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关键词: 实施办法 学士学位 毕业生 我院

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精选9篇)

篇1: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电校教〔2009〕17号

关于转发《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空军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于2009年5月26日印发了《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以下简称“新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的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2009年7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

三、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2.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申请学位的吉林省学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以外的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须符合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合格标准,且在规定的四年内有效。

4.无考试违纪记录。

四、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等工作,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后于每年3月、9月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5月将上年秋季、11月将当年春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东北师范大学。

3.东北师范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1月和7月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学位

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④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

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2: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 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外国语水位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附件一: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注:

1、“学生类别栏”填写“成人”(即成人本科毕业生)或“自考”(即自考本科毕业生)或“网络”(即网络本科毕业生)。自考生入学时间为其取得考籍时间;

2、以教学计划(自考生为“学籍表”)上的课程名称顺序填写“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课程成绩”栏;

3、“外语统考课程名称”指由省学位办负责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课程名称,填写英语或日语或俄语;

篇3: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2、网络教育、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和口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每位学生只可以申请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时间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篇4: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一、授予学位的条件: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

3、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考第二外语);

(2)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

(3)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二、申请学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2、毕业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四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无此项),5、自学考试社会考生需提供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6、两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7、电子照片,规格为150╳210像素,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自考长线无此项)。

三、申请学位的时间:

1、网络、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助学班、自考衔接班、自考网络注册班毕业生领到毕业证后即在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12月毕业的学生在1、2月份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7、8月份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2、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12月毕业的学生在次年6月中旬(毕业论文报名时间)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当年9月9、10日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篇5: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夜大学(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以上(含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四级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主干课考试不得补考);(ps:主干课程为教学计划表中黄色标记出的部分。)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授予办法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处。

2.由继续教育处将参加主干课考试的学生名单以及预交报名费于毕业前三个月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者所学的专业组织本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并将主干课考试成绩反馈给继续教育处发给各学院登入申请表;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后送继续教育处;

4.由继续教育处对其毕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由学校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成人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六、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篇6: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篇7: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 达到下列要求,经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达到以下条件的,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以上(含2.0);

2.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68分以上(含68分);

3.毕业综合考核中理论综合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

4.参加学院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第三条 由各系对本系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核,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经东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者(不含68分)。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

篇8: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湘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主 题 词: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办法通知

发:院属各单位

印制单位:院办2010年5月10日

共印70份

附件: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教务

处。

第三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

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各系(部)

和教学主管部门中具有教授职称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

会确定,报院党委批准后,呈省学位办备案。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系设立学

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学术骨干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

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经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错授或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学士学位授予者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二)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完整保存本系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综合测评合格。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8分以上(含68分);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生,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

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只计算本科阶段所学课程成绩总平均分。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医学毕业考核等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相应等级水平考试合格(理科(含信息管理类)专业通过二级;文科专业通过一级;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通过一级)。

(六)在校期间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学院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合格(对于确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及公共课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测并给予及格成绩)。

(八)院选课须修满相应学分(非医学专业6学分,医学专业4学分,专升本学生要求减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者;

(二)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经本院正式录取且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均须提出申请,填写《湘南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确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逐个审查本系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等材料,分别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并经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审。

(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和各系分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裁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占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五)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的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正式行文通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由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者,可适当放宽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往届毕业生如因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和毕业设计(论文)、医学毕业考核等其中任一项在毕业离校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参加统考、统测、重新答辩或考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凡因课程考核经毕业前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毕业当年一般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补授申请:

1、已参加工作(需提供学院派遣单及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附证明材料);

2、考上应届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表决是否同意补授学位。

第十三条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须参加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成教处协助学院学位办组织各本科专业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按第九条第4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撤消其学位后,收回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学院学士学位每年评定两次,分别在毕业当年的6月、11月进行。

篇9: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一、授予学位的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达到8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每年四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先考学位,学位不过,再考四级(六月份)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原四六级证书有效,现在参加考试的必须达到425分以上。申请学士学位以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为佳。

二、申请学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2、毕业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四级证(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无此项),5、自学考试社会开考专业学生需提供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6、一寸和两寸彩色照片(蓝底)。

7、电子照片,规格为150╳210像素,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自考长线无此项)。

三、申请学位的时间:

1、函授、夜大、脱产、自学考试试点班毕业生领到毕业证即在各办学学院提出学位申请,12月毕业的学生在1、2月份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7、8月份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2、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12月毕业的学生在次年6月中旬(毕业论文报名时间)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当年9月9、10日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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