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共8篇)
篇1: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乙方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资金来源: 4、工程投资总额: 5、建筑面积: 6、其他: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 )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 )勘察
( )设计,具体包括: ( )施工,具体包括: ( )监理,具体包括: ( )设备,具体包括: ( )材料,具体包括:
( )其他
2、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 。 三、代理业务的内容——代理事项:(双方应明确具体代理事项) 1、拟订招标方案;
2、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 3、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5、实物工程量清单; 6、编制参考价或标底;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整理答疑纪要; 8、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9、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10、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 11、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四、招标代理时限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五、甲方的权利
1、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代理事项。
5、如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六、甲方的义务
1、提供招标工程所需的有关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协助招标过程中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尽可能向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3、主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及业绩考察; 4、审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有关资料; 5、参与招标活动全过程,包括主持开、评标活动; 6、主持签约工作。
7、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八、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在甲方的配合下认真制定招标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代理事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代理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招标内容。
4、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 %以内。
5、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6、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
1、委托招标代理费:本次招标代理收取委托代理费 元。(按 造价的 %计算)
2、专家评审费 元,由 支付。 3、招标公告费、场租费 元,由 支付。 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取成本费 元,由 收取。 5、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押金 元,由 收取。 6、其他: 。
7、招标代理服务费待招标工作完成并提交代理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天内一次性结清。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乙方赔偿。
2、由于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甲方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
3、由于乙方原因出现漏项、漏量等代理质量问题,影响造价 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代理费用的 违约金;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总造价影响偏差在 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赔偿外,还需赔偿违约金 元。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甲方、乙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或提交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办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日
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附件)
篇2: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乙方:(被委托人)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
甲方作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作为具有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拆迁B区。
项目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以西,木利街以东,裕园广场规划路以北,永安街以南。
项目内容:商品楼及回迁楼。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总投资:约30000万元。
2.委托范围
2.1委托代理招(议)标范围: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点设备和材料采购。
2.2委托代理的工作内容:
(1) 代拟发包方案,办理项目登记;
(2) 编制工程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
(3)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 对投标人有关资质证件,社会信誉及工作质量、能力和其他内容考察;
(5) 组织评审机构,按评审标准和办法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6) 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
(7) 编制工程量清单;
(8) 根据甲方委托编制标底并负责保密;
(9)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并做好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发至各投标人;
(10)组织开标、评标;
(11)协助甲方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发放中标及未中标通知书;
(12)草拟工程合同,可参与承包合同的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承诺,组织关于合同条件各项谈判;
(13)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将代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系列文件及时装订、整理、存档并报工程招投标督管理机构备案;
(14)将所有备案资料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通过,完成承包合同的备案;
(15)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3.代理费用的负担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甲方的权利
4.1甲方有权确定招(议)标形式及方式。
4.2甲方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招(议)标代理工作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
4.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招(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5甲方可自行编制标底,也可委托乙方负责编制标底。
4.6甲方有权审阅乙方编制的招(议)标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
4.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招(议)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招(议)标工作的组织、招(议)标工作的人员安排、招(议)标工作的进度安排、招(议)标工作的阶段性会议、向甲方应作的阶段性汇报,并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4.8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
4.9在代理业务中,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将甲方意见和要求深入地贯彻到招(议)标文件及代理工作中,以确保完全实现甲方的委托意愿。乙方同时保证代理工作的合法有效。
4.10如果乙方的工作成果未实现甲方在本合同4.9中的合同目的,或者是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泄露招标的秘
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索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1自拟定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甲方义务
5.1项目招标前甲方根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基础资料、相关文件及便利条件(包括:资金来源、报建手续、场地条件等)。
5.2甲方授权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6.甲方的责任
6.1甲方按双方商定的内容、时间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和要求,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收到应得代理费,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索赔。
7.乙方权利
7.1在审查投标人资质中,遵照招(议)标文件的规定及甲方的授权,有权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确认与否的建议。
7.2对甲方要求的投资、质量、工期目标内容有进行改进的建议权。
7.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8.乙方义务
8.1针对甲方的委托,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招标代理项目组,并
任命经甲方认可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为项目组组长,专职负责甲方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并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作为合同的附件。
8.2在代理招标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
8.3在履行甲方委托工作期内,乙方应运用合理的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招标人的各项义务,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4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做好招(议)标前期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严格履行招(议)标工作的全部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议)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8.5乙方应对招(议)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此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
8.6乙方不得与被代理招(议)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着其他利益关系。乙方的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乙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9.乙方的责任
9.1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招(议)标工作内容,对招(议)标有关的各项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9.2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要求终止代理工作,或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3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乙方过失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
9.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投标单位的回扣,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礼品及宴请。
10.招标代理业务时限
自勘察设计招标至拆迁B区整体工程验收投入使用。
11.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
12.1投标担保要求
乙方需在招(议)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和数额由甲方在招(议)标工作开展前确定。
12.2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中费用承担的约定: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通知费、打字复印费、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包括外埠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3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自身过错而导致的工程项目不可实施,或本合同无法执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12.4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须重新开展招(议)标代理工作时,乙方不再重复收取代理费。
12.5补充条款: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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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工作, 由于信息不对称, 委托人不能确定代理人在工作中是否努力。因此, 设计对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利的激励合同, 促使代理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重要的问题。影响委托代理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 所以, 委托人在设计激励合同时, 应结合双方的风险偏好, 同时体现双方的风险分担要求, 才能起到激励目的。
一、模型设定
设u (x) 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 v (x) 为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定义代理人风险厌恶度ρA=-u″ (x) /u′ (x) , ρA=0表示代理人风险中性, ρA>0表示代理人厌恶风险。定义委托人风险厌恶度ρP=-v′ (x) /v′ (x) , ρP=0表示委托人风险中性, ρP>0表示委托人厌恶风险。假设代理人产出函数为π (a, θ) =a+θ, θ为外生随机变量, θ~N (0, σ2) , a为代理人努力水平。委托人根据代理人的产出确定付给代理人的报酬。考虑线性激励合同s (π) =α+βπ, α为代理人的固定收入, β是代理人分享收益的份额, 即制定激励合同时的激励系数, 0≤β≤1。假定代理人努力的货币成本为c (a) =ba2/2, 其中b为成本系数, b>0, b越大, 同样的努力需要的成本越大, 因而代理人越不愿意努力。
由Arrow的研究成果可知:
代理人的风险成本:, 委托人的风险成本:。
委托人的实际收入:π-s (π) =a+θ-α-β (a+θ) , 代理人的实际收入:
委托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
代理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
代理人的参与约束 (IR) : (ū为保留收入)
代理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其确定性等价收入, 故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 (IC) :
委托人的目标是通过设计满足代理人两个约束 (IR) 和 (IC) 的激励合同s (π) =α+βπ, 以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 从而使委托人自己的确定性等价收入最大化。因此, 委托人的实际问题是选择 (α, β) , 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二、对称信息条件下模型的讨论
在对称信息下, 委托人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 (IC) 约束不起作用, 故模型为:
最优解:即β*是ρA的减函数, 是ρP的增函数。
1.若ρA=0, ρP≠0, 则β*=0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代理人风险中性, 委托人厌恶风险时, 代理人得到全部产出份额, 同时也承担全部风险。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只获得固定收入。此时的最优激励合同就是租赁制。
2.若ρP=0, ρA≠0, 则β*=0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委托人风险中性, 代理人厌恶风险时, 委托人承担全部风险, 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最优的激励合同为固定工资合同。
3.若ρA=0, ρP=0, 此时, 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为风险中性, 故模型为: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为风险中性时, 代理人努力水平不受激励函数β的影响, [0, 1]中任一数均可作为β的最优解。
4.若ρA≠0, ρP≠0, 则
含义:委托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激励合同的作用就越大, 特别当ρP→∞时, β*=1, 此时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代理人越是厌恶风险, 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激励合同的作用就越小, 特别当ρA→∞时, β*=0, 此时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但现实情况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不可能处于一种信息完全对称的状态, 故激励模型不要求员工承担风险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三、非对称信息下模型的讨论
非对称信息下, 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的行动α, 故模型为:
1. 若ρA=0, 即代理人风险中性时, β*=1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只要代理人风险中性, 代理人就获得全部生产份额, 同时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只获得固定收入。最优合同为租赁制。
2.若ρA≠0, 即代理人厌恶风险时,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若代理人厌恶风险, 双方都承担风险, ρA是β*的减函数, ρP是β*的增函数。此时最优的激励合同为固定工资 (α) +奖金 (βπ) 。即委托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激励合同的作用越强, 设计激励合同时就要调高激励系数β。代理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小, 激励合同的作用越小, 设计激励合同是就要降低激励系数β。这说明激励合同要求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越是厌恶风险, 承担的风险越小, 越是偏好风险, 承担的风险越大。
由此可知, 企业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 企业对员工的了解越少, 企业越希望通过增大激励, 刺激员工努力工作。因此, 对于环境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 应该尽量避免招聘风险厌恶度大的员工。
3.若ρP=0时, 即委托人风险中性时,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若代理人厌恶风险, 委托人风险中性, 激励系数只取决于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 成本系数及外在不确定因素。
总结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 激励系数β的大小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影响。委托人在制定激励合同时, 应结合自己及代理人的风险偏好, 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激励目的。由于委托人了解自己的风险厌恶度, 在制定激励合同时, 只需考虑代理人的风险厌恶度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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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琳, 施建军.现代企业中股东和经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C].中国控制与决策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5:1679-1682.
[3]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4]何洁, 王则柯.信息经济学浅说[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浅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235-265.
篇4: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篇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书
海招代字()第 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公章)?
(甲方)
代理单位:海口建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海口建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将 ? 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
本次招标范围 :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 现 金 或 转 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
?
委托方(甲方): ? 代理方(乙方):海口建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滨海大道47号城建大楼六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98-6678818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7010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行海口滨海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001
篇6: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 托 合 同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日
期: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工程名称)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约
万元。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委托人签订合同;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证明、设计文件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提前7 日书面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承担由于委托人单方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8、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4、代理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7、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8、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年**月**日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年**月**日
非代理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补充条款:无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附件一:
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目
名称
招标内容
见代理合同
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备注
附件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代理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代理人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ND
篇7:工程项目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方与代管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实施的具体项目:
二、 项目管理节点目标
(1)委托方完成的主要节点
完成前期主要关键节点
1、202月28日前完成项目产品定位决策,立项、土地、规划方案的报建报批等有关前期手续办理。
2、年月20日前完成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并获
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2)代管方完成主要节点
2014年2月20日完成规划方案上报委托方认可确定
2014年3月28日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委托方审图
2014年3月15日完成施工单位进场
2014年3月15日—5月15日演艺中心基础达到2014年5月16日—8月31日主体建设封顶
2014年9月1日—10月31日室内外土建装修达到竣工条件
2014年11月— 室内通暖进入室内精装
2月28日— 精装完成
三、 2014年投资计划
合计 6500万元
注明:
一、以上资金计划不含以下内容:
1、室内精装及设备
2、室外管网系统
3、室外项目
二、以上资金必须保障按月及时到位。
三、精装及设备资金由委托方自行计划安排。
第二章 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 项目的策划及论证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项目的功能策划与论证,在甲方进行的工作基础上,从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出发,并准备有关资料做好规划方案及申办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二、 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
乙方配合完成以甲方批准的功能需求报告为依据,进行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协助甲方选定其中优秀的方案,并在深化与完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批,进而协助甲方与中标(中选)的设计方签订工程设计承包合同。
三、 办理开发建设的政府手续
甲方委托乙方于该项目开发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在各项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配合甲方继续进行政府规定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用、街道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四、工程协调及监理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督、控制、协调、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解决和协调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进度、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成本等计划的全面实现。
五、 进度计划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包括编拟调整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并报业主核准后生效,乙方应督促、协助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按照上述总控制计划的要求,编制各自的工作计划,使之相互协调,并检查各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制订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工作体系,在甲方已对项目的质量要求作出充分的定义,设计单位已作出设计后,编制质量实施计划,报甲方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对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监督、控制。
七、合同管理
乙方应在对工程内容和设计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业主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的建议,编拟项目合同报送业主审批。合同的制定应保证: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各分包商之间进行协调。各类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
八、组织招标工作
在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获得甲方批准的基础上,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各类建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工作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推荐投标单位并做资格预审,组织回标、开标、答辩、现场考察、编写评标报告、协助甲方完成决标。
九、采购管理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的选型及管理工作。乙方须根据项目功能的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该项目所需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调研、选型和厂商洽谈工作,并编写详细的采购计划和能价格比较报告,报经甲方核准后,起草供货合同报甲方审批后,负责监督并管理的供货合同的执行,负责按合同验收材料和设备,并代表甲方与厂商落实安装、调试、保修事宜。
十、工程造价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负责组织各类各项工程标底的编制,进行标底的审查,负责按时完成该项目各阶段、各分项工程施工的概算及其审查工作,包括办理各种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技术措施与经济洽商。该项目竣工后的一年内,应完成经各单位确认的该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甲方,如项目分期竣工交付,则应分别按期完成并提报。
十一、 工程验收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政府质检部门验收、各项市政工程与该项目的接口工作,配合甲方办理涉及验收的全部手续,并有责任维护甲方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在该项目在质量监督部门正常备案,以及该项目全部市政工程完工接用后,乙方可以不再保留进驻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
十二、 档案管理
乙方配合甲方主持该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及竣工资料的报备工作,乙方保证在该项目验收合格时,应有系统完善的、分类合理的全套开发及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并移交甲方。
十三、 财务管理
1、在该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提供每月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甲方及时筹备资金,按时支付。
2、该项目工程建设及开发所涉及的合同款项和其他款项,甲方委托乙方按时编制详尽的款项支付审核表,报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按相关合同规定或计划直接支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基本运作方式
一、 专职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甲方应立即成立专职的管理机构“达坂城西部歌城小镇项目管理”部,甲方选派项目部经理一名及相关管理人员,甲方全权负责评价该机构以及全部组成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乙方选派项目部副经理一名及相关专业工程师。
二、会议制度和月报
该项目的委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交流、信任”的原则。为保证该项目的有效落实,乙方应定期编制月/周工作计划,坚持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有关专题的会议纪要及例会研究的月/周工作计划,由乙方整理后在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交给甲方阅存。乙方于每月10日提交上个月度的项目管理月报。
四、 合同的签署
在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工作范围内,凡属该项目对外合同以及对内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均由甲方审核签订,甲方委托乙方的只是合同的起草、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确定整个项目的产品定位及投资决策;
2、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组建管理团队;
3、牵头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及审图等;
4、牵头办理项目所有前期手续(如:土地取得规划审批、开工许可审批、绿色通道等);
5、负责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并按照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6、负责组织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7、牵头项目的工程验收手续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8、牵头工程竣工决算的定案;
9、负责现场树木移植,施工用水、用电的协调;
10、 对乙方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11、 提供为进行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实施业主方委托的项目施工管理,交付完整合格产品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配合业主做好工程验收手续办理;
4、配合业主方财务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表;
5、工程预决算管理;
6、配合业主方对外合同的谈判、招投标、合同签订;
7、配合业主做好项目竣工资料的报备
第五章 管理费用
一、委托管理费
乙方受托进行该项目开发及工程管理的取费按照项目施工总造价的3% 计取(以下简称管理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暂定为 195 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管理费结算时,管理费总额大于以上暂定价时,按时结算;管理费总额小于以上暂定价时,按以上管理费总额暂定价进行管理费的结算。该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管理中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等费用及奖励基金。
二、管理费支付办法
双方同意,支付方式按照每月审核完成的施工产值3%支付。
第六章 合同生效、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 代管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管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未能按照双方达成主要关键节点完成前期手续,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给予顺延;
四、甲方未能按照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造成工期延误及停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未能按计划配合甲方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造成主要关键节点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六、乙方未能按计划工期完成工程进度,由乙方承担责任。
篇8:工程代建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004年7月16日发行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要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以及工期, 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且在上海、北京、厦门等地也各自出台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政策。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模式中, 存在着政府、投资人、代建项目公司、承建商 (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设备材料等供应单位) 这几大主体,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或投资人委托代建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具有项目代建时期的法人地位, 并委托相应的承建商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具体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其中虚线框内统称为承建商。
在这里主要针对第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讨论。
2 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交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一方 (委托方, 不知情方) 的目标要通过对方 (代理方, 知情方) 的行动来实现。
该关系中, 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特征, 信息不对称又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逆向选择”即因委托人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 不了解潜在代理人的实际情况, 导致事与愿违即选择了不合适的代理人, 获得了不利的交易成果;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导致代理人“道德危险”即因代理人在交易中处于信息有利地位, 就向委托人隐瞒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和行为, 让委托人受到损失, 代理人则通过损人实现利己的目的。
2.1 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间事前信息不对称情况分析及处理。
在政府投资人与代建公司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 显然政府投资人为委托人而代建公司则为代理人, 当政府投资人选择代建公司的时候, 由于政府投资人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 必然会受到各种各样信息的干扰, 难辨真伪, 故政府投资人必须克服这种信息不利的地位, 变被动为主动。
那么怎样才能够克服不利地位, 选择到合适的代建公司呢?建立一个良好的信号系统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在选择代建公司时, 我们都采用工程招投标制来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但通常主要是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标价, 通常标价被当作了首选, 标价低的单位中标的机率就很大, 这无疑会使得一些管理水平高但报价较高的管理单位落选, 而一些管理能力一般的单位则中标, 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后果, 即出现了政府投资人“逆向选择”, 导致利益受损。
由于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 在信号系统中, 已经有了良好的信号传递系统, 如政府投资人能够建立个好的信号筛选系统, 那么就可以很好的克服这种信息不利的地位, 可以使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来建立信号筛选系统。
首先, 要求各投标单位在各自的标书中说明以下几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费用、进度、安全控制情况;已完工工程有无违规情况;三年内所完成的工程量;行业内奖励情况;行业内地位;资质;人员组成结构;财务状况;投标报价;擅长项目类型。这些都是进行信号筛选所必须要满足的。
其次,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选择可以根据代建项目的特点来选择, 如图2, 可以建立一个目标层次图:
第三, 确定各考核指标的权重, 自下而上来确定, 直至找出综合权重最大的代建单位, 确定步骤如下:
(1) 对每一个上层要素wij建立一个由与之相关联的下层要素 (各个代建公司) 组成的判断矩阵, 并确定各下层要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 (可以使用判断标度来确定各要素间相对重要程度, 判断标度用数值来表示, 可以根据实际数据, 已有资料统计或是专家来确定) ;对最上层目标O建立由wij组成的判断矩阵, 标度确定同样。
(2) 确定好标度之后, 对矩阵中各个要素的重要性判断进行一致性检验。
(3) 对上层要素wij所建立的判断矩阵通过使用方根法或是求和法来对各个代建公司在该项指标上进行排序, 排序的先后以相对数值大小表示, 称为相对权重向量。
(4) 对目标层进行各代建公司的一个总体的排序, 从而选择出一个最佳的项目代建公司。
通过一个良好的信号系统的建立, 要获得最优的选择是不难的。
最后, 还可以通过以上的方法来建立一个代建单位的数据库, 可以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各代建单位各项指标数据, 这样政府投资人就可以通过数据库的建立来动态的掌握各个代建公司的全貌, 以利于在之后选择代建公司时, 可以处于一个更加主动的地位, 真正做到知己知彼, 选择到最佳代建公司。
2.2 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间事后信息不对称情况分析及处理。
在择优选择了代建公司之后, 同样会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有可能存在着代建公司利用自己的信息有利地位来进行投机的行为, 而政府投资人则必须防范代建公司的这种投机行为, 那么怎样才能防范这样的投机行为呢?
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对代建公司的监督来实现防范代建公司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投机倒把的行为。
2.2.1 激励机制的设计。
大多政府投资的项目多为公益性项目或是城市建设项目如广场修建、路桥修筑等, 所以其目标为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 必须设计一个好的激励机制在原有基础上对项目代建公司进行一定的奖励或是惩罚。
首先, 必须通过合同的方式严格规定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我国自1993年厦门市首先开始实施代建制以来, 已经在全国陆续展开了项目代建, 但是各地的认识不一致, 做法千差万别, 代建制与现行体制存在矛盾冲突;代建单位和管理部门、使用方之间关系模糊, 集中体现在委托方、代建方、使用方三者之间责、权、利界定不明确,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得政府投资人和使用单位过多干预代建公司的职责和权限, 结果导致互相推卸责任及代建项目的失控, 这样非常不利于调动代建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并发挥其专业特长。
因此, 必须通过契约即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彼此的职责, 以防止相互间的干扰, 这有利于代建单位可以全力投入项目的建设之中去, 以便项目可以又好又快地完成。
第二, 必须建立一个好的项目评估体系, 通过对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情况的评价, 给代建单位一定的奖励或是惩罚。
可以从完工时的竣工决算费用、完工进度、完工质量、安全、施工中有无管理方法的创新这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在竣工决算时, 代建公司的开销若在之前所约定的费用之内, 就可以考虑用余下来的费用对代建公司给与一定比例的奖励。比如,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行) 中规定, 项目建成后, 竣工验收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的投资有结余, 将不低于30%的投资结余作为对代建公司的奖励。
完工时, 根据工程竣工的时间来确定该工程是否提前或是超期, 若提前可以预计提前完工所带来的收益情况, 根据可能带来的收益对代建公司给以一定的奖励。当然, 要是工期严重滞后, 必须对代建公司给与相应的惩罚。
对于各项评价可以设计一个评估的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国家标准来制定, 奖励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 但决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而惩罚则可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及项目的特殊要求来制定。这样就会对所选择的代建公司有一个明确的约束, 使得代建公司的管理目标更加明确, 工作热情也更加得高涨。
2.2.2 监督体系的的建立。
除了对代建单位进行一定的激励之外, 还必须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的监督, 监督是来自各方面的, 其中有来自政府投资人的, 也有其它部门或其他行政人员的监督。具体如下:
(1) 政府投资人的监督, 这点是必须在合同中就明确了的, 当然要注意决不能把监督当成对代建单位工作的干扰, 否则适得其反。
(2) 其它部门的监督, 这里涉及到财务部门, 环保部门, 安全部门等。
对代建公司财务资金的使用, 根据现行规定, 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纪检、人大等部门必须对指依法监督并形成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程序;
涉及到贷款的项目, 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对代建公司的建设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必须严格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三废 (废水, 废气, 废渣) 的排放情况, 一旦发现有违规的现象就必须给以制止, 情节严重者必须予以重罚;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问题也必须予以重视;
另外, 由于使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项目, 必须有群众的监督, 可以设置一个违规举报的部门让群众可以更好地参与到项目的监督中来。
(3) 其他行政人员的监督, 由于政府投资大多属于公益性项目, 城市建设项目居多, 当地的主管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 对项目的亲自关怀、指示应当只视为对项目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只有经过委托代理双方认同的做法才能够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3 结论
在政府投资人和代建公司的委托代理的关系中, 由于存在着两个阶段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我们就必须考虑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处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1 在签订合同前, 由于政府投资人对代建公司的能力、信誉等信息的了解并不十分全面, 因此必须加大对代建公司的综合能力考评, 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克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择优选择代建公司。
3.2 在合同签订后, 项目的施工过程中, 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代建公司的努力程度不能被全面了解, 因此必须制订好一个完善的契约, 并通过做好激励机制和监督体系的设计, 使代建公司能够更加努力地为政府投资人服务。
工程项目的代建制是一种比较新兴的制度, 大家对其的认识意见不一, 并且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 因此, 希望能够在众多的实践中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子来填补这项空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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