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通用9篇)
篇1: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大庆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2012年5月份,大庆石化公司下达了《大庆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同年8月份,又下达了“关于认真做好《大庆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学习活动的通知”。由此可见,该《实施细则》是公司第一个关于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方面的重要规定,大庆石化公司对推行该细则的实施是下了大决心、大力气。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组织员工进行了宣贯学习,随后又将文件资料发给每个人。通过人人学习,对该文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学习体会如下。
1、该《实施细则》对于安全环保事故中,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量纪处分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环保事故责任人员的首要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环保工作,惩处违章行为,促进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照该实施细则,结合本岗位工作,主要是总结出以下重点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严格把握,包括:
(1)在起草规章制度时要认真查询相关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必要时要请法律部门审查把关;
(2)在项目论证、方案选择时,要重点考虑安全、环保的相关措施,并认真调查研究,确保相关措施的是可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安全、环保篇,请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论证审查,做项目环境评价,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3)项目设计工作,一定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程序工作,不批准未经审核的设计文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4)在项目方案和设备选型时,不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大庆石化公司科技与规划发展处:
2012年8月30日
篇2: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玉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设备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外聘劳务用工和再就业人员的,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对事故、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一般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监察处和人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一般事故B级、C级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责任单位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处和人事处审批后执行,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按照玉油司(2006)9号《玉门油田分公司劳动工资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故、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事故、环境事件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七)对事故、环境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事故、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环境事件;
(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2 个人;
(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事故、环境事件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环境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九)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十)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二)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 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十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票进行施工作业;
(十五)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对承包商发生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十六)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事故、环境事件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三)危险作业未按作业许可票要求上岗操作;
(四)未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操作卡;
(五)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七)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八)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九)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十)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十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十二)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环境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环境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环境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事故、环境事件的性质及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对外聘劳务人员、再就业人员发生事故、环境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事故、环境事件的性质及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 在同一生产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环境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数起事故、环境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环境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事故、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因事故、环境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七条 因事故、环境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监察处和人事处应在事故、环境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油田公司会议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对事故、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监察处负责解释。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法与实践
2008年8月20日, 郴州电业局出台《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规定 (试行) 》 (下简称《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执行, 目前, 该局已自上而下形成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确保安全提供了较好的组织措施。
1《规定》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规定》以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前提, 追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严抓严管的过程中履职到位、权责到位、追究到位、处理到位, 其基本方法是建立在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基础上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规定》结合郴州电业局行政分工实际,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界定。局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四个子系统, 局相应分管领导按行政责权分工、对各自分管的子系统安全生产负首责。在此基础上, 《规定》按“责权对等”原则分系统、分层次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各管理岗位按“一级严于一级 (下一级的制度严于上一级) 、一级保证一级 (对分管工作负首责) 、一级负责一级 (下级对上级负责) 、一级管理一级 (上级管理下级) ”的原则履行职权。
《规定》相应界定了局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农电工作部、郴能公司总部是局一级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局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等各所 (县、公司, 下同) 一级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具体操作单位;局二级机构各单位所辖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局安全生产部门、单位、基层相互协作, 共同组成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规定》要求局属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建立局行政领导部门、部门组织单位、单位指挥基层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按“下级严于上级”的原则匹配制定, 即:基层严于单位、单位严于部门、部门严于局行政规定。
在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上, 《规定》强调了安全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隶属各级行政正职管理, 并通过三级安全网络的作用直接对局长负责。
《规定》在理清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相互关系的同时, 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分, 作为《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的配套制度, 对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归责。
2《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说明
《规定》重点解决了以往行政条块分割、责任模糊问题, 理顺了从局一级主管副局长以下各部门、各专业的安全职责, 明确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界定和工作机制, 确定了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说明。
2.1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分系统、分层次原则的执行
《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分系统、分层次的管理原则。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在具体工作中, 对于需要共同协作完成的事项, 应以归口部门为责任主体, 归口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并留下管理记录备查, 各归口部门的主管局领导为该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
2.2 关于市局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安监部对全局安全生产、包括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具体负责县公司安全监察网络的工作指导、专业培训、监督组织、绩效考核。
生技部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对全局性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专业归口, 对县公司35kV及以上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对县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导、制度配套、方案审定、技术把关;农电部对县公司县城10kV及以下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和农村供电所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县供电企业实施的新、扩、改建项目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局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归口管理职责。
2.3 关于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的明确
局明确郴能公司总部为局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部门, 以加强对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4 关于运行变电站内多经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属环境安全问题由变电站运行单位及局生技部归口负责;属施工安全问题由多经公司及其相应的郴能公司总部归口负责。
2.5 关于营销系统范围内电力110、配电项目、高危客户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营销部为局营销系统所辖单位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局直属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 (其中:局配电房以低压出线为界, 配电房内高压部分由用电所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低压部分由物业公司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电力110等安全生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局直供高危客户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高危客户安全管理的市局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各县公司。
2.6 关于消防、安保工作的安全职责明确
局消防、安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挂靠局安监部, 隶属后勤主管副局长管理。消防工作包括生产、生活区消防, 安保工作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内保、综治等。
2.7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中, 市局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
违章、障碍、事故情形出现时, 应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属市局查处的事件, 首先应由该事件发生所在的分支系统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 主管该归口部门的局领导主持或委托主持, 按“分系统、分层次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提出“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 由局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安委会进行处理。
3 经验与体会
由于《规定》涉及到对所有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局一级领导的问责, 可以说, 它是对传统安全监督方法的挑战, 因而, 它的出台很费周折。自2008年6月开始酝酿, 8月份正式制度出台前, 该局先行出台了《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系统管理性违章界定和处罚规定》, 营造严厉打击管理性违章的氛围。确定每月在局月度安全分析会前, 召开一次“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由生产副局长主持, 生产、基建、农电、营销、多经、安监、局办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对全局性一个阶段的管理性工作进行评价考核。通过“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基建、营销等非直接生产部门发现, 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性违章不仅有利于安全生产系统工作的开展, 还促进了整个机关的工作效率, 因而, 纷纷要求在“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增添相关专业管理考核内容, 从而, 使《规定》的出台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篇4: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1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2 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
(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九)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十)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二)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十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五)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六)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七)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八)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九)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7 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在同一生产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国8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 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所属企事业单位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篇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 械 伤 害
起 重 伤 害
触 电 伤 害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伤 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 塌 伤 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 水 伤 害
放 炮 伤 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 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4、对交通安全事故和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4)发生一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2、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 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4、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15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5万元。
6、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5万元。
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篇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
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篇7: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发生各类事故,经研究,特制定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如下。
一、发生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微伤的界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伤情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
㈡微伤的责任追究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由安监处组织在事故单位召开事故追查会。不按规定汇报的矿不予认可,并按隐瞒工伤进行处罚。
2、微伤经追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轻微伤(介于轻伤和微伤之间)给予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微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财劳部、安监处要建立微伤职工档案,定期核查伤者的休息时间、治疗费用等。
㈢微伤的管理
1、微伤职工凭《朱庄矿职工微伤治疗休息通知单》在朱庄中心医院治疗。伤者的休息、治疗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7天)。(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保存底根)
2、微伤职工在治疗、休息期间,其治疗、医药费经财劳部、矿劳鉴会审核后(不属于工伤的费用、超标准用药费用个人负担)由矿承担,工资按地面岗岗级工资待遇发放,由伤者单位支付。
3、微伤职工休息或治疗期满后,应按时回原单位上班,到期不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伤者报到后,单位负责按原工种岗位安排上班。
二、发生轻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微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十级;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联保人员各罚款3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4、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300元;
5、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6、单位当月发生二起轻微伤或一次二人轻微伤事故的,比照轻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三、发生轻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九级至七级。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联保人员各罚款5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并分别给予行政降职处理;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轻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到六级至四级的。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行政撤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解聘管技身份,科区党政正职撤至一般管技。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比照致命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致命性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四级至一级的;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各罚款5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留用察看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解聘管技身份。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的,比照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六、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0元、8000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5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3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2500元。
4、给予当班班队长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留用察看处分。
七、发生非人身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照1人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照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八、地面单位(包括井下单位地面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比照井下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理。
九、对迟报、隐瞒事故责任追究
1、对隐瞒事故的,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于隐瞒轻微伤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隐瞒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按实际伤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4、对于迟报事故的,取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干部、班队长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和季度体系奖。对迟报或隐瞒事故致使伤情加重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干部、跟班干部解聘管技身份。
十、其它方面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矿职能部门管技人员下井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事故责任单位同级管技人员同等进行责任追究。
2、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及以上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验收部门的验收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实际伤情对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3、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的非人身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4、对月度首例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5、发生轻伤事故或重大非人身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挂安全警告牌,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类奖励;并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办学习班。
6、各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人员发生事故的,按实际伤情对属地管理单位和伤者管理单位进行双向责任追究。借用人员按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7、对主持日常工作的安监处副处长比照安全副总进行责任追究。
篇8: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
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地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9: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1、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
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贯彻、执行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矿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部门及单位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单位或人员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在发生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两级公司有关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7、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本矿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健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8、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9、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0、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11、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3、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15、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矿安健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2、发生下列事故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矿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4小时以上;
②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③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井下突水;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部室、区队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5、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开除。
(3)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降级或开除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方应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6)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矿负责配合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追查。
(7)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由神华集团或乌海能源公司决定。
(8)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下列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矿方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由乌海能源公司进行调查:
(1)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2)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掘进工作面停产的;
(3)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4)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的;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2、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未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财产损失的,矿方不参与事故追查,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3、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并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内或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内的,由矿领导牵头,安健环部组织事故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当影响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乌海能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追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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