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关键词: 授予 成人 学士学位 毕业生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通用8篇)

篇1: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细则

(2011年4月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参加我校教务处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高中起点本科,考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考两门专业课。各专业须考的专业学位课程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已明确列出);

4.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答辩通过,且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百分制为80分或80分以上)。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者;

3.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审核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所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指定教师进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参加学位外语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后将合格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送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逐个评议,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条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为二门专业课。考试科目由主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

第十一条 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命题,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指定相关教师命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每年一次。

1.学位外语:本科学生从入学起,即可申请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考试若不合格,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年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2.专业学位课程:本科学生修完专业学位课程,并考试合格,即可申请参加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若有不合格,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年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学位外语及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下旬,在继续教育学院报名及交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于10月中旬将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仍有不合格的,则不再安排考试。

第十四条 符合外语免修条件且已申请获准免修的学生,若要申请学位,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参加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

五、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准备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一般不安排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有关院(系)须将学位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初,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学校在申请者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后的4个月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篇2: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2、网络教育、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和口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每位学生只可以申请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时间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篇3: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校学位字„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现对《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在自考类学生申请学位的外语水平及申请年限上作了调整,自考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申请时间由毕业后两年调整为一年,且只有一次机会;另将函授类学生申请学位的课程平均成绩由75分调整为70分,由两门以上课程补考不授学位调整为四门以上课程补考不授学位。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的施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但考虑到成人教育学生的切身利益,经与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协商,09年6月及以前毕业的自考类学生学位申请仍按照修订前的条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本次修订机会,向广大成人教育学生积极宣传,保证每一位成教学生都能了解成人学士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条件。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篇4: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09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12年6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 通知

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从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正处级建制,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7、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作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受理校内外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能通过的课程门次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5、未取得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江西考区)一级及以上或未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者(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一个月向校学位 5

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条例,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

2、毕业生成绩总册。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4、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分为英语和语文,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英语和日语考试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其作为学位课程的考试被视为通过。艺术体育类专业和小语种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八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身份(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因本条例第八条第4、5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在毕业前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综合技能考试不合格(医学类专业)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申请再次答辩或参加综合技能考试(医学类)并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篇5: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8年11月13 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脱产、业余、函授)应届(因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及格者;

2.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程不得补考)。

3.非英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所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50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5.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授予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或毕业后十个月内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2.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3.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五、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6: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篇7: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2013-10-15 15:43

(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第五条硕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70分以上),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在技术方面具有应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4.论文格式按《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应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

3.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与科研方面的其他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三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导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学位点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部核准。校内专家以院(所、部、中心)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二名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职务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所、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情况;

3.学位答辩人报告论文;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申请人以及旁听答辩的人员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形成答辩决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申请人论文答辩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以上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决议和表决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答辩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1.硕士学位审定、授予时间为每年三月(春季)和六月(夏季)两次,学位点应提前做好学位授予准备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信息数据软盘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各学位分委员会公布后,即可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5.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况审定撤销学位。

6.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凡有下述情况的,可以暂缓授予学位;(1)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

(2)未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其他有关要求者。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材料申报和归档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

(1)答辩申请书;

(2)《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3)论文评阅书(三份);

(4)论文答辩会议原始记录;

(5)答辩表决票;

(6)学位论文(含电子版)。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交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院(所、部、中心)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2.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各院(所、部、中心)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SCI收录一篇论文或在一级学报上发表两篇论文;

民族医学专业博士最低要求发表本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在《中国藏学》期刊上发表,另外一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对论文详细摘要或论文进行评议,审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两至三位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指导教师学术评议书、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博士学位审批表;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8.上述各项材料的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是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已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九条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从通过之日开始实行。

篇8: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成人函授专升本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需要的条件:

1、学生在读期间的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学生在读期间需另外通过三门课程的考试:《英语》、《毛泽东思想概论》和一门专业课。

其中英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批卷。其难度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半,省学位办有统一的英语教材。我校也可以帮助统一订购教材。每套教材定价50元,订购教材联系电话:024-31975875,找张老师

另外两科由我校组织命题及考试。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考试科目为《发电厂电气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考试科目为《热力发电厂》

3、考试时间: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4、报名时间: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5、学位管理QQ群号:27257032

咨询电话:31975875,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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