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关键词: 乙方

网上期货交易合同(共8篇)

篇1: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网上交易包括自助交易、远程终端交易和互联网交易。乙方利用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系统委托期货买卖业务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出于自愿申请使用_________网上期货交易系统,乙方阅读理解并已签署了本公司的《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软件及其它安装、操作说明,并为乙方提供适当的指导。

第三条 :乙方安装好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后,必须立刻用甲方提供的客户登录,并自已重新在交易终端上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建议乙方经常、不定期地变换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损失。

第四条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输入客户码和交易密码后,方可进行网上交易。乙方的客户码和交易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甲方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网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在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下单方式。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网上交易的所有规则,凡因违反甲方上述规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网上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软件及文档资料保密,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拷贝,保证除用于网上交易外不做它用,保证不做影响甲方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网上交易。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和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停电、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将自动终止。

1、如遇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证监会出台的政策或规定相抵触而无法继续履行此协议内容。

2、公司网上主站或服务器受到严重攻击而陷入瘫痪,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时。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保本型)

甲方:谢永怀

地址:芳华街53号

身份证:***719

电话:***

建行账号:43406***

乙方:中国成都卓越理财工作室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6号 清溪庭院2单元2楼4号

责任人:张纲举身份证(***359)电话(028)87372730

***建行账号:***

5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期货理财事宜达成一致

如下:

甲方愿意出资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参与期货私募投资,由乙方为甲

方提供5倍的实有资金的融资和担保,在一个共同的资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由

乙方提供正规期货公司自有账户(为中国证监委保证金监控系统实名制真实账

户)。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和风险管理困难,甲方委托工作室遴选技术高超的职业

交易员团队操作。甲方承诺甲方本金的最大浮动亏损额度为40%,达到时立即平

仓休息,乙方追加20%(以甲方原始本金为标准)后方可持续交易。账户盈利部

分甲乙双方按3:7分成,作为劳动酬报和融资成本,甲方将盈利部分的70%划归

卓越理财工作室。客户净值以扣除工作室利益为准,每周清算一次或由双方协

商而定。

客户入金以银行回单为准,客户以此为据作为标的要求。客户入金后乙方

在一个小时之内以书面或电话告知甲方账户名称、号码、密码,甲方可以随时查

阅账户,也可以随时要求取钱,甲方提出出金要求后一个小时之内,乙方保证将

甲方权益划到甲方账户。若未划付甲方可以马上报警封存账户或起诉。乙方每天

18:30以前以邮件形式报告甲方结算单,若有异议马上核实重算。若无异议则

视作认同。

合作过程中,如果账户盈利甲方可以随时清算合同,取回其净权益,若有

亏损则必须维持两个月。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而定。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篇3:证券期货网上交易安全应用与研究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影响力显著增强, 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离不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支持, 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就不可能有现在的规模和交易量。而网上交易作为我国投资者最主要的证券期货交易委托方式, 在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网上交易由于成本低、效率高、便捷性和覆盖范围广等优点, 成为投资者首选的交易委托方式。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和广泛使用, 证券期货网上交易盗卖盗买案件时有发生, 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如何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对网上交易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证券期货网上交易的现状

目前, 我国证券期货公司大多采用“用户名+密码”的认证方式, 即静态密码体系。由于“用户名+密码”的认证方式操作简单, 技术上易于实现, 因此被广泛使用和推广, 但随之而来是其安全性越来越受到考验。传统静态密码在网络传输中可能被截获和分析, 用户长时间使用同一口令导致泄密机会大大增加, 静态密码易被窥探和诱骗, 投资者常用生日或电话号码等作为交易密码易被猜中, 各种暴力破解软件导致静态密码容易被破解, 由于上述原因, 证券期货账户盗买盗卖事件时有发生, 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一定损失, 影响正常网上交易秩序;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增加通讯密码或者增强密码复杂度对上述方式进行改进, 但仍然改变不了本质。

二、证券期货网上交易认证方式

1. C A认证。

C A (C e r t i f i c a t e Authority) 是证书的签发机构, 它是PKI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的核心。CA是负责签发、认证和管理已颁发的证书。它要制定政策和具体步骤来验证、识别用户身份, 并对用户证书进行签名, 以确保证书持有者的身份和公钥的拥有权。R S A公钥体制可实现对数字信息的数字签名, 信息发送者用其私钥对从所传报文中提取出的特征数据 (或称数字指纹) 进行R S A算法操作, 以保证发信人无法抵赖曾发过的信息 (即不可抵赖性) , 同时也确保信息报文在传递过程中未被篡改 (即完整性) 。当信息接收者收到报文后, 就可以用发送者的公钥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数字证书认证技术采用加密传输和数字签名技术, 可以较好的保障网上信息安全。

证券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部署CA服务器, 通过在网上交易核心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增加CA认证, 从而加强网上交易的安全。C A服务器负责C A证书的签发、制造、认证和管理等。通过C A认证, 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验证, 确保信息传递时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从而保证证券期货网上交易的安全。

2、动态口令。

动态口令就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使用户在每次登录系统时采用不同的登录密码, 即使黑客截获了一次密码, 也无法利用这个密码来仿冒合法用户的身份, 从而提高用户身份认证的安全性。动态口令采用一种叫做动态令牌的专用硬件, 内置电源、密码生成芯片和显示屏, 密码生成芯片运行专门的密码算法, 根据当前时间或使用次数生成当前密码并显示在显示屏上。认证服务器采用相同的算法计算当前的有效密码。用户使用时只需要将动态令牌上显示的当前密码输入客户端计算机, 即可实现身份认证。由于每次使用的密码必须由动态令牌来产生, 只有合法用户才持有该硬件, 所以只要通过密码验证就可以认为该用户的身份是可靠的。动态口令技术主要有时间同步和事件同步两种。

时间同步动态口令是根据专门的算法每隔60秒生成一个与时间相关的、不可预测的随机数字组合 (O n e-t i m e p a s s w o r d) , 每个口令只能使用一次, 每天可以产生1440个密码。用户进行认证时, 除输入账号和静态密码之外, 同时输入动态密码, 只有通过系统验证, 才可以正常登录或交易, 从而有效保证用户身份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基于时间同步的令牌, 一般更新率为60秒, 通过运算来生成一致的动态口令, 但由于其同步的基础是国际标准时间, 则要求其服务器能够十分精确的保持正确的时钟, 同时对其令牌的晶振频率有严格的要求, 从而减少系统失去同步的概率。

事件同步动态口令其原理是通过某一特定的事件次序和相同的种子值作为输入, 通过特定算法中运算出一致的密码;其运算机理决定了其整个工作流程同时钟无关, 不受时钟的影响。令牌中不存在时间脉冲晶振, 但由于其算法的一致性, 其口令是预先可知的;通过令牌, 你可以预知今后的多个密码, 故当令牌遗失且没有使用PIN码对令牌进行保护的时候, 存在非法登陆的风险。所以使用事件同步的令牌, 对PIN码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动态口令的最大优点是用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不相同, 采用一次一密的方法, 从而有效保证了用户的安全性, 使得不法分子无法仿冒合法用户进行登陆。动态口令认证技术是目前最有效解决身份认证的方式之一, 可以有效防范黑客木马盗窃用户账户口令、假网站等多种网络问题, 导致用户财产的损失。目前动态口令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动态口令卡、手机短信密码、矩阵口令等。

3、硬件绑定。

硬件绑定是指将用户的电脑特征码和用户账号绑定, 并保存在网上交易委托认证库, 用户只有使用特定的电脑才可以登录该账户进行委托交易。硬件绑定的关键是我们需要通过程序将机器的标志 (如硬盘物理序列号、C P U序列号、网卡M A C地址、B I O S序列号、主板序列号等) 一一读取出来, 通过一定的算法, 把生成的特征码存入网上交易数据库作为登录交易时进行判断验证的依据。如果用户的硬件信息发生变化, 比如更换了网卡等硬件, 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判断, 比如三分之二的硬件信息没有变化, 则认同该电脑进行委托交易。系统可以为某个投资者经常使用的几台电脑 (如工作电脑、家用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 作为指定交易的终端, 而其他电脑则不允许委托。硬件绑定认证的缺点是客户账户被限制, 不允许非授权电脑进行交易、对电脑的变更要及时进行维护。

4、生物识别技术。

生物识别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可测量的身体或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技术。生物特征是指唯一的可以测量或可自动识别和验证的生理特征或行为方式, 如指纹、掌型、视网膜、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具有随身性、安全性、唯一性、稳定性、广泛性、方便性、可采集性和可接受性。生物识别技术具有传统的身份认证手段无法比拟的优点。采用生物识别技术, 可不必记忆和设置密码, 使用更加方便。目前通过指纹进行身份验证已经被逐渐接受和推广。

三、加强系统审计稽核

证券期货公司对网上交易安全改进认证手段的同时, 也要加强后台系统的审计稽核工作。通过系统设置禁止初始密码交易、限制用户把密码修改成弱口令, 对客户密码的修改要有一定的复杂度和强度。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一些参数设置, 对登录密码错误超过一定次数的账户进行锁定。加强系统监控和人工检查, 加强网上交易服务器登录日志分析, 对于同一台电脑尝试多次登录不同账户失败的情况及时将这台电脑的IP或者硬件信息列入黑名单, 防止再次非法尝试登陆。系统提供回显功能, 用户登录时, 提示该用户上次登录的时间、IP地址、城市等。

四、结束语

篇4: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一、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四种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现货网上中远期交易模式、现货网上即期交易模式、网上商铺模式和网上信息模式。已登记的网上市场,交易中一般都采用会员制(与CA数字证书结合建立网上身份认证机制)、网上竞价交易或网上商谈、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结合)和第三方物流形式,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中远期交易模式,在交易机制中具有期货交易的若干特征。

(一)现货网上中远期交易模式

网上市场的这种交易模式,是市场会员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标准化合约的网上集中竞价交易,在交易达成后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并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仓库实现交货和提货,在交易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相互配套,形成了完整的网上交易。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和宁波液体化工电子交易市场等7家浙江网上市场都属于这种交易模式。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为例,网上交易采用会员制形式,现有会员单位2500家,以中塑交易网为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中塑仓单集中竞价交易。在交易达成后,卖方将货就近交到第三方仓库,买方将货款打入银行账户,交易完成。正是采用标准化合约网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才能通过选取200个品种的塑料原料,根据现货交易和仓单交易的价格,每日发布两次中塑指数,评述塑料行情走势并提供分析预测,成为中国塑料原料的交易中心和价格中心,使现货网上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类似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二)现货网上即期交易模式

以浙江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为代表的这种网上市场的交易模式,交易中卖家(市场会员)将要卖出的钢铁运入市场的监管仓库,仓库验货后卖家在钢铁网上挂牌销售,买家和卖家就价格、交货方式等商议达成交易后,卖家开具“中国钢铁平台网销售提单”给买家,买家通过网上银行或支票、电汇等方式支付货款,卖家收到货款后,通知仓库出库。卖家也可以自行在网上发布信息,与买家商议并完成交易。目前,浙江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有交易会员1300多家,信息会员3.3万多家,资源信息3万多条。

(三)网上商铺模式

网上商铺模式的交易特点是为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在网上建立网上商铺,通过网上商铺发布信息、展示商品、洽谈商务和达成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无缝结合。浙江织里童装市场网上交易城和濮院羊毛衫网上市场都属于这种交易模式,浙江织里童装市场网上交易城,依托织里童装市场为近两百家经营户建立了网上商铺。采购商浏览商铺商品后与卖家进行在线洽谈,洽谈好后签订网上合同,采购商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卖家自行配送或通过网上市场订单合成配送。为建立可信的电子商务平台,买家、卖家和物流方通过CA中心认证三方身份,签订合同时卖家采用数字证书签章技术、采购商采用和银行共同研发的电子签名技术,支付时可以把钱打入网上市场的商城通账号。

(四)网上信息模式

这种模式是通过网上市场发布商务信息和广告来促成交易的。例如瑞安怡兴房网,在网上发布房源供求信息,需求者浏览网页后,如果对某套房子感兴趣,与经纪人联系,由经纪人带其看房,并与其具体洽谈,洽谈成功后到公司签约。

二、期货交易的特点及其与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比较

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和远期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和远期市场,共同构成了各有分工但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他们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区别。

(一)期货交易的特点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有本质的区别,期货交易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合约标准化。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期货合约标准化给期货交易带来很大的便利,交易双方不需要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便于合约的流通,节约了交易成本。

2、交易集中化。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场交易,场外的客户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

3、实施双向交易,应用对冲机制。双向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即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即卖出建仓),即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对冲机制,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者并不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而是通过进行与建仓时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

4、实施保证金交易形成杠杆机制。为了保证合约能够得到履行。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即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必须首先在其所属的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初始保证金,然后按照初始保证金的数量要求开始期货交易。由于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需要交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这种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投资的特点,被形象第称为“杠杆机制”。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5、实施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交易者当日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在不同交易者之间根据盈亏进行资金的划转,如果交易者亏损严重,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交易者必须在下一日开

市前追加保证金,以做到“每日无负债”,负债将被强行平仓,来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两者交易的对象不同、交割的时间不同、交易的目的不同、交易的场所不同、结算的方式不同,以及交易保障的制度也不同,具体差异如下表1所示。

(三)现货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比较

远期合约交易,即远期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形式,期货交易是在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期货交易与远期合约交易的共同点是都采用先成交、后交割的交易方式,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目的不同。远期合约交易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实物商品的交收或交割,而期货交易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投机获利。

2、交易的功能作用不同。期货交易具有公认的价格导向和风险转移功能,而远期合约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调节供求关系,减少价格波动的作用,但由于远期合约缺乏流动性,其价格的权威性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大打折扣。

3、交易合约是否标准化。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交割等级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而远期合约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及交割日期等由双方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

4、是否缴纳保证金与是否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不缴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而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前缴纳合约金额的5%-10%作为保证金,并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有盈余时可以支取:有损失且账面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时,必须及时补充。

5、头寸结束方法不同。期货头寸结束的方法有三种,一是由对冲或反向操作结束原有头寸,即买卖与原头寸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二是采用现金或现货交割:三是实行期货转现货交易。远期合约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按各自需要达成的协议,其价格、数量和期限都无规格,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能无条件接替承受约定义务的第三方,违约方只能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才能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方接替。

6、交易参与者的类型不尽相同。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的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而期货交易者更具有大众意义,市场的流动性很大,参与期货交易的可以是金融机构、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三、防止现货网上交易市场从事期货交易的思路及对策

既然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现货市场,已具有期货交易的若干类似特征,对此类网上市场的监管,不妨尽可能地借鉴国家针对期货市场已有的相对成熟的监管办法,来类似地规范现货网上市场的中远期交易行为,控制现货交易的风险,保障现货网上市场运行的安全。《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浙江办法》),对网上远期交易模式中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范,提供了政府监管走在前面的参照作用,是值得他人借鉴和完善的。

(一)对现货网上市场会员(经营者)依法设置进入门槛后,应再进行筛选和个别剔除,以控制远期交易大众化投机的风险。《浙江办法》在19条中规定,市场交易者是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要求市场举办者将经营者营业执照报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项措施基本满足了远期合约的参与者是专业化的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的理论要求,初步将个人排除在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市场之外,避免了远期合约交易的大众化,明显区别于期货交易。但主要以投机为目的的个人,很容易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后跨越设置门槛再注册成市场会员。因此网上市场的举办者,针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网上市场会员,还需要根据交易目的和动机等因素进行筛选和个别剔除,

(二)坚决禁止现货网上市场的举办者及其管理人员入市或变相入市交易。《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第10条对期货交易市场有明确的类似规定,在《浙江办法》的第19条中,对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现货市场,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方面像规范期货市场一样规范远期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因为当前现货网上市场交易的佣金,是其举办者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利益机制的引导下,容易出现“抛砖引玉”式地自买自卖诱导客户交易,以图赚取更多的佣金,使网上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等偏离正常:另一方面因为网上市场举办者及其管理人员可能比其会员拥有不对称的信息优势,难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

(三)建立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三方监管制度。为了防止市场举办者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或交易保证金),必须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第三方银行,也需要监督,以防止其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银行,可以参照《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的要求,优先选择由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有资质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的银行。在资金监管方面,起步就该考虑按照期货监管的要求进行规范,为某些现货网上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建立网上市场交易的监控机制,通过监控成交量来保障市场成交价格的正常。参照《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中建立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制度的思路,如同《浙江办法》中要求对大宗商品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样,要求网上市场举办者根据某商品的市场流通总量以及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核定全年和每天的最大合同订货量,限制无现货背景的买空卖空,避免市场过度投机引起价格异常起伏。

(五)合理限定远期合约的履行期限,以保障和规范现货交易的目的和功能。例如《浙江办法》的第19条中规定,网上市场远期合约交易的合约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生产周期超过6个月的农产品,合约期限也不允许不超过一年,这样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了现货网上市场交易的目的是定位在现货交易,而不是期货交易。

(六)根据《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禁止现货网上市场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第89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浙江办法》在第19条的第二、第三项,对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现货网上市场,依据现有法规不

折不扣地规范了交易规则,明确禁止了现货网上市场逾越红线变相从事期货交易。

(七)绝对禁止现货网上市场在交易中应用对冲机制,建议谨慎使用杠杆机制,以保障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目的和功能,规避投机交易的市场风险。对冲机制和杠杆机制。是满足期货市场特有交易目的和功能的交易机制,是实现期货市场投机、转移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的法宝。而现货市场交易的目的和功能,目前在政治上在经济上都仍然应该是毫不动摇地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在行政监管中还不太适合过早将其定位在价格发现和投机方面(虽然目前也具有这方面功能),当前需要保障现货网上市场实现商品使用价值交换的市场基本目的和功能。对冲机制和杠杆机制作为市场内在的交易机制,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制度建立的,只要限制了某些交易制度在现货‘网上市场中的使用,就禁止了这些内在交易机制的生成及其带来的风险。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现货网上市场,在交易中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事实上已经导致了杠杆机制的形成和使用。

值得探讨和明晰的是,目前现货网上中远期交易模式中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性质究竟是合同法中处理现货交易违约责任所指的违约金,还是定金?或是《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所指的交易保证金?目前在现货网上远期交易中,如果交易一方失约,理论上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不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浙江办法》中没有禁止使用的保证金制度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才不会使处理远期现货交易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期货交易的混淆不清。

四、结语瞻望

篇5:证券公司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上海) ________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固定) ________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 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 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1)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共同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诸多风险,如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亦存在病毒入侵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由于投资者_______不慎将股东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其托管证券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

(3)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

(4)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5)会员申请当金并购买股票没能在十五天内及时抛售,致使所购买的股票成为“绝当”而被强行抛售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6)由于会员申请当金购买股票的决策有误,造成会员资产进入预警警告,甚至出现平仓清算等情形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1)请务必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并定期修改您的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如果您意识到密码可能泄露,请及时修改密码;

(2)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3)如果您的电脑系统,网络通讯或者网上交易相关软件出现异常情况,请暂时停止网上委托;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6: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存量房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权利人委托买卖或租赁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的行为;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买卖或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以下简称存量房网上备案)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存量房网上备案的具体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以下统称“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市存量房网上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的,应当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三区五市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将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名单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发。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已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相关证明;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七)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七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存量房网上操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培训不收取费用。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员工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

第八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和初始密码,并根据该经纪机构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数发放存量房网上操作密钥盘和初始密码。三区五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网上操作密钥盘及初始密码,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转三区五市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

第九条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及网上操作密钥盘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30日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审核合格的,密钥盘有效期续期一年。

第十条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核实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存量房经纪合同和发布房源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一)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三)房地产存在限制权利状况的;

(四)房地产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租赁的情形。第十二条 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60日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撮合达成交易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和发布的房源信息自动失效。如双方继续履行存量房经纪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并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办理登记期限后30日内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地产纪经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并领取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五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备案。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交易房屋为已购公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夫妻双方应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六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办理登记期限后30日内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未达成交易的自动失效。房地产权利人继续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应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八条 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下列材料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一)撤销申请书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存量房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并到原签订合同处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后,持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拒不整改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未办理企业工商年检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合同样张”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直接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

(四)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的;

(五)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更改后,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的;

(六)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存量房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

(七)违反《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企业被注(吊)销的;

(二)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有效期届满,未能申请续期的;

(三)骗取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篇7: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举办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仿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

第三条 有技术接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仿真交易结算会员或者仿真全面结算会员从事仿真交易经纪业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特别结算会员专门从事仿真结算业务。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四条 仿真会员交易席位是仿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第五条 每个仿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个交易席位,申请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第六条 仿真交易席位仅供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使用。第四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仿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仿真交易编码是指仿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制的进行仿真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活动结束后,仿真交易编码自动失效。

第八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第九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必须相同。

第十条 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第十一条 会员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如果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则交易所在收到客户资料后,要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交易会员和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第五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三条 本次仿真交易合约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的沪深300指数。该指数计算公式、成份股、基期及调整的相关事宜,依中证指数公司有关公布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合约的中文简称为沪深300期货,英文代码为IF。

第十五条 每一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十六条 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合约的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共四期,同时挂牌交易。第十八条 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15。最后交易日当月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第十九条 合约每日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其中,熔断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第二十条 合约最低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 合约到期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二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合约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第六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所有指令当日有效。

(一)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市价指令尽可能以市场最优价格成交。

(二)限价指令是指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十六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

第二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第二十八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三十一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第二十九条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第三十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

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三十二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三十三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新上市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不设熔断机制,且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幅度的二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调整。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仿真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第三十九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仿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仿真结算会员和仿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第四十四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第四十五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六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七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经纪账户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第四十八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仿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

第四十九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下一交易日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五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 如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结算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第五十六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第五十七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第八章 仿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仿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新合约上市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六十条 在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当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标准调整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三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0%。

第六十四条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三)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继续执行。

(四)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六十五条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六十六条 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第六十七条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单边市,且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将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当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时,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12%标准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原标准收取。

(二)当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该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正常水平收取。

Dt+1交易日出现与Dt交易日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t交易日。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第六十九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月份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七十条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含本数)时,客户应当通过结算或者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关联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交易所在合约挂牌前公布大户报告水平,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第七十二条 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七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七十四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七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九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八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八十三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t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以上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t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t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t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八)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按正常标准收取。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仿真会员不得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二)仿真客户不得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第八十六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禁止开新仓;(二)暂停交易;(三)强行平仓;

(四)取消客户参与仿真交易资格;(五)取消仿真会员资格;(六)列入市场禁入者名单;(七)其它必要处罚措施。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篇8:网上期货交易合同

目前, 我国衍生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场内期货市场一直受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变相期货交易的困扰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始终受到“变相期货”问题的困扰。十五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后, 以广西白糖、海南橡胶、吉林淀粉批发市场为代表的全国性、网络化、规范化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相继成立,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大宗电子商品交易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采用当日无负债的结算、保证金等期货交易市场采用的制度。由于其“准期货痕迹”受到抨击。2003年出台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明确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现货交易的性质, 并删除了某些交易制度的表述, 尽可能划清与期货交易的界限。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 实践中,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许多中远期合约交易实际上都演变成了变相赌博或变相期货交易, 市场操纵和欺诈恶性案件频繁发生。

自2006年开始, 打击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我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就提出 (国办法 (2006) 21号) (十五) 就提出要“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我国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提出了一个“变相期货交易”的概念。《条例》第89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如下定义, 即变相期货交易是指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交易 : (1) 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 (2)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 (或者合同) 标的额20% 的。鉴于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存在的严重缺陷, 2011年的清理整顿实际上是中止了相关规定的实施, 采用了38号文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政策标准而非法律标准作为认定变相期货交易依据, 负责清理整顿领导工作也由证监会牵头、各部委参加的联席会议取代了法律上规定的监管机构, 联席会议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进行认定。2007年4月13日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凡未经证监会批准, 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交易的机构或市场, 应当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进行检查。商务部在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同时, 也试图为该市场发展制定出明确行业规范, 在2008年3月27日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征求意见稿) 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2009年中央开始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效果并不理想。2010年2月,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意见》, 六部委试图联合监管执法, 协调处理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 但其实效仍然不理想, 未能有效遏制变相期货交易泛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38号) 则笼统地列举了认定各种变相金融交易的标准, 如买入或卖出时间价格 (买卖同一交易品种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集中竞价等。

很显然, 国务院认为, 要解决变相期货交易认定的问题, 首先就必须解决期货交易的定义问题, 必须对什么是期货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 才能够为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建立一套适当标准。鉴于此, 2012年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而在续订后《条例》第2条增加了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它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条例》紧接着将期货合约定义为“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条例》将期权合约定义为“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 的标准化合约”。修订后的《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结合上述规定, 可以推导出, 尽管取消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但修订后《条例》实际上是扩大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外延, 即所有在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场所以任何形式组织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都属于“变相期货交易”。

(二) 金融衍生市场及监管碎片化阻碍了金融创新

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包括银行间柜台市场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 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目前还处于建设初期 ;②从上市品种和规模看, 银行间柜台市场还处在发育阶段, 交易产品品种少和规模相对较小 ;③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范主要依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部委规章, 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④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对于银行间柜台衍生市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监管职能分工及其协调关系上还不清晰。

总的说来, 我国柜台衍生品市场和监管都处于市场分割、多头监管的碎片化的状态。这给我国衍生市场发展及监管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①场内与场外衍生品缺乏明晰区分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 就为变相期货交易在场外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 ;②在证券合约、期货合约、远期合约的区分与认定标准不明晰的情况下, 市场分割和多头监管很容易引发监管上的冲突或监管上重叠, 同时也很容易产生监管缝隙和漏洞, 这就为非法的衍生交易活动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滋生和泛滥创造了条件 ;③金融创新会不断削弱场内与场外、证券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的界限, 在市场分割和多头监管的条件下, 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任何具有跨产品、跨市场特征的产品创新都可能遭遇到多头监管的障碍, 并引起多头监管机构间管辖冲突。

二、现行期货交易认定及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立法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 现行立法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

现行采纳形式意义上定义无法为监管执法过程中对期货交易认定或变相期货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 的认定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

(二) 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从表4可以看出, 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立法上关于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尤其是法院提出目的测试、整个情形分析的认定标准。但其缺陷仍然十分明显 :

第一, 标准化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含糊不清。

第二, 作为目的测试一个重要要件, 对冲平仓与实物交收认定标准没有阐释清楚, 缺乏明确区分的认定标准。

第三, 集中化交易方式没有加以定义, 但现行立法没有对“集中交易方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其他交易方式”做出解释, 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阐释或认定的标准。

第四, 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是区分期货交易与其他非期货交易, 如远期交易、证券交易、柜台衍生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2012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中, 规定了集中交易或规定,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但它并没有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加以定义或做出解释, 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的判断标准。这就无法为区分合法交易所或交易场所交易期货交易、合法柜台衍生交易与非法变相期货交易之间提供一个明确判断标准。

第五, 从当前发展趋势来看, 远期、期货、证券、场内与场外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碎片化现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不断恶化, 新近推出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和2011年开展的各种交易所的清理整顿都是最好的例证。

三、政策建议

基于上文的分析, 政策建议如下。

(一) 期货交易的定义

立法上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实际上是两个概念的定义, 一是期货合约的定义, 二是期货市场的定义 ;三是关于商品的定义。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通过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加以明确, 无需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

说明:现行立法在期货交易定义上采用形式意义上定义方法, 把外在的期货合约和交易的外在特征作为认定标准。从2007年、2012 年关于“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变相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 可以看出我国“期货交易”的定义采取形式意义上的定义方法。把以下几个特征作为认定期货交易的标准:①标准化合约 (交易客体) ;②中央清算;③实行保证金和当时无负债交易机制;④交易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或国务院或监管机构批准其他交易场所。

说明:① 38号文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38号) , 37号文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012]3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②《实施意见》明确列入清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 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 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这实际上是把“集中交易”、“标准化”、“平仓对冲”作为认定期货交易三个标准。③标准化的认定标准。《实施意见》把“标准化合约”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 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 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④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目的测试认定方法, 在目的测试上借鉴了美国多因素法 (总体情形法) 的认定标准, 以修正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89 条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概念提出的认定标准的不足。 ①

我国将来期货立法可以对这三个概念加以定义 , 不再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期货合约的定义除应期货将来债务、价值性的特征、合约标准化和合约与期货市场关系阐述清楚, 更重要的应该将区分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之间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通常也是认定交易目的 (是投机或避险) , 还是真实进行商品买卖的特征, 即是否可以对冲平仓作为期货合约构成要件。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遗漏了这一重要特征, 可以将其修改为:“期货合约, 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市场统一规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并允许在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或惯例通过对冲平仓和结算差价方式取代实际交付的标准化合约。”

对于期货市场的定义, 则可借鉴新加坡的立法 , ②将期货市场定义为:“期货市场是指能够接受多边买卖期货合约的报价并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和交易规则自动对报价进行撮合和匹配的场所或设施 (包括电子交易设施) 。但不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 (1) 只为一个人使用的进行买卖报价或接受买卖报价; (2) 当事方能够对合约重要条款 (除价格外) 进行谈判, 合约重要条款 (除价格外) 不是由该场所或设施事先根据交易规则或惯例拟定好的。”

对于“商品”, 则可定义为, “是指任何可以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物的资产、比率 (包括利率和汇率) 、权利与权益。”

(二) 立法上对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区分的解决方案

立法上对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区分有如下解决方案。

1. 对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场外期货交易及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

立法上可以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将某些商品合约交易纳入到期货交易的范畴或排除在外。如可以在期货合约的定义后紧接着规定加一个限定条款, 规定:“期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规定解释性的规定, 将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合约排除, 或将不在上款规定范畴内的合约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期货合约。”

这样就可以为实际监管执法中, 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的认定上, 重实质, 轻形式, 在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区分与变相期货交易识别的认定标准上, 采取功能意义上与形式意义上的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即除审查合约是否具备标准化和场内交易外在特征外, 还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分析当事人交易目的, 以此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

就目的认定而言, 可借鉴国外普遍采用以下的目的测试标准 :①当事人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能力 ;②是否具有实际需要对冲的风险 ;③合约约定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的意图。

2.证券与期货交易的区分

在证券与期货的区分上, 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如果是将来允许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交叉上市证券期货产品, 则可以《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 即在“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的规定”增加一款, 规定 :“不包括在期货市场上市的期货合约”。二是如果仍然沿袭目前市场分开、立法分开与分别监管的体制, 则可以在《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规定:“上款规定的证券衍生品, 不包括期货合约”。

3. 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在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上, 可在2011年清理整顿基础上让期货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方,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明晰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认定标准, 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

(三) 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的区分本质上要解决它们之间法律适用与监管协调的问题, 在这方面, 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 即功能相同的产品也应该在法律适用和监管上采取统一标准, 这样才能消除监管套利。

1. 明确期货交易或场内交易优先原则

在现有体制下, 在法律适用与监管上, 明确期货交易或场内交易优先原则。①期货交易、远期交易与证券交易发生重叠与交叉时期货交易优先。所谓期货交易优先, 就是该交易应优先作为期货交易来监管。②场内与场外发生交叉和重叠时, 场内交易优先。场内交易优先是指凡适合场内交易的适格衍生品, 应要求必须进场交易, 不能在场外进行。在场外与场内衍生品区分及管辖划分上, 可以采取凡是适合场内交易的足够标准化和具有足够流动性 (主要依据交易量、价格发现功能) 的适格衍生品 (无论是期货, 还是互换等柜台衍生产品) 都必须在组织化交易平台, 所有组织化交易平台都应纳入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的体制下。

2. 明确交易所或其他负责场内交易执行的交易设施的概念与外延

明确交易所或其他负责场内交易执行的交易设施的概念与外延, 逐步实现组织化交易平台法律与监管上协调统一, 开放组织化交易平台在产品上交叉上市, 活跃市场竞争, 推动金融创新。

3. 建立健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

从长远来看, 建立健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 确保其协调统一才是最有效解决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交易之间因监管差异所导致各种监管套利问题, 无论我国今后是选择美国模式, 还是选择新加坡或澳大利亚模式, 期货立法、金融衍生立法、商品交易立法、证券立法都必须有整体构思、整体设计, 在监管执法上应该完善的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

摘要:我国衍生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场内期货市场一直受到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变相期货交易的困扰、金融衍生市场及监管碎片化阻碍了金融创新等。现行立法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中存在问题。建议对期货交易进行准确定义, 立法上对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区分提出解决方案, 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大宗商品,中远期,期货交易,变相期货交易

参考文献

[1]李明良.金融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研究——以股指期货合同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 2008 (5) .

[2]朱丽群, 冒小建.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J].犯罪研究, 2010 (2) .

[3]Lower&Ryan, Futures Trading by National Banks, 98 Banking LJ 239 (1981) .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The Forward Contract Exclusion:An Analysis of Off-Exchange CommodityBased Instruments, 41 Bus.Law.854.

[5]CFTC v.Co Petro Marketing Group, Inc., 680 F.2d 573 (9th Cir.1982) .

[6]Sanford A Fine, Back to the (Single Stock) Futures:the New Regulatory Framework Governing SingleStock Future Trading, 54 Admin.L.Rev.513.

[7]William L.Stein, The Exchange-Trading Requirement of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41 Vand.L.Rev.492.

[8]Jerry W.Markham, Regulation of Hybrid Instruments Under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A Call For Alternative, 1990 Colum.Bus.L.Rev.1.

[9]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v.Sec.883 F.2d 537 (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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