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关键词: 银发 计划单列市 支行 通知

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精选2篇)

篇1: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字[2007]22号-

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07]56号)的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年检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劳动保障部备案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按实名制的原则,可以以单只计划组合的名义开立债券自营账户(简称债券账户),成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乙类或丙类结算成员,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XX组合“。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应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成为乙类结算成员。开户时,托管人的授权经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当面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材料:

(一)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户申请书;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年金基金所属法人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受托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受托人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的委托书原件;

(九)企业年金基金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乙类专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十)授权管理员/普通经办人员注册(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

(十一)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CA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十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登记表,见附件四;

(十四)客户服务协议,受托人签署。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应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开立债券账户,开户后成为丙类结算成员。开户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

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

(一)至

(七)款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受托人与结算代理人签署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二)受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三)客户服务协议(丙类客户专用),受托人签署;

(四)丙类结算成员债券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多个投资管理人,应按每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开立一个债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开立托管账户不得超过十个。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对存有疑义的,立即反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手续:

(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企业年金基金的债券账户;

(二)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面交《乙类结算成员债券自营账户开户通知书》或寄送给结算代理人《丙类结算成员债券自营账户开户通知书》;

(三)以乙类结算成员身份开立债券账户的,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面交程序软件光盘和CA证书密码。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开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按《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备案的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人民银行的书面通知,暂停该账户所有新业务。

第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成员类型的,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申请书》(附件

六),同时提交以下变更资料:

(一)企业年金基金变更受托人的,乙类结算成员由托管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六)、(七)、(九)项文件;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六)、(七)项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文件。

(二)企业年金基金变更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应由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四)、(五)、(九)、(十)、(十一)项文件。

(三)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与新结算代理人签署并由新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文件。

(四)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成员类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丙类结算成员变更为乙类结算成员,应由托管人提交第三条所列全部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由乙类结算成员变更为丙类结算成员,应由结算代理人代为提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文件。

第九条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提交《企业年金基金销户申请书》。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乙类结算成员地址、银行账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等常用信息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所列项目变更的,应按第七条的要求备案相关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的其他规定应遵从《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相关业务详细流程参见《乙(丙)类结算成员账户开立及相关事宜须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注:各附件略

篇2: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题的通知

摘自:证券日报 日期:2006-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

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

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2.预留银行签章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三)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一个投资管理人在一个托管人处只能开立一个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

业年金计划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

照表见附件)。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一致,由投资管理人保管和使用;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由托管人负责保

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投资管理人申请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

(2)投资管理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变更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

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二、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性质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负债。若有关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人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企业年金基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三、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

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开户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账户

报备。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

金。

托管人应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上一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汇总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

四、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提取标准和时间,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如果发生因投资管理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风险准备金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报告受托人,由此造成的风险准备金资金减少额,投资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投资管理人不得将风险准备金转存定期存款的存款证实书和存单用于任何质押和转让。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未经有关受托人确认许可,投资管理人不得动用相应投资组合账户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发生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

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劳动保障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

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全称简称对照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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