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通用2篇)
篇1: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篇2: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
意见
交规划发[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 年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客运等业务。
(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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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代理等业务。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
(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十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十八)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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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对于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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