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通用6篇)
篇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2011-03-15 09:1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这是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新举措,强调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两会代表、委员以及专家认为,目前已有的监管措施和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很多监管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未来应该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食品安全问题要下决心进一步规范,加大监管,建立一个可追溯的链条;同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双管齐下,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表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召开的第3次全体会议明确,今年将从8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此前对食品安全犯罪也做了新的规定,加大了食品安全作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力度,都说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方面更加重视。
“尤其应强调地方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陈立昶指出,“从目前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主要是一些小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食品主要瞄准了农村市场和欠发达地区。其主要原因就是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能力有限,难以全方位监测。”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众多、规模化程度不高。据调查,全国共有10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近七成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仅3.7万家,食品安全难以保障。与食品生产企业小、散、多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则更为分散,农民组织化程度尤其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难控制。
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从“田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监管部门,但在实践中,常存在各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专家指出,针对监管混乱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地方监督力度,明确责任,从源头抓起。
——食品安全监管尚存三大难题
陈立昶介绍,目前国家严控食品安全事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地方监管实践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造成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综合代表和委员的意见,食品监管在地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监管环节留有真空。《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衔接也不够紧密。
二是各监管部门责任不清。目前实行的仍是分段监管体制,各地机构改革模式、进度不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卫生、药监职能未交接调整到位,食安办有设在卫生、药监、工商、经信等不同模式。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制也不一致,加大了协调难度,监管工作未真正形成合力。
三是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目前,各监管部门相继利用国家财政投入,重复建设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同质化严重,技术机构小而全,资源分散、资源利用率低,信息和数据不能共享。
——三方着手完善监管体系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就如何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让百姓吃的放心展开热议,议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有专家指出,在美国等国家,上述所有流程都归一个部门管理,权力和责任都很明确,管理甚至从产品的最上游就开始了,而且一路监测下来。因此,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需要改革体制。
综合代表、委员和专家的观点,针对上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建议未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加快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支撑,尽快制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规定,完善相关标准、产品认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抓紧修订《刑法》有关条文,科学界定食品安全犯罪,拓宽处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
二是创新监管工作模式。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整合农业、质监、工商、药监、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资源,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构建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减少部门环节,打造一个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三是整合优化检测资源。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进行适当整合,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归口一个部门管理,统一利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统一检测计划,统一检测信息公布,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篇2: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浅谈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安全生产从本质上讲是企业的责任。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和企业“二重性”的交互作用,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完全依靠企业自律和自觉。作为市场规则和社会规则的制定者、监护者,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者责任,着力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期,行业的监管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下文将联系我市汽车维修和驾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局安监处的悉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抓好行业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结合汽车维修与驾驶培训两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初步形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从业人员广泛参与、防范隐患严密到位、事故处置快捷高效”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制,我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一)安全监管体系日趋健全。我处紧紧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两个责任的落实,着力打造安全生产“两张网”:责任网、监督网,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完善体制,去年成立了安全监督科,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干部,全面负责 牵头做好对行业安全综合督查与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落实职责,落实季度安全例会制度,对《岗位安全职责》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逐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层层细化,确保“人人有责”;三是理清责任,制订了《维管处权力责任清单》,细化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初步建立权责一致、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行业监管体系;四是企业自律,通过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以及安全总监制度的推行,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激发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安全监管手段日益丰富。安全监管聚焦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两个方面,督促相关科室加强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条件的把关。积极开展重点时段、节假日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评析和辅助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管中综合利用企业自查、行业互查、上级督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多种手段开展隐患排查的风险管控工作,努力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监管思路持续创新。围绕提高监管效能,我处解放思想、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方式,理顺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总结和摸索出部门间联合执法、标准化典型引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发展“安全文化”、推进结构调整等新的安全监管思路和方式,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上不断闯出新路子。今年依托维修、驾培两个行业,组建了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旨在逐步建立“专家查隐患、部门搞督导、企业抓落实”机制,在辖区企业重点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辨识等领域,结合日常检查或质量信誉评估等活动参与指导,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专长,逐步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专业性。
随着安全监管体系日益健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安全生产状况逐年向好,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良好势头。
二、问题及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市汽车维修与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比较稳定,但稳定主要由行业特性决定的:一是汽车维修行业以车辆静态作业为主,从业人员在标准化车间、厂房内对故障车进行维修,驾驶培训行业的训练是在有资质的教练员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安全隔离设施齐全的场地内进行场内道路训练或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时间、路线上进行实际道路训练,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二是两个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通过系统的岗前培训,相对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高。对此,我处及所属各个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科室认识是十分清醒的,对于我市汽车维修与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判断是,状况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一)问题表现
1、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表现在:一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没有宣传到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至今都不清楚《安全生产法》 是什么内容的法,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二是安全文化建设滞后,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宣传不到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未能增强,安全知识水平未能提高,安全责任未能落到实处。三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较差,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操作技能低下。
2、企业安全投入少。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各企业及其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高,但仍有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够,抓得不实,应付得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认为安全生产是政府的事,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很少,甚至于根本未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导致老旧设备无法维护更新,劳保用品不能及时配置,职工健康得不到保障。
3、企业安全目标不明确。一些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以文件贯彻文件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要求,已成为惯用方法和定式,重形式、轻落实现象比较突出。政策措施未落实到实处,未落实到基层特别是一线员工,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至于企业内各部门、是否真的落实了,则很少有企业领导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地进行检查督导,了解情况的时候则仅仅满足于听听汇报,报报材料。
(二)问题实质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所有问题,其实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从本质上 是企业的责任。安全生产问题作为与生产行为同步产生的问题,贯穿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始终。企业作为生产要素的具体组织者,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发动者、管理者和受益者,不仅享有获取相关利益的权益,也必须承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不受伤害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危害安全生产的问题,都属于管理问题,因此也属于企业经营者的失职渎职问题。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就没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没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就是没有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因此,实现安全生产,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不折不扣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成因分析
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企业角度看,企业是趋利性经济实体,无论是修理厂、驾校也好,其根本目的是提供服务,赚取一定利润。对于企业的趋利性,我们不需要也不应该予以指责或蔑视。但是,企业的“趋利性”从来都是“双刃剑”,超过一定限度,就蜕变为唯利是图;而企业一旦走上“唯利是图”的邪路,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就会无视职业操守和社会道义,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其对社会的“外部性”将是邪恶甚至具有毁灭性的。如不惜污染环境、无视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等等,无不是把企业增长建立在以牺牲环境和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为代价的基础上,无不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平、和谐造成破坏性影响。企业难以实现自我矫治,必须依靠外部的力量,也就是行业 主管部门的力量。坚强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协会(行会)行业自律,就可以对企业的“外部性”构成有效的遏制和预防;相反,则构成对企业“外部性”的“放纵”。
2、从行业主管部门角度看,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经济规则的监护者,应该而且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这一个“准公共物品”供给的促进责任,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以及有效的政策激励,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企业的“外部性”。这无疑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尽管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安全生产监管在具体执行时仍然存在监管力量与企业数量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十分突出,不及时解决,则所谓“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以我们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为例,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2509家,其中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206家,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697家,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1588家,摩托车维修企业11家,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7家。此外还有数量更多的无证维修个体户。而全市直接从事汽车维修一线执法人员总数不到30人,平均80多家维修企业对应一名监管人员。平均每名监管人员监管的企业数量、活动半径、等指标就更加难以度量。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无从要求监管人员把监管触角延伸到每个企业;即使做到每个企业都检查一遍,也难以保证经过检查的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是动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也是动态的。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进一步开展监管手段和方式创新。尤其要注重发挥协会(行会)这一除政府和私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的作用,使之真正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三、措施及对策
综上所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包括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如何进一步理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如何进一步树立,监管体系建设如何进一步强化,如何进一步扩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落实依法行政等,都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一)强基础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强化各有关科室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我市汽车维修与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敦促企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分解、落实和签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开展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二)接地气创新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并非与生俱来,要靠长期的宣传教育来不断引导,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营造浓厚的安全宣传教育氛围。
新闻宣传不断线。加强行业安全新闻宣传,各业务科室网站新闻稿件每月做到不少于2篇,并鼓励企业单位积极投稿,不断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制定培训计划,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分析讲解近年来行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
(三)固根本助力标准化建设
应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目标,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关键性的工作,在推进方式、政策引导和持续提升上进行积极探索。根据去年8月我处出台的《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宁维管〔2016〕27号),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公司,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进程,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激励措施,对达标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或奖励,提高企业创建积极性。
(四)破难题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作为不安全因素,要采取“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原则,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检查一起、查处一起、巩固一起,确保检查有实效、见成果。各业务科室要相应市局号召,积极开展以“安全生产执法年”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违章 行为的查找和纠正工作,认真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要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明查与专项督查等活动,对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整改并督促落实,形成检查闭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3: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国外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经验及趋势
(一) 建立和完善了以预防为目的立法体系
首先, 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基本规则、制度、标准的统一, 以指导整个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欧盟通过食品安全基本法搭建起“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控的监管框架体系。美国正着手整合食品安全立法, 向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综合、统一立法方向转变。其次, 重视对基本法的修订与动态调整。2003年至2007年欧盟和日本多次对食品安全基本法进行修订。美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FS-MA, 2011) 加强了基本法的指导, 将立法空间拓展到整个供应链。第三, 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美国各地区制订了统一、综合性的《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日本和欧盟分别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实用条例。第四, 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基本宗旨。欧盟的消费者政策战略明确将保障消费者信心、消费者地位作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中心任务 (EC, 2007) , 促使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多元博弈、协调平衡的局面。
(二)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和实行多样化处罚形式
首先, 责任认定更加严厉。国外在法律条文中, 明确了违反食品设计、操作以及警示标准将面临的刑事制裁。例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 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次, 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不仅加重了刑事责任, 还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美国法律对食品制、售假者处以五年以上监禁, 并处25万至1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则同时还要追究相关卫生监管人员责任。第三, 处罚形式多样化, 鼓励自律和自控。如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应有努力的辩护” (Defence of due diligence) , 利用免责条款激励企业或生产者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第四, 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如美国采取了浮动限额制度,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s) 。日本鼓励消费者主动维权, 支持消费者采取自我保护行动, 如支持先行赔付方式, 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三) 构建了责任明确和独立的监管机构体系
国外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监管权利的集中, 另一方面强化了地方基层组织的执行能力。中央层面上, 监管体系逐步转变为统一部门监管。如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督署 (CFIA) ,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FSC) 等。国外中央监管机构的责任侧重在制定原则、提供指导, 加强和改善检验及预防措施, 开展风险分析与研究, 提供科学与技术建议, 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信息、设立预警系统、开展教育活动, 加强机构间联络与协调等。地方层面上, 基层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辖区食品安全计划的制定, 食品安全巡查、监督、检验等具体监管工作。此外, 上级定期对下级的行动开展督查, 督促基层提高监管效率。
(四) 强化了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的作用, 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从过去单纯通过政府授权的自上而下政策制定方式, 转变为鼓励公众广泛参与, 吸纳公众与私营机构在内的多元化、合作监管、自我管制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提高了监管透明度, 促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解, 实现多方协同制衡 (Mensah等, 2011) 。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独立、科学、严谨, 导向性更加明确, 指导作用得到加强, 公众信任度进一步提升。
(五) 不断拓展与整合食品安全标准
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指令和法规越来越简单, 但按照指令制定的标准却越来越复杂。在标准制定及实施方式上, 采取设置最高容忍度或最高残留量 (MRLs) 的方式, 明确检验过程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内容上, 不断拓展标准覆盖面。如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从1976年的43种拓展到目前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的30000多项MRL标准。同时, 大力推行良好操作规范 (GMP)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 , 以及HAC-CP等食品安全保证体系。此外,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及其下设委员会协助下, 国外制定了达成共识的食品安全标准, 促进了食品贸易公平发展。
(六) 强调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管理
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被赋予法律内涵和法律保证, 使标准蕴含的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结合在一起。首先, 通过整合供应链各环节食品安全标准, 逐步拓展了标准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例如英国食品标准署 (FSA) 将监测权力从市场延伸到食品产地, 强化了标准管理机构职能。其次, 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社会成员之间保持密切分工合作, 鼓励各个供应链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第三, 国外依据风险分析与评估, 对标准进行灵活调节。如欧盟2008年8月对茶叶中残留的农药硫丹限量标准提高了3000倍;2011年拟将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5mg/kg修改为5 mg/kg, 意味着检测标准降低了10倍。调整方式上, 国外根据风险相似性原则, 正致力于探讨分组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方式, 以提高调整效率。
二、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启示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备, 执法形式单一, 监管职能独立性差, 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 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不足等主要问题。总结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架构
首先, 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的框架指导, 重视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法律保障。其次, 逐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除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外, 还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并加强对生产者自律与自控的激励。把引导、促使生产者遵循良好操作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目标。
(二)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
强调监管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充分发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如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实现无缝连接方面的重要作用。其次, 重视地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抓住当前政策向基层监管组织建设倾斜的时机, 整理思路、明确观念, 因地制宜加强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国外经验还表明, 多元化、多部门参与的合作与自我管制模式, 有利于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 不断提高标准体系的先进性与指导性
国外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制定不同于质量标准, 不进行分级, 只设定最高容忍度或最高残留量 (MRLs) , 作为食品市场准入条件, 并实现与国际标准的统一。我国食品技术标准众多, 但缺乏管理标准。制定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加快食品卫生安全认证体系建设, 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在食品供应链上的整合。此外, 还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提高标准的指导和规范效力及执行效果。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对策思考
(一) 加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推进地方食品安全立法
制定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计划, 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为基础, 基于食品相关学科整合以及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整合的思路, 及时进行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调整与修订, 清理存在矛盾、重复的法律条款, 弥补新问题暴露的法律漏洞与空白。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在食品安全基本法的指导下, 从食品添加剂规范、食品标识规定、问题食品召回、供应链追溯、诚信体系建设、消费者监督等方面, 科学制定地方实施办法、计划及规划, 完善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按照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范围, 把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内容与各地区实际情况有机结合, 构筑多层次、统一、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防线。
(二) 加大执法力度和推行多样化的食品安全执法形式
首先, 在处罚力度上, 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 并采用刑事条文等成文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并适度扩大处罚对象范围。同时, 善用免责条款, 激励食品生产者加强自律或自控。其次, 执法形式上, 除加强执法机关的法律约束力外, 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信力的作用。提高政府食品安全危机公关的能力, 基于风险分析结论, 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此外, 依靠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有效引导政府决策。第三, 明确消费者拥有检举或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权利, 以及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三) 保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利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首先, 通过法律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收集与处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制定和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利, 没有对风险的监管权和执法权, 以确保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独立性、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其次, 打破部门、行业和条块分割局面, 统一、整合现有设备、技术人员队伍力量等监管资源, 搭建覆盖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多层次、开放化、联动式的食品安全监管基层机构体系。在财政经费上, 将食品安全监管基层机构建设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通过加大财政补助的方式, 改善基层监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落实。
(四) 科学设计食品安全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
首先, 监管部门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涉及的主要利益关联者及其职责。其次, 搭建信息沟通平台, 建立政府快速应答机制。通过召开例会、举行听证会, 建立群众性监督、协管队伍, 利用网络平台、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等传播媒介, 促进食品安全利益关联部门的对话与沟通。建立政府快速应答机制, 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第三, 加强对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教育与培训,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辨别安全食品知识, 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改善消费者的饮食习惯。通过提供政策与技术等方面支持,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五)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推行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体系
首先, 在标准制定方式上, 采取只设定一个最高容忍度或最高残留量 (MRLs) 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方式。通过基本法保障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并作为各地区、部门制定食品质量标准的基础和门槛。其次, 不断细化食品安全标准。重视技术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深化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 根据实际条件与要求及时、灵活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调整, 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统一。第三, 循序渐进推行良好操作规范 (GMP)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 、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初期采取鼓励、建议等引导方式, 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后, 过渡到义务和强制性规定, 并做好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扶持工作。
(六) 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深化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能
首先, 通过法律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利, 真正做到食品安全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的结合。其次, 拓展标准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将标准管理机构的监测权力从食品生产的某一环节, 拓展到食品整个供应链。第三, 加强标准管理部门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及社会成员的交流合作。在标准改进与完善的路径上, 广泛吸收食品供应链各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制定。通过定期举行标准协调会、研讨会的方式, 提高标准制定的水平和能力, 促进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标准化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地贯彻与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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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监管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关键词:监管;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二、针对现状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第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第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
篇5: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关于印发《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发[2012]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强化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县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转变工作职能,建立或明确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监管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四员”监管队伍。“四员”队伍原则上采取指定方式,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承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职责;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协助乡镇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信息员,由村医担任,负责本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各乡镇要加强“四员”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四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农委、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形成诚信自律制度体系,切实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农村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力度
(一)推广标准化种植养殖模式。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养殖,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基地化、专业化和标准化。逐步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规范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农药中掺加高毒农药和在饲料添加剂中 掺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大力推广使用无毒、低残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
(三)规范农村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适应安全监管要求的监管模式,推动农村食品生产向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实行食品安全承诺书制度,建立档案,规范监管,并督促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推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四)推进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快农村食品供应体系建设。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增强统一配送能力,在村一级改造或新建便民店、农家店和综合服务社,逐步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提高名优品牌食品在农村食品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满足广大农村市场多层次的食品消费需求。引导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延长销售链条,为农村市场提供数量充足、经济实惠、安全可靠、丰富多样的产品。
(五)推行“一票通”台账制度。将食品、农业投入品批发经营单位的销货凭证与食品零售经营单位的进货凭证规范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内容,关联使用,并作为批发台帐和进货台帐的资料进行使用、收集和备查。票随货走、一票到底,形成“以批控零、以零溯源、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链条管 理,集中解决索证索票难的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质量可控、去向可查。
(六)强化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从农村基层实际出发,强化农村餐饮准入要求和标准,对餐饮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食物加工制作的基本卫生条件和原辅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农村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规范“农家乐”等旅游餐饮单位,鼓励品牌餐饮企业到乡镇连锁经营,提高经营规模与安全等级。完善农村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操作技能。
(七)规范农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管理。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按照要求配备有关设施设备。实行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禁超范围经营食品。加大食品抽检工作力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消费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八)逐步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按分级报告、指导的原则,由承办户主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信息员做好登记,要求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报告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安排人员到现场指导,或直接到现场指导。要加强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规范烹饪加工行为,提高农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增强农村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有效处置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一)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在现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联合建设等方式,探索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担辖区内农村食品安全常规性基本项目的检验检测业务,指导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开展工作。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负责本乡镇辖区与农村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推进企业自检机制建设。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禽畜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实行规范的企业自检。
(二)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村主要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状况,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使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督查职责。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力量实施应急救治和现场控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 6 关部门,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作用
(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结合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实施“食品安全万村千乡宣传工程”,充分利用农村集市、节假日、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商户、进农村、进农家,提高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劣食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改变食品加工、制作和饮食的不良习惯。
(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前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志愿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优良品牌、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效应;曝光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揭露违法行径,震慑不法分子。
五、进一步完善措施,为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层层签订并落实责任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县财政要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基层监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办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风险监测等经费,使职能部门和基层监管机构具备与监管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不断提高基层的监管能力。
(三)鼓励创新探索。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网、企业诚信网和社会监督网,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模式、新方法,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四)加强督查考评。县政府将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并把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具体由县食安办负责组织考评。
主题词:食品安全 方案 通知
篇6: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推进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9月29日下午,省政府在阜阳市召开全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明确要求,到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挂牌任务。会议由省长助理邵国荷主持,省委常委、副省长余欣荣到会作了重要讲话。阜阳市颍东区、凤台县、合肥市政府和省农委、省编办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会议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在源头,关键在生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直接面向农民、面向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落实源头管理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及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常务会进行了专题研究,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扎实、平稳、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是基层农业三大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建设,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牢牢把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质量监管,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服务手段。要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在组织领导上抓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在制定方案上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在落实责任上抓落实,严格目标考核。
总的原则: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 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原则上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可在乡镇农技推广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医站(畜牧水产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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