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帮助制度(精选六篇)
经济帮助制度 篇1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内涵及救济方式的分析
由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涵可以看出,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帮助对象仅限于离婚双方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 而这样定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也间接的限定了这一制度的救济方式。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钱救济, 另一种是房屋救济。而从实践中看, 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实际效果并不是很好。除了制度上的不足, 其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这两种救济方式有自身的缺陷。对于金钱救济这种方式, 在实践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来说, 这是具有可以行的, 但是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 确实很难实现的。而房屋救济这一方式, 操作起来难度更大, 这一方式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现实。很多学者认为房屋救济的方式可以是所有权或居住权。由于房屋产权复杂, 因此如果以房屋进行经济帮助, 可以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 (2) 但是, 对于我国的现实而言, 相当一部分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如大部分农村家庭和广大的中产阶层, 仅能负担得起一套住房, 无论是以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居住权作为救济手段, 都是难以实施的。这对于离婚救济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说, 金钱救济和房屋救济这两种方式都不一定是最佳的方式。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内涵的再理解以及救济方式的转变
对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理解关系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救济方式的实施。为了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鉴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应当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涵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 并进一步转变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救济方式。
无论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还是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一般性的理解,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帮助对象都是仅仅局限于离婚双方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思想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公益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因此, 可以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扩展, 把这一制度的帮助对象进一步扩大, 可以将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纳入这一制度之中。这样在家庭状况不允许救济的情况下, 可由社会组织进行救助。
将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纳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 可以有效地破解当下该制度所面临的难题, 发挥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建立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制度, 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条件。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离婚经济帮助的主要对象是家庭条件一般、具有一套住房的广大农村家庭或者中产阶层家庭, 这样的家庭在离婚之后, 一方面财务本来就少, 经过夫妻财产分割, 基本上不会出现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 另一方面, 住房只有一套, 无论哪一方占有房屋, 另一方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救济是不现实的。这样的家庭用房屋进行救济, 不仅不符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目的, 同时也增加了采取任何手段争夺房屋的道德风险。 (3) 而通过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离婚经济帮助, 则完全能够解决以上所面临的问题。其次, 要明确什么样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建立这一制度。最佳方案就是由政府组织, 与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共同成立专门的公益性质的机构, 并有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比如成立专门的基金会等等。再次, 明确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方式。主要方式应当为金钱救助, 而这一方式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社会各界的捐助是主要来源, 另外, 政府机关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财政收入作为资金来源。总之, 各个资金来源必须做到公开, 透明, 以便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2003, 12 (6) :155.
[3]肖鹏.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J].四川大学学报:治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 :150.
经济帮助制度 篇2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当婚姻不再是不可解除的神圣契约,当离婚已经因“离婚自由”之共识而变得容易。如果离婚使婚姻中的一方(一般为女方)遭受经济上的重创,以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法律便不能无视此种不公,必须设计相关的救济机制给予弱者妥贴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并不足以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摆脱离婚后生活上之不安。此种情状之下,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将视线移出国门,我们发现,在英美国家发展得比较成熟的离婚扶养费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帮助”条款表述着相同的衡平理念,却有着更为健全的具体操作规则。相比之下,它们显然更有力地维护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一、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理解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是法律为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助的手段,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已实行多年,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理解: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及判断标准。关于如何判断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否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生活困难问题,《解释一》规定为必须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即为绝对困难。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对于生活困难者的生活状况是以离婚时的情况进行判决。第二,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关键是看一方是否真的是生活困难以及对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
(二)请求提供经济帮助的方式。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是金钱形式,也可以是住房形式等。
(三)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只能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二、实施离婚经济帮助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旦离婚后,这种基于夫妻关系的扶养义务便不复存在,那么,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有何意义呢?
首先,近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飞跃性发展,夫妻双方个人拥有财产贫富不均,实施经济帮助,可消除弱势一方对离婚后经济上的担忧,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其次,女性在经济地位上难以与男性相抗衡,且婚后要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其经济帮助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途径。第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确立,将加大离婚成本,使一些视婚姻为儿戏的人慎重对待婚姻,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第四,假如离婚时一方患病在身,或单方抚养子,或无房居住的,生活之贫困可想而知,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救济,保护了贫困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权利平等。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的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必须有存在法定范围的困难;二是实施帮助的一方有承担能力;三是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笔者曾代理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得很少。究其原因,发现该制度本身均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没有法定的裁判标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第二、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苛刻,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过严,判断是否需要帮助的标准太低。第三、经济帮助协议中的完全自由主义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第四、經济帮助的数额、期限以及方式不具体;第五、经济帮助费用执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一些当事人的离婚经济帮助费难以得到执行;第六、没有规定变更和终止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第七、当事人请求帮助的比例较低。第八、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假如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千方百计不让对方居住,那这种帮助等于形同虚设。第九、金钱帮助数额偏低,仅具有安慰性质。第十、对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但其生活又确实困难的,能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中规定不太明确。
四、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构
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重构,是在新时期下保护妇女权益之必要。
(一)应采用相对困难论,如果由于离婚导致一方生活水平有明显降低,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法官以职权判决给予经济帮助。
(二)经济帮助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扶养费给付制度。
(三)对无房居住的困难一方应视情况,以房屋予以帮助。
(四)应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起方式。
(五)重视妇女因在婚姻中因传统地位所导致的天然劣势及特有困难。
(六)应规定夫妻相互有提供真实财产信息的义务。
(七)借鉴国外立法之长,完善我国婚姻法。
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 篇3
夏雨于2008年经人介绍和李某结了婚。婚后, 两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李某时不时对夏雨拳脚相向。今年2月, 李某再次施暴, 夏雨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 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的殴打, 给夏雨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故在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 还判决李某酌情赔偿夏雨精神抚慰金5000元。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 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 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这种“损害赔偿”, 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 对方过错, 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且该损害赔偿请求, 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再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义务较多可请求补偿
金某与何琳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 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 何琳便辞去工作, 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 而金某则忙于工作和生意, 很少在家。长期如此, 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 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 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金某同意离婚, 但以婚前已和何琳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为由, 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 金某和何琳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AA制约定, 但是何琳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 为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代价, 根据法律规定, 金某应给予经济补偿, 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上,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 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法定共有原则之外, 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自治权, 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方式来确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 女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付出了巨大努力。若离婚时, 对女方不进行适当的照顾, 那么明显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给予补偿。需要提醒的是,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的情况, 且行使的时间必须是“离婚时”即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
生活很困难可要求帮助
陈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 工作、收入都比较稳定。2008年初, 他通过媒人介绍和王娟相亲, 并知道王娟曾患有原发性癫痫病, 但因双方互相感觉还不错, 半年后, 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 王娟癫痫病多次发作, 陈某每次都被搞得手忙脚乱。无奈之下, 陈某只得将王娟送回娘家, 由她的父母亲自照顾。由于长期分居, 双方感情渐渐疏远。今年6月, 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 王娟系身患原发性癫痫病的精神病人, 其与陈某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 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陈某诉请离婚应予以准许, 但考虑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 离婚后生活难以自理等特殊情况, 酌定陈某一次性支付王娟经济帮助费8000元。
经济帮助制度 篇4
Q我因生育女儿后采取的节育措施不当,患上继发性不育症和严重的盆腔炎。丈夫见我不可能再为他生儿子,对我的热情急剧降温。我因此沉湎于打牌赌博中。前不久,丈夫以我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现在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而丈夫有不错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我有权利要求丈夫的经济帮助吗?
A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救济方式,它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确定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两个,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备可供帮助的物力和财力,两者缺一不可。那么,何为“生活困难”呢?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定是:“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
你“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一旦离婚,确属“生活困难”者,所以虽然你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并未丧失。至于能获得怎样的帮助,那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了。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徐苗苗)
孩子不满周岁男方能否要求离婚?
Q我2001年结婚,婚后并未采取避孕措施,妻子却一直没有怀孕。2004年年底,我被公司派往南方工作,就在这种聚少离多的日子里。妻子却怀孕了,于2006年11月生下一子。我心里惴惴不安,因为我知道妻子与初恋情人一直旧情难忘,而孩子的眉眼也不幸正与之有几分相像。就在我准备提议去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时,妻子却抱起孩子回了娘家不再回来。我想离婚,可怕离不成。请问:孩子未满周岁。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吗?
A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诉讼权做了限制性规定:妇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是指一般情形,如果情况特殊,人民法院认为“确人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在此限。对于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看,所谓的“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因婚外情而怀孕;2、妇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至于你能否提出离婚,只要你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即使孩子还未满周岁,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蔡雅琳)
同居后有要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吗?
Q9年前,我从农村来到城市,受雇于刘文家。他的妻子去世后,就与他同居,今年4月,他的女儿回来了,说她退休了,要亲自来侍候父亲,给我一个月的时间让我另找雇家。而刘文居然也就同意了。我刚来这个家时,身体很好,现在高血压糖尿病全都沾上了边,于是我提出一个条件,让刘文给我1万元,作为对我的经济帮助。刘文对此倒没反对,但他的女儿却断然拒绝。我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你来信所述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你与刘文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刘文每月给你支付的工资,应该认定为你们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处置约定才对。现在你要离开刘家,不管起因何在,其结果都是你们同居关系的解除。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有病或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有权向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提出一次性经济帮助的要求。刘文每月有退休工资2400多元,应确认为有能力向对方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者,所以你的要求并不为过,建议你与刘文及其子女好好协商,万一协商不成,你还可以求助于法律,只是那就必须靠过硬的证据来说话了。
经济帮助制度 篇5
应山东省科学院邀请, 莫里斯爵士日前访问了济南, 并接受了记者专访。他说, 中国南方一些出口企业破产不见得是坏事, 中国恰好可以借此契机调整产业结构。这次经济危机将促使中国调整产业结构, 减少对出口的依赖, 扩大内需。
“只要有增长, 就会有危机。”莫里斯说, 这是因为增长需要建设性的资本投资, 而大多数投资是有风险的, 如果多个坏的风险同时发生, 我们就遇上麻烦了。而为了实体经济投资所建立的金融系统本身又会带来额外的风险。
莫里斯描述了经济危机发生的一种原因:由于需求扩大或是投机因素, 某些商品如石油、金属、粮食价格上涨, 消费者在这些商品上花费的钱相对增加, 就没有更多的钱购买其他的商品, 导致社会总需求的上升速度比以前下降, 需求的下降导致失业增多。
“很多错误同时发生。”莫里斯说, 当商品价格上升的时候, 美联储将其解读为通货膨胀, 并提高了利率。“利率上升导致房屋贷款成本上升, 进而导致房屋的价值下降。很多美国人发现要还的贷款超过了房屋的净值, 因此选择了既不要房屋, 也不还贷款, 把房屋推给了银行。这样, 拖欠的次级抵押贷款就大大增加。”
经济帮助制度 篇6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很多企业都变得更加理性和务实,过起了精打细算的日子。大多数企业预计他们的广告预算明年将会下降,其中四分之一企业预计将比今年下降20%以上。广告开支受到限制,缩减后的营销开支该如何利用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这成了众多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显然,采用更有针对性的直邮进行营销,相对于传统主流媒体而言,更容易为当下的消费者所接受。在消费者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吸纳新客户、会员开发、品牌的忠诚度计划,直复营销都可以有的放矢。
反客为主,主动出击
漫天撒网,然后等着客户来找你——这就是大众媒体带给我们的营销效果。然而,在每一分预算都很重要的今天,守株待兔不再适用,企业需要主动出击,去寻找你的目标消费者,通过有效的互动沟通,将目标消费者变成你真正的客户。
直复营销通过从各个纬度对消费者及其媒体接触习惯进行分析,根据行业经验和产品定位筛选符合要求的数据,精确锁定目标消费群,并通过直邮、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渠道,与目标消费者建立一对一的联系。
“通过这种方式选定的目标消费群通常对宣传的产品会产生更高的反馈率和购买率,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国内领先的直复营销服务提供商上海天地直复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TNT 直复营销)总经理洪小钢表示。
在营销成本方面,30秒电视广告的千人成本为125元,传统主流报纸媒体的千人成本大约在400元左右,而TNT直复营销公司开发的标准化直邮产品,其千人成本仅为65元,仅为电视广告的一半,更是远远低于主流报纸的营销成本。
会员开发推动向上销售
著名的“2080”法则同样适用于市场营销:公司80%的收入往往来源于20%的客户。面对有限的预算,想让营销费用发挥最大的功效,带来最高的收益?
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会员数据库,但却对如何使用数据一无所知。TNT直复营销公司的数据库专家表示,会员数据的准确性能够显著提高到达率和回复率,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公司在建立会员数据库的过程中,会对数据中的错误信息(包括地址、邮编、电话等)进行判断和恢复,并通过数据去重去除重复数据,控制营销浪费。
此外,数据分析也是优化营销方案,提高营销投资回报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领先的直复营销公司也都非常重视数据分析,如TNT直复营销公司特别针对中国市场研发了“锐达TM”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对数据在地图上进行定位,并进一步分析某个地区的会员渗透率、会员构成结构等,为直邮活动的目标选取、方案制订提供依据,提高回复率。
当然,会员数据的价值远远不止这些。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向上销售和交叉销售,将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增加。在会员数据库建立之后,企业可以通过会员构成分析和行为特征分析,根据不同的会员细分特征,建立一对一定期的沟通,提高核心会员的品牌忠诚度,促进普通会员的向上销售,促使不活跃会员提高购买频率。
关注会员的长期价值
数据表明,获取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的成本的5倍;而忠诚客户每增加5%,所产生的利润增幅可达到25%-85%。但是,如何维系住现有会员,让他们带动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
一个成功的忠诚度计划往往整合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信件、面对面服务等多种沟通渠道,以合理的频率与会员之间建立关怀和沟通,有效促进客户和忠诚度计划之间的情感联系及信任的建立,推动向上销售和交叉销售。
“每一次与会员之间的一对一沟通都会影响到会员对企业品牌或产品的认识,也会影响忠诚度计划的最终效果。在忠诚度计划中,企业选择的沟通渠道、沟通频率和传递的沟通内容都对会员的满意度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TNT 直复营销的总经理洪小钢先生指出。
在全球经济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无论是电视、报纸、广播,还是杂志、户外媒体等,传统的粗放型广告模式无疑会造成更多的资源浪费,而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精准营销方式却可能以较少的投入带来更多的回报。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危机”带来了危险,但也带来了机遇,在预算不断缩减的时候,通过更有效、更精准、更可测的直复营销获取市场机会,扩大市场份额,这样才能安然“越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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