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关键词: 本会 战友 章程 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通用4篇)

篇1: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95届坦克十二师战友基金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95届坦克十二师战友基金会是在各位战友热心支持下自发成立的非赢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靠各位战友的支持,为那些目前还处在生活贫困状态下的已退伍转业的战友提供一点力所能及的帮助。本会的口号是:“你我献出一点爱心,战友得到一片关爱”。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全体战友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目的是:为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极为艰难,家境十分窘迫的坦克十二师战友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募集帮扶资金;研究商量符合战友实际情况的脱贫致富参考方案;帮助确有生活困难的战友。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本会主要是管理募集到的资金,审查帮困对象的条件,发放帮困基金。在下一届战友会公布基金会募集的资金数目,使用分配状况等。

第四章:帮困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自愿捐助的战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会建立的指定帐户或地址邮寄捐款。

第八条: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资金,定期将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向战友委员会汇报,在下一届的战友会上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五章:帮困对象的选择和帮扶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帮扶对象的条件:本会的帮困对象应是坦克十二师退伍的贫困战友。具体是:

1.妻双方皆无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口众多生活困难;

2.夫妻双方下岗,且一方患有较重疾病;

3.受天灾人祸的危害。

第十条:帮扶计划的实施

1.对象的确定: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战友书面向战友委员会举荐,由所辖地区的委员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汇报,征得委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2.帮扶计划的制定:基金会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初步帮扶计划(包括帮扶基金数目和脱贫致富参考方案),征得委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帮扶计划的实施:由理事委员会指派辖区委员负责寄发帮困款项。

4.帮扶情况的跟踪:辖区委员将定期跟踪了解帮扶情况,并及时向理事委员会汇报,由理事委员会汇总,在下一届战友会上公布。

篇2: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赞生命科学事业,全面支持和推动生物化学学科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 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包括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基金会还将为基金重要捐赠人立小传,以示表彰和纪念。

2. 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管理等,科学、规范、安全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3. 使用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所研究生;条件成熟,可考虑全额资助优秀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业;根据基金财力,单独赞助或参与组织一些影响较大、有较高声誉的生物化学领域的学术会议;优先考虑资助由生物化学与细胞所主办的优秀学术期刊等。

4. 设立王应睐奖。每年度通过规定的提名评审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奖励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奖金一万元。本着宁缺勿滥的精神,当年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董事,选举和免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社会募集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经费基础系王应睐先生发起捐赠的20万元,与中国科学上海生物化学所捐赠的10万元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自行分配。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财务结算中心代为管理,单独设立科目。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社会、中外人士捐赠时,应由司库或秘书长开具收据备查。银行小额存储取兑由司库进行,存折由秘书长掌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后通过。本章程修改草案经12月1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篇3: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与章程实施机制

(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需要实施机制保障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是公立高校章程在高校治理中的落实与实现,也就是其在实际上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并发挥效力的过程。章程实施是发挥高校章程作用的关键环节,也是高校章程制定的目标所在。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是指其实施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对实施系统所起的作用,主要指实施系统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离不开实施机制的保障:第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本身就是章程实施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构成,是实现高校章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第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章程实施提供依据。 实施机制对高校章程实施机构的职权与职责,实施程序、争议解决机制及实施后果等进行规定, 从而为高校章程实施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章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高校章程对实施主体、程序、责任及措施等进行规定,为激励约束高校章程关系主体行为,解决章程实施争议,提高章程实施效果,实现章程目标提供基本保障。 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的规范,是推进章程有效实施的基础与保障。 为此,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应对实施机制进行具体规定。

(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构成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包括外部实施机制和内部实施机制。 外部实施机制是政府、社会推进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保障机制的总称。内部实施机制是公立高校推进章程实施的保障机制的总称。构建内外协同的章程实施机制,是实现公立高校章程制定目标的核心所在。教育部《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应主要由章程文本进行规定。由于本文旨在实证分析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的规定基础,以提出完善章程文本的对策,故只研究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问题,不涉及章程外部实施机制问题。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素:

1.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是负责公立高校章程实施适用、评价、监督等的内设组织机构。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对于制衡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保护师生权利,推进章程的有效实施十分重要。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应具有权威性、专门性、综合性。

2. 争议解决机制。 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公立高校与政府、高校内部机构、教职工、学生等主体及相互之间会产生争议。 如何通过有效途径解决争议,促进章程实施,是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 调解、申诉、诉讼等。

3. 程序机制。 实施程序是对高校章程实施的程式与步骤的规定。 “程序能使制度获具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能使相关法益主体亲眼见证正义的实现;现代行政法治是通过程序实现的法治,是以程序抗辩、规制行政权滥用的法治。 ”[1]公立高校章程对实施程序机制的规定使程序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特征,从而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实施程序机制主要包括高校章程适用、监督及修改等程序机制。

4. 后果机制。 章程实施后果机制指章程遵守与适用的评价机制,指对章程实施的嘉奖与对违反章程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嘉奖指对章程遵守及维护行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名誉称号等。对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否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 对违反章程的权力行使者进行问责与处理,对违反章程规范的师生进行处罚等。

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现状与问题

为具体把握公立高校章程文本的实施机制现状与问题,笔者按照实施机关、争议解决、实施程序、实施后果对6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进行系统分析。

(一)实施机关规定

目前,从总体来看,大部分高校章程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章程实施机关来保障章程实施。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只规定了教代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对章程落实与实施的监督权。 如吉首大学章程第58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章程落实的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34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的权力。 北京大学章程第31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权力。这样规定有利于彰显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功能,推进高校章程实施。但是,高校教代会对章程的监督仅为民主监督,而不是章程实施机关的适用监督。 以6校章程文本为例(见表1), 只有北京大学与吉首大学章程明确了章程实施机关及职权。吉首大学章程将教职工代表常设机构作为章程实施机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作为民主监督机关,其难以承担适用章程规范、监督章程实施及落实章程实施后果等重任。北京大学设立章程委员会作为章程实施机关,提高了章程实施机关的权威性与专业性,是保障章程实施的重要制度创新。

(二)争议解决机制规定

目前,许多高校在章程中建立了章程争议解决机制(见表2)。 其主要是对师生权利争议与学术争议解决的规定。如北京大学章程第30条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 吉首大学章程第29条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40条规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解决学生、教师与学校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畅通权利救济途径。 北京大学章程第2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负责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32条规定学术委员会 “制定学术规范, 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在章程中建立了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以解决教师、学生与学校纠纷,但对申诉委员会组成、运行机制等缺乏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公立高校章程缺乏对政府部门与高校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以及高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权力机关及相互间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从而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解决政府举办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内部权力行使的争议,影响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及内部权力合章行使。

(三)程序机制规定

当前,我国所有公立高校章程对实施中的适用程序、监督程序等都缺乏规定,大多只概括规定了修改的程序(见表3)。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大学章程的实施,缺乏严密而细致的程序规范, 尤其对大学章程执行、修改等,并没有给予详实、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 ”[2]虽然大部分公立高校对章程修改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并

(四)实施后果规定

为保障有效实施,部分公立高校章程规定了实施后果机制(见表4)。 首先,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教职工、 学生良好遵守或违法章程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如北京大学章程第20条规定:“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第43条规定:“学校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其次,也有少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作为办学者的高校在违法、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时的责任予以规定。 如东南高校章程第16条规定了举办者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的责任; 第17条规定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与程序的无效和被撤销。 但是,所有的公立高校章程没有对举办者违反章程的责任进行规定,从而影响到章程对举办者权力约束与政府管理去行政化改革功效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 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高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 学术委员会等违反章程行为的类型、责任承担及追究等没有规定,不仅导致对其滥用职权等违反章程的行为难以追究,而且“一旦学校领导者的决策与高校章程发生矛盾时, 往往会据己所需,更改章程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导致章程的严肃性、 民主性难以应对高校的法律纠纷。 ”[3]“我国大学章程条款的逻辑结构不完整, 责任承担问题模糊不清,使得大学章程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4]

三、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的完善路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等对高校章程制度规定不完善,理论与实务界对高校章程法律性质、制定主体及效力保障等问题尚未厘清,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不完善等, 造成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效果不理想。 完善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的规定,是提高章程实施实效与实现章程目标直接有效的措施。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规定可从5个方面完善。

(一)设置专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

目前 ,“ 各层面主体对大学章程的相关认识普遍偏低 , 极大影响了其对自身诉求的表达及对大学章程作用的重视 。 ”[1]人们对公立高校章程作用的怀疑态度 , 与其实施情况不佳具有内在的关联 。 设置专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是提高公立高校章程法律品格 , 彰显实施问题重要性和提高实施实效的可行选择 。 以专章规定实施机制也是建立体系化的章程实施机制 , 推进章程规定完善的基础 。 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很少有建立专门章节规定章程实施问题的 ( 在以上6校章程中 , 只有吉首大学设置了第十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 )。 在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专章中, 应就章程实施机关及职权职责、 实施原则、章程适用程序、章程效力及修改完善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从而为章程实施细则制定与实施体系建设提供基本依据。

(二)设立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

从以上6校章程来看,大部分公立高校设立了调整特定范围章程关系的机关,如教代会、学术委员会、 教师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这些机关对于推进章程规范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方面,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于这些机关的职权职责,实施措施等规定不具体;另一方面,大部分章程对这些机关的关系与协调缺乏规定。以上公立高校章程机关在实施章程规范时,明显存在零散化、非自足性等缺陷。 因此,设立综合性的章程实施机关是提高章程实施的权威性、 整体性与协调性的必要选择。 当前, 公立高校章程中规定综合性实施机关的不多。 如在6校章程中,只有北京大学章程设立了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章程委员会。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是协调章程主体行为, 从整体推进章程实施的重要保障。设立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是我国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应解决的重要问题。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人员组成应突出权威性、多元性原则,应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制定章程实施细则、解释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合章性,协调章程主体行为,以及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和草案等。为突出综合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章程可规定其直接向章程核准机关负责,接受其监督,并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实施工作。

(三)完善高校章程争议解决机制

“高校章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了权利的保障,从而获得确定性的权威与价值。 ”[5]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是畅通权利救济与责任归结,提升高校章程的基础。我国公立高校章程争议解决机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师生权利申诉机制。建议在章程实施委员会下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学生权利侵害纠纷。 为保障申诉委员会组成的公正性和多元性, “可尝试引入法官、律师等具有相关法律经验者,并对大学行政人员加以限制。 ”[6]其次,建立政府与公立高校章程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办学自主权争议可通过行政协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再次,构建公立高校管理权力争议解决机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就高校章程实施的争议,可通过协商、申诉、裁决及行政诉讼等机制解决,以保障权力合规行使,有效追究违反章程行为的责任。当然,对于学术与专业等争议,应坚持专业解决和司法、行政不干预原则,通过学术与专业机构内部协商、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健全高校章程实施程序机制

章程实施程序是制衡权力, 提升实施规范性、保障实施正义的保障机制。为此,首先,公立高校章程应规定章程适用程序机制。 就章程适用条件、启动与受理、适用步骤等进行规定。 明确规定高校利益相关者因举办者、内部管理者违反章程规定义务,违章履行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因师生章程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可向章程实施机关请求启动章程适用程序。 章程实施机关经审查受理后,依据章程关系性质,再分别交由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按规定程序处理,而对于章程没有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则由章程实施机关启动适用程序。其次,构建以章程实施机关为核心,教代会民主监督与行政监察为两翼, 高校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实施监督机制,健全章程监督程序机制。规定各监督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尤其是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程序机制。 “在高校内部机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最适合作为高校的监督机构。 ”[7]公立高校章程应进一步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学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章程遵守机制,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启动章程适用和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规定在教代会下设立日常性的执行委员会, 具体负责高校章程实施的民主监督工作,赋予其对章程违反行为的调查、咨询、证据收集、内部处罚及提请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等权力。 最后,完善章程修改程序。 “一般国外大学章程中都规定了章程修改和废止的条件和程序,其中还包括对学校各个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等的变动规定。 ”[8]明确章程实施机关的修改主导地位,进一步细化章程修改动议提出的要求,修改案通过的条件等规定。

(五)优化高校章程实施后果机制

实施后果机制是高校章程实施的激励约束保障, 也是彰显高校章程的法律效力核心所在。 首先,优化公立高校章程实施奖励机制, 明确规定对于遵守章程、大力宣传章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规定违反公立高校章程的责任。 一是要明确举办者和办学者责任, 规定举办者不当干预办学、侵犯办学自主权及不履行章程规定保障办学义务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办学者违反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的无效与撤销责任。二是明确党委会、校长及行政机构、学术委员会等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程序不当等行为应该承担的改变决策与决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资格限制、赔偿损失及解除聘任关系、提请主管部门免职等责任。最后,构建章程问责机制。 “问责制能够通过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促进大学章程的制定实施。 ”[9]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问责机制可从权责体系、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后果等进行构建。

四、结语

教育部《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将高校章程定位为“高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公立高校章程制定基本目标的实现以完善的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基础。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的完善需多方联动,共同推进。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章程文本缺乏对章程实施机关、程序、争议解决及责任的规定。完善公立高校实施机制的文本规定是提高章程实施性与效力的直接有效对策。创新公立高校章程制定实施机制和优化章程效力的首要问题是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文本实施机制的规定。

摘要:高校章程连接教育法律法规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基本法”。高校章程的实施是高校章程作用发挥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在实施保障机关、实施争议解决、实施程序、实施后果机制等的规定上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制约到其有效实施与作用发挥。因此,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立高校章程文本的实施机制规定,以增强公立高校章程的法律品性,提升其法律效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立高校,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湛中乐,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3).

[2]陈立鹏,杨阳.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厘清与实施机制探讨——基于软法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5(02).

[3]许慧清.大学章程实施的推进策略探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3(05).

[4]祁占勇.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路径[J].高教探索,2015(01).

[5]杨德齐.我国高校章程的法律之困及其解决——基于与公司章程之比较[J].学术交流,2012(04).

[6]陈檄,陆俊杰.高校章程实施的三个维度[J].现代教育管理,2013(09).

[7]湛中乐.高校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13.

[8]石连海.国外大学章程执行力的模式、运行机制与启示[J].教育研究,2014(01).

篇4: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关键词;大学章程;文本分析;大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一、大学章程文本的结构分析

(一)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的文本分析

1、简称,简称即是大学条例的简称,一般规定为此条例可称为《某某大学条例》。

2、解释,解释即是对大学条例和规程中涉及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和限定,如香港科技大学条例中解释条款的规定如下:“大学”是指香港科技大学;“教务委员会”是指香港科技大学大学的校董会。

3、大学的法人地位,大学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此名称起诉或者被起诉,以及大学拥有的权利(力)与义务等。

4、主要机构,对主要机构的规定比较详细的有校董会、教务委员会、以及个别专门委员会等,比较简单的有顾问委员会、评议会、学院、学系、学院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等。

5、主管人员,相对而言,对主管人员的规定比较简单,篇幅较小,主要包括大学管理中的地位、产生和罢免方式、任期、权力和职责、缺席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及授权关系等。一般来说,对校长的规定比较清楚,但对其他一些职位的规定则可能是一笔带过。

6、一般成员,对教职员工的规定主要是聘任事项,而对学生的规定则主要是修读大学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学费、纪律和学生会等事项。

7、财务程序,关于财务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报告、资产债务报告、款项调拨手续、以及审计员和财务委员会等方面。

8、学位,关于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大学所设的学位和荣誉学位、获取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颁授文凭证书的资格条件等方面。

9、考试,关于考试的规定主要包括考试主持机构的创建或者主持人员的任命,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职责等方面。

10、大会,大会即是为了授予学位和其他学术奖励等目的而举行的全校性集会,对大会的规定主要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的决定主体,大会主持人以及大会1年内的举行次数等方面。

(二)吉林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序言,序言讲述了大学的历史、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大学精神、校训、奋斗目标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即对章程内容的一个总的概括,包括学校设立的内容,比如包括学校名称(具有法律效力)和地址;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形式;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内部领导与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包括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发展的目标或办学规模、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教育形式、国际化教育等内容。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规定了学校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内各民主党派、服务机关图书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的权利和职责及其学院和学校的关系、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学院党委、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评定委员会、学部长等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的组成、任免和产生程序。

第四章教职员工与第五章学生及校友,分别是关于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理顺了学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包括举办者确认归学校所有的各项财;举办者为学校开展工作所提供物质保障;学校经费的其它来源,学校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和对这种管理进行监督的办法等。

第七章为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纪念日。

第八章附则,包括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释权利;生效程序和时间等。

二、大学章程文本的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结论

(一)内部领导体制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非常重视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大学内部设置的组织与结构。董事会的第一条规定“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团体”,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大学的领导体制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校长的挑选与任免、学校经费的预算、学校各项基本决策、学校的长期规划等均由董事会集体决定。第9条关于董会成员规定组成:“校长、副校长、系主任和院长、评议会主席、至多有3个是政府官员,他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至多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和至多有18个成员,他们不应是政府官员或者大学的雇员。”

《吉林大学章程》对吉林大学组织结构权力划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章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对校长权力进行了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等。

(二)对学术权力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学校许多重要的管理机构、许多重要的决策都注意吸收教授代表参加,比如“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

《吉林大学章程》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职权进行了规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等。”

(三)学生管理的比较

从法学的意义讲,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香港大学条例》规程第二十九条是对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考试的管理规定而体现出来。规程三十、三十一条是基于对学生管理的纪律委员会的规定。它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在面对学生权利受损以及涉及学生身份的事件处理时,它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救济途径。

《吉林大学章程》第五章整个章节都是对学生管理进行的详细规定。它包对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2)按规定条件和

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3)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诸多权力。

三、大学章程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

目前,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以及要求学校尽快制定章程,但对于章程的其他情况很少规定,特别是章程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如《吉林师范大学章程(试行)》第一条规定“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师范大学章程。”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是国家,国家委托学校进行制定章程,制定后向国务院备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二)表述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如《东北林业大学》第五十三条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处罚”超越了学校的权限。学校依法可以对教师、学生进行处分,但无权“处罚”。法律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拥有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学校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对师生“处罚”是不合适的。

(三)在程序上存在疏漏,缺乏程序性规定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执行不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就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公众的认可,也不能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集中体现。《温州大学章程》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委员会批准通过,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制定学校章程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高等学校自身。温州大学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高校,其举办者及上级主管部门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因此按照有关规定,章程必须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核准而不是备案。

(四)对学校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够具体

高校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机构与保障其正常运行的法律、政策等构成的制度化形态,表征了一所高校权力运作的基本状况,应该在章程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吉林大学章程虽然也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党委、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职权做了规定,但基本上是对我国现行教育法的照搬。

(五)大学章程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

大学章程即为一法律性文件,那么毫无疑问其形式应是公开的,即不仅使公众知有其“法”还应使公众了解大学章程的内容。如《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内容很醒目地列于香港中文大学网站的“中大简介”之中。但我国大陆地区的大学,制定了大学章程的大学中只有少数几所大学的大学章程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查阅,有的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公告某某大学已制定大学章程,可其大学章程的详细内容却无从查找,纯粹使大学章程成为了一个内部传阅文件。

四、对大学章程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立学校碰到的最大问题是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明确大学章程在现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大学章程应有的效力与权威。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大学条例的经验,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对章程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如制定主体、程序等等。

(二)准确表述,完善大学章程

章程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语言要简洁周密,措辞要力求准确。完善可行的章程不仅要反映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反映本校的特殊性,把特有的大学精神、办学理念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所以,大学章程的语言要仔细斟酌,要精确,不易引起歧义,便于贯彻落实,避免大学章程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的出现。

(三)遵循合法的程序制定章程

程序公正是大学章程建立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作为“大学宪法”的大学章程,其制定过程同样需要合法正当的程序,这些合法正当的程序是章程科学性的有效保证。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都可能使规则丧失其原有的合法与合理性,而成为具体执行者私人意志的实现。高校作为社会公共行政权力行使者时,就必须遵循行政法中有关行政程序的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以保证其内部规则代表内部成员的最大公共利益。

(四)要明确举办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界定管理关系就是合理分配权力,明确划分职责。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并不意味着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可以统揽一切,其他的机构和职位也应当是大学的管理主体。耶鲁大学章程分为6部分,分别是校长及其领导、委员会、学位、学校组织、学校团体及机构、章程的修订。不同的管理机构和职位处于分工合作、分权制衡的关系之中。这样既能发挥专业分工的积极性,又能防止权力的腐蚀性,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五)提高大学章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大学章程作为法律性文件,应尽一切可能让包括全体师生在内的社会公众了解其内容。学校的章程,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应该在国家权威刊物上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公布。在我国,《教育部公报》应该成为我国高校章程公布的固定刊物。香港大学条例都在特定的刊物《宪报》上进行公布。在现代信息化社会,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在网络上公布大学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公布于各自大学的网站上。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办学自主权不断增强。大学章程必须遵循和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渗透现代大学理念和精神,确立学校的办学目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大学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现大学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当然建立和健全我国大学章程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既要依靠整个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深入,也需要高校自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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