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

关键词:

食品标签(精选8篇)

篇1:食品标签

摘要:日前,卫生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现在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食品伙伴网网友“小英子”在食品论坛分享了这两项标准修订的最新进展。以下为具体内容:

之前,卫生部网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7月份,中国疾控中心分别在北京、宁夏召集了由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与的标准定稿研讨会。

以下就我所知道的信息分享给大家:

•坚持将该标准定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会中再次论证了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修订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尽管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们从多方面提出质疑,但会议主持方坚持了该标准作为强制性食安标准的定位。

•如何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

对于将该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食品企业方最担心的是监管部门直接以营养成分的标示量来执法抽查,并按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执法。对此,会议主持方表示理解,并认为标准本意并非要达到此效果。为此,初步拟将标示值规定部分改为资料性附录,试图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点;此修改方式是否可行仍需确认。

•营养标签标准与特殊膳食标准的衔接与区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涉及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要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仅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明确添加剂“通用名称”所指

会议讨论结果:添加剂通用名称,包括GB2760中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功能及代码。•推动添加剂标注方式向国际规范看齐

国际规范CODEX对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方式,要求同时标注具体名称和在产品中的功能类别。会议主持方也认为,单纯标注具体名称并不利于消费者对添加剂的理解,希望能借此次标准修订能直接向国际看齐。对此,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们列举了中国标准体系和企业现实仍存在的难度,会议主持方最后初步认同,在标准中写入添加剂三种标注方式:①添加剂具体名称;

②添加剂具体名称+功能类别;

③添加剂功能类别+添加剂代码。

•将过敏源标示列为推荐性条款。

•生产者、经销者标注原则:实际生产的企业方要标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也要标出来。

•标准公布与过渡期:依卫生部任务安排,该标准须于年底公布;对过渡期将视修订内容对各方的影响程度而定,会给企业留有足够长过渡期,如两年。

该会议讨论结果也没有敲定最终结果,以上仅供各位对标准修订方向的了解。

篇2:食品标签

营养标签是指在肉类、水果、蔬菜以及其它各种加工食品上描述其热能和营养素含量的标志。据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膳食中盐、脂肪、能量摄入偏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形势严峻。膳食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影响因素,科学研究和国外管理经验证明,食品标签上的营养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合理膳食选择,可使居民减少饱和脂肪、胆固醇和钠的摄入,增加膳食纤维摄入,是预防膳食相关慢性病的良好手段,对全民营养教育和健康促进发挥重要作用。

卫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即自标准公布日期到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能量

蛋白质

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

信标检测分析技术服务中心可提供营养标签检测项目:

蛋白质、粗脂肪、灰分、水分、总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总碳水化合物、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胆固醇、可溶性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和不溶性膳食纤维、糖、钠、铁、钙、维生素(A、C、D、E、K、B1、B2、B6)、其他矿物质、其他维生素

篇3:食品营养标签解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食物消费已从“吃饱、吃好”逐步转向“吃得营养”。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 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 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 特别是脂肪、钠 (食盐) 、胆固醇的摄入较高, 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消费者希望了解食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特性, 可以根据自身条件, 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食品营养标签就成了沟通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桥梁。

一、食品营养标签的定义

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在肉类、水果、蔬菜以及其它各种加工食品上描述其热能和营养素含量的标志。营养标签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标准化的营养素表列, 显示食品基本营养成分, 一般包括营养成分含量、NRV%或RDA%;第二部分是表明食品营养特征和性能以及有利于理解“性质”的用语, 诸如营养声称、功能声明、健康声明及膳食纤维等, 具体例子:高钙XX、低脂XX, 或者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二、食品营养标签上必须有的信息

对于食品购买者来说, 营养标签是食品信息的一个展示卡。做好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 为购买者提供有营养价值的食品才能够实现食品行业科学有序的发展, 保证购买者的利益, 让购买者放心购物。通过营养标签, 购买者可以看到食品的性质与营养功能, 掌握所要购买的食品所含有的成分, 了解食品有什么样的特性。为食品添加营养标签有以下三个作用:第一, 在购买者之间进行食品营养知识的推广, 让消费者合理膳食;第二, 可以提高民众健康生活的质量, 促进全民身体健康;第三, 激励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营养成分标签制, 促使食品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不管是什么食品, 在准备包装时, 营养成分标签上必须出现的信息有:卡路里、关键营养素以及这些物质在营养素中的参考数值 (用%来表示) 。在卡路里与关键营养素之外, 还要将以下几个信息标注在营养标签上:其他营养素的名称、营养素的性能、该营养素所占数量、在营养素中的参考数值 (NRV) 。如果准备包装的食品中被加入了某种营养增强剂, 那么必须将该待包装食品中的营养元素含量以及这些营养元素在NRV中所占的比例都标注在营养标签上。假如食品的辅料中或者是食品在成产过程中被加入了氢化物和氢化油脂, 那么在营养标签上应该明确地标注上含有这种脂肪的数量。

三、食品营养标签的获得

(一) 计算法。

可以通过计算来获得需要标示的营养素的含量值。先确定生产该产品所需要原料的种类和数量, 然后根据原料查找官方认同的营养成分数据 (如中国食物成分表) , 将各个原料数量与某一营养成分 (如碳水化合物) 的含量数值相乘并加和后即获得了该食品营养成分标示的含量值。计算法相对简单经济, 比较适合于配方简单固定、配料来源明确、工艺稳定的食品。但是这要求企业对原料的质量控制比较好, 而且加入的原料越多, 计算越难, 出现的偏差也越大。因此, 有些配方复杂的食品无法通过计算法来获取营养素的含量值。

(二) 检测法。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 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 企业如果自己有条件, 可以对产品进行分析, 尽量进行多批次的分析, 取其平均值, 使所获得的数据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 所标示的营养素的含量值尽量在GB28050-2011要求的误差范围内。若企业没有条件, 也可以把产品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获得数据, 再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正常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 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 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 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

四、食品营养标签解读

(一) 营养素。

我国食品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的内容为能量加4种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 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 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 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我国食品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 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 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能量是食品的一个重要属性, 它不是食品中的某一固有成分。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是提供能量的主要物质, 这三大营养物质的含量乘上相应的能量系数就可以计算出食品能提供的大部分能量。

(二) NRV%。

NRV (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 即营养素参考值。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 (毫升) 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 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每种产品中蛋白质, 脂肪, 饱和脂肪, 碳水化合物, 钠的数据均需要计算, 计算得到的数值与NRV的比值, 就是NRV%, 它能够提供这种食品所供给你一天所需要营养成分的比率, 你可以合理确定所摄入食物的种类和数量, 来保证每天摄入的膳食能保证机体健康的需求。假如今日的NRV能量已经接近最高量, 就要控制热量的摄入。

(三)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声称指食品营养标签上对食物营养特性的确切描述和说明, 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是健康声称的一种。健康声称包括营养素功能、其它成分功能、减少疾病危险的声称等。无论是营养声称, 还是营养成分声称, 都不是随便标识的, 而是要符合标准GB28050附录C要求才可以作出某些声称, 且声称用语也得符合标准GB28050的附录D。

五、结语

如今营养已不仅仅局限于“补缺”的概念, 如何提高身体素质, 促进消化吸收, 提高免疫力, 改善睡眠质量, 抗衰老是人们关注的话题。虽然早在2011年就已经发布了食物营养标签, 但是一些食品生产方因为生产工艺与技术方面存在欠缺, 没有对相关的标签信息和标准给予足够的重视, 致使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没有正确地标注出营养元素的含量, 对于这一情况,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食物营养标签实施的监督。同时还要在消费者中间进行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读懂营养标签对日常生活至关重要, 消费者要加强自主学习, 学会解读营养标签, 做到有的放矢, 根据需要来选择食品, 从而促进膳食营养平衡, 身体康健。

摘要:对于消费者来说, 食品上添加的营养标签, 有利于营养知识的学习, 能够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科学合理膳食, 以预防因为饮食不科学引起疾病, 提高健康生活的质量。给食品添加准确反映营养信息的标签是让消费群体获得营养知识最有效的方式。本文通过阐述营养标签的概念, 营养标签的强制表示内容, 分析营养标签的获得途径, 解析营养标签所传达的信息, 使消费者要看且会看营养标签, 促进居民膳食营养均衡。

关键词:营养标签,营养素,NRV%

参考文献

[1] .国内外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的比较与分析[J].食品工业科技, 2008

篇4:解读食品标签

1.看食品类别

标签上会标明食品的类别,类别的名称是国家许可的规范名称,能反映出食品的本质。

例如,你可能看到一盒饮料上注明“咖啡乳”,但它究竟是一种饮料还是一种牛奶产品?如果看见标签上的“食品类别”项目注明“调味牛奶”,你就会知道,这是在牛奶当中加了点咖啡和糖,而不是水里面加了糖、增稠剂、咖啡和少量牛奶。如果是后者,那么在食品类别上就属于“乳饮料”,而不属于牛奶了。

2.看配料表

食品的营养品质,本质上取决于原料及其比例。按法规要求,含量最大的原料应当排在第一位,最少的原料排在最后一位。

例如,某麦片产品的配料表上写着“米粉、蔗糖、麦芽糊精、燕麦、核桃……”,说明其中的米粉含量最高,蔗糖次之,其中的燕麦和核桃都很少。这样的产品,营养价值可想而知。如果产品的配料表上写着“燕麦、米粉、蔗糖、麦芽糊精、核桃……”其品质显然会好得多。

同时,目前对食品添加成分的标注也越来越严格了,不能简单用“色素”、“甜味剂”等模糊的名称,而必须注明其具体名称。这样,消费者可以从配料表中直接看到一些自己平日见不到的名称,比如“柠檬黄”、“胭脂红”、“阿斯巴甜”、“甜蜜素”等,通常意味着食品中含有某些食品添加剂。

3.看营养素含量

对很多食物来说,营养素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而对于以口感取胜的食物来说,也要小心其中的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钠和胆固醇含量等指标。

例如,如果购买一种豆浆粉产品,显然是为了获得其中的蛋白质和其他营养成分。那么,通常蛋白质含量越高的产品,表示其中从大豆来的成分越多,健康作用也就更强。因此,一个蛋白质含量≥20%的产品,通常会优于一个蛋白质含量≥16%的产品。

4.看产品重量、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

有些产品看起来可能便宜,但如果按照净含量来算,很可能会比其他同类产品昂贵。

例如,一种面包产品的价格可能令你心动,体积也差不多大。但是一种产品的净含量写着120克,另一种写着160克。实际上,前者可能只是发酵后更为蓬松,但从营养总量来说,显然后者更为合算。

5.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质期指可以保证产品出厂时具备的应有品质,过期品质有所下降,但很可能仍然能够安全食用;保存期或最后食用期限则表示过了这个日期便不能保障食用的安全性。在保质期之内,应当选择距离生产日期最近的产品。虽然没有过期意味着食物仍具有安全性和口感,但毕竟随着时间的延长,其中的营养成分或保健成分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例如,某种酸奶的保质期是14天,但实际上,即便在冰箱中储藏,其中的乳酸菌活菌数量都在不断降低。所以,为了获得其中的健康益处,最好能够选择距离生产日期最近的酸奶。

6.看认证标志

很多食品的包装上有各种质量认证标志,比如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食品标志、QS标志等,还有市场准入证明。这些标志代表着产品的安全品质和管理质量,消费者可以在网上查询其具体意义。在同等情况下,最好能够优先选择有认证的产品。细看以上信息之后,产品的优劣就一目了然,广告宣传也不再能够轻易“忽悠”购买那些对厂家来说利润最大的产品了。

(摘自化学工业出版社《范志红谈怎样吃最安全》 作者:范志红)

篇5: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根据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的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在用标签标识××,待用标签标识××,库存废止标签标识××,公司对所有标签标识严格按照gb7718-2011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查。

1、配料表: 配料表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对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并且配料的名称使用的都是gb2760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标识符合gb7718-2011中关于液态产品的标示要求。

3、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所有标签标识的生产者的标示都是公司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都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明确清晰地标示,对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进行了详细说明。没有出现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现象。

5、贮存条件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对贮存条件进行了标示提醒

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公司所用标签标识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qs标志中标注“生产许可”字样。

7、产品标准代号

根据产品的采用的标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标识都标注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地

公司所使用的食品产地产品标签标识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地市级地域。

综上所述,公司现用的、暂存的、存放的标签标识均符合gb7718的要求,全部合格,不存在不合格的标签标识。

××××食品有限公司

篇6: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4-05-09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 —— 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篇7: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 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

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

1、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则需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进口批文(复印件)。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制作需要的材料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2、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外部信息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当原始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 示时可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臵于A4纸上。

4、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五、中文标签的制作

1、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具体制作方法:

一是将上述“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臵;

二是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臵,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并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臵及内容必须标签样张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六、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

1、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 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2、标签标注内容

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的规定。

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贮藏方法:

篇8:食品标签真的忽悠不得

食品标签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重视

如今走进超市, 那琳琅满目的各种食品对我们的诱惑力的确不如从前了。不管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 推着购物小车在食品货架中转来转去时, 都显得有些犹豫不决, 不知自己要买什么好。即使看上了什么, 也要仔细察看一下包装上的标签, 看看有没有生产厂家, 有没有“QS生产许可”字样。当然, 最重要的还是要看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越来越重视, 对食品标签也越来越关注。想想10多年前, 好多企业都没把标签看在眼里, 往往稀里糊涂弄上一些文字就算了事。那时, 如果哪家企业的食品因标签内容不全被国家质量监督检测判为不合格, 几乎都要跳出来喊冤叫屈:“不就差几个字吗?又不影响食用, 又不危害健康, 怎么就说不合格了?”如今, 可能再也没有企业会这样表演了吧?但是, 如果认真一点, 超市里、市场上, 依然可以看到诸多不合格的食品标签。这不, 笔者就遇上了。春节期间, 亲朋好友来家玩, 不知是谁送的一盒卤鹅, 家里人打开看包装还是真空的, 以为可以多放几天, 就放在一边没动。过了元宵, 清理礼品时, 笔者才发现那卤鹅包装上竟然没有生产日期, 也没有保质期, 只在一个不显眼的位置上印了一个“购买后3天~5天食用”。看来肯定已经过了保质期了, 只好扔掉!

由此, 我只好把家中的食品都检查一遍, 没想到竟然还有好几件也有问题, 不是把生产日期隐藏起来, 就是没有生产厂家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而且相当多的食品都没有标示贮存条件。我真不知道这些生产企业是怎么搞的,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何就这样忽悠消费者呢?为何就这样稀里糊涂不负责任呢?花那么多成本, 搞了那么精致的包装, 设计得也那么花哨漂亮, 为什么就不能严格按国家标准来标示呢?事实上, 像在航空配餐食品没有相应标签, 像经过辐射的方便面不标注辐射之类的食品标签问题, 近年来也引起过或大或小的争论, 甚至有消费者诉诸公堂。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 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是一个新标准。早在1987年就已经制定了这个标准, 1994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 2004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 2011年进行的修订是第3次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个标准平均10年修订1次其实是很正常的。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而再, 再而三的修订, 说明中国人对食品的需求已经完成了从着重于数量向着重于质量安全的转变,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 为什么总有那么一些企业不把食品标签放在眼中?为什么总有那么一些食品标签不合格呢?

企业为何不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

企业不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 无非是2个原因, 一是不懂, 没有认真消化国家强制执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二是根本没有把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放在眼中, 也没有把消费者放在眼中, 马虎了事;三是故意隐藏某种应当让消费者知晓的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问题。

民以食为天, 谁也离不开食品的消费。加上中国疆域辽阔, 民族众多, 用于加工食品的物产丰富, 各地口味又不相同, 食品工业也就相当发达。但是,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 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数量多、规模小。1个小老板, 1间小作坊, 甚至不用招聘工人, 就可以生产食品了。即使把那些黑作坊全部排除, 也有相当多的食品企业规模太小, 不管是老板还是管理人员, 可能根本就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知道还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更不知道还有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即使知道一点点, 可能也没有认真消化, 随便找人设计一个包装就完事, 结果那包装上的标签就不符合规定。我遇到的卤鹅标签, 可能就是这样的吧?如果走进农贸市场, 你仔细检查一下那些食品包装, 这样的情况真的还不少呢!

航空食品没有食品标签, 或者说没有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相关内容, 是航空公司太“耍大牌”了!航空公司的“耍大牌”是出了名的。当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开始实施的时候, 他们就曾宣称, 乘客不属于消费者,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内。此且不论。但像他们一样, 不把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放在眼中的企业, 也不是绝无仅有。

ISO 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把“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作为质量管理8大原则的第1条, 一些企业也把这样的意思写进了自己的质量手册, 但却没有真正“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甚至从心里藐视消费者。正是因为这样, 一些企业的食品标签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食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 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如果真的重视消费者, 真的为消费者负责, 像生产航空食品这样的企业 (他们可不是小老板小作坊) , 就不应当出现食品标签问题。

像康师傅方便面那样不标识辐射, 那就是故意隐藏了。方便面用辐射来灭菌, 应当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 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就应当在包装上的食品标签中标识出来, 让消费者知道, 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偶尔吃吃经过辐射的食品本来也没有什么关系, 但长期食用, 就可能造成损害人身健康的风险。因此, 如果没有标识, 消费者不知情, 万一哪位经常买来食用, 就可能有麻烦了。经过放射线照射 (简称辐照) 的方便面, 不在包装上按规定作出辐照标注, 甚至成为方便面生产行业的潜规则。类似的情况在转基因食品、致敏物质等方面也广泛存在。企业总是把自己的盈利作为第一要务, 不利于销售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总是千方百计隐藏起来。对于消费者来说, 这种隐藏实际上就是一种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 让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 就需要政府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包括严格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食品进行监督检验。

食品标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

在很多人看来, 食品标签与食品似乎并不是一回事, 与食品质量和安全似乎也没有多大关联。的确, 即使按ISO 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关质量特性的定义, 包装和标签似乎也不是“固有的”特性, 而是赋予的特性, 因而就不包括在质量特性之中。但是, 在现代社会中, 质量并不仅仅限于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 产品一些被赋予的特性可能也具有质量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 产品本身所固有的质量固然重要, 这些被赋予的具有质量意义的特性同样不可忽视, 同样具有可以决定产品能否在市场上出售、能否被顾客认可, 也就是能否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 对这些“赋予的”特性不重视, 即使“固有的”的特性全部符合要求, 产品依然可能被判为不合格, 顾客依然可能不买账。

产品被赋予的特性中, 与质量关系最紧密的首先是产品的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规定了具体的标识内容和要求, 其中第2项、第5项规定与食品直接相关。食品标签是食品这种特殊产品的标识, 如果不符合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肯定就是不合格的, 肯定应当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 (4) 项、第 (5) 项规定,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产品标识, 特别是食品标签也是一个重要的质量特性, 是不能忽视也不能马虎了事的。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 食品标签对食品食用的质量安全具有特别意义。食品名称直接关系着消费者如何食用;配料表关系着消费者如何选择食品和民族、风俗、健康等禁忌;净含量和规格关系着消费者可以食用多少的问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关系到食用安全;贮存条件关系着消费者如何保存等等。事实上, 因为食品标签不全或标识差错, 引起消费者食品中毒的事件并非绝无仅有。因此, 也不能把食品标签仅仅看作是“赋予的”特性而加以忽视, 而应当看作是一个重要的质量特性, 认真对待, 严格控制, 不能让食品标签出丝毫差错。

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纳入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之中, 就已经表明, 食品标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当从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角度来认识食品标签。忽视食品标签, 因为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而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 无异于谋财害命, 消费者不会允许, 社会也不会允许,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 其处罚的程度也远远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 企业一定要树立食品标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个观念。只有企业的管理者和设计人员、销售人员都牢固树立了这个观念, 时时处处为消费者着想, 把住食品标签这个关, 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否则, 我们依然可能看到那些让人看不懂、看不清的食品标签, 依然可能因此而丢弃买来的食品, 甚至因此而引起腹泻、不适之类的中毒现象发生。

新标准对食品标签的新要求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 自2012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应当说, 新标准对企业的意义要大于对消费者的意义。企业应当认真消化新标准的所有条款, 及时修改食品包装和食品标签, 满足新标准的新要求。例如新标准修改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规定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地市级地域。那么很多企业只标示县级市或县的, 就不符合规定要求。全国几千个县级县市, 不是专家, 谁搞得清楚哪个县在哪个省区市?食品出了问题, 消费者到哪儿去找责任者呢?笔者相信, 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可以做好新标准的相关工作, 使我国的食品标签的内容和标示方式上一个台阶, 更加适合消费者识别和选择。笔者也相信, 随着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 不合格的食品标签将越来越少, 最终归于消失。

对消费者来说, 新标准的意义主要在3点:一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这样, 就更便于我们根据自身情况, 避免选择那些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 更加科学地选择符合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食品。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 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这样, 就可以避免消费者听信企业的扩大宣传, 去购买并没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的食品。三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这样, 就可以让我们知道食品中添加了哪些添加剂, 尽可能避免去购买那些添加过多添加剂的食品。

当然, 如果消费者对旧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熟悉, 那就更要好好阅读一下标准, 增长有关食品标签的知识, 最好能够知晓诸如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什么是生产日期、如何计算保质期、什么是产品标准代号、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之类的知识。企业与消费者毕竟存在着利益冲突, 企业想的是如何多赚钱, 消费者想的是如何买到价廉物美的食品。消费者多一些食品安全知识, 包括多一些食品标签知识, 可以使自己少上当、不上当而多获得一些利益。在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 多支付一点时间学一点食品安全知识, 学一点食品标签知识, 应当说还是很值得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像笔者那样丢弃一个卤鹅还是一件小事, 万一因为不关注食品标签食用了不该食用的食品, 引起了身体不适或过敏反应, 甚至引起中毒, 那就惨了!

是的, 你看那些在超市里仔细察看食品标签的消费者, 不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吗?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生活的标签作文范文 下一篇:标签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