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篇1: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人函〔2007〕69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根据教育部学位办公室相关文件和《北京理工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办法》(人字〔2003〕33号)的要求,我校将于2007年9月21日启动我校在职人员攻读2008年博士、硕士学位的报名初审工作。请各单位做好报名工作。现将报名及相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思想政治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教师梯队建设急需;考核优良。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教师一般具有硕士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已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即至2007年9月满两年),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教师一般具有学士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在取得学士学位后已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即至2007年9月满两年)。
二、资助情况
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不断深化,我校新教师
4.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校人事处将在考试工作结束后,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培养经费的情况,确定各单位由学校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具体名额分配,并与研究生院、考生所在单位及个人签订有关协议,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将相关材料统一报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并将《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一览表》电子版发至hexiaowei@bit.edu.cn,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说明
拟申报2008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包括报考本校和外校)均需填写资格初审表,按本通知规定申报。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在职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资格初审表》
2.《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青年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一览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篇2: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将我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满2年的在职人员,攻读与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并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均可享受资助。
二、资助额度和形势
1、在职人员凡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非定向、自筹培养和自费留学(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3、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学习期间,其薪酬待遇、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所在单位确定,单位确保学习时间。
三、资助申报与拨付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在考取博士时需填写《温州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学位后,需将《审批表》、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留学生必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委培生还要提供单位培养协议等材料,报市教育局高教处。市教育局对资助对象所授学位进行确认后,于每年10月份将资助对象的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拟资助对象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助人员,及时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1、资助对象未满3年服务期调离温州的,须全额退还资助金。
2、对于我市人才引进时已考入博士的对象,可按本通知予以资助,但服务期限为5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温组发〔2002〕169号《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温 州 市 教 育 局
篇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
北京语言大学(甲方)法人代表 曲德林 校长委托 许皓 与本校职工(乙方)就乙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获得学位。
第二条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如符合甲方有关资助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甲方资助乙方正常取得该学位学费的40%(如甲方已经资助过乙方攻读硕士学位,则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时要扣除乙方获得硕士学位时资助过的费用)。
第三条乙方攻读学位期间,应完成基本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量。在学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甲方在职人员的全部福利待遇。校内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第四条乙方取得学位后,应在甲方服务满五年,方可申请调离(申请自费出国须交押金)。乙方因个人原因调离甲方或被甲方按自动离职处理,应退还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学位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至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满前有效。
甲方委托人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公章:
篇4: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二○○八年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名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扬 州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指导教师 遴选 聘任 办法 通知
附件1: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
选聘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以及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二、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范围
重点选聘与我校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已具备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直接具备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目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或工程技术工作,年龄一般应小于57周岁。
3、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科技讲座,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业务管理职务,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各学科、专业对应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四、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批程序
1、申请担任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大学申请培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简况表》,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研究生处(院)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推荐、审查结果,对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方可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两周,由研究生处(院)受理异议。
6、学校发文公布具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五、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招生
1、已获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
2、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对《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提出审核意见,报研究生处(院)备案。
3、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在当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4、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所在学科、专业提名,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免除其指导教师资格。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校研[2005]10号)《关于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中的遴选办法停止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附件2: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一)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体育硕士、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排名前2位),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排名前2位)1项,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1万元/每生、理科3万元/每生,工农医科5万元/每生)。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或为县处级及以上公检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地市级以上法规和规章(排名前2位)。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5万元/每生)。
(三)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师”以上职务,或为县处级及以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县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报告(排名前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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