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共9篇)
篇1: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评为一年无事故获荣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200元、500元、1000元奖金。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奖500~1000元。
二、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100~500元。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罚200~1000元。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故发生的,罚100~500元。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罚200~1000元。
5、对批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100~500元。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而造成事故的,罚200~500元。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200~500元。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罚200~1000元。
三、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伤事故超过公司的控制目标,一般事故月频率超过1.30/00,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罚款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不系帽带者罚20元;现场5人以上不带安全帽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2、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施工(基准高2m以上)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的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3、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设置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4、参加施工的人员,严禁洒后上班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5、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和场内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6、“四口、五临边”部位必须有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7、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意,违者罚款100元。
8、进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违者罚款20~50元。
9、临时施工用电,应在电源总开关线设触电保护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违者罚值班电工100元;现场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不低于3m;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违者罚值班电工50元。
10、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m,违者罚电工50元,遇有临时停工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款50元。
11、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50元。
12、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鞋,违者罚款50元。
13、凡在高压线通过的地方,必须满足安全距离,并有防护措施,经供电部门同意方可施工,违者施工员、安全员各罚100元。
14、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必须有罩壳,要有随机开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不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不超过30m,违者罚电焊工50元。
15、卷扬机必须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符合要求,使用点开动开关,违者罚款机电安装人员50~100元。
16、卷扬机前面必须视线清晰,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少于15m,违者罚款安装人员50~100元。
17、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必须用钢丝绳,禁止用麻绳、钢丝、钢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m加设一组;揽风绳禁止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件上,违者处罚施工小组100~500元。
18、龙门架与井字架,装设吊篮必须有外落门冲顶限件装置、断绳保险装置,违者罚施工组50~500元。
19、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不少于3个,违者罚安装机修工30元,严禁乘坐吊篮上下、违者罚操作者和乘吊篮者各50元。
20、木工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圆盘机上有防护罩壳,平刨上必须有护手装置,违者罚款50元。
21、木工棚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准吸烟,不准有明火,违者罚款50-100元。
22、垂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必须灵敏可靠,路基路轨符合要求,钢丝绳不超过断绳标准,违者罚施工班组100-500元。
23、脚手架堆砖不超过三侧砖,每平方米不超过270kg, 楼板上堆砖不超过一侧砖,每平方米不超150kg, 违者罚款30-100元。
24、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25、木工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26、挖沟、洞深超1.5m,必须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按顺序,严禁挖洞取土,违者罚款50-200元。
篇2: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的奖惩原则,进一步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合同段所有部门、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
3、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每次奖金200-500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4、奖励情况
4.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险性事件和事故,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作业队伍,年终安全工作总结时符合如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4.1.1年内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5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
4.1.2年内无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10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4.2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4.2.1在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奖励500-20000元,晋升晋级,精神奖励)
4.2.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2000元,通报表扬)
4.2.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0-20000元,精神奖励)
4.2.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每次奖励1000-50000元,授予荣誉称号)
4.2.5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每次奖励1000-3000元,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4.2.6积极参加项目部、业主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金500-2000元,通报表扬)
4.2.7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500-5000元,通报表扬)
5、奖励程序
5.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度评定一次,由安全部、各工区和相关部门查实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后执行。
5.2物质和精神奖励由安全部提出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在每月进行的安全生产会议中直接发放。
5.3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兑现,时间以不超过两月为宜。
6、惩罚类型
6.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6.2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多种方式。
6.3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00元。
6.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惩罚情况
7.1对于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项目部安全巡查、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安全检查、监理安全检查、业主安全检查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队伍,给予相应处罚:
7.1.1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罚款200-2000元,行政处罚)
7.1.2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2000-20000元,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
7.1.3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未及时维修保养,每次给予200元罚款。
7.1.4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齐全,每次给予500-5000元罚款。7.1.5施工用电未落实“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现场随意搭接电线,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的,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行为的作业队伍,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7.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1.7擅自拆除或移动施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或安全警示牌,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1.8打架斗殴或酗酒闹事者,每次给予500-10000元罚款。7.1.9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200-5000元,通报批评)
7.1.10发生雇用童工、雇佣受通缉或被判处徒刑的人员、雇佣吸食毒品或其它代用品的、雇佣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身体不符合从事工种要求者,每人次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清退。
7.1.11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7.1.12对于项目部或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作业队伍,每项每次给予500-5000元罚款。
7.1.13在项目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或安全活动中不配合者,每次给予2000元罚款。7.1.1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2000-20000元,追究法律责任)
7.2在日常安全巡查及定期安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罚;
7.2.1“三违”现象每次给予200元罚款,“三违”现象导致发生事故及险性事件每次给予罚款1000元到3000元。
7.2.2裸背、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每次给予100元罚款。
7.2.3机械设备未按时维修保养,每次给予200元罚款。7.2.4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给予500元罚款。
7.2.5擅自拆除或移动现场各种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和标识牌,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个人,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2.7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每次给予200-2000元罚款。
7.2.8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每次给予3000到5000元罚款。
8、惩罚程序
8.1经济处罚由安全部、各工区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从工程款或个人工资款中扣除。
8.2行政处罚由安全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9、事故发生后,除上级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外,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标准如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1万元。9.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9.3发生一次死亡1-2人以下一般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9.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以下较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9.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
10、对有关个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
10.1处理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时,对有关人员要认定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
10.2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对负主要责任以上人员分别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3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对负主要责任以上人员要同时级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1、车辆及大中型机械发生交通事故,除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人员的处罚外,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裁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项目部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如下:
11.1直接事故费在500元以内,个人自负; 11.2负全部责任,按总费用的30%增加; 11.3负主要责任,按总费用的20%增加; 11.4负同等责任,按总费用的10%增加; 11.5负次要责任,按总费用的5%增加; 11.6不负责任者不受处罚;
1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查看、降职、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13、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XXXXXXX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
篇3: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喝彩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 对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和非法制售“瘦肉精”等9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都在奖励范围之内。公众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向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及卫生等有关部门举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 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办法》同时明确, 受理、查处举报的有关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不实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据悉, 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 严重困扰着老百姓的生活, 在问题食品面前, 百姓没辙, 政府“监难”, 也由此损害了公信力。老百姓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固然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义不容辞应打好食品安全的“硬仗”, 但从客观因素来讲,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单靠某一个部门监管就能确保到位的, 保障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法规的健全, 标准的完善, 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等等。其次, 从食品生产领域来看, 据调查,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有45万家, 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 占市场比例仅5.8%, 有35万多家企业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此之多且分散经营以及没有形成规模化的企业仅靠有限力量去监管, 根本无法给人们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另外, 还不乏非法食品生产商, 不断地倾入食品生产领域, 这部分不法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极易“逃之夭夭”, 职能部门不可能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不法行为。
而群众作为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 对于打击食品违法具有高度积极性, 也最具便利条件。在现实生活当中, 总会有人知晓那些非法生产、加工问题食品的情况, 相关部门如果能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 那么就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各种有效的信息, 进而可以采取一种相对主动、快捷的行动方式打击食品违法。因此, 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 用全社会的“眼睛”和“声音”来监督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唯有此, 才有可能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鼓励全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政府对举报人权利的尊重, 以及接受民众举报的诚意。对于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效弥补目前监管资源的严重不足, 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能力, 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氛围, 构筑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防线大有裨益。
在一个共生共荣的社会, 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社会道德和义务的承担。政府既然以奖励制度的方式表明了整治食品安全的决心,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面对丑恶, 理应勇敢地站出来, 主动积极地配合食品监管, 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的行列, 告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给危害我们健康的良知缺失者以有力的还击, 为我们共同的健康安全贡献力量。
篇4: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担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结论
该省行政处罚是市、县(市、区)两级管辖,按照已经划分的执法管辖范围,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如属县级安监局管辖,可由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如属设区市安监局管辖,县(市、区)安监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转交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实施处罚或者批准处罚,批准后也可由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处罚。
篇5: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奖罚严明,依据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公司每年拨专款10万元用于全年文明安全施工考核综合检查评比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凡获得市级或集团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由上级相关单位颁发“文明安全工地” 奖牌和证书,同时公司根据其建筑面积或市政工程造价给予该工程项目部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得前三名的工地奖励30000元;
2、对荣获北京市及省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10000元;
3、对荣获集团公司及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5000元;
4、对获得以上荣誉的工地负责人奖励相应金额10%(含在工地奖励金额内),水电配合单位按项目部的20%另行奖励。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及年终综合评比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相应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机关部室和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或提出被采纳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奖励500-3000元。
第八条 对在生产中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奖励3000-5000元。
第九条 以上奖励均列为公司奖励基金。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5-10万元。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0-20万元。
第十二条 发生与本企业有连带责任的死亡事故,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对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轻伤及一般事故,经分析属于个人违章或他人造成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罚责任人。
第十四条 瞒报因工死亡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2万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0元;瞒报因工重伤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1000元。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入场前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的,处罚分包单位5000-10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5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200-500元。分包单位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安全用电、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处罚分包单位2000-5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2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100-300元。
第十六条 施工中由于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挖断地下电缆、光缆等地下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5万元。
第十七条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规,扬尘、遗洒或扰民严重的,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造成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或上级点名通报的,对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第十八条 当月文明施工检查综合评比在80分(不含)以下者处罚单位1000-2000元(含项目经理10%,水电配合单位20%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中小型设备和电动吊篮等设备租赁单位无租赁资质证或租赁的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第二十条 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租赁资质(含拆、立)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1-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现场多家施工时,必须按责任区进行防护,如互相推卸责任且事故隐患较多者各罚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必须有灵敏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制动装置,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严禁酒后或非司机以及带故障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力,构成下列事故隐患之一的,对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或私自购买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者,处罚单位1000-5000元,处罚经办人(采购人)500-1000元。
2、分部分项以及特殊工程施工,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不具体、无针对性且带来险情者处罚单位2000元,另对交底人员罚款100-500元。
3、基层单位凡接到隐患通知书未按期组织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4、施工预留孔洞及临边防护要符合规定,电梯井、采光井按标准进行防护,操作平台要安全可靠,凡有一处违反规定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5、各种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1000元(含悬挑平台)。
6、坑、槽、沟开挖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和方案要求放坡或支护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7、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8、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接受公司培训,不配备者处罚分包单位1000元,处罚总包单位500元。
9、民工入场前和施工期间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凡入场不进行安全教育的,对单位和外埠队负责人各罚200元;发现有替考、代考现象的,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元。
10、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或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赤脚(背)、穿高跟鞋、拖鞋等,每人罚款50-100元,凡在同一现场(栋号)发现5人以上违章者,处罚现场负责人200-500元。
11、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罚款50-200元;
12、工作时间打闹、追逐、高空投抛物品、酒后上岗操作,违章进行非本工种作业,结构临边坐卧休息、攀爬脚手架等,每人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文明施工处罚
1、对在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施工现场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0至1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1000元;被上级曝光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处罚项目经理部20000至3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5000元。因配合单位责任原因被曝光的,按总包单位的20%予以处罚。
2、在公司每次检查中,凡发现问题并下发了施工现场整改通知单的,每延长一天不反馈,处罚项目经理部100元,超过7天的处罚2000元,另对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各罚200-500元。
3、施工现场大门和围墙按集团CIS形象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者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一图四版要符合规定,保持完好,不合格者处罚100-300元。
4、无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有方案但措施不全或无针对性的,处罚项目经理部300元。
5、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运输防遗洒措施,无措施者处罚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被处罚单位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必须于10日内到公司财务部门持处罚通知书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将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划转;个人罚款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现金,过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收20%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罚款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或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篇6:保安员处罚与奖励制度
一、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录用后发现所提供证件及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朝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经营管理规定》、《保安员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
相关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违反作息工作时间规定,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
2、脱岗、漏岗、睡岗、酒后上岗,一经发现的。
3、工作时间打扑克、喝酒、打麻将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
4、工作时间,未着统一的保安服装,未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屡教不改的。
5、有自杀(残、伤)倾向或行为的。
6、非驾驶员驾车、无证驾、非因公驾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造成车辆事故,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致残、死亡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四)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和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六)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在新的岗位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累计无故旷工达3次以上的。
(十一)用工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和重特大刑事案件,迟报、漏报、瞒报,给公司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透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伪造出勤记录情节严重的。
(十四)违反勤务操作规程,使公司或服务客户相关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的。
(十五)在执行任务中遇有危险时,畏惧退缩,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威胁重大损失的。
(十六)因有违法乱纪等行为,被用人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七)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十八)违反《辽宁省保安服务条例》相关规定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九)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上述条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保安员,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保安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或撤销职务处理:
1、违反作息时间规定,迟到或早退的;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轻微的;
3、工作时间,未作统一的保安服装,不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的;
4、丢失、转借、损坏器械装备的;
5、其他违纪行为。
四、对保安员给予批评教育、经、限期改正或罚款的,由所在经营部决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保安员由各经营部核准后,报人防管理中心备案。
五、保安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保安员管理规定,自觉履行保安员岗位职责和勤务工作规
范,各项目标管理考核均在优秀以上的。
2、组织纪律性强,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集体活动的。
3、客户反映良好,多次受到各级领导的表扬,全年满勤无请假、无任何投诉和举报、无违
法违纪现象、无任何事故差错的。
4、思想稳定,专业技能过硬,工作成绩突出,为公司建设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
5、因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案件,使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有重大贡献的。
6、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断,表现突出的。
7、在抢险救灾、预防灾害事故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8、努力钻研业务技能,在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公司的建设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篇7: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总则
在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中,安全生产指标与经济合同挂钩,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贡献大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处罚。
二、奖励办法
工程处安全科对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贡献的给予300—500元的奖励或通报表扬。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内业资料齐全,没有发生恶性事故,轻伤率不超过公司下达指标的。
2、在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取得优良成绩或公司、工程处季度检查评比中取得好名次的。
3、防止或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抢救中有功,使人身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4、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革新创造或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5、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易遭攻击成绩的。
三、处罚办法
工程处安全科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300—10000元的罚款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的处罚、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或轻伤事故率超过指标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4、安全检查不达标的。
5、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6、接到安全机构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
7、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
8、安全内业资料不齐全的。
9、“五同时”措施未落实的。
10、脚手架材料差或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11、“三宝”款使用或使用不当的。
12、“洞口”、“临边”无防护不严的。
13、生产与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产品,未使用漏电保护标准开关箱的或未推行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14、井架、龙门架和施工电梯的搭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5、搭吊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拆除和使用的。
16、施工机具的安装与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
17、使用伪劣防护用品的。
1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证上岗或么招乱雇的。
19、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20、外来施工队未经工程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的。
四、附则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或因违章酿成他人伤亡的个人,取消参加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2、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而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3、经济处罚款项的管理会计处理:被罚部门或个人接到《安全罚款通知书》后十天内将罚款的金额上缴工程处财务部门。属于内部核算单位的罚款,由该部门列入“管理费用一内部责任制罚款”借方核算,财务部门列“贷”方核算,属于个人罚款,《安全罚款通知书》应载明“个人罚款,不得报销”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给予报销,对安全罚款的收入,财务部门应专户核算,作为工程处内部安全生产奖金专用款。
4、安全奖金由安全科报销,工程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实施。
篇8: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关键词:护理不良事件,护理安全,护理管理,非处罚
近年来,随着医院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病人自主意识的增强,病人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卫生组织及众多国家医务界的高度关注。为了确保病人安全,预防不良事件发生。我院自2009年开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非处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通过鼓励护理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及时对事件进行干预,将事件的损伤降到最低,并对其他护理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从中吸取教训,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1,2]。通过2年的实践,取得一定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建立非处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工作中,不在计划中、未预计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常称为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3]。在原有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及重大过失行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护理不良事件上报表。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界定,规定凡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压疮以及其他与病人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时,均属于护理不良事件。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 h~48 h内报告,事件重大、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上报相关部门。
2 鼓励上报不良事件
在未实施非处罚性不良事件上报前,每年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很少,每年不超过5例,且均未造成较大影响,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报。实施非处罚性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后,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明显增加,2009年—2010年上报护理不良事件情况如下。
3 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3.1 查对制度执行不到
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所致的护理不良事件占总数的40.0%,在这些事件中当事人多为工作1年~2年内的年轻护士,主要与专业知识欠缺,工作经验不足,工作流程不熟练,科室督导不到位有关。另外,还有个别为工作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护士,凭借自己的经验工作,查对不严格出现错误。
3.2 违反操作规程,血标本采集错误
占护理不良事件总数的12.5%,主要为年轻护士基础理论知识缺乏所致,如在输液肢体采集血标本;将几例病人配血标本采集同时进行,造成标准号与病人交叉错误。
3.3 分级护理执行不到位
占护理不良事件总数的17.5%,护士值班不能按分级护理要求巡视病人或虽巡视但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输液局部肿胀、烫伤、压疮的先兆,导致出现不良后果。
3.4 意外情况及其他事件
占30.0%,在护患交流沟通方面存在缺陷,不能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相关注意事项,不能掌握病人心理状态等,相关科室配合不力等等,导致意外情况发生。
4 护理不良事件处理
对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及个人采取不公开、非处罚的处理原则。但对不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一旦发现按医院相关处罚措施给予科室及个人严肃处理。科室及个人发现不良事件后立即按不良事件上报程序上报到护理部,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护理部接到上报表立即对事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力争将事件的损害降到最低。
护理部不记科室、不记姓名将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及防范措施发布到医院内网上,让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在自己身上再次发生。
5 讨论
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很多护理差错都是采取强制性报告,传统的处理原则是以分析个人原因,查找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通过批评、通报和惩罚等手段来解决问题, 这就使得个人和科室发生不良事件后担心受罚、 受责而采取隐瞒或包庇态度, 这不仅无法避免差错的再次发生, 而且还可能会为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埋下隐患[4]。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提高了护理人员对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率,护理人员在一个非惩罚性的环境中工作, 医院的各级护理人员能公开地对待缺陷和问题[5],同时对待问题的态度也着眼于改进系统改善流程,而不是惩罚个人, 减轻了护士心理压力, 个人主观能动性就更能充分发挥。
6 小结
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能有效地防止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对提高护理质量, 保障护理安全十分重要。因此,护理管理人员要转变观念,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让护理人员从他人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防范不良事件发生,保障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叶志弘,舒妍,Karen Haller.美国约翰.霍普斯金医院患者安全管理的策略及其启迪[J].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2011,9(1):1-2.
[2]Karen H Timmons.国际病人安全解决方案的前景及WHO患者安全解决方案合作中心的行动[J].中国医院,2007,11(11):6-8.
[3]陈月清,潘继红,李金柳,等.182例护理不良事件原因分析及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0,16(16):2028-2031.
[4]章快芳,傅佩芳.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方法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10,10(8):596-597.
篇9:行政处罚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与问题;完善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有违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行政听证法,而在《行政处罚法》中也仅仅用了三个条文来阐述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此种列举式的规定,虽然在最后用了“等”字看似作了补充,但是在理论界仍有较大的争议。胡锦光、刘飞宇学者认为此处的‘等并不是在列举不尽情况下所作的概括规定,而只能理解为是一种立法上的技巧,即在将来条件成熟需要进一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时,无需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需要在单行法律中增加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就能够达到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立法方面不进行更加具体详实的规定,这一程序性制度无法得到更好更加具体的实施。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单一。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单一,无法体现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行证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听证程序启动主体的仅为受行政处罚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也即依法被行政机关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举行听证,不得拒绝。而这也只限于某些处罚,其余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选择举行或者不举行。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在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时更倾向于行政机关掌握主动权。
(三)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较低。听证笔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而记载,是对整个听证过程的客观记录。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乃至整个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听证制度的价值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听证笔录的效力认定。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存有较大的分歧。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也并不一致,这大大降低了笔录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纳入听证的范围。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应该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于听证程序之外。因为,就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性质而言,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罚其严厉程度超过财产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序列中,人身自由权是优于财产权的,而对公民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程度却不及其他权利,不能不说是现有听证制度的一个缺陷。所以,笔者建议若在《行政处罚法》中修改听证的适用范围,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罚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立人身罚相应的听证制度,既是健全听证制度的重大措施,也是完善我国基本人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修改启动程序规定。建议增加处罚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规定。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第46条将《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关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也可依职权组织听证,同时将申请听证的主体范围扩展到利害关系人。
(三)确立听证笔录在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确立听证笔录在行政听证程序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更有利于实现行政听证和行政公开。为此笔者建议《行政处罚法》须明确规定真实、全面、合法有效的听证笔录作为听证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唯一根据的法律地位,据此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听证制度中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符合现代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也能更好的体现行政公正原则中有关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和行政公开原则当中对听证程序结果公开的要求,在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过程中将行政公正和行政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结语:纵观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发展情况,我们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贯彻执行这一程序性制度的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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