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库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民爆爆破组负责领用火工品,井下现场安全爆破,清退等工作。民爆安全组负责民爆物品的领用使用运送清退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处理等工作。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2011年民爆行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就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
(一)切实落实安全发展总要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保障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民爆安全生产规划和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努力开创民爆行业“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研究。要结合“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特点,针对保障民爆行业安全发展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及时调整和采取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上台阶。“十二五”期间要深入贯彻落实《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有效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雷管生产线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全部实现人机隔离;炸药生产线实现全过程安全生产智能化监控;工业雷管和工业火工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完善措施,加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强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今后,跨省区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建设项目
验收必须由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负责组织。要加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状况,积极与相关地方政府沟通、衔接,帮助企业从根源上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五)严格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查处“三违”、“四超”行为。要切实落实民爆企业和企业集团对所属生产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职责分明、制度严谨、措施到位。对跨地区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点,企业集团或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当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情况,重组整合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形成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生产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追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安全责任。
(六)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各省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加强民爆生产、建设、流通和服务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细节防范措施。当前,要重新梳理本地区、本企业的民爆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场点,逐一排查并完善相应安全措施,并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监控。积极推广重要危险工序安全巡查等经验和做法,严格危险点检查制度,提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促进作用。引导并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行业安全发展氛围。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机制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平台,引导和促进安评机构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水平。
三、巩固基础,提高生产工艺安全运行水平
(八)健全生产工艺的安全隔离防护设施。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确保防爆屏障、抗爆间室、防爆门等重点安全设施的防护性能。要加快完善雷管生产线人机隔离措施,通过分类管理,完善现有生产线的人机隔离条件。要强化粉状炸药生产线装药和包装工序的安全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要督
促企业加强和完善员工的个体防护手段和措施,提高个体安全防护水平。
(九)加快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产学研等方式加强安全技术创新,着力解决雷管起爆药制造和震源药柱制药及装药过程自动化安全生产、炸药生产全过程智能化安全监控、民爆产品在线检测等制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技术难题,增强民爆行业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按照两化融合的要求,结合新建、改造等方式加快提高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加快完善重点工序视频监控、关键工艺自动联锁和全过程安全生产智能化控制等安全生产条件建设;积极整合现有安全生产信息化资源,不断增强安全管理的支撑手段和措施。
(十一)加强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引导并推动安全培训机构改进和完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效果。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改进和完善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安全生产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加强衔接,积极消除储运环节及流动作业点的安全隐患
(十二)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研究并制定加强基础雷管运输安全的专项措施,提高运输的安全可靠性。逐步扩大民爆运输车加装GPS定位仪,并在两年内通过试点示范的方式推广应用现场混装车远程安全生产监控装置,完善安全生产监控条件。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运输安全制度和程序。
(十三)严格储存环节安全监管。针对近年来储存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储存民爆物品,重点整治违法超量存储行为,健全完善库区视频监控和安防系统,严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储存安全性能未经验证的危险品。
五、严格程序,稳步推进新技术工业化安全应用
(十四)健全和规范技术转让程序。严格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验证制度,今
后新通过鉴定的技术和专用设备不得直接工程化应用,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工业化生产和安全性验证,安全验证事宜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技术工艺必须与技术鉴定、生产定型等内容一致。转让技术中的主要技术工艺如有变动必须重新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技术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十五)健全并严格工程设计的总体安全负责制。督促民爆设计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设计的安全责任,不断提高施工图质量,避免并减少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由随意变更设计而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严格设计审核程序和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
(十六)健全对用户的技术服务保障制度。技术转让方必须建立健全转让技术的终身服务制度,确保转让技术的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对转让技术和设备发生安全故障的,转让方或技术服务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故障,对由技术和设备自身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无偿予以彻底解决。对技术转让中发现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转让,并且制定专项治理措施逐一排查治理。
(十七)加强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安全审查。严格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验收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工艺安全性审查,形成验收意见时必须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条件、生产运行调试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生产自动化水平等内容做出客观判断。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逐步将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十九)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演练制度,并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二十)做好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理条例》和《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按时按程序上报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和误报。内发生各类民爆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安全生产事故汇总情况报我司,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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