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选拔任用干部

关键词: 任用 条例 选拔 干部

第一篇:规范选拔任用干部

加强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意义

《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

《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选人用人,离不开制度保驾护航。《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办法》对标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内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在《办法》中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办法》中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二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程序的探索与思考

2010-05-25 08:41:15 来源: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临泽县委组织部

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程序,也是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干部工作的实践表明,干部一旦被提名,就基本意味着要被推荐、考察甚至任用。针对目前干部任用提名缺乏规范的制度措施、缺少详细的程序规定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存在具体操作不好把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个人权力运作空间较大、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任提名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临泽县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干部提名程序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临泽县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办法(试行)》,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主要做法

我们在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坚持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目的,采取"两公开四推荐四差额"的做法,着力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推进提名工作的规范化。

(一)以"两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我们坚持以"公开"增强透明度,突出"群众希望了解的"和"需要群众了解的"这个重点,只要能公开的内容,都及时公之于众,切实扩大群众知情范围,以"公开"促规范。一是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使干部群众清楚"要选哪些职位"和"要选什么样的人"。按照"提出动议建议――拟定动议方案――公布动议方案"的程序,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综合考核、平时考核情况和相关领导、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核定的干部编制职数范围内提出动议建议,经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参加的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讨论审定并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拟定干部动议方案,采取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将动议职位和任职条件资格面向社会进行公开,使干部群众清楚选任职位所要求的级别、任职年限、学历层次、熟悉领域等要求。二是公开程序方法,使干部群众清楚"怎样选人"和"选了什么样的人"。坚持把扩大选任程序的透明度作为落实群众"四权"的重要前提,采取多种方式,向干部群众反复宣传提名工作办法,在试点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领导班子会议、支部会议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多层面学习宣传,使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程序方法。在具体环节中公开干部调配原则,明确选人用人的政策导向;公开干部调整范围,提高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公开任职条件资格,增强推荐提名的针对性;公开任用提名程序,要求在推荐环节将推荐提名的方式和符合职位条件人选公开,在考察环节将考察人选基本情况公开,在表决环节将票决结果当场公开,让群众真正了解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积极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中来。

(二)通过"四推荐"扩大提名民主。在县委作出干部调整动议决定后,我们采取"四方联推"方式,打破以往由少数人提名、在少数人中提名的局限性,把干部的提名权交给群众,把群众公认体现在"源头"上。一是干部群众广泛推。具体包括单位内推荐、系统内推荐和全县干部大会推荐,由组织部门按照动议职位资格条件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推荐表的方式进行。单位内推荐时,要求单位人数30人以上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群团组织等单位,还应由相关委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系统内推荐时,对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按照业务相近相关原则,可以扩大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全县干部大会推荐时,还邀请离退休老干部代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同时,规定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时参加人员达不到应到会人数80%的不召开推荐会,确保干部群众最广泛地参与。二是领导干部署名推。制作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干部表,在干部调整动议方案公布后,向县委委员和不是县委委员的县级领导干部发放,明确推荐时限,由提名人负责任地填写推荐表并署名。要求推荐材料要全面介绍被推荐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申明与推荐人选的关系。三是部门单位集体推。由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单位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并做好会议记录。推荐人选产生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组织部,要求报告必须写明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实绩、拟推荐职务、推荐理由等。四是干部个人自荐推。制作干部个人自我推荐任职登记表,凡符合提名资格条件的干部都可以自荐。同时,根据拟调整职位的不同情况,为了提高民主推荐的针对性,我们还规定乡镇党政正职及部门重要岗位人选一般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进行推荐,同时进行部门单位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及个人自荐;副职领导干部和内设机构中层科级干部人选,一般先进行部门单位推荐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之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人选情况组织进行干部群众推荐,推荐可在拟调整职位所在单位、系统进行,可在职能业务相近、相关的单位、系统进行,也可在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推荐人选比较集中的单位、系统进行。通过明确推荐主体和推荐方式,切实扩大了推荐范围,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干部推荐工作中,为提高干部选任质量提供了根本保证。

(三)采取"四差额"确保提名质量。为了确保把最优秀、最适合的干部选拔上来,我们在干部选任的推荐、提名、考察、表决等关键环节,均采取差额方式,切实增加了组织上和群众比较取舍的机会,实现了全方位、多途径了解、掌握和甄别干部各方面的情况,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一是差额推荐,扩大范围选人。县委组织部制定推荐方案,按照班子结构及职位需要、业务职能相近等原则确定推荐范围。规定干部群众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部门单位推荐拟调整职位人选时,均按职位与人选1∶2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且同一干部只能被推荐一个职位,确保更多的优秀人才纳入组织视野。二是差额提名,尊重民意取人。根据各层次推荐得票结果,县委组织部对照拟调整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征求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按同一职位多于1-4人的差额比例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然后召开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参加的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听取县委组织部关于考察初步人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充分酝酿,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意见,按同一职位多于1-3人的差额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单位内干部群众推荐得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坚决不列为考察人选。三是差额考察,比较分析识人。县委组织部制定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派出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确定的人选展开全面考察,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着重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素质和工作实绩、适岗性和发展潜力。同时,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纪检(监察)、检察、计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为干部"把脉问诊",防止干部"带病上岗"或"带病提拔"。县委组织部综合考察组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按同一职位多于1-2人的差额比例研究提出拟任用职位初步人选。任职初步人选经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参加的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讨论酝酿后,原则上按同一职位党政正职1:

1、副职多于1人的比例向县委常委会提名任职建议人选。四是差额票决,民主决策用人。制定县委研究干部选任工作差额票决制实施办法,召开县委常委会,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对提名任职人选的初始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进行介绍,常委会成员对差额票决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然后无记名投票表决。最后,依据差额表决结果,由县委书记当场宣布票决决定。常委会票决决定后,对新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时,我们除对新提拔的6名干部进行了公示外,还对由一般岗位交流到重要岗位的18名干部进行了公示,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通过差额票决和扩大任前公示人选范围,切实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决策中的民主,增强了干部任用决定的公正性,确保了人选的最优化。

二、初步成效

通过"两公开四推荐四差额"提名选任干部,打破了以往干部工作相对神秘化的做法,将权力运行在 "阳光"之下,营造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真正做到了靠公论选干部、凭实绩用干部,提高了干部选任的社会公信度。

(一)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由于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以往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只由少数人掌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干部选任成为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影响了选任质量。通过干部群众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部门单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的"四方联推"方式,促进了推荐人选渠道从单一推荐向多方推荐转变,推荐范围以内部推荐提名为主向内外推荐相结合转变,扩大了干部群众参与范围,让更多的干部有机会参与竞争,实现了让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切实扩大了干部选用民主。

(二)变等额选择为差额比较。以往用等额方式选人,由于人选单一,可能就会出现"用了的不是最优秀"的现象,使个别干部对选出的干部不服气,甚至产生组织选人用人不公正的误解。通过实行差额推荐、差额提名、差额考察、差额票决的全程差额做法,引入竞争机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为符合条件的干部搭建了在同一标准下接受组织和群众挑选的平台,使以往一旦被提名后基本上就"一路绿灯"的干部选任过程为步步有取舍,竞争择优确定,既确保了选用人选的最优化,又使落选的干部认清了自己的差距,对选出的人选更认同。

(三)变"被动"挑选为"主动"参与。过去干部选任大都是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特点和班子配备的需要,结合平时考核和日常掌握的情况选择合适人选,对干部个人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很难全面兼顾;在组织推荐时,大多不公开具体职位;组织考察时,也只是让群众对任用人选是否同意表达意见,职位的针对性不够强。试点中,我们积极鼓励干部根据自身特点自主择岗、自我推荐,这对于干部来说是一个展示自我、挑战自我的机会。同时,通过明确具体职位,实行定向推荐,更加突出了不同职位对干部的个性要求,群众可以根据职位特点,量才推荐,确保了组织部门在确定人选时,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岗相适。

(四)变封闭运行为"阳光操作"。以往的干部选任工作相对封闭,特别是初始提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仅靠领导对政策的领悟和个人的党性觉悟来约束和规范,提名的责任主体模糊,使提名程序得不到有效监督。我们坚持以程序的公正透明确保选任过程的公平公正,采取"两公开"方式,让广大群众亲身参与干部选任实践,全程进行监督,打破了干部任用提名环节的神秘感和隐蔽性,使隐形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防止了执行者在具体工作中随意变通,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特别是有效约束和规范了主要领导的用人权,使干部任用提名从提名主体的"内心"公正走向了制度公正,为提高干部的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体会认识

在试点中,我们坚持边开展工作,边进行总结,有几点体会比较深刻:

(一)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是做好提名工作的基础。规范干部选任提名,就是要在干部选任环节中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前提必须是群众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大对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提名,熟悉提名,澄清 "与己无关和推荐只是走程序"等错误模糊认识,提高参与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强化思想教育,积极正确引导,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克服个人主义思想,坚绝抵制不良的小团体活动和不正常的拉"票"行为,负责地向组织推荐人选;要以民主、公开、规范的操作程序为落实群众"四权"营造良好环境,吸引群众积极参与,切实提高提名工作质量。

(二)规范操作程序是做好提名工作的核心。程序的规范性不仅是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是确保权力公正的重要保证。试点中,针对县委换届后酝酿环节书记办公会 "缺位"的情况,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增加了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和有关常委参加的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进行"补位",规定动议建议的酝酿审定、考察对象的酝酿确定、拟任用职位人选的酝酿提名均由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讨论审定,切实加强了选任工作的集体领导。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严把"六个主要关口"(人选范围关、资格条件关、公示公开关、参会人员范围和人数关、民意认可关、差额决定关),抓好"六个关键环节"(提出动议、民主推荐、初始提名、考察公示、酝酿讨论、集体表决),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明确动议提名主体是做好提名工作的重点。规范干部选任提名,重点就是要结合新的提名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动议提名的主体。我们提出主体权统一原则和决定权唯一原则,即无论是调整的时机还是调整的数量和范围,都必须由组织部门统筹考虑和安排,提出动议建议,其他单位和个人只有向组织部门建议的权力,没有提起动议的权力;动议建议必须经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议酝酿审定后,才能启动实施,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启动决定,切实加强了对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集体领导。

(四)加强约束监督是做好提名工作的关键。规范干部选任提名,使更多的人参与干部选任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选任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必须把强化监督贯穿于提名全过程,让提名更公正、更公开,才能让群众更满意。我们在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并严格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考察考核失误责任追究制、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实行民意否决制,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产生。

四、几点思考

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对组织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就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而言,也都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尽管在试点中进行了积极创新,但在具体操作中也还有一些环节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一)制度的适用对象。综合分析试点情况,我们认为除了新提拔干部外,由于受区域经济、岗位性质职能等因素影响,各部门单位之间岗位差异性很大,群众对干部平职交流的关注度往往不亚于提任。因此,我们将提名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县委直接管理的科级职位干部的提任或交流,这样将更有利于人才合理使用。但在干部因任期、回避等原因正常交流和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时,如何运用好这一制度,还需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同时,实行新的提名制度后,原则上交流干部也要进行推荐和考察,且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成为了干部选任的常态方式,工作量增加了数倍,导致每次干部调整所用时间较长,这个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二)人选推荐的范围。我们在确定符合条件人选范围时规定,提名人选范围按照班子结构及职位需要、业务职能相近等原则确定。但在针对某一具体职位制定人选资格条件时,若限制性因素过多,符合条件的人选就会较少,一些干部会有组织内定人选的想法,也不利于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若条件适用范围过宽,则有可能推荐人选会过多,即不利于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又会造成组织部门工作量过大,不便操作,存在标准难把握和因人为因素而产生随意性的问题。因此,能否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数量做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实际操作。

(三)推荐结果的应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试点中,我们采取了四种推荐方式,明确提出凡单位内干部群众推荐得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坚决不列为考察人选,对其他三种方式的推荐结果也积极进行综合考虑,但没有予以量化,在确定人选时也并不是完全依据得票高低。一些地方在试点中提出了加权积分、权重积分等方式,对各种推荐结果进行量化合计,我们认为这样做过于机械,不符合干部选任工作实际。但是,如果在推行提名制度的时候,对各种推荐结果的应用做出相应规定,将更有利于组织部门具体操作。

(四)民主的推进程度。试点中,我们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坚持公示公开,透明操作,其中对民主推荐和考察测评、个别谈话结果在组织部部务会、干部选任提名酝酿会、县委常委会成员范围内进行了公开,但试点单位个别干部还是认为推荐、考察结果公开得不够及时,范围不够广泛。结合干部选任工作实践,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干部转变"票高就一定会当选"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建议能否在民主推荐环节,将单位内推荐得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人选当场公布(只公布名单,不公布具体票数,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同时,对正式考察人选和最终任职人选的推荐、考察结果分别在考察前和任职后向干部所在单位公开,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

(五)配套制度的建设。实行干部选任提名改革,只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才能产生改革的放大效应,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机制的长效化。近年来以及在试点中,我们先后制定了后备干部公开选拔制度、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常委会研究干部选任差额票决制、全委会研究干部选任表决办法等制度,近期以及在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探索,总结建立干部空缺职位公告制、初始推荐提名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机制,从而使干部提名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

第三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谁拥有初始提名权,谁就有提拔干部的权力。在这个阶段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导致最后选人用人的失败。如何从理性上扩大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将提名决策权前移?带着这一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工作实践,对部分前沿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难把握,衡量标准不够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组织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例如,评价一个干部究竟要有多少群众认同,才算得上群众公认;得票数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干部的群众认可程度和实际能力等。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具体操作时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就是先民主后提名。现行的提名推荐方式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正式的书面形式,也有个别领导口头推荐等等。对哪些“组织和人员参与”无具体规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地方不同的领导之间、同一个领导对不同的职位,甚至同一个领导在不同时期对有关职位的启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对于推荐造成的失察失误责任也很难追究。少数领导干部在干部任用中掺杂个人意志,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缺欠认真的研究分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还不够浓。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

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能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群众提名权不明确,导致群众参与选择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加了干部选任的风险成本。

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的建议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一是建立空岗预告制度。在民主推荐之前,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或讨论,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二是建立推荐提名责任制。任何单位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名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要如实地反映推荐人选的优缺点,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提名乡镇和重要职能部门正职干部,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采取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召开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向“海推”,县委常委会二次提名,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四是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对经审查符合参加推荐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让群众进一步审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换届考核和后备干部推荐,在全委会或更大范围内定期推荐干部,丰富干部工作的信息,为组织部门提供推荐参考人选打好基础。

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为确保个人、组织和民主推荐提名权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尽可能让多数群众参加,使广大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二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要作好充

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推荐结果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四要适当公开推荐结果。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荐结果可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既能够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在充分酝酿、征求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并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初始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后,向常委会汇报,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规范提名方式,增强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推荐提名上,要明确权利,严密程序,完善制度,规范地进行推荐,而且必须向组织部门推荐,按要求填写推荐表。如果所推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就不列入提名考察对象。在组织推荐提名上,要绝对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提名时,必须充分体现公正性,避免照顾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荐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推荐数量由等额推荐向差额推荐转变,扩大群众和组织选择的空间。二是实现推荐方式从集中推荐向分层次分散推荐转变,把各个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分开来,综合分析。三是实现推荐结果从封闭运行向适度公开运行转变,提高民主推荐的可信度和干部群众的参与热情。

第四篇:干部选拔任用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杨楼镇人大主席 黄文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干部准入制度和对干部言行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政策法规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现将本人对此政策法规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习近平副主席说过,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拓宽任用干部视野,就是要关心那些战斗在环境艰苦、工作困难、矛盾复杂、长期默默贡献的一线同志,就是要关心那些心系群众、勤勤恳恳、做人正派、不走门路的同志;坚持“五湖四海”,才能不任人唯亲,才能任人唯贤,形成良好的选拔任用风气,才能团结更多的力量一起投入到社会事业建设中去;坚持德才兼备,要注重干部的才能,更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当有心系群众的“德”作为前提条件,才能引导我们广大干部真正地将“才”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当中去。因此,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是党和人民对干部任用的一致要求。

二、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它是一个社会的“领导者”也是服务者,是社会这艘巨舰的掌舵人,是引领社会前进的主流,因此选拔任用优秀的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必然要求。“公开”是前提,只有坚持公开,才能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加强社会对干部任用的监督;“平等”是基础,只有坚持平等,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的一致认同;“竞争”是手段,只有坚持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使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我国公务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择优”是结果,只有坚持择优,才能最大限度地选拔对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才能选拔出党和人民满意的领导干部。

三、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简单来讲,民主集中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们要“集中”,但更需要民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实现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手段,能够有效防止“一言堂”和“一支笔”现象的发生。只有扩大民主,注重让人民群众参与干部任免的过程,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一个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如何,人民群众是最具有发言权的,因此倾听人民群众对提名干部的反映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渠道。采纳群众意见选拔出来的干部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进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的制定实施,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的重大举措,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第五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1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2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4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5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6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7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 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8 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9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10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11 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12 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 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13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

14 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15 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16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17 主评议。 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18 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19 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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