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上海消防安全管理(精选6篇)
篇1:上海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心得
2011年11月29日,公司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供气企业“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安全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社会单位防火意识,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的了解到在生产生活中,火灾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尤其我单位是消防重点单位,要时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前提,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在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中,“四个能力”是指:
1、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我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该每日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
2、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田科长介绍:在火灾发生初期是可以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只要方法得当,就能控制火情甚至把火扑灭,将火灾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田科长还详细的介绍了ABC类灭火器、BC类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械和消防报警器的种类,着重说明了使用注意事项。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我单位场站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初期,一定要沉着冷静,进行人员疏导。“安全出口”的指示灯非常重要,在参观科技馆时,工作人员带我们亲身体验了迷雾通道,认准安全通道对逃
生有很大的帮助。
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水火无情,无数的生命被火灾夺去,但火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生活中处处需要火。若对火不加以适当使用,就可能会引发火灾,造成可怕的后果。学习宣传消防知识自救,人们也可以战胜的火灾。万一生活中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冷静,在紧急中寻求生的希望。其次,掌握一些必要的救生方法也是十分有用的。今天,田科长介绍很多逃生方法。在火势还没有蔓延开时,可使用灭火器来自救。或用湿抹布捂住口鼻,沿地面墙角匍匐前行,同时关闭门窗,防止火势增大。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在逃生时,一定要遵守秩序。当火势较大时,不能组织人员上前扑救。要拨打119来求救。火虽无情,但我们如能采取正确的逃生自救的方法,相信火灾中我们应该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的。
随后,在田科长的带领下,单位组织去科技馆参观。科技馆中,有许多先进的消防仪器和消防报警器。在这些先进的仪器面前,很多火灾都可以在发生初期可以被监控及控制住。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们了解到了经常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将火灾扼杀在萌芽状态,就可以使我们在与火灾的战斗中胜率更大,以减少火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
2011年11月30日
工程部
篇2:上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秩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务局所属各单位、各控股公司;驻港单位和港区租赁单位;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港务局统一领导本局的消防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局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局的消防工作,上海港公安局防火监督处为港务局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 小组,健全防火安全组织体系,要确定一位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火干部,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组织要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业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人数不得少于员工总人数的1o%,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员工均应是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应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增强自防自救的能力。全体员工应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五知三会”,即:知生产性质和危险性;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改方案;知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措施;知消防器材的位置和品种数量;知本人的消防职责和报警电话;会报警;会使用常见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八条
港区消防站及配套设施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建立,应与港口码头规划建设同步进行,所需经费应一并纳入港口预算开支。应确保专职消防队的维修、消防器材装备的保养、更新所需费用,以使消防队处于良好的备勤状态。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港区内除指定的场所外,(包括在港区行使或停放的装卸机械、机动车辆内)均严禁吸烟。
第十条
登轮装卸作业及进入油晶码头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擅自随车、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港区。
第十一条
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生产作业现场和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焚烧杂物。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五)、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客运码头要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或在行李物品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客运码头或上船。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对新人库的货物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过火货物,必须移到安全地点单独存放,观察二十四小时,经检查确无危险,方可人库或装船。
第十七条
凡进行焊割、烧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应按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场、筒仓、计算机房、档案馆等重点防火部位及其它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属一级动火范围,必须由所在单位防火委员会主任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提前四十八小时报局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一般部位及流动明火作业属二级动火范围,由各单位专职消防干部负责审批,并报防火委员会主任同意;车间内固定明火作业场所属三级动火范围,由各单位防火委员会审定。动火单落实看火人员和灭火措施,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干部督促落实和检查。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
第十八条
进入港区码头、仓库货场(煤炭、沙石料、金属材料专用码头及仓库货场除外)的载货车辆、内燃机装卸机械、进入危险货物作业现场及库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有效的排气管火星熄灭装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整改,不得拖延和拒绝改正。
第二十条
港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场货物的堆存,应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货物库场必须与生活区、维修工场合理布置。
第二十一条
凡民用爆炸物品进入本局区域,必须事先到港口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进港“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运输和装卸。因港口工程所需设立的临时爆炸物品仓库及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应征得港口公安消防机构的认可,爆炸物品仓库应建立严格的“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制度,妥善保管、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场,不得与其它普通货物混放,其四周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落实专人看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库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装卸作业现场的照明灯具、电源线、接线盒应有防挤、防压、防拉、防碰撞、防坠落等措施,现场应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
不准在堆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库场区域内停放车辆、进行机械维修、明火等作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放在同一仓库和场地,并不准在同一条装卸线路上交叉作业。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起重机械、工索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遇水燃烧物品,禁止在浮筒或船舶外档落驳作业。如数量较少,急需装卸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装卸棉、麻、毛等易燃货物时,应使用不发火网络及工索具,作业时应严防其它火种。
第二十三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将装有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器具放在非防爆型的冷藏箱内。
严禁将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废液、残渣冲人下水道或倒在不安全的地方。不准在港区内销毁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严禁将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在工具箱或更衣箱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境外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消防设计,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或在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中列入防火安全的内容,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协助管理,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干部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修、装饰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港口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件或配料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需安装避雷装置的建筑和库场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每年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每年不少于一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各种消防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每季度至少维护和保养一次,因绿化、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消火栓、灭火器周围1.5米内不准停车堆物。
第三十二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和敷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三十三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五条
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取暖设备和液化石油气必须经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应按《上海港务局灭火器配置标准》配置灭火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设施,由所在部门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到人,专(兼)职消防干部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迅速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为扑灭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在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船)和其它消防设备、器材,除抢险救灾外,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四十条
拖消两用船的消防设备必须处于良好备勤状态,扑救火灾时,应服从火场指挥的统一调动指挥。在灭火中消耗的燃料和灭火药剂,可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向火灾单位收取成本费用,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书面扑救情况报告。拖消两用船的消防设备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和拆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非局属各单位、各控股公司及人员,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经局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或过失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火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或过失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火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或过失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火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或过失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火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年内造成二起以上(含二起)火灾、爆炸事故的,按上一经济损失标准执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五)、各种固定消防系统没有定期由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消防器材未按有关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的;
(六)、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七)、在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装卸、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船赶赴火灾现场或扰乱火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擅自使用电热器具、取暖设备、液化石油气和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二人以上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分别处罚。单位或个人同时有二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第五十条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应出具上海港务局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罚没款统一上交上海港务局,并严格按照消防联防费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各防火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向同级或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
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处罚的决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港务局消防管理规定》和(上海港务局关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上海港务局
篇3:上海消防安全管理
1上海世博会规划概要
1.1规划范围
上海世博会规划区范围用地面积约6.68 km2, 见图1所示。其中, 浦东约4.72 km2, 浦西约1.96 km2 (不包括黄浦江域面积) 。规划区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和规划协调区两部分。红线范围的面积约5.28 km2 (浦东3.93 km2, 浦西1.35 km2) ;规划协调区面积约1.40 km2。红线范围包括围栏区和配套区两部分, 规划围栏区面积约3.28 km2 (浦东2.38 km2, 浦西0.9 km2) ;配套区面积约2.06 km2。
上海世博会园区横跨黄浦江两岸, 水岸线长约5.4 km (浦东3.2 km, 浦西2.2 km) 。
1.2 空间布局
根据上海世博会规划统筹需求和后续利用, 形成围栏区内“一主多辅”的总体空间格局。核心展馆相对集中在主要区域, 包括浦东中片区和浦西西片区;其他展馆适度分散形成多个辅助区域, 包括浦东东片区、浦东西片区和浦西东片区。由此围栏区分为5个片区, 分别为浦东A、B、C片区, 主要安排国家和国际组织馆, 以及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和演艺中心等永久性建筑;浦西D、E片区, 主要安排企业馆和城市最佳实践区。上海世博会的空间布局, 见图2所示。
配套服务设施考虑服务半径合理和不影响展馆空间布局的原则, 围栏区内结合展馆设置配套服务带, 围栏区外主要为配套设施。
1.3 建筑规模
上海世博会园区建设有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等永久性大型场馆5个, 外国自建馆42个, 联合馆11个, 租赁馆44个, 企业馆18个, 城市最佳实践区参展案例50个, 世博村高级宾馆、公寓式酒店、办公楼等各类建筑45个。其中, 展馆建筑面积近80万m2, 公共活动中心建筑面积约20万m2, 配套服务设施建筑约80万m2,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近50万m2。
1.4 人流预测
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历时184 d, 时间跨越春、夏、秋三季。期间, 预计将有7 000万观众参观, 平均每天参观人数可达40万人次, 最高峰时预计达到80万人次。
2 世博会事故风险分析
2.1 建筑火灾事故
凡是有人活动的建筑物和场所几乎都存在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世博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展览场馆火灾。1913年, 比利时政府在甘特市举办的主题为“和平、工业和艺术”的世博会, 在展期中会场发生火灾有6次之多, 印度馆、德国餐馆以及仿造欧洲中世纪城市的老佛兰德等建筑都被毁坏。1992年, 在西班牙塞维利亚举办世界博览会时, 原作为重点展览航海技术的“伟大的发现”主题馆, 在世博会开幕前毁于一场大火。
上海世博会园区有100多个场馆建筑, 世博会运行期间还将举行一系列重大活动, 人流和物流高度密集, 火灾防范任务十分艰巨。整个世博会围栏区内将采取禁止吸烟措施, 大大降低火灾风险。但世博场馆建筑发生火灾的风险依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
2.1.1 电气引起火灾
火灾统计资料显示, 33%左右的火灾是由电气原因造成的。电气火灾成因多为电热器具、照明灯具引燃其近旁的织物、纤维、纸张等可燃物扩大成灾;电气设备以及电视机、LED显示屏、空调机、复印机等电器产品故障引起火灾;电气线路接触不良或超负荷过载发热引燃电线包覆材料起火;电线漏电、短路产生电弧火花引燃可燃物, 等等。2005年4月9日凌晨, 日本爱知世博会的猛犸象遗骸展厅的观览通道屋顶突然起火, 所幸灾情被夜间巡逻的警备人员及时发现, 并且得到恰好路过的一辆园内植物洒水车的支援, 火势才没有蔓延酿成严重损失。起火原因是, 安装在屋顶夜间活动用的大光源照明设施的塑料装置受热熔化, 导致灯体倾斜接触屋面所致。在上海世博园区场馆建筑内, LED大屏幕、激光表演等多媒体展示及其他用电设施设备非常多, 引发电气火灾的风险相应增大。
2.1.2 燃放烟花引起火灾
由于燃放烟花造成的火灾事故枚不胜举, 最典型的案例是2009年元宵节央视新楼因燃放烟花引发火灾, 教训极为深刻。上海世博会期间, 在开、闭幕式和中国馆日等重大活动时将燃放烟花庆贺。由于烟花是易燃易爆物品, 而且在世博园区有些场馆采用可燃材料作外墙装饰和屋面保温, 建筑的耐火等级低, 如果燃放烟花时安全间距不足或防护措施不到位, 未熄灭的烟花纸屑掉落在建筑的可燃屋面和外墙装饰材料上, 很容易引发火灾,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1.3 违章作业引起火灾
在上海世博园区场馆土建施工和装修布展过程中, 由于时间紧、工期短, 立体交叉作业普遍, 动火作业频繁, 火灾风险很大。即使在世博会运行期间, 也还会有室内装修布展、设备维修、地毯清洁等作业。有时还会动用气割、电焊, 会使用电动砂轮作业, 使用易燃液剂作为清洗剂等。如果在安全管理方面稍有疏忽或违章作业, 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2.1.4 明火管理不善引起火灾
在上海世博园区场馆建筑中, 有的建筑内设有餐馆和食堂等, 必然会出现厨房烹饪用火, 甚至会出现燃气烧烤等明火操作。对这些明火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 很有可能会引起火灾。厨房烹调过程中引起的火灾事故在上海已发生多起, 需要引起安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1.5 可燃材料潜在火灾蔓延扩大的危险性
在上海世博园区, 有许多展馆采用大量的可燃易燃建筑材料和布展材料, 如西班牙展馆的外墙和室内分隔墙采用藤条装饰, 英国展馆主体采用木结构和亚克力管 (见图3所示) , 波兰展馆外墙的内外侧采用刻花木板, 日本展馆采用EFTE幕结构, 挪威展馆采用木材支撑的幕结构, 中国地区馆内许多地区采用可燃材料搭建“房中房”展示, 德国馆和瑞士馆展厅的吊顶下方分别悬挂织物和木片作装饰, 城市最佳实践区的一些案例建筑也采用可燃材料作外墙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 一旦起火极容易蔓延扩大。
2.2 拥挤踩踏事故
在有限的空间内集聚大量的人员, 很容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2004年2月5日, 北京密云举行元宵节灯会时, 因一名观灯游客在公园桥上跌倒, 引起身后游客拥挤, 酿成踩死挤伤游客的特大恶性事故, 造成37人死亡, 10多人受伤。2005年1月25日, 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曼达德维神庙在举行大型宗教集会时, 由于人员过分拥挤, 参加祈祷的人群发生踩踏事件, 造成300多人死亡, 数百人受伤, 其中很多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同年8月31日, 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一座桥梁上发生灾难性踩踏事件, 造成至少965人死亡, 465人受伤。2006年2月4日, 菲律宾马尼拉体育场因有人呼叫有炸弹而引发观众踩踏事件, 造成88人死亡, 数百人受伤。上海世博会期间游客众多, 日均40万人次, 高峰日60万人次, 极端高峰日可达80万人次, 如果组织管理不当, 极有可能发生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2.3 恐怖袭击事件
美国发生的“9·11”事件, 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起到了诱发、刺激作用。“9·11”事件以后, 国际上采用或威胁采用新型手段实施恐怖活动的事件接连不断。2010年3月29日上午, 俄罗斯莫斯科两个地铁车站相继发生恐怖袭击爆炸事故, 造成39人死亡, 70多人受伤。我国积极参与了国际反恐怖斗争, 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因此, 我国成为国际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关注目标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国际恐怖组织和境外恐怖分子在我国进行恐怖活动的可能性正在不断增加。上海世博会人员密集, 国外元首和领导人访问频繁, 也将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之一, 对此必须要有完善的防范对策。
2.4 自然灾害事故
地震、台风、水灾是极具危害性的自然灾害。台风是世界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其破坏力主要由强风、暴雨和风暴潮三个因素引起。 2005年8月, 麦莎台风登陆我国沿海地区, 造成树木折断、房屋倒塌、潮水泛滥、供电中断、交通阻塞, 给浙江、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地区造成严重的灾害, 经济损失达100多亿元人民币。201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 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顶端天线距地面460 m处遭受雷击起火, 上海市消防总队处置及时、果断, 消防指战员冒着雷雨爬上天线, 使用灭火器和瓶装矿泉水将火扑灭在蔓延扩大之前。2010年上海世博会展期, 时跨台风、暴雨、大潮、雷击多发的季节, 必须要做好防范自然灾害的准备。
2.5 燃气泄漏事故
城市燃气的应用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执行, 其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是, 在外界条件异常、人为疏忽或故意破坏等因素条件下, 也会出现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如地震、雷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燃气储存、输配系统发生泄漏爆炸;设备设施缺乏养护、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燃气安全事故;人为破坏燃气基础设施引发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等。2005年11月25日, 重庆市开县南雅镇龙门村一根直径100 mm的天然气输送主管道突然发生爆裂, 泄漏的天然气迅速弥漫整个村镇, 严重威胁附近群众的生命安全, 造成2万余居民疏散转移。上海世博会园区敷设有供空调系统和餐饮所需的天然气管网, 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安全管理, 也会潜伏燃气泄漏的风险, 而且园区人流量大, 一旦可燃气体泄漏或爆炸发生, 其后果不堪设想。
2.6 大面积停电事故
停电事故会对城市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2003年8月14日, 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发生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5 000万人受到停电事故的影响。2005年5月25日上午, 俄罗斯首都莫斯科南部、西南和东南地区因电力系统事故出现大面积停电, 对城市工业生产、商业活动和交通运输等造成影响。2007年10月27日上午, 上海市的220 kV变电站发生设备故障, 造成徐家汇、田林、龙华等地区大面积停电, 部分写字楼、商铺受到影响, 许多人员被困在大楼电梯内等待消防人员救助;受停电事故影响, 龙华医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医院都紧急采用了医院的备用电源。如果上海世博会地区发生停电事故, 必然会对世博会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影响, 甚至可能会引发其他事件。
2.7 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事故
举办好世博会, 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重要保障之一。上海世博会各种信息的收集传递, 园区入口的检票、安检等, 都需要计算机网络系统。但是, 一旦由于服务器、交换机或电源故障、黑客攻击等各种原因导致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 其后果不堪设想。据资料报道, 某城市机场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 造成登机牌无法换取, 致使航班延误, 大量旅客滞留机场;某市医院因计算机网络故障, 收费挂号系统瘫痪, 导致病人就医受到严重影响。在上海世博会运行期间, 如果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故障, 特别是入园检票安检系统发生故障, 势必会造成巨大影响, 甚至造成大范围的混乱, 进而引发拥挤踩踏等事故。
2.8 其他突发事件
除上述事故风险外, 由于上海世博会展期时间跨度长, 人流物流高度密集, 也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 包括人员中暑休克、群体突发事件等。
3 世博会消防安全策略
3.1 合理安全布局
依据上海世博会总体规划, 按照展示场馆、生活办公、物流仓储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各项功能合理划分
消防安全区域, 以有利于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设在世博园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区;合理选择世博会地区汽车加油加气站、天然气调压站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 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世博会地区地铁、隧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2 密布消防站点
在世博会浦东园区边新建临沂水陆两用消防站, 搬迁周渡消防站;在世博会浦西园区边已有车站路消防站的基础上, 在局门路东、中山南一路北建设打浦路消防站。另外, 根据世博会功能结构规划, 在世博会浦东园区内的A、B、C片区及世博会浦西园区的D片区设置4个消防驻防点 (其中, B片区设置在世博会议中心为永久性驻防点, 其他三个为临时驻防点) , 使世博会地区每个消防站点的保护面积在1 km2以内, 消防救援力量能够在3 min内到达任何事发地点。鉴于上海世博会在黄浦江两岸举行, 规划建立水上消防力量, 在浦东世博村地区结合临沂消防站建设水上消防中队。
3.3 配强消防装备
上海世博会消防装备根据所设置的消防站、消防驻防点和消防检查, 需要配置先进的消防车辆装备。临沂水陆消防站配置有泡沫水罐车、压缩空气泡沫车、曲臂云梯平台车、防化车、抢险车、排爆检测车等消防车;周渡消防站配置有泡沫水罐车、压缩空气泡沫车、进口云梯车、照明车等消防车。各消防驻防点配置有压缩空气泡沫车和六轮压缩空气ATV车。各消防站点还配备有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等特种装备, 增配组合式救援绳包、“五合一”侦毒测爆仪、大功率摇摆炮、救生照明线等一批攻坚型消防器材装备。另外, 在世博会园区黄浦江水域配置了3条消防船, 依托上海市公安警用直升机和海上搜救中心等空中救援体系, 建立了空中消防救援力量。
3.4 确保消防水源
上海世博会地区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和城市消防供水管网环通, 形成环网, 世博园区内主干道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不小于500 mm, 次干道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不小于300 mm, 支路的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不小于200 mm。市政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一般控制在100~120 m, 在场馆建筑集中区域的市政消火栓间距为80 m, 路幅宽度在24 m及以上的道路在道路两侧交叉设置市政消火栓。世博园区围栏区内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为稳高压系统, 在16个地块分别设置了消防水泵房, 集中为地块内场馆的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压供水。世博会园区内的河流、人工水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的均设置可供消防车停靠和取水的设施。
3.5 设置消防车道
上海世博会地区的消防车道环通, 消防车道的宽度和净高不小于4 m, 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园区出入口设置消防车通道, 便于园区外消防力量的应援通行。园区内主干道建议留有一般情况下禁止人员行走、宽度不小于4 m的应急车辆通道, 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救援车辆的快速通行。
3.6 加强消防通信
在上海世博会园区设立消防安保前沿指挥部, 世博会地区建设先进可靠的宽带有线/无线、卫星消防通信系统, 确保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畅通。在世博园区4个制高点设置了11个消防高空瞭望图像监控系统, 与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系统整合联通, 实现资源共享, 对世博会地区实施全天候火情监控。园区内场馆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以提高各展馆场所火灾预警防范能力。根据集中受理、分类处理、统一指挥、协调处置的原则, 在世博会地区应整合各类社会救援力量, 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集中的应急联动中心, 统一协调处理世博会举办期间的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切实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7 开辟避难场所
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参观访问人员众多,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根据世博会“一主多辅”的总体空间规划格局, 利用室外公共活动场所和绿地等, 在浦东及浦西世博园区分别设置若干个应急避难场所, 人员到达避难场所的距离控制在300 m左右, 并且在世博园区的广场、绿化地带及部分建筑的屋顶设置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 合理组织人员避难疏散及应急救援。
3.8 强化消防监督
上海市各级消防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积极投身于世博会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在世博会前期, 根据上海世博会总体规划, 编制世博会园区消防专项规划;针对世博会场馆建设和布展需求, 加强消防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研究, 制定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管理文件, 建立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 地方消防法规为补充的世博会消防技术标准体系。在世博会建设期, 根据世博园区场馆建设的进度, 分期分批派遣消防力量进驻园区, 现场办公服务;依法加强对世博会各场馆、配套设施消防设计的审查, 严格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对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或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难以实现建筑使用功能的, 指导建设和设计单位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和安全评估,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帮助解决世博会场馆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
疑难问题;加强场馆建设施工和装修布展期间的消防监督,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坚决把隐患消灭在火灾发生之前。在世博会运行期,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消防安保方案, 严格监督巡查, 尤其要加强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烟花燃放的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3.9 加强消防宣传
充分发挥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的作用, 在世博会园区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站、文艺演出、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体和形式, 广泛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防火安全基本常识、初期火灾处置方法、火场逃生自救基本要领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以此提升世博会地区市民和参展商的防灾素质, 提高抗灾技能。在世博会举办期间, 充分借助园区内宣传资源, 运用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 以宣传车巡逻广播、公益广告、展区多媒体提示、参观手册提醒、文艺表演等形式, 全方位开展消防宣传, 提高园区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意识, 增强园区工作人员、参展者、参观者等的自防自救能力。
3.10 落实自主管理
为了确保上海世博会消防安全, 世博会园区各社会单位、管理单位和参展商, 必须加强自主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认真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志愿消防人员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等。
3.11 强化应急处置
着重实现五个加强。一是加强基础调研, 熟悉掌握世博园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源、场馆内部结构、灭火救援进攻路线、处置对策、注意事项等基础信息, 完善和落实世博园区各场馆、重大活动区域、停车场的灭火救援“一点一方案”;二是加强执勤战备, 落实定人、定车、定岗、定责措施;三是加强快速反应, 世博园区一旦发生火警, 立即启动“1、3、5、10”火灾扑救预案, 即1 min内, 场馆保安、消防志愿者现场快速处置;3 min内, 责任区消防驻防力量到场展开灭火救援行动;5 min内, 火灾发生地区域内全部消防驻防力量到场救援;10 min内, 外围消防增援力量到场增援, 确保灭火行动中做到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四是加强抢险救援处置, 世博园区一旦发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立即分类启动抢险救援专项预案, 消防力量迅速携带专业装备到场, 配合现场公安民警设置警戒区域, 全力做好生命营救、人员疏散、消灾减灾等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五是加强排爆应急处置, 世博园区一旦发现疑似爆炸物品, 立即启动专项预案, 按程序组织力量进行排爆处置。
4 结束语
为忠实演绎“城市, 让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会主题, 针对上海世博会的各类火灾及灾害危险性特点, 借鉴国外世博会消防组织与灾害预防的成功经验, 研究和落实世博会的消防安全对策, 构建与世博会相匹配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实现“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上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
篇4:上海消防安全管理
关键词 消防技术;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技术;防控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892;TU24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190-01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世博会,同时也是展示世界各国先进技术的盛会。上海世博会有241个国家和地区参展,参观总人数超过6000万次。因此对于世博会场馆的消防安全是场馆建设的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1 上海世博会场馆概况
上海世博会场馆位于浦东和浦西,总面积为6.9平方公里,其中浦西约为1.96平方公里,浦东约为4.74平方公里。规划区控制范围分为规划协调区和红线范围,规划协调区面积约为1.4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分为配套区和围栏区,围栏区面积约为3.28平方公里,配套区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
世博會场馆的建筑分为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两类,永久性建筑主要有中国馆、世博轴、演艺中心和会议中心;临时性建筑主要是外国自建馆、租赁馆、企业馆和联合馆等其他建筑。
2 上海世博园场馆的消防技术面临的问题
2.1 防火分区难度比较大
根据现代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于空间面积较大的建筑必须划分防火分区,其目的是便于火灾扑灭、人员疏散以及减少火灾危害。防火区的划分必须根据建筑物性质、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可容纳人数、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人员疏散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上海世博会场馆设计过程中如果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划分防火区,必定会影响场馆的使用功能。例如中国馆的地区馆,每个地区馆的面积大约为600平方米,如果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划分防火区,必定会影响展厅的整体性和通透性,进而影响参展效果。
2.2 安全疏散距离比较长
场馆建筑的安全疏散通道是消防安全的重点,也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人员安全疏通时间必须要小于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的时间。安全疏散设计包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数量、位置以及疏散距离等。但是上海世博会场馆安全疏散设计很难满足这个要求。例如主题馆由于跨度比较大,如果按照消防规范进行设计:室内任何一点距离安全出口的不得超过三十米,但是主题馆建筑中含有许多房中房和架空参观通道,这些都为消防疏散设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3 火灾烟气控制难度比较高
消防事故中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是火灾烟气,因此如何控制建筑物的烟气流动是确保消防安全和火灾救援的关键,同时也是保护建筑以及防止出现轰然的有效措施。烟气控制方法分为选择合适的排烟和防烟方式以及合理划分防烟分区。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是在火灾初期将烟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及时将烟气排除出。但是世博会场馆的结构采用大跨度的钢结构,存在空间大和体积大的问题,使得划分防烟区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很难按照常规建筑进行防烟和排烟施工。
2.4 场馆材料耐火极限比较低
上海世博会场馆的建筑材料中含有大量的可燃材料,尤其是合成高分子材料和天然高分子材料,这些材料一旦燃烧,必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有毒气体,给消防安全带来极大的挑战。场馆中还有大量的易燃布展材料,这些都增加建筑火灾的危险性。
2.5 电气火灾风险因素多
电气火灾的损失几乎占到消防损失的50%。世博会场馆的电气设计都是按照消防标准规范设计的。但是在展览过程中,可能出现为了增加展览效果,增加一些用电设施,从而增加电路符合,很容易出现电气火灾。因此电气火灾也是场馆防火的重点之一。
3 消防技术在世博园场馆中的应用
3.1 性能防火技术
上海世博会场馆由于参展和参观人数较多,火灾发生的不确定因素也大大增加,场馆消防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紧急疏散和防火安全。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很难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性能化防火技术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技术,性能化防火技术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优化组合各种防火技术。应用避难通道和防火隔离带解决了大型场馆的安全疏散和防火分区难的问题;应用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相结合的方法有效解决了演艺中心和主题馆烟气控制难的问题。
3.2 高大空间灭火和火灾探测技术
超过10米的高达空间建筑运用目前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式感烟探测器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很难实现消防安全。火灾预警方面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报警或者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来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火灾,这两种系统具有安装方式灵活和灵敏度高的特点,非常适合中国馆、主题馆等高大空间建筑。自动灭火方面可以采用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能够在自动探测着火部位,进而主动喷水。
3.3 布展材料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技术
布展材料的使用大大增加了场馆的火灾危险性。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危险性:第一是控制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尽量采用阻燃或者不燃的材料,例如非洲馆中采用金属丝模拟稻草减少可燃物;第二是采取防火处理措施,对于必须使用的可燃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第三是加强防火保护措施,对于可燃易燃的布展材料,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确保材料出现火灾之后能够及时扑救。
3.4 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目前的电气火灾保护系统主要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如果在世博会场馆中使用这两种保护系统都有一个致命缺陷:不能够防范电气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根据场馆的特点,使用了电气限流保护器,该设备能够解决传统保护系统只检测不控制和切断短路电流时间长的缺陷,提高场馆的电气火灾防控能力。电气限流保护器主要有三大功能: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和过热保护。
3.5 建筑供水设施的防控技术
建筑场馆的供水设施是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一旦出现问题,必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后果。上海市消防总队根据世博会场馆的消防难点,开发了以无线测控网络为基础的消防供水监控系统,对消防供水系统的所有信息和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和无线传输,同时还与上海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有效确保消防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结语
要想举办一届成功的世博会,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代消防技术在上海世博会场馆中的运用,确保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开展和运行,这也为大型展会的消防安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沈友弟.上海世博会主题馆的性能化消防设计[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5).
[2]李伟英,许京晶,信昆仑,张明.上海世博园区室外消防供水能力评估[J].中国给水排水,2010,(13).
[3]余小平.上海世博会园区火灾风险评估与防范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6).
[4]殷李革.上海世博文化中心的消防设计[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10).
篇5:《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篇6: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四)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金融单位
(一)央行及国家级商业银行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营业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金融交易场所;
(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充装、储存(含仓库、堆场、储罐)单位;
(二)汽车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存量超过200公斤的经销商店、实验室。
十、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世界知名企业研发中心。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要政治影响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除停车库以外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总床位数超过200张的供务工人员集中住宿的集体宿舍;
(四)国家储备粮库;
(五)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六)总储存能力超过500吨的棉花仓库;
(七)固定资产(含建筑、设备、原材料等)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或者储存物资总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仓库(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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