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共2篇)
篇1: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
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
(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本市电影创作生产、推出精品力作、鼓励新人新作,特设立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本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为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重点题材影片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以及优秀青年电影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电影项目组,面向全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资助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 主要资助的重点题材范围包括:
(一)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电影项目。
(二)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电影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影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电影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创作新人、激发青年电影工作者创作活力,主要由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编剧或导演创作的电影项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经评审列入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分别给予100-500万的资助。
(二)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主要创作人员(导演或编剧)在45岁(含45岁)以下,经评审列入资助的新人新作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给予3-1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给予30-150万的资助。同一申报者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累计不超过3个。
第六条 申报资格
(一)上一年度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电影项目,可以申
报资助。
(二)凡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法人和影视制作机构单位,均可以申报资助。
(三)申报资助的电影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在上海立项手续。
(四)未列入本市影视制作机构投拍计划的个人申报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影项目,原则上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创作上居于主控地位,并拥有作品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七条 提交材料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等复印件等;
(二)《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八份;
(三)中外合拍单位须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
(四)完整剧本一式八份;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供超过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八条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原则上定于每年7月,推出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要求和方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思想艺术质量、影片规模、投入成本,票房预测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九条 拨款前,由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请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十条 资金使用
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受资助方妥善安排好资金的使用,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扶持电影项目的拍摄、制作与发行宣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责任约定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完成片上注明“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在之后的制作过程中需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摄制,须在合约中坚持和保留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五个一工程”、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
已列入资助的项目自接受资助起2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该项目相关责任方的新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本资金。同时,须退回资助资金。
已接受资助项目最终选择在其他省市立项,未在本市立项,须退回资助资金。
获得资助的电影项目,摄制完成一年后仍无法取得《国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影片,需退回资助资金。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申请单位以《资助项目
完成报告》方式报告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将对所资助电影作品的完成质量、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并分阶段进行抽查,委托审计机构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批准依据。
资助资金须用于所申报影片项目的拍摄制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投拍或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的申请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新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相关网站予以通报。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的中央在沪注册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人员、装备配置要求)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和照相机等相应装备,并预算所需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检查制度、计划、频次)
各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本检查办法基础上建立、补充和完善本企业的检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企业安全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每月不少于8家(次),检查要突出重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企业应督促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五条(检查内容)
根据《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十九)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管理薄弱环节依法应当督促检查的情况。第六条(现场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二)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等的安全管理及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工程承发包、闲置厂房的租赁安全管理;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检查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或飞行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聘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八条(事故隐患处理)
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事故隐患,应督促相关企业或部门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落实整改,建立以事故隐患企业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改督办及整改效果评估机制,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第九条(检查记录)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做好相关检查信息的记录,可参照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1)和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表(附表2),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检查总结、分析)
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找准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研究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和对策措施,报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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