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关键词: 退市 转让 公司 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精选2篇)

篇1: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 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 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 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二)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

件。

(三)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原挂牌交易场所股票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在股东重新履行股份确权手续后,主办券商应向股票持有人出具股票确认书。

第九条 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转让的股票应当登记在中国结算。

第十条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登记应当向中国结算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委托股份登记托管的函;

(二)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副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或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文件;

(三)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确权、登记和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存管后开始转让。未经确权的股票,由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按照前述规定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确权、登记和托管工作。经确权、登记、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存管后开始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退市前已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的,由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手续;截至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由指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手续。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挂牌手续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中国结算取得相关资料,刊登“股份确权公告”;

(二)在20个转让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

(三)在40个转让日内到中国结算办理公司股票重新登记手续,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股票转让公告”;

(四)第45个转让日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在办理退市公司股票挂牌过程中,如果退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或法院受理其行政诉讼申请后,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并根据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股票的挂牌工作;如果退市公司提出终止办理股票挂牌,在获得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办券商应停止办理其股票挂牌。

第十三条 退市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退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并到主办券商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主办券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本暂行办法。

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公司股票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流通股份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非流通股份(或限售股)可以办理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或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办理股票过户的,需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公司股票转让业务,投资者申报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撮合成交。

主办券商不得自营所推荐公司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在转让日下午15:00进行集中撮合成交。

转让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暂停转让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公司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

(二)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三次(每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

(三)未与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其股票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股。申报买入股票,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条 转让股票“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A股为人民币0.01元,B股为0.001美元。

第二十一条 股票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公司股票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票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委托。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在公司股票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主办券商营业部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股票、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委托当日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股票必须是其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股票,不得进行融券。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买入股票必须以其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进行融资。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委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条 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撮合成交。第二十九条 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申报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十条 经集中撮合后,转让即告成立。

第三十一条 集合竞价结束后,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主办券商,内容包括:主办券商专用交易单元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号、股票代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转让的价格信息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主办券商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发布。

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指数。

第三十三条 转让日当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票代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结算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转让成交数据完成与主办券商之间的股份与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将清算交收结果数据发送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再据此完成与投资者之间的股份与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派发红利的,可自行派发或委托中国结算办理;派发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委托中国结算办理。

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上述业务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公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股票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对其股票暂停转让,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公司违反《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

(二)公司发生影响股票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公告并终止股票转让,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

(一)公司获准上市、重新上市或被收购;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股票转让参与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篇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卡号:__ 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 _(盖章)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

4、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相关规定;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公开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备开展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公开转让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公开转让业务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前,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5、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第十一条 如甲方为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其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揭示最新的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证券公司 甲方(机构):________(签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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