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公告

关键词: 出版 学术期刊 期刊 会计专业

特别公告(精选三篇)

特别公告 篇1

一、刊期及其内容

本刊为旬刊。上旬出版综合版,中旬出版理财版,下旬出版学术版。 综合版在内容上以会计为主,以传播国内外会计知识、聚焦财务会计 重大事件、解读国家财经政策、提供会计方法与技巧、辅导会计职业 (执业)考试等为重点;理财版是以企业、个人理财为主,以提供最新理 财信息、观察财经趋势、交流理财经验、探讨理财技巧、研究理财知识为 重点;学术版是以学术研究为主,对会计、财务、审计、管理以及与财务 会计相关的财税、金融等,进行学术研究与探讨。

二、稿件的内容要求

本刊欢迎各类体裁的来稿,无论何种体裁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有关介绍经验推广应用的来稿, 必须真实可靠,并经所在机构 或应用部门的证实。不能杜撰虚构,重点介绍事件的过程、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2、对有关探讨观点类的来稿,要求观点新颖、见解独到、内容充实、 可操作性强,语言精练和逻辑结构清晰。

3、对介绍有关重大事件、案例的来稿,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已经证 实的事实, 不能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除正文稿件外, 作者还须提供具 有法律效律的依据和相关背景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对有关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解读类的来稿,必须做到理解准确、完 整。对制度的异议或见解,必须通过实例的证实, 对其未经实践证实自 设数据的推理本刊不予采用。

5、对于学术类的来稿,要求选题科学合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 能 反映财务会计学科的前沿水平,并能对学科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同时 还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

三、稿件的学术规范

1、所有向本刊的来稿,都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若发表的论 文出现抄袭、剽窃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刊除进行公开谴责外,对由此引 起的著作权纠纷, 一律由作者自行负责,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凡本刊发表的文章,均属于作者个人的见解,一律文责自负,不 应理解为代表本刊的意见与观点。

四、稿件的文本规范

本刊执行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1 -2005标准。来稿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1、注释。用简明文字解释和说明文章中特定部分,主要有题名注、作 者注、文献注、术语注、论据注等。所有注释用圆括号连续编号排在文尾。

2、参考文献。(1) 要求。本刊实行实引制,凡引用他人的观点、论 据、成果等,必须在文中标注被引者姓名、年份,同时还须在文尾注明 出处及页码。(2) 体例。参考文献用方括号排在文尾, 其要素及顺序: 1文献作者;2文献题名;3译者姓名;4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 版年)5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地址。

五、稿件的处理要求

1、来稿请采用打印稿, 统一用A4规格纸,以word文档默认的字 距与行距,用5号字单面打印。所有纸介文本稿件本刊都用信函或电子 邮件方式通知作者处理情况。凡决定采用的稿件请作者将文章发至本 刊公用邮箱cktx@263.net。限于人力和物力,所有电子邮箱来稿除采用 的稿件外,其余的均不回函, 35天内未收到用稿通知, 请作者另行处理。

2、来稿按本刊的规定程序采用。本刊稿件采用时间与发稿重点相 结合的方式用稿。

3、来稿请直接寄给编辑部,勿寄个人,以免丢失或延误稿件的处 理。除以编辑部名义并采用本刊公用邮箱与作者联系沟通处理稿件 外, 其他任何个人名义的联系与承诺均为无效。

4、编辑部根据本刊的要求有权对来稿进行修改、删节, 如作者不同意 修改、删节, 请在来稿中注明, 本刊不予采用,凡未注明者均视为作者默认 本刊的规定。

5、来稿切勿一稿多投,对一稿多投的作者,本刊除不再采用其来稿 外,同时还将要求支付编辑、印刷、校对等费用。

6、来稿视情况控制字数, 学术类文章8000字左右.一般不宜超过 16000字。其他类型的文章以保证叙述事物或知识的完整性为标准,避 免空话、套话、大话。

7、本刊为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期刊,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作者,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 料。如作者不同意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 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特别公告 篇2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变更日期 年 11 月 21 日

新办公地址 xx市xx区路 号广场楼

邮政编码

公司总机

公司传真

客服电话 (免长话 ) 、

直销 中心 联系电话

直销中心 传真

公司网站

注: 公司 渠道部、机构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暂于 xx市xx区路 号广场楼 办公 ,原办公电话不变。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别公告 篇3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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