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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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统一着装,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项目部员工(含实习、正式)。

三、劳保用品:

工作服(春秋装、夏装、冬装)、安全帽。

四、工作服发放标准:

1.工作服发放数量:实行发一备一,以脏换净,以一换一的换洗原则。

2.工作服发放标准

1)新进员工进公司培训后,即发放对应季节的工作服一套,实习期满后发放另一套工作服作为换洗之用;

2)工作服发放周期为二年,(即公司员工服务期限每满两年后,一次申请领发两套,或者公司员工服务期限每满一年申请领发一套,以补工作服的正常磨损);

3)工作服发放后三天内可到办公室进行尺码调换。

五、安全帽发放周期为三年(即公司员工服务期限每满三年后,可申请领发一个)。

六、劳保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员工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项目总监签字证明,方可重新领取一套旧劳保用品。

七、劳保用品均免费发放给员工使用,员工不得转赠或借给其它社会人员。

八、离职的员工,离职时需将两年内发放的劳保用品清洗干净后交还仓库,不能交还的,以每套工作服成本费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九、员工领取劳保用品一律填写工装申领表,由生产部统一管理。

十、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修改。

十一、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辽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篇:劳保用品发放使用规定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 、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

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

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编制:审核:批准:

第三篇: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发放标准的制定。 3 定义

劳保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4 标准

4.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应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必需、适用、有效”的原则制定。

4.2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补充和修改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5 管理 5.1计划、采购

5.1.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根据工种变化及时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对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进行过程监督。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根据本部门、车间的工种类别分别统计人员数量报劳保用品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部门、车间报的各工种人员数量编制需求计划。

5.1.2 劳保用品采购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对所采购的劳保用品的质量负责。对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具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采购部门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单位专(兼)职安全员验收。 5.2 发放、领取

5.2.1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按时足额向作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

5.2.2 员工因工伤、疾病、休产假、脱产学习等原因脱离原岗位3个月及以上者,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重新上岗后,据实发放;凡调出和办理退职、内退、退休、离休的人员,应及时核销《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停止发放。

5.2.3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并做好领用及发放记录,填写《劳保用品领用记录表》。在领用时对劳保用品的防护功能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防护功能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拒绝领用。采购部门应根据反映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5.3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5.3.1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劳保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3.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检查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效果,检查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5.3.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定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5.3.4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 劳保用品的贮存、报废、保养与检查

5.4.1劳保用品采购部门要定期对库房内劳保用品进行盘查,严禁出现多领、丢失、损坏、过期等现象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4.2 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穿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4.3 库存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采购部门及时提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实施报废。

5.5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安全主管部门申请或临时申请增加劳保用品:

5.5.1 作业人员的生产任务加大或作业时间延长; 5.5.2 作业人员增加; 5.5.3 临时接受其他任务;

5.5.4 其他需要增加劳保用品的情况。

上述5.5.1、5.5.2项因发生的客观情况消除后,使用部门、车间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将劳保用品标准恢复到以前状态。

5.6安全主管部门在接收到增加劳保用品的申请和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劳保用品采购部门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6.2 《劳保用品领用记录表》

第四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第五篇:施工现场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认真落实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及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2、专款专用,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以保证其符合标准。建立劳保发放明细台账,严格执行发放、回收登记签名制度。杜绝以劳动保护用品作其他用途。

3、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质保书等。

4、根据各工种的不同需要,按期发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口罩、面罩、防护镜、绝缘手套、鞋靴等劳动保护用品。

5、对高空、高温、长时间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作业人员,定期发给营养品或营养费。

6、检查班组成员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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