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模式的确立(精选五篇)
经营模式的确立 篇1
1 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现有管理模式的特征分析
研究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确立依据,可以而且必须借鉴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现有的管理模式。综合各种相关文献和实践经验,现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几种管理模式的特征分析如下。
1 . 1 学校直接管理模式
学校直接管理模式指的是学校直接对体育场馆的使用、维修与经营进行操作,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额拨款,统一管理。一般而言,采用该种管理模式的学校都是由教学部门或者后勤部门首先安排教学所需,之后再根据情况插入学生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剩下的空档留给学生自由安排课余活动,极少对外开放经营。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障了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定程度上也能开展部分运动训练工作,但是除此以外,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和社区居民锻炼对场地的使用基本处于自然状态,难有真正的管理。其结果往往要么是场馆损耗情况严重,成为了纯粹的消费单位,校方经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维修和更新;要么则是课余时间场馆大门紧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这种管理模式仅适合于场地设施较少、规格较低,学生人数较少,运动训练要求不高的学校。
1 . 2 学校体育部门管理模式
学校体育部门管理模式指的是校内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工作的部门代理学校对场馆运营进行操作。运营过程中,体育部门根据教学训练的需要,首先安排场馆的使用,并且按照学校规定安排学生课余体育锻炼的使用,剩下的时间段由体育部门负责场馆的对外开放与面向社会经营。费用支出与经营收入由学校统一调配,由体育部门进行管理。这种模式本身有着较大的优点,第一,保证了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学生体育锻炼的需要。第二,明确了体育场馆的权责归属,体育部门有负责场地维护与更新的义务,也有经营场馆获得收入的权利,使得体育场馆的运营整体上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国有资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第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操作,能够避免场馆器材的无谓消耗,减少体育场馆的运营成本。第四,在一定程度上,既完成了面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也减轻了校方对场馆维护与更新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体育部门的大部分教师主要是以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工作为主,难以将精力集中在对外开放和经营管理之上,使得这种模式的对外开放管理力度不够,社区居民使用场地锻炼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面向社会的经营也难以打开市场,经营效率不高,难以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提高场馆的经营效率,是运用这种模式运营的高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1.3 个人承包模式
个人承包模式指的是学校将体育场馆交由个人来代替学校运营,并相互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承包方定期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承包费用的模式。一般而言,运用这种方式运营体育场馆的高校都是在划定了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的时间范围之后,将范围之外的时间交由承包方在与学校约定的权限之内自主经营。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第一,保证了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校方有相对稳定的场馆经营收入,效率相对较高。第三,在动用学校最少人力、财力的情况下,使得学校的体育场馆处于有序的管理状态。但是,这种经营方式的弊端也比较突出。首先,学生课余时间的体育锻炼难以保证。由于承包方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在自主经营时限内,往往会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采取种种手段收费经营,必然使得学生对场馆的使用时间受到挤压。即便是学校规定了校内外人员的区别收费制度,也会把部分学生排除在运动场馆之外。其次,场馆自身的损耗较大。由于承包方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负责场馆的维护与更新,容易使其最大限度地对场馆进行开发使用,而很少顾及场馆的保养,导致场馆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因此,这种经营模式虽然既能保证学校教学训练需要,又能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缺陷也十分明显,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出现很多问题。
1 . 4 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模式
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模式指的是学校与专业经营体育场馆的机构合作,由该机构代替学校进行一部分的管理和经营实务操作,双方各自约定权利与义务,运营机构定期向学校缴纳一定费用的模式。相比较个人承包模式而言,这种管理模式给了专业机构更大的自主权限,同时也相对地需要履行更多责任与义务。一般而言,学校在安排了教学、训练所需之后,余下的所有事务都交由专业机构代为操作,包括场馆的使用、维护与经营。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可以保证教学训练对场馆的使用;第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场馆的使用、维护、更新所需的费用;第三,整个体育场馆的运营处于相对科学、有序的状态;第四,借助专业机构自身的影响力,有可能承接较大规模的演出、会议、比赛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为场馆增值;第五,学校还可以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存在着校方与运营机构间的双向选择。越是精英的场馆运营机构,越是会去衡量一个学校场馆的市场价值,由此使得该模式的运营效率与学校场馆本身的价值紧密相连,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适合这种管理模式。其次,该种管理模式容易忽略普通居民的体育消费需求。因为大型场馆运营机构在市场竞争趋使下,会着重选择更具实力的企业团体合作,也会着重选择消费能力相对较高的客户群体,所以往往会把包括学生在内的消费能力一般的普通居民拒之门外,使得高校场馆服务社会民众的职能受到削减。
2 高校体育场馆最管理模式的确立依据
根据上文对国内高校体育场馆现行的若干种管理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某一具体的高校而言,在选择其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时,至少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2 . 1 保证高校体育场馆的基本职能
高校体育场馆的首要职能是满足学校体育教学,其次才是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和创造经济价值。因此,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必须适应高校体育场馆的职能定位,选择一种既能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又能使场馆在对外经营时充满活力的管理模式。
2 . 2 适应各个高校自身的特点
各个高校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适应这些特点,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场馆资源丰富的院校,可以选择交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也可以选择校方或学校体育部门与其合作的方式进行管理,以发挥场馆的各项职能;场馆资源不十分丰富的院校,则可以选择个人承包或是交由学校体育部门管理的模式,以便更为灵活地管理校内体育场馆。另外,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还应当考虑到学校地理位置、周边人群情况、交通状况、场馆的维护与保养等等方面的因素。
2 . 3 发挥高校体育工作部门的管理优势
高校内部必须有一个职能部门来专门从事管理工作,最合适的就是高校的体育工作部门。高校体育工作部门在场馆管理方面的优势突出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学校场馆进行管理,既能保证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学生体育锻炼的有序开展,又能明确场馆的权责归属,避免无谓的消耗,使场馆设备的维护与更新落在实处,还能依靠业内的社会关系,完成面向群众开放和面向社会经营的责任。因此,高校在确定体育场馆管理模式时,必须发挥高校体育工作部门的管理优势。
3 结语
经营模式的确立 篇2
目前国内关于定投理财产品的模式之争不绝于耳,在近期互联网定投理财产品与创新发展分论坛上,人人贷平台合伙人张适时同其他与会嘉宾探讨定投理财产品发展模式。人人贷平台快速发展得益于高效率低成本的互联网运营模式,作为一个不承担风险的专业化平台,定投理财产品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脱媒;而平台上的出借人则通过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来获取更高额的收益。
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三点:其一,我国还未形成成熟的有效的互联网风险管理体系,而这恰恰是定投理财产品的最关键的基础;其二,国内金融服务的缺位使得小微企业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这部分愿意承受较高利率且风险可控的蓝海市场吸引了企业投身这一行业;其三,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限制过严,导致其体量难以做大,相反定投理财产品在人人贷平台鼓励创新的大潮流下成为了一个掘金的行业。
但这只是现状,长远来说定投理财产品的定位仍是一个互联网平台。随着人人贷平台的发展,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体验的风险管理体系将逐步成型,为真正的定投理财产品网络信贷发展奠定坚实根基。此外,中国监管环境的成熟和完善也将促使人人贷平台的定投理财产品逐步回归理性、与国际接轨。
人人贷平台关注已久的定投理财产品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定投理财产品业协会主办,全国各定投理财产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人人贷平台创始合伙人张适时受邀出席大会并发言。这种定投理财产品却呈现出了中国特色的多样化发展,目前来说主要是由O2O、纯线上、纯线下3种模式。
经营模式的确立 篇3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 工科素质拓展 两极主体 自主学习 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167-01
培养和造就大批具有独立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高等教育重任在肩。如何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和发展要求,探索“合情合理”的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如何切实深化大学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已经成为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重庆大学是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继续保持和进一步提升以机电、能源和材料为代表的工科学科优势,对扩大重庆大学的国际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对夯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基础至关重要。相应地,培育和增强工科专业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激发其自主创新性成为工科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内容。传统教学模式将教师作为活动的主体,信息的传递模式单调地呈现为教师向学生的流动。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性和贡献很小,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对培养学生们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显然十分不利。而体验式教学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注重认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符合工科专业强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要求。该文将对体验式教学理念的实施策略进行分析,探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两极主体的确定和界定。
1 对“体验”含义的认识
在开始讨论体验式教学方法之前,应该先来认识一下体验的真正含义。体验式教学能达到什么目标、体验式教学适应的教学内容、体验式教学的正确实施方法,都与对体验的理解有密切关系。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归结出体验具有三个特性:第一,体验具有内生性[1]。所谓体验的内生性是指体验不是一种外在的、形式性的东西;它是一种内在的、独有的,和生命相联系的行为,是对生命、人生和生活的感发和体悟。体验的第二个特性是整体性。体验是一种个性化了的知识,是注入了生命意识的经验,就说明体验实质上是理性与感性的融合体。体验的第三个特性是其多元性,强调其亲历、反思和领悟。体验是身、脑和心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主体强烈的趋近客体,与客体同一的一种心理倾向。
2 体验式教学中主体的界定
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信息的传递模式单调地呈现为教师向学生的流动。体验式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教学方式中存在的“教师中心论”,确定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认知主体即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学生被作为这一教学理念中的主体,但教师的角色发挥是教学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教学过程中,传统教学方法经常会受到学生抱怨;但即使采取体验式教学模式,如果不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另一极主体地位,不对学生的体验进行认真策划和精心引导,发散型的教学活动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收效甚微。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始终明晰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教学经验,精心规划教学内容和把握教学节奏;教师对教学内容的主导会设立一个正确的框架,避免学生的盲目体验。同时,教师会对学生的体验活动进行评判,帮助学生获得正确的知识和体验。学生在体验式教学活动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他们需要自己思考问题、查阅资料、尝试解决问题、对结果进行判断直至获得有价值的结果。在这一系列的学习活动中,终极培养目标是让学生具备独立探索和自主创新的能力。
3 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教学设置
斯坦福大学教学研究机构的一位研究人员说,教学的成功意味着学生关注我的授课内容,对我讲的笑话报以大笑并使劲地对我鼓掌。我告诉学生应该学习什么,而他们用属于自己的恰当的方式学会了。体验式教学模式中为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推荐采用的教学设置有如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应为具有影响力的真实事件,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升孩子们的学习兴趣[2-3]。笔者在美国密西根大学做访问学者时,曾经跟听了密大开设的《失效分析》课程。教授在开启课程讲授之前,用两次课的时间,为孩子们分析了哥伦比亚航天飞机为什么失事的原因。这一具有巨大冲击力的事件,一下子将孩子们的视线,锁在了《失效分析》的课堂上。同时,案例教學要努力激起课堂内讨论的活跃氛围,让学生最大限度的参与,而不是保持沉默。案例教学应促使学生为进一步学习制定日程表,促使学生真正思考课程,并提出自己的问题。
3.2 讨论式教学
讨论会帮助学生应用抽象概念和认真思考他们正在学习的内容;事实上,讨论会比讲授这种方式更能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在课堂内培育富有建设性的讨论氛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讨论前,要布置学生准备;讨论进行过程中要提出有建设性的问题,引导讨论进程;鼓励学生开口说话;要集中解决讨论中所出现的共同性的问题。
3.3 小组教学
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小组学习方式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特别适合工程课程和实验类课程。合作学习模式可以使学生们的学习收益最大化。小组教学过程中需要有效设计学习活动小组、明确分工;需要学习小组提交学习计划、追踪学习进程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讨论检查。
4 结语
体验式教学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必须注重认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学是由教师和学生的双边活动所构成的;因此在这一活动中,没有配角,两极都是主角和主体,要同等重视并让两极主体各自发挥正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亮.体验式教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08.
[2]范晓梅,李艳,杨会娟.体验式教学在课堂上应用方式的探讨[J].科技文汇,2010(2):60-61.
论沉默权确立的必要性及建立模式 篇4
沉默权, 是国际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历史上被称为“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的沉默权, 越来越受到国内司法界的关注。
虽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对沉默权的规定。本文将对沉默权作简要介绍, 重点探讨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建立的模式。
1 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 文义的理解, 即沉默不语的权利。
在法学上, 沉默权又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我们一般认为,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 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 享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 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2 沉默权的产生、发展及限制
2.1 沉默权的产生与确立
沉默权开始于17世纪的英国, 而在法律上对沉默权予以确认, 则来源于一个著名的案例:1639年, 英国星座法庭, 因为约翰·李尔本贩运了让其忌讳的书籍, 法庭就对他进行纠问和指控, 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讯问, 这样星座法庭给他定了藐视法庭的罪行, 将其监禁并施以肉刑, 这种行径自然引起了公众的不满, 到了1641年, 议会掌权后宣布李尔本一案的判决不合法, 废除了星座法庭, 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的做法, 从此确认了允许拒绝回答讯问的沉默权, 并且在以后的案例中被得到引用, 标志着沉默权在法律上的确立。
2.2 沉默权的发展与完善
后来,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在美国有了较大的发展,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美国联邦法院又通过案例和一些证据法典将这项权利扩展到宪法第5条修正案文字之外, 并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任何人被警察讯问前都有权获得前文所说的米兰达警告, 并规定了其具体的内容。
随着法制的发展, 不仅英美法系, 而且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也相继承认或规定了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 (1) 项规定:被指控人“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
时至今日, 作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的沉默权不仅写进许多国家的法律文件之中, 也被许多联合国文件加以确认和维护。
2.3 对沉默权的限制
沉默权从产生、确立到发展到今天, 已经演变成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 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 沉默权也不例外,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的不足, 现在越来越多的施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 开始对沉默权加以限制。如英国《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四种限制沉默权行使的情形。美国也确立了沉默权例外的情况。如“公共安全例外”及“抢救例外”等对沉默权加以限制的规定。
3 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确立的模式
虽然, 我国正式签署了包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规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但沉默权并没有在国内得到完全的实施, 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做了有限的规定, 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在118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没有拒绝的权利, 更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规定本身就反映出它的不彻底性。要想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就不能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 这两条规定明显是冲突的。
对于我国是否应建立沉默权制度, 法律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同意折衷说的观点, 认为我国应确立沉默权制度,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但同时应对沉默权进行适当限制。
3.1 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3.1.1 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
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1985年, 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中, 其中对有关“沉默权”做了规定;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 按照国际惯例, 此规定最终必须在国内法上得以体现。以上这些都使得确立沉默权制度具备了国际法律基础。
3.1.2 国内法律统一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 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而且也是其内在的要求, 但是刑诉法中却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相反,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讯问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如此,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证据体系还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中心,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 显然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规定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和讯问被告的程序构造是内容前后脱节, 相互矛盾的, 因此, 刑诉法各个环节的规定应该统一到无罪推定原则精神上来, 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3.1.3 保障人权的需要
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 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是属于过于严酷的不人道行为, 为了防止这种不人道行为, 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对沉默权的确认, 可以有效杜绝各类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 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3.1.4 控辩双方平衡的需要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筑了以当事人为主, 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 相应地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 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中, 被追诉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 是出于弱势的一方, 如果仍规定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其防御手段更加稀少, 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将更加失衡, 他们的权益有可能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 因此, 只有拥有了沉默权, 辩护方才能拥有一道对抗强大国家司法机关的屏障, 才能达到平衡控辩双方的目的。
3.2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程序
3.2.1 设置告知程序
无论是在侦察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应当明确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沉默权利。否则, 即为程序违法。
3.2.2 赋予律师到场权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聘用的律师在其受到追诉机关讯问时, 能够到场提供法律援助, 并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3.2.3 建立有限制的自白证据排除法则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沉默权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因此, 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而以取得的口供对被告人定罪, 将不为法官承认。除非口供排除后, 尚有其他合法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3.3 应当对沉默权作必要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正当程序”而不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 把“米兰达规则”推向了极端, 许多已侦破的罪案, 却难以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致使沉默权变成了庇护犯罪的避风港。沉默权完全忽略了对被害人的保护, 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创伤难以得到补偿。
在我国, 我们认为, 对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 从原则上来说, 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但在法律中要设置对沉默权限制的例外情形。
总之, 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的产生、确立、完善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发展到今天, 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志。我国应顺应法制改革民主、文明的发展趋势,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沉默的权利[N].南方周末, 1999-7-30.
[2]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 (1) :30-33.
[3]曾耀林.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J].人民司法, 1999 (6) :38-40.
经营模式的确立 篇5
对于Vo LTE, 中国移动高层之前曾表示, 将按照“质量优先、分区商用、分阶段推广”的原则, 推进并加快Vo LTE商用步伐, 预计年底全国将有超过100个城市开展公测或商用。
Vo LTE, 即基于4G/LTE网络的高清语音解决方案, 因为能实现更快的连接速度、更出色的通话质量、更佳的视频通话效果, 而被视为下一代语音通话的演进方向。
全新质量显著提升用户体验
Vo LTE能给用户带来更为出色的语音业务体验, 与过去的方案相比, Vo LTE具有如下3方面优势:第一, 更快的连接速度, 在2G/3G时代拨打电话时从拨出到听到提示音需要8~9秒时间, 而Vo LTE需要的时间则缩短到不足4秒;第二, 出色的通话质量, 音频采集范围从300Hz~3400Hz扩大到50Hz~7000Hz, 话音更自然舒适, 更有现场感;第三, 更佳的视频通话, 分辨率是以往的10倍, 网络侧还提供专门的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更重要的是, Vo LTE是建立在4G网络之上的全IP端到端语音解决方案, 数据与语音业务均承载在4G网络上, 这意味着用户在享受高清语音的同时还可实现高速上网。之前在2G/3G时代, 通话和上网都在2G/3G网络上进行, 整体网络速度较低, 不能同时通话和上网;进入4G阶段后, 上网和语音通话采用的是不同的通道, 上网通道可以视为高速公路, 而通话则回落到2G/3G网络上, 依然是普通公路;Vo LTE则在4G高速路上开辟了一条语音专用通道, 解决了延时、卡顿、模糊等问题, 能承载高清语音、交互类多媒体业务。
在4G初期阶段, 语音业务需要回落到2G/3G网络上, 对于用户来说并不是百分之百的4G业务体验,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升级到4G的积极性。
同时, 各种OTT语音和Wi-Fi语音业务不断出现, 对运营商传统语音业务形成了冲击, 运营商急需一场“正面战场”的保卫战, 凭借出色的质量、简单的操作, Vo LTE必将在用户体验上形成与OTT相比的绝对优势。
网络、终端准备就绪
要实现Vo LTE的大规模商用, 离不开4G网络的大规模覆盖以及产业链能够提供支持的终端产品。在这两大方面, 中国移动目前基本做好了准备。
以北京为例, 2013~2014年北京移动建设了2万余个4G基站;截至2015年10月底累计开通4G基站2.6万多个, 主要城区实现连续覆盖, 行政村、3A以上旅游景点全面覆盖, 地铁、高铁、机场、火车站、四星和五星级酒店、大型商场、高校和三甲医院等实现了室内覆盖。
北京移动还致力于打造“4G+”精品网络, 实现网络“深、广、厚”的立体覆盖。例如, 通过投入更多频带资源, 以“超宽多车道”的方式, 提升4G网络速度和用户体验;完成9000余个基站双载波扩容, 实现超高速下载体验;采取“智能潮汐道”的方式, 灵活调节网络上下行设置, 帮助用户远离拥堵, 畅快前行;采用“多层高架桥”的方式, 通过“宏站+小基站+室内”分布, 确保网络全面无死角。
在终端方面, 目前市面上支持Vo LTE功能的终端有华为Mate7、三星S6、中国移动N1、中国移动N1MAX共4款, 中国移动预计年底将有超过20款终端支持Vo LTE, 随着终端产业的持续发展, 未来主流4G终端都将支持4G高清语音。与此同时, 用户购买Vo LTE终端的门槛也越来越低, 目前已有厂家推出千元以下支持Vo LTE的智能终端。
从整体市场形势来看, 自6月开始, 国产终端加快了Vo LTE手机的上市节奏, GSA7月宣布, 支持Vo LTE的终端目前已有219款, 其中包括198款智能手机。
商业模式和业务开发是关键
从全球来看, Vo LTE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为波折的过程。在LTE网络部署不久后, 绝大多数运营商都对Vo LTE充满了憧憬, 不少运营商纷纷表示会尽快推出Vo LTE业务。然而, 后来很多运营商推迟了Vo LTE部署计划。其中的重要原因, 除了Vo LTE对网络技术要求较高外, 更重要的是商业模式不够清晰。
以Vo LTE提高语音业务Qo S为例, 实际上, 很多用户对语音业务的需求还停留在信息的便捷传递上, 而对高清晰的语音通话、更快的接通速度并没有太多需求。此外, OTT类语音之所以能够成功, 除了便宜外, 还因为其“前端免费, 后端收费”的商业模式, 以及强大的跨行业垂直整合能力, 而Vo LTE本身还是聚焦于技术和产品本身层面的改变。
中国移动是较早着手Vo LTE部署的运营商之一, 早在2013年6月就发布了Vo LTE技术白皮书, 那么其对Vo LTE商业模式等有着怎样的考虑?
据悉, 试商用期间, Vo LTE业务中高清语音通话将沿用现有按时长计费的方式, 资费与现网资费保持一致, 纳入用户现有套餐;高清视频通话按时长独立计费, 被叫免费。通话过程中产生的流量将予以核减, 即通话过程中所产生的流量不收取流量费。为了鼓励用户使用, 在试商用期间, 用户凡购买4款明星机并签约可享受最高3800元的话费补贴, 每月还可获赠100分钟高清语音通话时长和500分钟高清视频通话。
由此可见, 中国移动在Vo LTE计费上倾向于采用按时长计费的方式, 与传统计费保持一致, 并且不收取流量费用, 免去了用户对于耗费流量的担忧。这一方式与NTT docomo、KDDI、SK电讯、韩国电信等所采取的方式一致。
当然, 这一模式的市场认可度还有待观察, 这也是试商用的目的所在。此外, 为了鼓励用户尝试新业务, 中国移动在试商用期间给出了较大幅度的优惠政策。在Vo LTE正式商用之后, 如此大幅度的优惠难免会加重成本负担。因此, 尽快确立Vo LTE商用模式是中国移动正式推出该业务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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