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通用12篇)
篇1: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甬政办发〔2008〕250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8-11-07 执行日期:2008-1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跨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挂牌督办对象。各县(市区(含开发(园区应每年挂牌督办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
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查对象、责任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书面报告督办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
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治理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四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附件2,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附件3送达申请单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 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4,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5。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安委办另行公布。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书 4.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5.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2: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私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有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事故安全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且整改难度很在,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例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争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送部门应加强对防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公司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3: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篇4: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 镇安监部门和镇 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 安委会设立全镇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 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篇5: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篇6: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7.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4)预防措施;(5)其他意见建议。
11.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业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的,解除督办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篇7: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篇8: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
(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认定需经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管理层要经常深入基层,对各项生产建设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认定
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对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被认定为Ⅱ类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整改。
第四章
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
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管理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臵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标牌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模版见附件4)。
项目部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每月15日前,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纸质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录入信息系统或建立台账、报表时,隐患描述要清楚、认定依据要充分、现状及原因要明确、整改意见及管控措施要完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情况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章
隐患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公司要成立由总经理
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各业务保安部室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职责。公司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司本安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本安体系季度、月度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三)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
产建设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举报和排除重大隐患有功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篇9: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日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篇10: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的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篇11: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1 执行日期:2013-06-26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遏制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一)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事故;(三)造成3-9人重伤的事故;(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有迟报、瞒报情节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事故。市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县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由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五)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6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市安办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县安办应当加强与市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市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区县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安办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按照市安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以区县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市安办,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事故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在督办期间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事故责任者,或者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12: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乡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八条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管委会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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