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键词: 校园 门卫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精选6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校(园):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学校主体责任,有效推进校园安保工作,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

门卫管理的意见

校园门卫是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和重要屏障。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督查校园门卫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门卫管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门卫人员工作职责,严把校门第一关,把一切隐患拒之门外。门卫人员在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和值班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二、认真选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学校(幼儿园)应选聘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心理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处理突发事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对年龄大或对工作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坚守岗位的门卫人员,要坚决清退或调整。要加强门卫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学习,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门卫人员上岗要规范制服,文明执勤。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责任心强、具有“战斗力”的护校(园)队,协助门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继续完善门卫防护器械配备和校园技防设施。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门卫制服、钢盔、橡胶警棍、钢叉、防刺手套、防刺背心、武装带等器械设施(原则上每名保安应配备一套,门卫人员较多的学校应不少于3套)。争取下拨专项资金,提升校园门口监控视频质量和安装校园手动报警装置。门卫室要设置全校监控视频。要争 取条件实现学校监控系统与公安监控系统联网。

四、切实加强对学生进出校园的管理与监控。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请假批准制度,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签发准假条;未经班主任批准,严禁私放学生外出。遇来访者需将学生带离校园的,必须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严格规范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管理。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访者身份证明、事由、被访者姓名、来访和离校时间等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1)。要主动询问来访者并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待校(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入学校,并引导其尽量不进入教学区。严格禁止精神病人和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要建立外来车辆进出校园验证和登记制度。对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校领导批准,门卫应禁止校外机动车出入。门卫要对进出学校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支持门卫人员做好护校工作,服从学校管理。

六、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向学生进行各类广告宣传以及营销活动。

七、规范校门开关时间,抓实门口值勤护导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在学生上学进校或放学离校高峰期,要安排2至3名门卫和 值班人员在校门外值守,切实维持好校门秩序。允许上学早到的学生进入校园,引导放学的学生及时回家。学校放学以后,门卫要检查教室及校园里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要及时劝返,特殊情况要通知班主任做好送返工作。学生进校、出校完毕,应及时关闭大门。

八、建立门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校门卫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遇险时能有效应急。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门卫对校门口及其周边各种情况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值班领导,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取得帮助支持。

九、加强门卫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门卫管理制度并上墙(含门卫人员工作职责、值班安排、联系电话、门卫管理制度、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门卫室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护器械要放置于安全、方便取用的位置,各类物品摆放要整齐。

十、加强门卫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市教育局、公安局将定期对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门卫设置不规范、门卫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学校(幼儿园)也要建立考核、督查、谈话制度,定期对门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1.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2.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我监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我监发展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果,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提高对规范和加强****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宣传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宣传思想工作要点及****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工作、提升****形象、推动****发展”为工作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坚持创新,牢固树立扩大宣传的观念,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我监改革和发展的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果,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激发****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要从维护****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规范和加强****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1、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通过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和社会上宣传我监亮点工作、典型工作经验及先进人物事迹。

2、要坚持内宣和外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内宣阵地,拓宽外宣平台,增强“内聚人心,外树形象”的实效。

3、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事例、数据要准确。

4、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及时反映****最新工作动态,时效性强的宣传信息要做到当天报送。

5、要坚持全面深刻的原则。反映情况不仅要全面、完整,而且要有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6、要坚持新颖独到的原则。要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从不同的视角选题立意,集中反映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宣传的力度

****宣传工作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宣传****发展与改革中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国内外重大事件在本单位的反应。

2、****发展新思路、新问题;****管理新方法、新措施。

3、****改革与发展中出台的重大决策、重要研究及实践成果和取得的突出成绩。

4、****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动态,特别要宣传好****全面发展、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群团工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宣传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

5、在推进****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四、强化工作措施,促进****宣传工作规范化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为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全监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系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党委统一安排协调。

二是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通讯员负责新闻宣传、信息采写与报送工作。通讯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以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促进****改革发展为工作目标,勤动脑、勤动笔,充分挖掘新闻题材,创新新闻视角,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2、完善机制,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申请报批制度。各部门凡是有工作需要通过内部网络、新闻媒体、网络及报刊等形式进行宣传报导的,均需提前向政治处提出宣传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报导。涉及****工作保密内容、重要决策、重要数据、重要影像资料的报送需经党委主要领导或经党委共同研究后方能向外发布。

二是实行归口报送制度。****信息宣传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要认真严肃对待。各单位,凡涉及信息报送,都要报政治处备案,统一向外报送信息。

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凡上报、上传或刊发的各类稿件,本部门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审核把关,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一般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稿件必须报主要领导亲自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政治处负责对所有外宣报导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凡涉及未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敏感和影响稳定的采访活动,必须报****党委,未经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四是坚持及时上报制度。由于新闻稿件的时效性强,相关部门必须在活动结束时及时进行组稿,及时上报。

五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宣传报导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向政治处报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宣传日期,宣传单位,宣传媒体,报导或刊发题目及内容摘要。

六是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抓好影像、图片资料的规范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实行档案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资料库,对现有的资料按照时间、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到影像、图片资料库中,为****的重大活动提供内容丰富、数量充足、管理有序、检索方便的图片资料来源。

七是落实量化考核、奖励制度。****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在****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通讯员进行表彰奖励。(见附件1)

3、拓宽渠道,形成合力。

一是利用内宣阵地。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宣传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内部网、广播、报刊、宣传栏等阵地,形成多个宣传平台,资源多方共享,形成各具特色的宣传格局,及时做好内宣工作。

二是拓宽外宣渠道。要沟通和建立外宣平台,积极与各级新闻媒体、报社、杂志社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拓宽****系统宣传主阵地。各单位也要充分调动本单位其他人员参与****信息的写作与报送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成为****工作的宣传员,形成****宣传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是形成共享平台。各条线的宣传信息在完成报送任务的前提下,有重要、高质量的信息可随时向政治处报送。政治处汇集信息后,选择有价值的信息报送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向上级宣传部门报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网络畅通平台。附件1:

单位****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巩固和扩大外宣成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广度,增强****宣传工作实效,不断开创****宣传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监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考核范围

楚江公司、各科室、通讯员

三、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满分10分)

1、领导重视(0.5分)

成立领导小组,有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宣传工作制度,制定明确的宣传目标和宣传责任分工。

2、队伍建设(0.5分)

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通讯员负责新闻宣传、信息采写与报送工作。

3、信息宣传(9分)

信息宣传工作按分值考核,基础分为9分。

(1)制度执行情况(4)。严格执行信息报批、审核、登记备案及舆情监控制度的单位得4分;不按制度执行的,每项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扣除该项分值,即:扣4分。

(2)信息报送工作(5)分:各单位每个月上报有价值、高质量信息(包括舆情信息、简讯、通讯、理论文章)不少于1条,全年累计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各单位按时足条上报信息得5分,每迟报、漏报1条信息扣0.5分。各单位每采用1条信息,按国家、省、地级别分别加3分、2分、1分。同稿多投被录用的,以高分计算。

(3)新闻报道工作:各单位要积极提供新闻线索。每宣传报道一次按国家、省、地级分别加4分、3分、2分。

(4)重大信息不报或报送不及时酌情扣1—5分。

四、用稿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媒体: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报刊(正刊)发表的500字以内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元外加1倍稿费,计20分。

(二)省级媒体:在《湖北日报》、《湖北司法》、《湖北****》等省级报刊发表500字以内每篇奖励2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计10分。

(三)本地媒体:在《单位日报》、《单位晚报》地市级媒体上发表500字以内每篇奖励2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计5分。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 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但是,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 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 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 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 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 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 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 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 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 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 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 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 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 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 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 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 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 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 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加强指导监督, 搞好协作配合。同时, 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 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 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 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 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 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 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 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 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六) 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 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 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 (大型会议) 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 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处置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 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 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 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 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加强数据分析, 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 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 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 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 摸清底数, 界定管理权责, 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 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 以管资本为主, 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加强和规范监管,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 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 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强化职责分工, 落实管理责任, 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 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8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纪检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促进各级纪检机关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挽救和教育了一批党员干部,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机关办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腐败案件仍处在易发多发阶段,查办案件工作任务繁重;腐败分子违纪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办案件的难度增大;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消极腐败现象,严惩腐败分子。另一方面要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为依纪依法办案提供法规制度保证,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办案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纪委法规室集中力量成立了起

草组,着手起草《意见》。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意见》的起草工作。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上部署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时,提出要着力抓好“五个一批”,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包括《意见》在内出台一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何勇同志多次过问《意见》起草情况。干以胜同志亲自带领起草组开展调研论证,研究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对起草《意

见》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自2008年1月,《意见》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起草组多次就文件的起草思路及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召开座谈会、赴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两次送请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审改,经反复研究修改,7月初,形成了《意见》送审稿。7月9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原则通过《意见》,并要求普发征求意见。《意见》普发至各省(区、市)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厅、室、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反馈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认真修改,再次送审。8月12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意见》。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目的、基本思路和《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起草《意见》的目的 第一,进一步增强办案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纪检机关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查办案件工作亦是如此。《意见》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办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寓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严肃查处在党风政风方面妨碍经济发展、破坏市场环境的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为推动科

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第二,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这些年来,各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严峻,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艰巨。因此,《意见》强调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

为。

第三,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办案工作,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使所办案件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四,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查办案件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严惩腐败,实现有效预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减少和杜绝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起草《意见》的思路

一是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意见》既对案件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案件监督管理等办案程序作了规定,但又不求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办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受理难、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增强现行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注意正确处理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意见》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为基础和前提,主要是对其中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粗略统计,《意见》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细化的有20余项。此外,《意见》还整合了中央纪委近些年来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关于自办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将其中一些经过办案实践检验证明比较成熟的好制度、好做法、好经验写入文件,以指导整个纪检系统的办案工作。

三是力求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相统一。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办案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同时,办案工作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意见》既强调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严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求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进一步促进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紧贴办案实际。《意见》既着力解决目前办案工作的遇到的突出问题,又不脱离当前的办案实际,不求一次解决目前办案工作中遇到所有的问题,不提过高要求,力争使制度规定更科学合理,办案程序更严谨流畅,办案措施更切实可行,办案监督更严密有效。在具体内容上,《意见》坚持对目前办案工作中难以实现的要求不写入文件。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坚持对争议较大,目前还只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探索,不具备普遍推广的做法不写入文件。如异地管辖等。

二是注重制度创新。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及时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转化为法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推动办案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加强制度创新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突出制度的前瞻性、可操作性。使这些制度既能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适当超前,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并为法规制度的完善留下发展空间;既便于操作,又切实管用。《意见》体现了制度创新的精神,遵循制度创新的基本规律,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三是突出党内规范性文件特色。纪检机关查办的是党内违纪案件,它的调查对象是党员干部,调查依据主要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决定了规范办案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既要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又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见》正确把握了纪检机关办案工作的特点,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党内法规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突出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特色。同时,在文体风格上,《意见》没有采用法律法规常用的章、节、条、款、项、目的固定格式,而是采用党内文件的格式,规范不同的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意见》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学术用语和容易引起分歧的语句,使阐述的问题简洁明了,清楚具体。

总之,《意见》的发布实施是纪检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保持惩处腐败的强劲势头,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学习贯彻《意见》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意见》共9个部分,40个问题,约8200字,分别对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严肃查处违纪案件,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与案件受理工作,完善初步核实程序,严格立案审批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办案监督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规定的这些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程序和措施,以及办案监督与管理等,是一个比较全面规范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就重点围绕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办案监督四个方面讲几点看法,并按补充完善、细化规范和重申强调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

(一)关于严格履行办案程序问题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是《意见》的重点内容。规范办案工作,不仅要求办案的结果要公正,也要求办案的过程要合法。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且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程序为实

体公正提供重要保证。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决定的执行、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等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作出了规定,是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定。总体来看,各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是按程序办事的,做到了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案件质量是好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在履行程序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违纪人员受到党纪追究,就算案件查办成功了,程序上存在一点问题无碍大局,对严格遵守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在受理和决定初核中,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线索被搁置或放过。在案件调查方面,有的不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到案件调查完毕要移送审理时才补办立案手续;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偏重于对办案证据等实体性内容进行审理,而对办案过程和程序的监督不够重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执纪办案水平的提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效率。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个别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程序意识不强,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要求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纪检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对新形势新情况的适应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严格执行实体性法规的同时,努力强化程序意识,使广大纪检干部切实认识到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自觉地依纪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办案程序的制度规定,增强办案程序的科

学性、严谨性、实用性。

《意见》针对当前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案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和重申。

1、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了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意见》对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移送受理的条件、移送的程序、上级纪检机关是否受理的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基层纪检机关普遍存在办案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难度更大,但其社会影响、后果又比较大,不坚决查处,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下级纪检机关可以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移送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一方面给下级纪检机关避开办案阻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领导和支持,更

有利于案件查办。

二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意见》借鉴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规定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管辖争议的问题,在办案实践中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目前条条块块的干部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党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属于同一个机关。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时在受理时容易造成争端,会错过最佳办案时机。确定这样一个争议解决机制,便于及时解决争端,快速有效的查处违纪案件。

三是补充、完善了特殊情况下的立案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可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的同时决定或者报请批准立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要求采取“两规”措施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并不是禁止在初核中使用“两规”措施。在初核阶段可以采取“两规”措施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予纪检机关办案的权力,符合“两规”条件的仍然要及时使用。另外,考虑到个别案件,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就能查清违纪问题,不需要进一步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物品、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的,《意见》还结合实际情况,允许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四是补充、完善了使用组织处理措施的程序。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完善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查处违纪案件的实践看,在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时,恰当地运用组织处理措施,不仅符合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目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组织处理措施主要是停职检查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处理工作,2008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组织处理的方式,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组织处理的程序,组织处理的权利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都要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是补充、完善了案件调查时限。为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对立案调查时限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调查的延长时限作出了限制。《意见》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二是结合办案实际,增加了重新计算调查时限的规定。《意见》规定“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关于新的违纪行为的认定,一般是指与正在调查的违纪行为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重新计算办案时限,也要报经立案机关审批。三是增加了调查中止、终止的规定。《意见》规定“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并对终止调查后的处理和中止、终止调查的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样规定既对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给予了充分的时间保障,又防止了办案时限无限延长的问题。

六是补充、完善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对纪检机关直接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否需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有的不经过审理部门审理直接由案件检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为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体现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慎重和严肃性,《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均应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审理时限。必要的审理时限是正确定性量纪,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意见》结合审理工作的实际,对审理的时限作出了规定,提出“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并对延长审理时限的条件和补充调查期间审理

时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此外,《意见》还结合实际补充、完善了派驻机构受理案件线索的程序,补充、完善了提请有关部门协助的办理程序,补充、完善了补充调查的条件和次数限制等,力求使每一个办案环节

都有基本的遵循。

2、着眼增强操作性,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是细化、规范了案件线索管理。《意见》针对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如线索接收、管理缺乏集中统一,容易发生线索失密、泄密和流失;线索的处置缺乏统一和规范的处置程序,易出现以线索谋私的行为等问题,按照线索的不同来源,分别对信访部门的线索管理和办案部门的线索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明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

二是细化、规范了委托初步核实程序。《意见》提出“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纪检机关对案件的受理和调查,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进行的,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原则上本级纪委是没有调查权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在当地由于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查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后又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查办。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上级纪检机关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既不违背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原则,也可以减少办案阻力,最大限度的调动办案力量,有效突破案件。

三是细化、规范了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立案程序。针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党纪责任追究立案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意见》针对不同的处罚、处分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立案办理程序。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意见》明确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意见》明确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家司法机关权威的尊重,同时节约人力物力,避免重复劳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党员党纪处分的慎重。尽管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组织处理等也是经过了相应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考虑到毕竟纪检机关的案件调查与他们又有所不同,认定标准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为慎重和维护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

重新立案调查。

四是细化、规范了处分执行程序。针对存在的处分决定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意见》对处分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强调要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完善处分决定宣布程序。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受处分人享有的权利;受委托宣布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将处分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针对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规范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条件、内容、手续、时限等,细化、规范了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程序,细化、规范了审理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力求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定,更好的发挥审理监督办案过程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3、突出重点环节,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重申、强调。一是重申、强调要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为体现初步核实的严肃性,《意见》强调要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是重申、强调要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立案是纪检机关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阶段。认真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是纪检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为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先调查、后立案”等问题,《意见》重申要严格执行立案规定,“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检查部门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立案工作的督办,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要及时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三是重申、强调要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办案措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强调要依纪依法采取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需要以监察机关名义实施的,要使用相应监察文书。

四是重申、强调要认真履行审理监督职责。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恰当地提出处理意见,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违纪人员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意见》强调要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既要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和涉

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

(二)关于严格依纪依法收集和使用证据问题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核心问题,办案工作中的一切调查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运用,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的。因此,证据对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能够做到重事实、重证据,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正确运用证据,认真鉴别、使用证据。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些同志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调查取证,过于依赖被调查人交代;有的不注意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存在指供、诱供现象;有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有的不重视证据的保全工作,造成收集的证据丢失、损毁、灭失;有的不认真鉴别证据,收集的证据与证实案件无关或者证明力极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纪检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使每个证据都成为铁证,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另一方面,要加强证据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规则,给办案人员依纪依法调查取证提供依据。

《意见》总结了多年来纪检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收集、鉴别、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分别对依纪依法取证、实物证据收集、言词证据收集、证据转化固定、证据的鉴别使用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是要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未经组织授权,任何人包括办案人员都不得擅自进行调查取证。要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要坚决杜绝以威胁、引

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二是要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一般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证明力比较稳定。《意见》针对实物证据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收集物证要收集原物,收集书证要收集原件。在原物、原件确实收集不便时,要注明情况。拍摄、制作物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是要规范言词证据收集。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的陈述。言词证据可以形象、生动地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受陈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意见》针对言词证据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言词证据,认真、全面、详细、准确地作好谈话笔录。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谈话的原始记录。要增强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应要求被调

查人写出亲笔陈述。

四是要重视证据转化、固定工作。做好证据转化、固定工作是保存调查成果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妥善保存证据,防止人为的证据变化或流失,保证证据的有效性。《意见》要求对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如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资料固定、保全证据等。要充分利用鉴定机构在固定证据方面的专业作用,及时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同时,为了增强鉴定的权威性,《意见》要求省级以上纪检机

关要统一指定专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事项。

五是要认真鉴别、使用证据。鉴别证据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办案人员收集的各种证据,只有经过鉴别,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通过鉴别证据,也能够查明证据是否是依纪依法收集的,防止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利于加强自身监督。《意见》提出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问题

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是纪检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依纪依法办案的具体体现。树立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并重观念,也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应该说,广大纪检干部在办案工作中还是比较注重以人为本的,在严惩腐败的同时,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重惩处、轻保护”的现象。有个别办案人员搞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被调查人的人身权;有的不注重区分合法收入和违纪违法所得,乱查、乱扣涉案款物,严重侵害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广大纪检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权利保障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纪理念和文明执纪观念,切实保障

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关于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文件等已经作出了比较多规定,《意见》结合办案实际,对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重申、强调。

一是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是党员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不因为违纪就要受到完全剥夺。《意见》强调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时,要正确区分被调查人的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暂予扣留、封存、冻结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无

关的财产。

二是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辩权是被调查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申辩权体现了公正、民主的基本价值。实践证明,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不被尊重,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证。《意见》强调要尊重被调查人享有的申辩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压制和剥夺。要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要予以采纳。要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

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三是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的申诉权。申诉权也是被处理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和重要的救济措施。《意见》强调对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要全面、客观、公正。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同时,为了加强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申诉工作的监督,本着有错就改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理申诉案件,《意见》提出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处分不当的,可以责令下级纪检机关变更或撤

销原处分决定。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加强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是纪检机关不容回避的责任,也是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更是我们维护纪检机关的形象,巩固反腐败群众基础的需要。因此,《意见》强调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有关情况和检举、控告材料要严格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致使生活困难的要予以适当帮助;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

(四)关于加强对办案的监督与保障问题

加强办案监督和办案保障是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没有监督,办案工作就有可能偏离依纪依法的轨道。纪检机关如何通过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保证其忠于职守,用好权力,是规范办案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同时,查办案件工作需要调动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需要协调众多的部门,没有保障,办案工作就会举步维艰。为此,《意见》专门用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对执纪办案监督与保障的现实紧迫性。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尖锐复杂,广大纪检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面临着更为直接和严峻的考验,加强监督比以往更为重要、更为紧迫。同时,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团伙化,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案队伍,大力加强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办案的监督。第一,要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有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第二,要加强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凡涉及违纪事实或者重要证据的认定、案件处理、销案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第三,要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特别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第四,要加强纪检系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纪检机关可以采取受理投诉、案件督办、重点案件过问、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对下级纪检机关办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协调是保障办案工作的重要手段。十六大党章在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2005年中央纪委专门下发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组织协调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程序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是履行党章赋予纪委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领导体制的基本要求。《意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强调要加强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纵向组织调配、加强纪检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四是要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意见》结合新形势下对办案队伍的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办案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刚正不阿、熟悉业务的人才选拔到办案部门领导岗位。要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和落实办案人员全员培训和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办案人员激励保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办案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受到诬告陷害、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

宣传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街道不断加强与各类媒体互动,初步形成了互助共赢的协作关系,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全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促进我街道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好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宣传工作理念,形成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合力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的中心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树立大宣传的理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宣传工作管理机制,变单纯由宣传部门抓宣传为宣传部门引领,各部门、各村居共同开展宣传工作,使街道上下形成合力,更主动地为街道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向外界宣传推介我街道在各项事业中的亮点和取得的成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 1

领导、宣传部门指导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的“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

(一)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队伍

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队伍。街道宣教文体局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牵头单位,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村居为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成员单位。

1、各部门常务副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居主任作为本单位的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

2、各成员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作为本单位的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

3、各成员单位至少设置一名专人作为新闻(网络)通讯员。

4、请各成员单位在9月5日前将本单位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和新闻(网络)通讯员报送至街道宣教文体局(详见附件1)。

(二)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主要职责

1、第一、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职责。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二新闻(网络)

发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新闻(网络)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对社会问题不得回避,对媒体咨询不得推诿,对重大事件不得失语,对热点问题不得搪塞。新闻(网络)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网络)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肃、准确、权威。新闻(网络)发言人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媒体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采访等形式向记者通报有关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信息,也可视情况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讲话。

2、新闻(网络)通讯员职责。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须由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且热爱新闻事业的同志担任,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新闻线索,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素材),并将新闻稿件(素材)、重要信息上报街道宣教文体局;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进行把关,帮助提高本单位的稿件质量,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其他文字材料的拟写及宣传工作;及时收集各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新闻线索报送途径,每月第一周定期上报本单位下月的重点工作(详见附件2)。

三、完善新闻(网络)宣传机制

(一)新闻(网络)宣传工作联络机制。街道宣教文体局统筹协调各单位新闻信息收集、媒体通讯、重大事件宣传报道

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本单位亮点工作以稿件或简讯形式报送宣教文体局。

(二)采访接待责任机制。采访活动涉及街道党政一把手的,由宣教文体局负责;媒体对受访单位提出咨询、了解情况或采访要求时,凡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拒绝媒体的采访,若因工作需要暂时不适合接受媒体采访,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研究后妥善答复。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舆论先导机制。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原则,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工作,防止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对于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反应,快速作出判断,主动向所有媒体发布,争取舆论的引导权。

(四)大型活动宣传机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大型宣传活动,由党工委办或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村居提供材料,街道宣教文体局负责协调媒体策划,做好宣传工作。

(五)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培训机制。宣教文体局不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对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材料收集整理机制。各成员单位需每日查看收集与本单位有关的新闻报道,并整理存档;宣教文体局负责全街道的新闻报道收集,对重大专题报道要收集整理成册;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的视频、图像资料要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

(七)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宣教文体局要主动参加或组织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会,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媒体沟通协调会,根据街道重大活动和工作不定期邀请媒体进行走访。

(八)网络监控机制。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要定期监查各主要网站、论坛(如C2000、天天新、广佛都市网等),对涉及本单位的批评性报道要及时上报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本着“从网上来到网上去”的原则妥善做好回应。

(九)新闻宣传考评机制。实行新闻宣传考评机制,从领导重视程度、报送各类新闻素材、媒体用稿、组织通讯员学习培训、配合媒体采访、配合街道重点工作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评。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建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