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

关键词: 处方权

医师处方(精选六篇)

医师处方 篇1

这些争论引发了对医师处方问题的法律思考,最为根本的就是,我们需要在关注处方是一种权利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医师处方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如何加强对处方的法律规范。

1 医师处方的权利解读

所谓处方,就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处方作为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1 权力主体的特定性。

由于医学是一门专业性特强的学科,我国法律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才可能成为拥有处方权的主体。

1.2 权利取得的程序性。

拥有考试资格的特定主体要想获得该项权利,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一是参加资格考试;二是获得执业资格;三是执业注册。

1.3 权利内容的明确性。

绝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医师才具有处方权。依照2004年9月1日,卫生部出台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方权包括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利和药学人员审核、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其中,医师的开方权是第一位的,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具有进行医学诊查,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即具有根据对患者病情的诊断,结合药物的功效进行配伍,开具出作为发药凭证医疗用药的处方。但药学人员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也很重要,尤其是在药品种类及功能日新月异的今天,这种专业监督对保证处方合理、有效显得尤为重要。

1.4 正常的处方权受法律保护。

作为一项独占权,医师正常的处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医师凭借自己的医疗技术和实践经验,享有在诊疗活动中对诊断、治疗及其药物配置的决定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

2 医师处方中的义务

医师处方过程中,既有道德要求,也有法定义务。这些要求和义务包含在《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之中。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义务:

2.1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一张小小的处方,彰显出医师医疗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包含着医师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义务。在行使处方权时,一定要以治疗患者疾病为唯一目的和最高准则,绝不能有丝毫其他动机。

2.2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师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亲自诊查的基础上,选择最为合理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方案。有的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同类药品的品种繁多,药品价格有高有低。这就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选择适合患方实际情况且疗效有保障的方案,选择价廉物美的药品,容不得半点私心杂念,更不得为了私利而胡乱开具处方。

2.3 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除正当诊断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等。另外,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书写药品用法时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4 不能超越注册范围。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对医师和药学人员的处方权都作了明确的限制。医师的处方权必须在其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行使。医师离开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其处方权也就随之消失,除在紧急情况下外,医师跨类别、超范围开具处方是违法的行为。

2.5 维护患者权益。

医师不得利用开具处方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医生的处方权是为病人诊治病患而设立,绝对不能利用其控制诊疗信息、决定患者用药等权利谋取私利。同时,医师还应当从患者利益着想,履行相关的说明义务。如就诊断情况、用药情况向患方作出解释,对药品使用、药品副作用等注意事项向患者作提醒和说明。药师应当对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因素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

3 对医生处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长期以来,有关处方的个别性规定散见于许多相关的法规中,没有系统全面的处方法规,也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对医生开处方的权利进行监督。如何运用多种法制手段,严格处方制度,规范处方行为,是当前卫生法制的紧迫任务。

3.1 行政手段。

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规制手段。《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这里的执业活动包括开具处方)违反相关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医生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处方权。但从目前情况看,需要改变监督乏力、执行不力、查处不力的状况,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

3.2 民事手段。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对此作出规定。事实上,由于医师错误处方,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无疑会延误患者治疗,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由于医师开具大处方,甚至将一些可有可无的药物开进处方,虽然最终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无疑损害了患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应明确医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对医师明显造成患方经济损失的处方行为予以法制干预。药师未对处方上的明显错误、或者对禁忌症、超剂量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方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3 刑法手段。

在存在事实上以药养医,医生处方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背景下,寄希望于医疗机构强化对医生处方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是不大现实的。要真正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杜绝医师滥用处方权,尤其是利用处方收受回扣,有必要利用刑法强大的威慑力,将其作为受贿罪进行处理。其原因在于,第一,处方行为虽然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多少。医生通过多开药、开贵药等方式帮助药商销售药品,实际上等于介入了对药品的管理工作。第二,从法律后果来看,处方行为是医生的职务行为。医生的处方权在行使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该医院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承担,从属于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符合从事公务的特征。

摘要:对于医师的处方,人们更多地认识它是医师的一项独占权利,而往往容易忽略其中包含的义务。事实上,处方既然可称权利,必然也有既定的义务。只有加强对处方权利的监管,对不履行处方义务行为的规制,才能确保医师正确履行处方权利。

关键词:医师,处方,权利义务,规制

参考文献

[1]孔繁军.论处方权的法律规制[J].中国卫生法制,2004;06:56.

[2]马承严,赵西臣.药师在处方上的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探析[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6;09:77.

[3]陆铁琳.医生处方权姓“公“姓“私”[J].家庭中医药;2004;09:23.

医师处方权授权制度 篇2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

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医师处方 篇3

国家规定抗菌药物等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只有根据医师明确诊断和使用品种、剂量及疗程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抗菌药物。这既是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也是为防止抗菌药物滥用产生的细菌耐药性而带来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WHO)2014年4月30日发布警告,如果再对滥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听之任之,不采取重大举措改变使用抗菌药物的方式,那么抗菌药物将丧失抗菌作用,而具备耐药能力的超级细菌将使多年来可治愈的疾病再度变成致命杀手,由此产生的影响对全人类将是毁灭性的。

医师处方 篇4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2012年1-12月我院门诊儿科处方共计645 475张, 根据药品说明书、《新编药物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医师药师临床应用指南》、《临床用药须知》等药学专业书籍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 等法律法规, 药师在配药过程中, 对医师处方进行严格把关, 及时收集医师差错处方, 并填写《医师处方差错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前记 (处方日期、处方号、科别、患者年龄) 、正文 (错误要点、修正结果) 、后记 (医师姓名、审核药师签名) 。

2 结果

645 475张处方中, 包括专家门诊123 533张, 呼吸内科49 248张, 急诊科148 200张, 消化内科35 168张, 哮喘科30 793张, 其他258 533张。其中《医师处方差错登记本》共登记错误处方636张, 差错类型主要为选药不当、给药次数不当、给药剂量不当、给药途径不当、诊断与用药不符、重复用药、超处方天数、溶媒选用不当、诊断书写不全等。各科室中给药次数不当出现频率最高, 占30.19%, 错误率最高的科室为专家门诊 (相当于一独立科室, 不与病区重复统计) , 占29.09%。见表1。

3 主要存在问题分析

3.1 诊断不规范

如诊断体检, 给予维生素D滴剂;诊断腹痛, 给予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呋喃唑酮。根据体检的临床诊断, 无法判断用药的合理性;而腹痛仅是一种临床症状, 不能作为临床诊断。规范临床诊断, 是合理用药的依据和起点, 应引起医师的重视。

3.2 给药次数不当

如患儿6岁, 诊断低钙血症, 给予阿法骨化醇软胶囊0.25μg/次, 每天3次。根据药品说明书, 该药体质量>20kg的儿童无肾性骨病者首剂量1μg/d, 每天1次。该患儿给药次数和日总剂量均大于说明书的剂量。该药小剂量单独使用 (<1.0μg/d) 一般无不良反应, 长期大剂量用药可能会引起高钙血症和高钙尿症, 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儿童, 特别是婴幼儿时期, 中枢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发育尚不健全, 在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方面均有与成人不同的特点, 所以用药过频更易造成蓄积中毒[3]。

3.3 给药剂量不当

3.3.1剂量过大:如患儿4岁, 给予美敏伪麻溶液10ml, 每天3次, 说明书规定4~6岁 (16~21kg) 儿童每次6ml, 每天3次。单次剂量偏大, 美敏伪麻溶液中含氢溴酸右美沙芬、盐酸伪麻黄碱、马来酸氯苯那敏。右美沙芬为中枢性镇咳药, 有较弱的成瘾性及耐受性, 治疗剂量便会引起呼吸抑制, 如大剂量服用含有该成分的药物, 可能对患者产生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及心律不齐等不良反应。盐酸伪麻黄碱有较轻的兴奋作用、失眠、头痛。尤其对于小儿这种特殊人群, 剂量偏大更容易引起不良反应。

3.3.2剂量过小:患儿3岁, 给予利巴韦林喷雾剂1mg/次, 根据说明书, 每喷为3mg, 原因可能是医师对该药每喷的含药量不了解;又如患儿4岁, 给予蒙脱石散0.66g。根据该患儿年龄, 可给药蒙脱石散每天2~3包, 分3次给予, 医师可能是需开具0.66包, 电脑却操作成0.66g, 造成单剂量偏小。

3.4 给药途径不当

如氧氟沙星眼膏滴眼;利巴韦林注射液口服, 粉尘螨给药途径为口服等, 多为医师工作忙碌造成电脑操作失误, 也有可能是医师对药物掌握不到位造成。

3.5 重复用药

(1) 如患儿就诊2个科室, 2个医师开具一样的药, 可通过修改电脑信息系统的设置来纠正。 (2) 开具2个具有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如氨溴特罗口服溶液与盐酸丙卡特罗口服溶液同时服用。氨溴特罗口服溶液为氨溴索与克伦特罗组成的复方制剂, 克伦特罗与丙卡特罗均为β-受体激动剂, 2种作用机制相同, 同时服用不良反应发生率可能会相应的增大, 不良反应的程度也可能增强。

3.6 诊断与用药不符

如诊断抽动症, 给予氧氟沙星滴眼液。后者为眼科外用药, 与诊断无直接关系。如诊断水痘, 给予头孢噻肟静脉滴注, 水痘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 (VZV) 初次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抗菌药物使用指征不严。抗菌药物滥用会诱发细菌耐药, 损害人体器官, 导致二重感染, 继而引发社会危害, 儿童尤其是幼儿, 各种生理功能和器官调节功能尚未充分发育, 特别容易受到药物的侵害[4]。

3.7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诊断为口腔炎, 开具拉氧头孢+克林霉素。口腔炎为非重症感染, 本身无联合用药指征, 且拉氧头孢的抗菌谱包括了对厌氧菌的治疗, 而克林霉素也对厌氧菌有效, 二者联用造成用药过度, 还易引起细菌耐药性。

4 讨论

医师处方错误现象普遍存在, 原因总结如下: (1) 药物品种多, 药理作用相似或药名相似的药品易混淆, 医师不能及时清楚的掌握药品信息。 (2) 医师对特殊给药途径的药物不了解, 对药代动力学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不熟悉。 (3) 医师对治疗疾病急于求成, 为达到广覆盖的目的, 不恰当地联合用药或含主要成分的药物重复使用。 (4) 医师处方大多数是手动输入电脑, 许多外在因素影响了医师的电脑操作, 特别是就诊繁忙时更易造成错误。 (5) 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比较普遍。 (6) 医院的系统存在不合理地方, 使医师差错发生率增加。

为减少医师处方差错率, 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 积极开展医师合理用药的教育, 临床科室与药剂科密切联系, 加强对药学新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患儿用药安全。 (2) 建立避免用药错误的政策和程序如:建立一个有关药物质量改进和安全使用的系统———药物使用评估 (DUE) 系统, 使医学、药学、护理学之间的写作一体化;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中建立起评估机制, 对数据可靠性和上报的用药错误进行评估, 评估应调查错误发生的原因和建立规程来减少错误的发生[2]。 (3) 改进医院系统不合理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陆进, 张薇.美国医院药剂师协会关于预防用药错误的指南[J].天坛药讯, 2005, 17 (3) :1-9.

[2] 欧银燕, 陈翠.门诊口服药给药次数不当情况的调查分析[J].吉林医学, 2010, 31 (13) :1840.

[3] 王继仿, 陈为中.307例儿科呼吸道感染住院病人抗生素使用分析[J].工企医刊, 2010, 23 (6) :64.

文件 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授权 篇5

各临床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等《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拟对我院在册临床医师或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的认定,抗菌药物处方权纳入医院HIS进行处方管控,以保证该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医院将在近期安排对全院所有在册药师、临床医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课件等文献资料):1.《 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家处方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4.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经考试合格后将按专业技术职务授予不同用药级别的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配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将不能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医院将在HIS系统中对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以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本次培训由县乡一体化专家朱俊昌主讲。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核定及授予将按内科、外科及其他科室等分批进行。个别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考试和新进的临床医师及医师或前述原因未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处方调配权的药师,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审签后报院办安排培训考试及授权。

2013年6月6日

云田中心卫生院

陇云卫

发【2013】15号

关于公布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权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要求,做到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结合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通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知识考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授予下列人员抗菌药物处方权及调剂权,望严格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或调剂处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医院将随时撤销其处方权,并全院通报批评。

1、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人员名单(14人)

范虎军 王 斌 史兆平董建新 石虎杰 李亚平杨建军 韩建明 张学良 李俊芳 刘璞琦 仁 义 王丽娟 宋晓光

2、抗菌药物调剂权授予人员名单(7人)

潘强强 王永红 宋淑芳 李 霞 陈军芳 范国霞 魏调调

3、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处方权授予人员名单(2人)

王 斌 石虎杰

医师处方 篇6

1 我国大陆地区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的现状分析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将执业医师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师四类,笔者试就中医执业医师和临床执业医师(西医)的执业权限稍做比较。《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中西医师应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障措施,但是对中西医师囿于专业的执业范围并没有作明确规定[2]。2001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师的执业范围,其中临床(西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作为医学一级科目进行分类,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的中医师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教育背景,其虽属中医下位学科,但中西医结合医师利用西医诊疗手段及西药处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是合理合法的)等。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又增设“全科医学专业”。事实上,这种对中西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划分貌似区分了中西医师的不同的执业范畴但实质上仍然没有严格明确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可行性。目前临床上,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大都已经参照现代医学临床科室的设置方式进行二级分科, 即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等[3],《暂行规定》还规定对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者,除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相关部门考核批准的临床医师、公共卫生类医师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之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从事执业活动,因此如果中西医师均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实中存在的执业中医师施行西医外科手术、骨科西医师和骨伤科中医师的可以互开中西药物处方等医疗行为就超过中西医师各自规定的执业范围,甚至超过了中西医师的类别范围。

由于大陆地区医师法规对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的规定过于原则,细则不明,中西医师互开对方学科专属药物处方及超执业权限行医等不规范医疗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合法的,但从学科专业的角度判断却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现象的解决需要通过立法健全完善大陆地区执业医师的相关法规,从而进一步明确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

2 台湾地区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的比较

台湾地区从业务性质上将执业医师分为中医师(中国医学)、医师(西洋医学)及牙医师三类,其中中医师以中国的传统医学为基础,以望闻问切为诊断方法,明确使用中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西医师以西洋医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使用现代的医疗器械和西医处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4]。台湾《医师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具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等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其执业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2004年台湾“卫生署”订定发布的《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条确定了具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等领有二类以上医事人员证书者执业,应以择一资格办理执业登记的原则,因此中西执业医师只能在其登记注册的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即如果严格按照执业医师的业务划分的话,中医师只能使用中医医疗手段及中药,西医师只能使用西医医疗手段及西药来为患者诊治疾病提供服务。此外,台湾的专科医师分科的对象是执业西医师,似未将执业中医师纳入其中[5],因此台湾地区的中西医执业医师如果严格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的话,并不能如大陆地区的中西执业医师一样具有几乎完全对等的执业权限,实践中,执业中医师如果行西医外科的手术、执业西医师和执业中医师互开对方学科专属药物处方等行为从专业角度分析既是不合理的,行为本身也是明确违法的。

3 海峡两岸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的差异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由于较长时间的分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环境存在的差异,各自法定的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不尽相同,海峡两岸的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3.1 中西医师执业权限的差异

大陆地区《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中西医师的执业范围的简单原则规定其实并不适应大陆地区医疗机构大都实行二级分科的现状,对中医执业医师能否使用现代医学技术与医疗设备进行疾病诊治如开展西医外科手术、提供医学影像等医疗服务的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旦中医师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科室执业,中西医手段并用实有超范围执业之嫌,但未被禁止又应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不出问题则已,一旦患方就医及疾病预后不尽如意,医患双方出现纠纷,执业医师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医方在法律上更易处于被动地位。

台湾地区的专科医师分科的对象是执业西医师,并未将中医师列入其中,因此台湾的中医执业医师一般不能如大陆地区的中医执业医师一样可以采用西医师执业专科范围内的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台湾地区的法律是从专业角度比较严格限制中西医师的执业权的融通的。

3.2 中西医师互开对方学科处方

大陆地区对中西类别执业医师是否可以互开对方学科专属药物处方这一问题至今并没有专门的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对处方权的管理处于“大一统”的状态[6],中西医师互开对方专属药物处方的问题较为普遍存在,医疗机构也有依法限制中西医师的处方权的要求,但一般只限于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处方以及处方用量等,一般医疗机构多允许中医执业医师开具常用西药,西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更是司空见惯。中西医师互开对方专属药物处方可能有利于一些疾病的及时处理解决,尤其是分科不细的基层小型医疗机构,但是随着专业分科的细化以及中药、西药原本存在的用药理论的差异,中西医师囿于各自的专业背景,互开自身不很熟悉的对方专业药物处方很有可能导致药物的滥用、错用,从而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甚至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分医制,对中西医师的处方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中西医师不可以互开对方学科的药物处方。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中西医师的处方权的谨慎行使,提高中西医师的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保障用药安全,但如果对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规定过严,即使中西医师接受了相关教育,具备合理互开对方学科药物处方的能力,也不能跨执业范围开具处方,在一定程度上则可能影响了中西医在临床的灵活结合运用。台湾地区在处理这一问题把握的尺度是较好的,即只要修满规定的科目内容,具备了使用资格,中西医师也可以互开对方学科药物的处方。

4 海峡两岸中西医师执业权限的差异分析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支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也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卫生政策之一。1982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又明确了“中西医并重”为我国新时期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7]。在“中医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指导下,大陆的中西医教育也呈现了中西医结合的趋势,大陆地区的中西医的法律地位更趋平等,目前全国各中医院校的中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多数中医课程占三分之二,西医课程占三分之一,大部分西医院校临床专业也开设了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中药等少数几门中医学核心课程,而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专业教育使得大陆地区中西执业医师一定程度上具备融通中西医的执业能力。在大陆对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西执业医师跨执业范围或执业类别行医的现象也就普遍存在于大陆的各级各类中西医疗机构,这一现象也不能说是完全的乱象,而是有一定的专业教育背景作支撑的。

台湾的中医教育也受到西医学思想的影响,中医的教学模式虽与西医渐趋一致,但中西医分属于不同的科学体系并加以严格区分是必须的。不同于大陆的是,台湾地区实行明确的分医制,其中医虽也受西方医学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大陆地区明确的中西医结合的学科概念,中西医按照各自的规律发展。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应以择一资格办理执业登记的原则,这使得拥有中西医双重人员资格的医师只能选择中医师或西医师执业,而台湾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西医师的执业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严格限制了中西两类执业医师跨执业范围或执业类别行医,包括跨执业范围的处方行为。

5 明确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以健全《执业医师法》

5.1 明确中医师执业的二级分科执业权限

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医医师分为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三类,国家卫生部卫医发[1994]27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在上述三类即三个一级科目下,中医一级科目下又分为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等十八个二级科目,民族医学一级科目又分为维医、藏医、蒙医等六个二级科目,中西医结合一级科目下则未分二级科目[8],这种科目划分适应了中医医疗机构的现状与发展需求,然而在多数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内,中医学一级科目又常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西医一级科目相交叉、相混同,造成了患者就医及学科分类的困惑,其根本原因仍在于中西医师的执业类别所设执业权限区分不明晰,加之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不甚严格,即使是公立医疗机构也拥有极大的管理与发展的自主权,因此,我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与综合性的西医医疗机构几无实质差别。目前我国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在系统学习中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知识的基础上,还接受了较系统的西医学理论与临床知识,基本具备使用现代医学技术和设备的知识储备,这样的医学专业教育背景对于去基层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比较

适用的,但整体的中西医不分,中西医混同是不利于医学发展的。

进一步明确规范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加强中西医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中西医师的专业执业水平,在依法根据《暂行规定》划分执业中医师的执业权限的基础上再对中医师执业进行二级学科分类,如内科、外科、骨伤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咙科、针灸推拿等专业,从而将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为患者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也会促进中医和西医的共同发展和医疗行业的均衡规范,减少医源性伤害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5.2 规范限制中西执业医师处方权

作为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9]。处方开具的权利明确授予了注册的医师,执业药师则依法拥有审查处方的权力[10]。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是对处方的类别权限同样没有进行严格规定,目前的医疗活动中,中西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权利普遍过大,尽管大陆地区的中西医师在教育过程中多少学习了对方的一些专业知识,但尚不足以形成两套各自独立完整的专业思维,加之没有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因此仍然可能影响患者的安全合理用药,危害患者的身心健康,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事实上,这样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

国家应依法制定中西执业医师的处方权限的确切范围,在明确中西执业医师分别享有中药处方权、西药处方权的同时,允许中西医师在一定执业范围可以互开处方,如允许中医执业医师开具一些规定的常用西药,允许西医执业医师借用传统医学手段进行治疗,开具规定的中成药处方等,对其他一些药物如西药中的非常用药、中药汤剂等可以设置考核准入制度。依法限制中医执业医师的处方权限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防止医源性伤害,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就医用药环境,保障卫生公共安全。

5.3 建立制度管理,对西医师运用中医药设置执业准入

由于专业背景的巨大差异,西医的学术思维与中医的学术思维几有天壤之别,对于西医开具中药处方、使用中医手段诊治疾病并不能一概排斥,但通过学习中医药知识、通过准入的资格考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管理者和同行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即便大陆地区的西医师们在接受中医学教育时已经学过一两门中医课程,但这还不足以让他们正确认识中医进而正确地使用中医的手段来诊治疾患,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管理者可以通过相关的立法建议,将此制度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直至通过国家医师法的修订将这一制度更为权威地固定,中西医师彼此使用相对一方的方法手段与己方的医疗手段相配合来诊治医患从而期待更好的疗效和更好的预后是患者的一大幸事,但这里的前提是必须保证这种方法使用的安全与规范,这是民众的健康权益所要求,也是医师权益保障所要求,更是法制国家医疗行业所必须。

我们可以在借鉴吸收台湾地区现有比较成熟做法的基础上,促进大陆地区相关立法的完善,使海峡两岸的中西医学互为借鉴、共同发展,共同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在中国的繁荣。

摘要:文章概述了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的现状,分析了海峡两岸中西医师执业及处方权限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冀以此为鉴完善我国中西医师的执业权限规制以促进执业医师行业更规范地发展。

关键词:海峡两岸,中西医师,执业权限,处方权限

参考文献

[1]何论,王小玲.医学人文学概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9(1):164.

[2]吴崇其.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1):335-337.

[3]卢传坚,吕玉波,谢秀丽等.优化中医师执业管理建立中医分类管理制度[J].中国医院,2010,14(5):31.

[4]卞鹰,张谨.我国台湾地区医生及医师管理制度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9):62-63.

[5]黄素萍.台湾专科医师制度简述[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7,19(6):43.

[6]孙小宣,钟孟良,胡怡.谈处方权的分类[J].中医药管理杂志,1997,7(2):62.

[7]周保国.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若干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1995,5(5):10.

[8]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Z].卫医发[1994]27号,1994.

[9]刘红宁.药事管理学[D].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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