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规定

关键词: 化学品 主题词 办法

生命安全规定(通用8篇)

篇1:生命安全规定

南发字〔2006〕86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 办法 通知

(共印40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印制 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南发字〔2002〕28号)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篇2:生命安全规定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事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病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

分。

二、待遇

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婚假和丧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生育和节育手术假

一、生育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

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节育手术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

一、享受对象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待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 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探亲申请、报销办法

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附则

一、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

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

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3、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

(1)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2)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

个月,以此类推。

(3)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篇3: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 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箱内电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外涂桔黄色安全标志, 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 箱内无杂物。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安全围栏围住。

(3) 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设备搬运和安装。沟道、炉膛、金属容器内采用48V以下安全电源供电。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4) 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 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 做保护接地或接零, 严禁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5)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 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二次线应集中布置, 排列整齐, 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 编号对应。

篇4:生命从来没有被规定方向

由于听不到音乐,他常常跟不上节拍,也会遇到手语交流不畅的情况。但自始至终,他都充满阳光和活力。沟通不畅,就用手机打字;拍摄过程中,也记得找机会卖个萌。Nyle说:聋哑从来都不是他的困扰,相反,聋哑可以帮助他集中精力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受外界干扰。所以就是因为他的阳光、努力、认真,才能成为超模比赛史上第一位聋哑人冠军吧。

对Nyle来说,人生从来就是饱含热情和自我挑战。拿到超模比赛的冠军后,他报名参加了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与星共舞》,成为了那个舞台上第一位听障类选手。

这个根本听不到音乐的人,居然主动参加舞蹈比赛!但如果你去看比赛视频,就不會惊讶了:他的每个动作都充满张力,完全看不出有节拍的困扰,仿佛根本不需要依靠听力——但事实是,每次比赛前,Nyle都要疯狂练习,听不到音乐,他就靠记伴的动作来判断,自己什么时候该跳什么舞步。

就这样一遍又一遍的练习,让他成了第22季《与星共舞》的冠军。Nyle说:“我只是想向人们证明,聋哑人也能跳舞。”

生命从来没有被规定方向,所有你想做的事情,都可以。

【素材点拨】有人觉得生命像个笼子,充满了规矩和束缚;有人却能把笼子打破,回到自由的天空中去。Nyle就是这样一种人,不管束缚他的东西有多残酷、多严苛,他仍旧敢于在听不见音乐的舞台上飞翔。

【适用话题】打破束缚;勇气;挑战;生命从来没有被规定方向……

(南亭摘自微信公众号“开始吧”)

篇5:安全管理规定(带安全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职尽责,带头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搞好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第七条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管理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严格按《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级人员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

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准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臵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臵、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设臵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每月安全生产会的形式,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检查整改内容。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安全宣传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排工程任务的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相关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了解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检查;

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检查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建档进行跟踪,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和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逐级反馈,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臵

(一)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逐级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到公司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司负责人安排专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三)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事故应急处臵,按照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严肃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XXXX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6

(附件一)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协议书

年2月5日

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保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以及环境卫生。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XX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3、协助乙方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涉及安全的问题。

4、督促乙方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

5、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有权予以查处和进行经济处罚。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撤走现场内不遵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督促乙方对己方进场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6、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9、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0、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1、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有关的图纸和资料,做好施工交底工作。

14、协调好与周围群众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排除外来影响安全施工情形。

15、协调好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进入同一区域内施工前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在有新的施工单位进入同一区域施工前,负责召集各施工方负责人或其安全管理人员开初次碰头会,并要求各施工方在进场前完成签订相互间的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16、指定本公司有关人员或者是施工项目所属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环保检查与协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

17、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健全,安全措施

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18、检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是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三违”行为及其他不安全行为,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直至责令停止施工。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XX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环保的相关规定,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乙方发现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时而建设单位尚未进行进场前的协调、管理的,由乙方先与各施工方及时自行协调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尽早报告甲方并请甲方及时出面协调。建设单位完成协调后,乙方与各施工方签订好安全协调管理协议,负责做好自己和相互间的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5、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6、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7、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8、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且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投人身保险,并向甲方备案。

9、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工具前,必须经过检验符合安全要求,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遵守甲方现场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控制噪音的影响,严禁在中午和晚上22点以后的休息时间进行施工(特殊情况除外),项目施工结束,要做到工完场清,并且按环境体系的规定处理好废物(含建筑垃

圾等)。

13、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14、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全部的责任。

15、乙方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16、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一份。

2、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其他协议与本协议有不同或冲突的,以本协议和经济合同为准则执行。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发包单位:(章)承包单位:(章)XXXX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 : 委派代表: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篇6: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组成

主任:常务副院长 王凤刚;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刘秋怀

委员:后勤处副处长 杨斌; 学生处处长 阚泽民; 财资处副处长 霍聪伟;保卫处处长 刘军芳;学院团委书记 巩潺;院办公室副主任 阚道锦;教务处处长 米贵岐;各二级学院院长 李俊杰 禹雷 董全海 吕忠强

二、保安人员巡逻规定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熟悉院内环境,文明执勤、礼貌执法。热情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

2、按规定着制式保安服装,保持服装整洁。

3、落实巡逻班次和时间,不擅离职守,不在巡逻期间办私事、睡觉或从事与巡逻无关的事情,尽职尽责。

4、熟悉校内情况,掌握重点要害部位的位置,加强巡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隐患及时排除并迅速报告。

5、巡逻中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求是、不主观臆断,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处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或交保卫处处理。

6、发扬勇敢顽强和奉献精神,敢于同违法活动和不文明行为做斗争,遇到案件发生或重大险情,要采取果断措施并迅速报告,必要时要保护好现场。

7、爱护通信装备,保持联系畅通,每组指定负责人,巡逻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登记。必要时队长或副队长带队。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保安人员工作条例

1、负责学校门口执勤,服装整齐,文明规范,维持学生进出秩序。

2、作好学院24小时值班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3、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晚上检查校园各安全及各室电、门、窗、锁门,上下班时间开好学校大门。

4、负责放学期间校门口及周边管理,疏散交通及闲杂人员,及时制止学校周边闲杂人员。威胁敲诈殴打学生事件及处理闲杂人员冲击校园事情,制止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校门周边治理安全。

5、严格执行进校探访者登记制度,外事人员登记完整后方可进校,离校时做好离校登记。各类商贩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校园。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送交保安科或公安局处理。

6、劝阻、制止学生打架斗殴,及时移送保安科或公安局处理。

7、严格执行学生进出校门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准出入校门,特殊情况的必须出具系以上的假条和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出校。

8、配合学校做好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门卫保安工作规定

1、熟悉门口周围地形和环境,熟悉有关证件和使用规定,发现情况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2、着制式保安服上岗,保持服装整洁,按要求佩带执勤用品,按时上下岗,说话和气、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3、坚守岗位,岗姿岗风端正,严肃认真,不准在哨位上打盹、吸烟、吃零食、闲谈、看书报、袖手背手。初风雪天外,必须在门卫室外执勤,早7:30---8:00,下午5:30---6:00,打开大门立正站在大门两侧。严禁酒后上岗或上岗期间饮酒。

4、门卫实行双人上岗,认真填写执勤登记,交接班时,列队进入执勤位置,互相敬礼,检查执勤用品完好情况,交代待办及注意事项,交接完毕后,列队离开,队列动作要统一规范。

5、严格检查出入车辆和人员,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学院。学生外出必须出示假条,做好登记,院领导和院领导乘坐的车辆进出校门时,执勤人员要立正敬礼。

6、爱护执勤设施,不准在设施或墙壁上乱写乱画,保持好每内我室和院门口的卫生清洁。

7、晚班检查校内各大门上锁情况,负责校园巡逻工作。

五、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消防设备是灭火、应急、疏散和自救必备设施。

1、消防设备由保卫处统一配置,配发维修和保养。

2、配发到各地点的灭火器由各部门负责管理,需要维修和添置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统一维修和添置。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灭火器材设备拿作他用。

4、灭火器、消防栓和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障碍物,不准遮挡灭火器、消防标志和安全标志,不准堵塞防火疏散通道。

5、保卫处每年将至少二次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6、配置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统一管理登记,注册配置,对数量、类型、换装时间、检修等建立档案登记制。

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安全自查、谁主管、谁负责、部门负责制的指导方针。

3、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部门、处、室、系逐级负责制。

4、义务消防组织有部门处、室、系负责,定期进行“四懂四会”为内容的消防知识教育,组织开展灭火、自救、技能训练,定期检查整改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保卫处提交院安全委员会研究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整改。

5、灭火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配发,个人不得挪用。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灭火器材,保障疏散通道敞开。

6、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院有关部门,不得不报告或慢报,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灭火营救和疏散报告或报警。灭火后应保护好现场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7、实行火灾责任追究制,对于管理不严,违规操作,防火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火灾组织灭火不力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七、保安员请销假规定

为规范保安队请销假管理,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公休:未婚的每月两天,已婚的每周一天。

2、事假:最少提前一天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3、病假、丧假:天数由主管科长酌情决定。

4、批假权限:

(1)、队员正常公休,由队长安排报主管科长批准。

(2)、队员因事临时外出,不远里校区,不超过半天,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队长批准。超过半天以上的,报主管科长批准。

(3)、队长、副队长外出、公休、事假由主管科长批准。

5、外出、公休归队后及时向队长报告,由主管科长销假,未及时销假或逾期未归的按矿工论处。

6、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

八、重点要害部位及贵重物品安全保卫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贵重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除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学院稳定,根据新校区特点,经研究做出如下规定:

1、每逢重大节日,要针对性的搞好节前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除学院组织检查外,各系、(部)、处(室)都要自行检查部门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力,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目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寒暑假前,教(办公)室公共贵重物品(如电脑等)贴标签由部门统一送交学院制定仓库集中保管;重要档案资料(如公章、报表等)如柜上锁,要是有负责人亲自掌握;关好门窗、电器开关,门要加封条。

3、个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放在办公室、宿舍,发生丢失、被盗一律有个人负责。

4、加强值班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各级各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责任,妥善处理当班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本班有影响问题的处理结果,上传下达迅速准确,认真履行交接和登记手续,不准以任何形式和接口误岗、脱岗和在岗期间外出办私事,值班期间不准饮酒和打麻将,重点部位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节假日绝对安全。

5、加强门卫管理,保持高度警惕,认真检查出入校门的人员和车辆,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力度,增加巡逻班次,查询可疑人员,充分发挥监控设备的效能,认真观察被监控的情况,发现异常人员和情况及时跟踪监控并迅速报告。

6、重点要害部门不按要求指定专人值班,共用贵重物品不按要求定点存放,值班不在位,在位办私事、不管事,上传下达不及时或因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物资丢失、被盗、火灾等事故案件的,除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严厉的经济处罚外,同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九、保安人员校园巡逻和着装规定

1、上中班的上午巡逻,上早班下午巡逻,上晚班的负责晚上巡逻。

2、早上8:00开始,每半小时巡逻一次。巡逻地点包括1、2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楼等。

3、在校园内必须着保安衣、帽,且保证着装整齐。

4、巡逻由保安队长或副队长带队,队列整齐,二人成伍。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以上规定要严格执行,违者严肃处理。

十、保安队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为树立学院形象,着装统一规范,适应安全工作需要,保安队员服装由学院统一购置和发放,坚持“保障供给、合理发放、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由冬服、春秋服、夏服组成成套系列。为每名队员配发的服装均由个人保管使用,服装押金由学院从使用人工资中暂扣,工作调动或辞职,按服装用年限退还押金。

穿用满三年调动或辞职的,退还全部押金,服装归个人所有;穿用满两年调动或辞职的退60%的押金,服装归个人所有;穿满一年的,退30%的押金,服装归个人所有;穿用不满一年的,不退押金,服装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丢失或损坏,的个人负责购买或修理。但不能影响整体形象和工作需要,更不能以此为理由不遵守着装规定。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

篇7: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篇8:生命安全规定

大学生生命安全状况可以说不容乐观,笔者身边就发生过因学生自己麻痹大意导致旧病复发身亡的案例。此外,有关大学生生命安全事件的报道也屡见报端,如2008年上海商学院女生宿舍4名女生失火身亡事件、2010年“药家鑫事件”、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等。

这一幕幕惨剧令人痛心。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如此令人担忧的生命安全现状,使我们高校学生工作者深感加强大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责任之重大。那么,这些令人惋惜的安全现状的背后有哪些因素呢?

二、大学生生命安全问题背后的因素

1. 心理健康因素

大学校园是个小型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各种性格、各种类型的人都有,学习、就业压力、人际关系、个人情感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疏导,严重者会出现自伤或伤害他人现象。

2. 家庭教育中对生命安全教育的缺位

家庭教育是孩子整个教育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当今大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从小在父母的溺爱之下娇生惯养,家长们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同时,一般会过分关注孩子的学业,而忽略其他方面的教育,特别是生命安全教育。

3. 高校对生命安全教育相对滞后

高校对学生安全教育还是非常重视的,安全工作也是学生工作的重点;但一般强调得比较多的是财物安全、交通安全、宿舍安全等;而学生生命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因此教育往往对这一块重视不够,同时也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预防、管控机制。

4. 社会失范影响大学生思想和行为

因社会失范而产生的价值取向错误、个人信仰缺失、功利思想泛滥、生命观念淡薄、安全意识缺乏等,都会影响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社会越是失范,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就越高。

三、高校做好大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工作的路径思考

高校在大学生生命安全工作中无疑承担最主要、最重要的责任,因此,高校应多路径探寻大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工作的方法。

1. 提高大学生生命安全意识

高校应着力培养大学生生命安全意识,让学生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可以经常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案例,因为案例教学生动形象、真实且说服力强,可以通过分析解剖来“以案释法”。

2. 多途径锻炼大学生自我保护技能

高校可以定期举行地震、火灾、救援等疏散演习,还可以利用军训、体育课、选修课、社团等学习军体拳或简单的自卫技巧,多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学习一些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

3. 开展安全实践自治活动

组建大学生安全管理志愿者队伍,让学生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这不仅可以使大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大学生自觉维护校园稳定的责任感,而且可以在学生群体中布满“眼线”,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就可以立即发现并上报,将危害尽可能降至最低。还可利用班干部、学生会宿管部等定期进行安全防范自查,平时多注意观察有情感波动或有心理问题的同学的举止动向等。

总之,大学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而又艰巨的任务,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都要重视和关注大学生生命安全。尤其是高校,作为大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实施主体,要以不同方式,从不同途径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大学生的安全健康。

参考文献

[1]王晓萍.大学生生命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现状分析[J].黑河学刊,2011,(1):116-117.

[2]翟春,宋成.略论大学生生命安全教育[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5):9-11.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作文400字 下一篇:作文: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