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关键词:

表彰奖励会员办法(共14篇)

篇1: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会员积分规定及奖励办法

积分规定:

1、积分达到一定分数后,可选择与分数相应的藏诺健康品或奖品,也可继续积分(领取奖品后积分不可累积,重新回到起评分数)。

2、积分必须由服务人员和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并备案,由部长负责监督。

3、积分情况由回访人员负责,并记录在积分表格上。

4、达到一定分数后,由回访人员申请奖品,经审核后在联谊会现场发放。

5、老顾客介绍新顾客同一场会、同一顾客不能累计产品积分。

6、每年积分换产品两次(六月、十二月各一次),由服务人员提前通知。

7、如发现有弄虚造价所有积分归零.,服务人员也受相应处罚。

8、老顾客介绍一个新顾客到会场积分2分,凡介绍顾客购买产品1000-2000元的积2分,购买产品2001-3000元的积5分、购买产品3001-4000元的积8分、购买产品4001-5000元的积12分、购买产品5001-6000元的积16分、购买产品6001-7000元的积20分、购买产品7001-8000元的积24分、购买产品8001-10000元的积30分。回报政策

积分50分赠价值80元藏诺产品

积分80分赠价值200元藏诺产品

积分100分赠价值300元藏诺产品

积分200分赠价值700元藏诺产品

积分300分赠价值1200元藏诺产品

积分500分赠价值2000元藏诺产品或赠石家庄五日游并由公司领导或知名科学家颁发藏诺健康大使荣誉证书。

积分550分赠价值2800元藏诺产品或赠石家庄五日游并由公司领导颁发“荣誉顾问”聘书。

注:此规定于2009年9月12日起执行

石家庄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篇2: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为了加快会员卡销售,提高加油站会员卡消费比例,增强加油站现场工作人员推销会员卡的积极性,营造更好的营销氛围,经事业部研究领导同意,制定以下会员卡新开卡奖励和充值计提办法。

一、会员卡站内开卡奖励:

每月制定新开会员卡计划任务,在计划任务内每新开一张会员卡给予计提3元,超出计划任务每张计提6元

二、会员卡充值计提:

会员卡充值每1万元给予五元计提

三、站外会员卡营销推广补贴及计提:

1、由加油站站长组织,经事业部领导同意到油站外社区、单位、工厂等地方进行会员卡促销推广,如非当班人员给予100元/天补贴,如从当班抽出空闲人员不给予补贴,如外出推广时间为周六、周日等节假日站长同时享受外出补贴。

2、外出推广会员卡每天任务为10张,每张奖励8元,超出任务每张12元。

3、如站外推广涉及场地费、促销礼品费用、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等由站长报事业部领导审批开具发票后进行实报实销。

3、由站长及员工新开拓的单位会员客户报事业部核实领导同意享受外出推广计提。

四、具体参与人员分配方案: 在事业部给予油站的计提范围内,站长可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对以上各项奖励及计提进行站内二次分配(除外出补贴),二次分配方案油站站长报事业部审批同意后实施,月底上交分配明细表。

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

篇3: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自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第二届水泥分会成立以来, 在各市水泥 (建材) 协会、各会员单位和水泥企业的支持与配合下, 在贯彻落实水泥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较大成绩。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会员单位及个人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 水泥分会组织开展了水泥分会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水泥协会优秀会员评选的通知》 (苏材协[2011]4号) 提出的条件和程序, 经各市水泥 (建材) 协会推荐, 评选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等62个单位为江苏省水泥行业优秀会员单位, 刘彬等66名同志为江苏省水泥行业先进工作者, 现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 为全省水泥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江苏省水泥行业优秀会员名单 (62家)

篇4: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篇5:会员奖励申请

我是贵中心会员:

会员卡号:

现推荐我的朋友:

加入贵中心。

奖励項目:

会员签字:

新会员签字:

会籍顾问签字:

店长签字:

前台经手人签字:

篇6: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全省或会员所在的市属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或先进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嘉奖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

个人会员授予奖状或奖牌,团体会员授予奖状、奖牌或锦旗;市律师协会嘉奖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市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六条 通报表扬可不定期进行,嘉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并同时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成功办理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本地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四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市或本地区范围内较突出的;

(五)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理论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积极参与所在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为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省内影响较大的;

(二)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采纳六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三)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四)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六)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较大理论成果,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嘉奖: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能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本市(本地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本市(本地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四次以上(含四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实守信,在本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五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项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本省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

(二)三年内受过上级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四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的奖励审批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二十条

省、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可吸纳2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委员。第二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分别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秘书处高日常办公室,省律师协会日常办公室设在会员部,市律师协会视具体情况设置。

第二十四条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二)收集申报材料;(三)统计、总结评审情况;

(四)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申请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个人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属地的市律师协会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将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省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申请奖励:

(一)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三)被投诉现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仍未有调查结果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

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或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评审

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工作;

通报表扬的,评审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须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公示

对经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奖励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方式可由律师协会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如有提出异议,将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查所投诉属实的,报请奖励工作委员会撤回同意奖励意见;

对奖励决定提出异议的,必须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四)作出奖励决定。

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奖励的决定,在律师协会的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在进行公示前,应将评审情况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依本细则对评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可根据本地区律师事业发展情况来考虑奖励名额的分配:

颁发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律师协会工作会议进行,确需要召开表彰大会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凡是上级律师协会已予以奖励的,下级律师协会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奖牌(奖旗、奖状、奖章等)、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上报的事迹严重失实的:

(三)严重违反审批程序的:

撤销奖励决定,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

受奖励的会员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停止其享受奖励的相关待遇。第三十五条

对个人会员受奖励决定,存入本人会员挡案,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奖牌、获奖证书由批准机关统一制作及负责其费用,奖金由批准机关支出及颁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7: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的现货交易市场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同时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经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区域内从事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节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平台直接与现货投资者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对冲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申请成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买卖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有从事经营贵金属投资经验,并且至少有3人具备2年以上黄金、白银投资经验或3年以上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市场宣传与推广能力;

(七)熟悉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九)承诺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十)认缴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十一)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申请成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程序

(一)向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加入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

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文件。

(四)缴纳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五)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根据协议要求向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交易保证金。

(六)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会员费及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向申请单位颁发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证书,申请单位获得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第八条 交易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进行交易;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五)按照与交易所订立的协议享有收益;(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九)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一)维护投资人的正当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十二)履行保密责任;

(十三)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保证金等;

(十四)会员按客户投资的比例交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交纳的保证金进行利益共享。

第三节 会员资格的变更、转让及退出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第十条 交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九)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交易所。

(一)交易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要求退出交易所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交易会员资格的申请; 3.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4.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对冲交易投资客户,将其客户转至其他交易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交易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后,交易所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节 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同意。

第五节 处罚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一)口头警告;(二)书面通报;(三)强制培训;(四)暂停会员资格;(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交易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三)未有效履行交易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一)交易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交易会员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未按交易所要求进行宣传;(三)未执行交易所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四)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三)不按交易所规定及时补交保证金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节 客户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所印刷的宣传资料、合同资料,全部要由交易所审批。第二十条 会员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以电子档的形式上交交易所存档。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与会员单位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度修改。

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

篇8: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11月27日上午, 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开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以及工业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先后发表讲话。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长王金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不断改革、创新, 谱写装备现代化发展的新篇章”的报告,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湘作“设备管理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力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成员。

下午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长王金祥主持大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作宏观经济形势报告。天津、德阳、沧州等地的代表相继作了交流发言

11月28日上午, 全国设备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副会长兼秘书长牛昌文主持大会, 大会向第九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第五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以及全国设备管理创新示范单位和大会支持单位进行了表彰并颁奖。中石化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刘炜光同志代表第九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发言, 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王克岳同志代表第五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发言。

本届全国设备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务实高效, 既是一次总结表彰会, 也是一次设备管理经验交流会, 更是一次设备管理工作推进会, 使我们对设备管理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措施有了更深入的把握, 必将推动全国设备管理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 必将推动设备管理在转变发展方式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成绩。

篇9:最基层协会出台科技奖励办法

一、奖励办法

1.钢架结构大棚建设每亩奖励七千元,单户规模要求达四亩以上。

2.单次引进新品种达一百棵以上,按每棵四元进行奖励。

二、技术要求

1.避雨镀锌棚T型棚架,棚管采用25mm镀锌钢管(壁厚1.7cm,棚杆间距1m,棚内间隔5m配T型拉杆,单个棚顶及两侧配纵向拉杆3根)。棚顶高350cm,肩高200cm。采用10号铝丝做葡萄牵引架面,棚膜采用7丝国产无滴棚膜。单个大棚长度30~50m,宽6m。性能指标能抗风载0.35kn/pfm,fv雪载0.15kn/pfm.

2.新品种以夏黑、金手指、巨玫瑰、美人指、醉金香、无核早红、沪培2号、申丰、美国红提等为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实施,分三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1年4月—2011年9月,动员会员建设钢架避雨设施及引进新品种。(这项工作业已完成)

2.2011年9月—2011年12月,避雨棚材料采购及搭建,新品种引进栽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2012年元月—4月,现场查看验收,邀请县农委相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评审验收。

四、特别要求

具体实施由农户按技术要求自行建设,协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奖励款项经县农委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不能通过检查验收的农户限定30d内整改,过期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取消奖励资格。

篇10:会员单位考核办法

1.队伍建设(10分):积极发展会员,按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应该是会员的确实登记为会员(2分);会员占教职工整体比例80%以上(5分);建立有会员信息档案(3分)。

2.活动开展(20分):党总支(支部)书记担任会员单位第一责任人并切实履行职责(3分);会员单位领导班子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工作重点考核目标,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3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有管理制度(2分);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相结合并有学习记录(4分);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4分);积极参加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召开的会议、组织开展的活动(4分)。

3.研究成果(60分):会员单位第一责任人有(独立或项目主要完成者)研究成果(3分);会员单位有团队研究成果(3分);所属会员有50%以上参加学院科研处或者本会组织的科研课题申报工作(4分);研究成果鉴定或者结项(会员为厅级项目主持人或省级及省级以上项目前5名)国家级的每项计30分、省(部)级的每项计20分、厅级的每项计10分,会员独立完成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5分、一般期刊发表的每篇计10分、会议交流未发表的每篇计10分,主编或独著公开出版的论著每部计30分,主持完成院研究会指导课题的每项计10分,自选、完成针对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项目并提交研究会秘书处的每项计10分,上述所有计分项目不能重复计算,最高总分为50分。

篇11:工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一、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新产生的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工会提名推荐,经公司党委研究并报上级工会征询意见后,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于或少于规定选举人数的选票为有效,多于规定选举人数的选票无效,应重新选举。选票涂改、标记无法确认或不按规定标记填写的无效。

五、选举时,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有效。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代表总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原预计当选人数不足的,可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投票补选。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画“×”,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右方空格内填写其姓名。并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上“○”。划票一律使用黑色碳素笔。

七、本次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会场设投票箱。代表按座位顺序投票,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八、本次选举的监票小组由4人组成。设总监票1人,监票1人,计票2人。监票小组的人选由公司工会推荐,提交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与选举有关的工作人员。

九、投票时,监票小组人员首先投票,然后由主席团成员投票,最后由参会代表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

十、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票情况,然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裁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会议选举程序

1、由公司

宣读并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2、宣布并通过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

3、由总监票人贾宇清向主席团报告出席大会正式代表人数,然后由执行主席报告出席大会正式代表人数(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4、发放选票(由主持人讲解选票填写说明,然后会员代表再填写选票)。

5、投票(投票时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再由主席团成员投票,最后由参会代表按座位依次投票)。

6、由监票小组计算选票并报大会主席团。

7、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下面我宣布,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工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过选举产生了公司工会第二届委员会,他们是

篇12:儒雅会员维护管理办法

一、系统维护1、1月份完成系统内的客户资料输入。

在客主系统内输入协议客户及现付协议客户的资料信息,可以及时发送客户的生日信息。按时发送客户信息,发送酒店促销短信。

2、2月份完成美食百汇客户信息输入。

把2011年美食百汇的客户信息存入短信精灵定时为客户发送短信。

二、短信维护

1、节假日慰问短信维护

在国庆、元旦、中秋等节假日时利用短信精灵或客主系统等进行短信客户维护。

2、消费积分短信提示

对于客户的消费扣费、积分等信息系统及时发送短信通知客户,让客户及时了解积分情况。

3、预定信息短信提示

对于会员在大厦预订的用餐、住房、会议等消费项目,用短信精灵以短信的形式祥细的告知会员。同时注明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会议时间、地点、用餐、住房等。

三、客户经理店内维护

1、客户经理熟悉掌握客主系统,并随时关注客户生日信息提示。

2、客户经理对于客主系统提示的客户生日信息客户经理以短信、电话的方式进行祝贺,并根据客户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形式的维护。送蛋糕,送鲜花,送贺卡,吃自助餐等方式进行。可邀请相关领导进行共同维护。

3、客户经理跟踪协调好客户的各项消费服务,如餐饮、前台登记入住、会议跟踪。

4、做好对会员的网络服务,可以根据会员提供的邮箱号码定期为客户发送紫荆花电子期刊,或大厦近期促销活动及优惠政策。

篇13: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尊敬的王金祥会长、尊敬的各位副会长,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全国设备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今天隆重召开, 我谨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徐绍史主任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自1982年成立以来,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下, 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下, 在全体会员和协会员工的共同努力下,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遵照协会宗旨, 立足行业实际, 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提高工作质量, 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推动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些年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全国广大设备工作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设备管理、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致力于在创新发展中提升水平、在服务发展中彰显价值,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 涌现出了一大批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这次会议被表彰的255个先进集体和350名优秀个人, 他们都是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杰出代表。在此, 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再接再厉, 继续发挥先进模范的表率作用, 以鼓舞和激励全国广大设备管理工作者为推进设备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位代表, 今年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当前, 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经济增速保持在年初预定的目标区间内, 但国内外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 国际环境依然严峻,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 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不可低估, 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风险挑战依然较多。从国内看, 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依然突出, 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高度重视, 特别是经济仍存在下行压力。对此,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充分估计面临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审时度势, 沉着应对, 未雨绸缪, 牢牢掌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 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 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 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积极采取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 为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现在,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政府将进一步转变职能, 减政放权, 让市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努力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对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也为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施展舞台, 我们要抓住机遇, 顺应大势, 促进发展。

1.找准定位, 发挥作用。要把协会办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团组织。协会作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 规范市场行为, 协调维护企业利益, 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要围绕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行业发展中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

3.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我们要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 以节能减排为重要抓手, 以科技进步为不懈动力, 进一步加大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 协助政府培育专业市场, 落实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规划, 探索建立和发展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组织制订并推广实施有关行业标准, 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4.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 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现代化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努力提高国产装备制造业水平, 使我国由装备制造大国向装备制造强国转变。要针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问题, 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学术研讨、培训、展览等活动,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协助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5.深入开展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促进行业自律工作。近年来, 在设备行业开展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对于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供需双方利益,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实现设备维修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协会要加大资质认证工作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规范企业行为, 防止同业恶性竞争,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工作水平。协会发展的基础在于会员, 只有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协会的各项工作才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 要以服务会员单位为宗旨, 着力解决会员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历来重视协会工作, 积极发挥社团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今后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设备装备现代化的发展。这届会议将要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十分关心和重视, 决定推荐王金祥同志作为协会第五届会长人选。金祥同志在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多年, 先后担任过地方政府领导、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等, 是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金祥同志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 政策理论水平高, 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对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和社团管理工作非常熟悉。我相信, 金祥同志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和广大会员,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努力推动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位代表、同志们, 希望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认清形势, 牢记使命, 积极进取, 改革创新, 继续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不断提高协会的影响力、竞争力和知名度, 为开创我国设备现代化事业发展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 预祝这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篇14:表彰奖励会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 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 000元。

第六条 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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