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关键词: 颁布 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管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精选12篇)

篇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教、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在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3、“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药剂科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

5、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半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手续购置。药剂科负责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6、各相关科室病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卡进行管理。出现帐物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办理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7、医院将对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

8、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8.1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经沣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严格培训考核,能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者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必须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8.2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在夜间急救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可暂开一次量,事后需由处方医生所在科室负责签字盖章后方能销账。

8.3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须经医务科、药剂科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进行手术期间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4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须同时符合《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5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8.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8.7医生不得为未来院就诊的患者开麻醉、精神药品(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除外)。

9、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定:处方必需符合《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必需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9.1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9.2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生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9.3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9.4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10.1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类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10.2慢性非癌痛治疗: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中度到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只限在院内使用严禁交患者带回自用,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0.3住院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医嘱必须仅由一位被科主任授权的主治医师负责,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应该按照三级阶梯止痛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应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其他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可开临时医嘱。如用量过多、时间过长应由科主任比准。病历中应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若发现病人同时找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

10.4院内手术、诊断、临时治疗的患者,每次限开一日量,须由医务人员持已交费的处方到相关药房领取,再次领药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10.5罂粟壳只凭本单位医生处方调配,不得单方使用,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11、医师有义务协助癌症患者和经诊断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门诊病人按《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医师应遵循癌症三级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负责医师须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须建立随诊记录

12、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首先来我院取药必须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采用交还空安瓿(含用过的贴剂包装)、处方给药、死亡停药、撤销专用卡的办法专用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患者科委托其家属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来院开方取药。

13、度冷丁针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患者的治疗。医师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门诊患者开具度冷丁。

1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贴调配。对书写不清、缺项或有疑问的处方药剂人员不得调配。药剂科实行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各药房每日按处方实际消耗,将麻醉药品处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病历号、调配和核对人逐一填入“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中,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须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留存三年备查。

15、药剂科各药房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包装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品名、数量和批号)、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16、药剂科各调剂部门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的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17、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同时安装报警或监控装置出入库必须两人清点、复核、入账。帐卡由药剂科保存三年。

18、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有责任对本单位科室病房)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使用不当,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滥用。如发现成瘾病人,及时报告主管院长。

19、对于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每年组织报损一次,须登记造册并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20、凡违反规定和《麻醉药品管理 办法》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21、本制度由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22、名词解释

22.1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2.2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

篇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三)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

(六)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管理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八)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九)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篇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律,法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两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治疗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加强我国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生产供应使用运输进出口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印发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上新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及合法、安全及合理使用起到规范促进作用笔者执行以上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体会大家交流,旨在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1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1.1 重视人文关怀, 更显人性化

随着《条例》实施,麻醉精神药品供应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了由限量管理计划管理,直至按需求管理模式转变。《条例》第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表述,使麻醉药品使用范围扩大有了法律依据。对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止痛无效的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建议使用强效阿片类药物,因阿片类药物无“天花板效应”,使用剂量不受药典极量限制[1,2,3];同时由于阿片类药物缓、控释剂型与透皮制剂的出现,慢性疼痛患者可选择无创给药的新途径。在麻醉药品医疗使用范围扩大后,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d用量;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d用量。很显然,现行法规对单次处方用量作了大幅减少,其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以及在充分保证患者医疗需求的同时杜绝由此而伴生的负面影响。《办法》适度调整了控缓释制剂的用量规定,对于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张处方控缓释制剂由7 d用量增至15 d常用量,从而使规定更符合用药实际,更显人性化。

1.2 患者用药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明确了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对患者拥有获得麻醉精神药品权利的认识,已上升到保障患者人权的高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同时取消了《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这是方便患者合法获取镇痛用麻醉药品的重要措施,避免了患者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需要到多个部门往返奔波以及定期更换所带来的麻烦。

1.3 对相关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

执业医师经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相关管理人员及药学人员经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才具有资格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审核、调配及管理工作,保证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安全及合理使用。

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买。这对规范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2 存在的问题

2.1 用病历取代麻卡的问题

这是方便患者合法获取麻醉精神药品的重要措施,可免去患者办理麻卡的诸多麻烦,但也存在安全隐患。《办法》规定病历办理只要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且符合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凭有关证件手续完备就可以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目前各家医院使用不同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各医院之间的信息无法兼容,患者很容易在多家医院办理甚至跨市区医院办理病历而重复开药。这对于有非医疗用途目的的取药者有可能在多家医院重复建立病历,多次开方套购麻醉药品,使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2.2 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和空安瓿的回收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这条意味着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可带出医院外使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但由于对剩余药品的无偿回收缺乏约束机制,对于患者最后一次取药而未使用的药品,患者往往不会自愿将其交回医疗机构,空安瓿的回收也存在一定难度与分歧。如按规定执行,从现实情况看,药师日常工作压力太大,同时会增加医患纠纷。

2.3 处方专册登记问题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且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薄、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出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册登记内容繁琐,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建立病历、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程序复杂,对于抢救急症患者、神志不清的患者,实际操作性很差。

2.4 处方限量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d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d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d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d常用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d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d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d常用量。”上述规定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用量的最高限量、其他剂型用药的间隔时间、特殊情况的界定、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药师在处方调剂时不可能了解患者的具体情况,对麻醉药品临床用药难以监控。

2.5 出诊用药问题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通过限制用药区域及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出诊直接给患者用药,有利于控制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但由于需要出诊给药的患者多为晚期癌症患者,需要每天多次给药治疗,当有多位患者需要用药且居住分散,有的患者往往还需夜间用药时,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直接给患者用药十分困难。

3 讨论

3.1 进一步增强人性化服务理念,增加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网点和家庭病床数量 对于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型应实行就近原则,由住宿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按要求供应使用。一方面可方便患者合理、安全使用麻醉药品,减少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利于麻醉药品管理,另一方面也可提升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

3.2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各医疗机构内部建立患者病历的部门进行全省联网 患者需办理病历时由部门资质审核人员将患者及代办人的个人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就可实现全省患者病历网络化管理,杜绝患者多家医院配药存在的隐患。

3.3 癌痛患者使用吗啡不受极量限制,实行个体化给药 医院应加强临床医师的专业培训,加大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力度,消除患者的困扰;积极推行WHO提出的《癌痛三阶梯止痛方案》;首选无创给药途径,并遵循按阶梯给药的原则,强调按时给药,而不是按需给药,真正实现WHO提出的2010年让癌症患者不痛的口号。

3.4 建立有效的剩余药品回收机制 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教育和宣传,耐心说明非法持有麻醉药品或造成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引导患者自觉上交剩余药品。在家属退回剩余药品时应提供回收凭证,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数量、批号及经手人,一份交于患者,一份由医疗机构保存,作为日后销毁的依据。

总之,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规的精神,加强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的管理。加强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这是规范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切实建立随诊、复诊制度,从人员、资金、车辆等方面予以保证。从而既满足患者用药之需,又不给违法分子骗购、套购麻醉精神药品以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赵怀全,宗怡.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研究及处方评价.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2005,2(6):10-13.

[2]余汉华,周莉红.临床麻醉性镇痛药应用分析.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5,25(4):354-355.

篇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也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医务、药剂、护理和保卫,管理的环节有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包括处方的记数管理、空安瓿的回收、残余量的处理等),报残损、销毁及安全保卫工作。其中管理的难点是处方的记数管理和空安瓿的批号跟踪。

根据临床摸索和向兄弟医院的学习、借鉴,总结出二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及处方计数管理办法。

空安瓿的批号跟踪,贯穿在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领用程序中。

首先,药库要有详细的入库验收记录。建立单品种专用账册,包括入库及出库的逐笔记录。项目有:日期、出入库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出库单位)、结存数量、验货人、保管人(发货人、核对人)、领用人。

药房建立:①单品种出入库专用账册。项目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批号、效期、生产厂家、出入库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②空安瓿回收登记本。项目包括:日期、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交回人签字、药房接收人签字、药库接收人签字。(销毁记录:省略)③建立残留量处理登记本。项目:科别、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使用药品名、规格、使用量、剩余量、处理方式、处理人、监督人。

手术室领用:所有的麻醉、Ⅰ类精神药品均从药房领。领取时带上病历及使用过的空安瓿,药房人按病历记录核对空安瓿数并登记,相符后领新,不相符须附说明并签字。手术室应建立残余量处理登记本,由药师核查。

住院及门诊病人使用:首先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根据病情索取,填写一定的证件后按要求开具(麻)或(精Ⅰ)处方。调注射剂处方时,药剂人员不发给患者药品实物,而是交给注射室护士,护士收到实物后在处方背面签收,护士注射完后将空安瓿及残余量处理登记表一同交回药房,并再次在处方背面签字,以确认返回。

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记数管理:①处方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麻醉、Ⅰ类精神药品处方入库领用登记册。项目:入库日期、入库起止号码、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字、入库接收人。各科室建立麻醉、Ⅰ类精神药品专用使用情况登记册(省略)。②设计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头,下面是正式处方,中间以带针孔的虚线连接(便于撕取)。处方编号头上的正文编号与下面正式处方的编号相同。医生开具处方时,将正式处方撕下交给患者,自己留下处方编号头。处方用完后,将编号头交给药房,药剂人员与发药处方核对相符后,通知专职管理人员,然后领取新的专用处方。其中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专职管理人员。

篇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组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印鉴卡”的管理

药剂科应当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计委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接受检查或购买药品之用等规定情况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3.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4.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依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当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有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需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5.药品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药房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6.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现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需在药剂科备案。

7.药品的领发

各药房指定专人凭处方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8.药房的药品使用管理

药房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当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药房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当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9.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与药房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基数卡。

10.管账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调整时需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11.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障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需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2.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统计汇总后报医院主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3.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保卫科,并向市卫计委、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4.值班巡查

篇6: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诚行医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一.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仁爱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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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五.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制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六.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仁爱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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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八.管账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学部。

九.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十.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报医教处、主管院长、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十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十二.值班巡查 仁爱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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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仁爱济世

篇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③ 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调配人首先应检查是否专用处方。处方医生是否有处方权、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用法、用量等,双人复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发药,调配人员和复核人员需在处方上签全名并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及发药顺序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顺序号。

④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登记本,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发药人、核对人签名以示负责。⑤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规定收回原批号的空安瓿瓶或者用过的贴剂。

⑥ 处方用量:

⑴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⑵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⑶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⑷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医院内使用。

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专用登记册保存3年备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处方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篇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空安瓿回收问题。根据规定,患者在使用完两类药品的贴剂或者是注射剂进行二次调配时,要将使用完的废贴和空安瓿交回。针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患者若在医院中使用,那么很容易执行,而对于门诊中收治的慢性癌痛患者,一般情况下无法收回患者最后使用的废贴和空安瓿。由此,患者的病情随时会发生变化,无法确定患者用药时间的长短以及准确的日期,当患者失去亲人时也不想顾及将其归还,因此,造成了回收困难的问题[2]。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剩余要无偿退回。根据规定,患者使用完两类药品或者不再需要这两类药品时,要将剩余的药品退还给医疗机构,而且是无偿退还。而对于许多患者来说,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对于剩余药品的退还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无偿退还,患者家属在退还过程中还要消耗一定的费用和时间,甚至与药房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与患者对此类药物的认识不够清楚存在一定的关系。

1.3注射剂的使用问题。根据规定,麻醉药注射剂的应用权限为医疗机构,或者在患者家中,但是医疗机构进行出诊[3],而这项规定在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患者的经济负担过重,病情也比较严重,因此,不可能在家和医院中反复折腾,同时医务人员经常去家中出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患者在家中使用注射剂。

1.4处方问题。按照规定,患者在医院中获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要具备以下几个资料:患者户口本、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4]。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患者虽然有较全的资料证明,然而不是自己医院的患者该医院不愿意去开此类药物,为药物的开具造成了困难。

1.5处方编号登记问题。医疗机构要根据规定对两类药品进行统一编号,并进行专门的登记。而这个规定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适合,对于规模小的医疗机构来说比较简单,而对于规模大的医院,有较多的处方,对其进行编号和登记就很困难,尤其是信息化刚刚起步的医院来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培训的方式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传达给医疗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法人、药学部门等相关人员,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各个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可以遵纪守法。

2.2开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培训。培训主要针对医师和药师,对其进行培训,并要颁发合格证书。由于医疗机构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因此往往会有一些没有经过培训的医师和药师开具和调配处方,因此,必须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合理开具处方。

2.3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药品采购开始就要管理好,保证采购的合理合法,同时要做好验收入库工作,做好登记、使用也要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登记本采取统一的规定,为监督和管理提供方便。建立健全复诊和随诊制度,同时要完善回收制度,保证两类药品可以被收回,也防止被不法分子获得,危害社会。

2.4促进管理信息化。医疗机构各个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必然要应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以此提升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提升监管水平,规范用药[5]。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两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一点建议。

摘要:目的 探究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严格贯彻执行管理规定。方法 对两类药品在应用和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处方、注射剂出诊使用、无偿回收药品等。结果 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结论 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对策,提高管理有效性和水平,为临床应用提供方便。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缪春平,谢丽平.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外健康文摘,2012(47):401-402.

[2]张煜,刘艳,赵辉,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药事,2010,24(1):60-62.

[3]肖廷英,李川松.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实践[J].中国药业,2012,21(2):49-50.

[4]罗晓霞.浅谈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医药导刊,2014,16(5):919-922.

篇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

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

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每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

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篇10: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文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处方医生及调配员),处方保存三年。

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处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四.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门急诊、住院部药房、病区等部门,配备保险箱,门、窗有防盗设施。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每天结算,按月汇总,确保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五、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工作。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七.对晚期癌症病人凭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麻醉药品专用卡”供药。一式二份,一份交药房存档,一份由病人保管。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八.对麻醉、第一精神药品的购入、贮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逐。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收回的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九、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

篇1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

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

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

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

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

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

五、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

(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

(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

(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麻醉药品采购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

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

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

麻醉药品验收制度

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

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

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

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麻醉药品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

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

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

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

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

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使用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 须有 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

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

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

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

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

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值班制度

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

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

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篇1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药频度(DDDs),药物利用指数(DUI),合理用药分析

医院是麻醉药和一类精神药的主要应用单位,必须加强规范管理,保证此类药正确规范、安全有效地应用。为及时了解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及用药趋势,掌握我院各科室对这两类药品合理用药的情况,笔者对我院2008~2009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在临床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我院临床合理应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检索我院各临床及手术科室2008~2009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数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金额、日期、科室病区。

本研究使用药物利用研究组(DURG)推荐的限定日剂量(DDD)作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频度分析单位。DDD根据WHO推荐,并参考《中国药典》(2005年版)、《新编药物学》[1](第16版)、生产厂家说明书及结合我院临床应用实际情况综合制订。同时分析用药频度(DDDs)、实际用药天数(AUDs)以及药物利用指数(DUI),并以DUI作为判断临床用药是否合理的标准。

2结果

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年度的用量及金额情况、DDDs及排序、AUDs、DUI、癌症患者使用情况见表1~3。3讨论

我院系一所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综合型三级甲等医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方面有自己的特点,芬太尼注射液0.5 mg、盐酸瑞芬太尼1 mg、麻黄碱注射液和氯胺酮注射液主要是麻醉手术室使用,用量、金额和DDDs居前列,我院产科于2009年开始将瑞芬太尼应用于静脉分娩镇痛;盐酸瑞芬太尼2009年的用量是2008年的2倍多,其原因一是我院2009年各外科科室的新技术项目的成倍开展,二是瑞芬太尼起效迅速,镇痛作用强,剂量容易控制,无蓄积、安全可靠,为临床麻醉高质量、高可控性提供了选择[2],同时证明瑞芬太尼在临床麻醉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为静脉麻醉带来更为广阔的前景;总体上DUI≤1,临床应用合理

#1:从2008年6月19日起开始统计;#2:截止到2008年6月25日统计;#3:从2008年11月22日起开始统计

#1:从2008年6月19日起开始统计;#2:截止到2008年6月25日统计;#3:从2008年11月22日起开始统计

所有用药中,只有盐酸羟考酮控释片(20 mg)2009年的DUI>1。我院临床使用盐酸羟考酮控释片日趋广泛,镇痛科、肿瘤科、外科、中医科等用量较大,这与该药的临床使用药效有关。盐酸羟考酮控释片是羟考酮单一制剂,为纯阿片受体激动剂,具有独特的双相吸收模式,属于一种新的药物控释剂型。其峰谷波动及个体差异均较小,每12小时服用一次即可达到有效的镇痛效果,尤其在长期治疗中、重度癌痛整体方案发挥重要作用我院临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性对重度癌痛患者的用量有所提高,对于晚期癌症和恶性肿瘤疼痛剧烈的患者最高用到100 mg/12 h,由于我院肿瘤科、镇痛科、中医科收治的恶性肿瘤和晚期癌症患者较多,每日的用药量都比限定日剂量DDD高,疗程相对较长,因此影响全年该品种DUI数值,大于1。

年度中的DDDs均列第一位的为0.5 mg规格的芬太尼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是经典的阿片受体激动剂,亲脂性强,起效快、作用时间短(1~2 h)、不良反应小,作为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在麻醉手术室应用极为广泛;不仅用于麻醉前给药及诱导麻醉,还用于术前、术后及术中等各种剧烈疼痛,是目前复合全麻中常用的药物,而且用药剂量大[3]。我院0.5 mg规格主要作为麻醉手术室辅助用药,通过麻醉前给药、手术诱导麻醉和维持麻醉的方法,从而用于外科手术过程中和术后镇痛,防止或减轻术后出现的谵妄;0.1 mg规格主要适合各种剧痛,用于外科手术后镇痛和癌症患者癌痛三阶梯治疗是合理的。芬太尼透皮贴剂生物利用度高,应用方便,止痛快且维持时间较长,不良反应少而轻,是治疗中至重度癌痛较理想的癌症止痛药之一[4]。我院应用临床的芬太尼透皮贴剂规格由2.5 mg更换为4.2 mg,单价微高5%,在临床用量增加的同时降低了患者医疗成本,深受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欢迎,DDDs排序在2009年高达第三位,相信其用量仍会逐年增长

我院哌替啶注射液主要用于外科、妇产科术后镇痛,但因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有中枢兴奋作用,长期应用会引起蓄积中毒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烦躁、焦虑、癫痫发作。故对于慢性疼痛的晚期癌症患者不宜长期应用;我院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用量2009年比2008年上升,但用于癌症患者的用量下降[5],DUI最小。

科室麻醉药使用有着鲜明的特点。麻醉手术室主要使用芬太尼和瑞芬太尼注射剂型,起效快,适合手术使用;哌替啶及吗啡注射液主要用于外科;而以肿瘤患者居多的肿瘤科及镇痛科多用口服的控释和缓释剂型,减少给药次数,且药效平稳,提高了患者依从性;而在癌症患者(表3),无创途径给药已代替传统的注射给药。盐酸羟考酮控释片成为癌症患者用量最大的麻醉药;吗啡类药物是重要的癌症患者镇痛药物。WHO将吗啡的消耗量作为癌痛治疗标度,是评价癌痛改善症状的一个重要标志[6]。我院吗啡制剂有注射液和控释片两种,吗啡注射液2009年的用量较2008年略有上升,但两年中DDDs始终排第三位,吗啡控释片的DDDs在2009年略有下降,可能临床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的用量明显增加有关。

盐酸布桂嗪用量较少。盐酸布桂嗪起效快,成瘾性较吗啡小,在2005年前按精神药品管理[7],我院现有注射和口服两种规格,用量很小,片剂DDDs两年均最小。本品有不同程度的耐受性,且对内脏器官疼痛的镇痛效果较差,亦不符合无创给药的要求,临床应用受到限制

我院一类精神药品整体品种、用量和金额比较小,2008~2009年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量和金额明显下降,但品种、DDDs、DUI及相应的排序保持相对稳定,所有品种的DUI始终≤1,临床应用合理

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用量变化比较平稳。除盐酸羟考酮控释片20 mg/片2009年的DUI>1外,其余各药DUI均≤1,使用比较合理。主流麻醉药物使用量比较稳定的同时,新控释剂型药物使用量逐渐增高,并为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各科室根据自身特点,药物使用也有一定的特色,使广大手术患者、癌痛患者、失眠患者分别安全有效地接受麻醉、镇痛、镇静和催眠等临床治疗,而且能让癌痛患者的成瘾性减到最低,大大提高了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今后在个体化给药、具体细节方面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71-185,277,319-320,427,434-435.

[2]吴盈利,蔡淑女.瑞芬太尼的临床应用研究进展[J].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8,8(7):603-604.

[3]梁燕芳,梁少玲,孔令瑞.2006~2008年我院麻醉药品使用情况与合理性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0,7(5):133-134.

[4]谢娜,陈晖.2005-2007年本院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分析[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9,3(8):189-190.

[5]徐学山.2005~2008年住院患者麻醉药品使用分析[J].江苏医药,2009,35(10):1243-1244.

[6]祝芳.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2006-2008年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分析[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10,41(2):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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