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事故管理报告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安全事故管理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安全法规科、出租办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 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按照有关规定,公司技术安全科在每月30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报表,报送交通局安全法规科。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公司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档案,并落实到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责任认定书、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和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当月事故统计报表等等。
第五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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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各科室、各队、班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成立生产安全轻微事故和涉险事故,调查处理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
成 员:生产副矿长、机运副矿长、各科科长、各队队长、及各班组长
二、领导组职责:
1、组长:负责生产安全轻微事故涉险的抢险调度指挥、事故上报,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2、副组长:负责制定事故救援方案、现场救援、事故调整分析报告及防范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成员:按组长或副组长的安排交办的事项,各尽其职,参加救援抢险及事故调查分析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报告程序
1、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报告,
大观镇府区安监局区经信局程序为:作业班组→调度室→矿长→总经理。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及值班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建全生产安全轻微事故或涉险事故责任分析处理制度。 凡发生的各类轻微事故或涉险事故,除按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矿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并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形成事故报告。
五、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班组均有权向矿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安全失职行为,矿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二○一三年二月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
管 理 制 度
二○一三年二月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事故报告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
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3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4.4.4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
4.5 事故调查
4.5.1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
4.5.2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4.5.3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质部、工程部、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集团安监部有关领导参加指导。
4.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7事故发生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5.8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须归档保存。 4.6 事故处理
4.6.1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和集团事故处理通报及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集团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通报执行,公司不做另行处理;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比照集团事故处理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6.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80%、60%和4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3)发生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至2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下处分。
(4)发生重伤2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5%至1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发生重伤1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3%至5%的罚款。
(6)发生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6.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参照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6.5对事故责任单位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办审核同意后落实处理;对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处理的,由公司安委办提出处理意见。
4.6.6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公司安委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4.6.7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超标的单位,所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
4.6.8政府或集团批复的处理意见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高于公司事故处理通报的,按政府或集团批复的处理意见执行,公司不另行处理。低于公司事故处理通报的,按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追加执行。 5附则
5.1凡是发生性质较为严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险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落实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公司安委办负责协调跟踪。
5.3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公司处罚决定缴纳财务部门;对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从当事人年薪兑现中扣除。
5.4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者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 内容 1事故的定义
1.1根据公司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中人员造成伤害的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重伤致残,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安全事故指因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经济损失指因上述安全事故所造成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不包括设备设施的损失。
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生产调度、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2.2生产调度、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在2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2.2.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公司领导; 2.2.2一般事故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部; 2.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4
2.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3.2事故的简要经过;
2.3.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3.4已经采取的措施; 2.3.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4生产调度、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调查
3.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领导委托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政部、生产部、财务部、质检部、工程部、车间以及工会等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3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或安委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3.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得离开岗位。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7.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7.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7.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3.7.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7.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4
3.7.6必要时,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8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事故处理
4.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2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3.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4.3.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3.3发生重大事故的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参照标准进行处罚。
3/4
第五篇: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报告 3.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2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的救援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中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故原因,并总结事故教育,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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