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精选十篇)
学校体育伤害 篇1
关键词: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影响
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目前体育教育的现状则是在学校的默许下体育教师
纷纷减少教学时数、教学内容, 降低教学要求, 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惧怕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些体育工作者却忘记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宗旨, 这样的教学理念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运动素质的提高, 更会影响到全民的整体素质。
调研组对天津市部分学校的师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及走访, 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出现的伤害事故现状及诸多学校师生因体育伤害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了一系列调查与了解。
1、体育伤害事故负面效应带来的影响
1.1 对体育教师的影响
单位:人
由表可知, 有将近90%的体育教师对伤害事故给予了过度的关注。试想, 教师如果在课堂上、训练中无时无刻不在不断关注着运动安全, 势必会对学生造成过度的心理压力, 同时也使得教师难有更多精力关注学生的运动状态以及教学组织、方法的提高, 从而使降低运动强度, 减少运动内容成为必然。
1.2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影响
调研组对天津市8所学校实地调研了解到:首先在课程设置上, 有超过3∕4的学校未开设体操课, 即使开设体操课也只进行队列和徒手操的训练, 极少涉及器械体操等相对危险的运动项目;田径运动以体育中考项目为主要练习内容, 而跳高、跳远、障碍跑等课程很少开设;而球类项目, 虽然目前许多学校设施完备, 但由于足篮球身体接触多, 安全隐患大, 因此许多学校无论课上课下均很少组织球类比赛。在课外活动组织上, 许多学校形式大于内容, 时间上给予保证, 内容上则是多以学生自愿、自主活动为主, 锻炼效果大打折扣。
2、体育伤害事故现状
2.1 事故发生频率及伤害程度
单位:人
由表可知, 事故发生频率虽为27.8%, 即有超过1∕4的学生有过运动伤害史, 但从事故伤害程度统计可知, 仅有1.4%为严重体育伤害事故, 而接近85%为运动中的挫伤、扭伤、肌肉拉伤等轻微及一般伤害事故, 不会对学生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
2.2 事故发生类型
单位:人
目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将近一半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 既有学校管理的疏漏, 又有教师的失职, 同时还包括学生的大意, 试想如果任意一方加强措施, 就能进一步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单纯因教师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所占比例仅为7.5%。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绝大部分体育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为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发挥着积极作用。
2.3 事故发生原因
3、建议
首先应正确认识体育运动风险的客观存在, 不能以偏概全, “因噎废食”, 应通过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其次加强对教师心理疏导, 消除心理障碍, 并加强自身修养, 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尽己所能保障学生运动安全;最后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作纰漏, 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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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讲稿 篇2
当前全国在校小学生13547.96万人,在校初中生5811.65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16万人,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学校意外伤害。
一、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种类分析:
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10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二中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因楼梯栏杆倒塌且无灯,导致在黑暗中挤死21名学生、挤伤47名学生。
2005年10月25日晚8时许,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
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2001年,广州市同和镇启明小学一名四年级女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东山区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
4、食物中毒;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发生在校内的占81.3%,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61.5%。中毒原因多为扁豆(四季豆、无筋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2003年,辽宁省海城近3000名学生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导致集体中毒;2003年3月19日,茂名市技工学校学生因吃了学校食堂的青菜、猪肉、面条、河粉、鸡粥、黄豆后普遍出现肚痛、腹泻、头晕现象,先后有208名学生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6、校园交通事故;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小学9岁的女孩许悦,被一辆由校内开出的大货车无情地挤死在了校门的门柱上;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2005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2005年11月14日,山西沁源二中学生在校外晨跑过程中,发生了21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7、社会滋扰产生的事故等等。抢劫、绑架、杀人、毒品、勒索等社会性侵害或校园内暴力威胁着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2004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
(四)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 名教师受伤。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焦洼村村民。持刀闯入汝州市第二高中行凶,致多人死伤。警方赶至现场勘查发现,有八人被砍杀死亡,四人受伤
8、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沙兰水害造成106名小学生遇难
9、学生自杀、自残的;2005年1月5日,山东省某工业学校进行期末考试。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
10、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阴茎海绵体挫伤。
2001年11月9日下午,自然课老师甘某 对9岁男孩刘帅大骂“笨得跟猪一样。”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导致刘帅耳膜穿孔。
11、校园性侵害。“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北京一位姓陈的数学老师利用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经常在上课时间把女生单独叫出去,拉到学校小卖部旁的一间小黑屋里,或以补课为名在放学后将女生单独留下,对其进行猥亵。
浏阳市七宝山乡宝山小学的原校长刘桂秋,是一个有着28年教龄的老教师,然而,就是这位备受村民尊敬的刘校长,却先后至少猥亵过11个女学生,最小的只有10岁,最大的也不过13岁。
吉林省通化市某农村小学26岁男教师栗锋在从1998年开始的4年间,竟在教室、备课室、水房甚至自己家里,先后对自己所带班级里的19名女学生进行数十次强奸和猥亵„„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然而,随着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由各类灾害、人为暴力等导致的校园意外伤害致使近年来青少年受伤害人数急剧上升,给本人、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给学校、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重复的情节和重复的事故该引起怎样的反思?
二、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缺乏安全防卫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自我保护能力差。孩子们的安全意识不强,而背后的现实则是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对青少年安全问题的忽视,对安全教育的相对忽略。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生存过程中,我们往往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各样始料未及的考验,例如天灾。学会怎样生存,珍视生命,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对此,由于阅历和能力等原因,成人也许要好些,如初生牛犊的未成年人就不同了。我们的家长和学校长期以来只重视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而大大缺乏对他们的生存教育训练,以致他们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如有的孩子遇到火灾,竟天真地往电梯里面逃,他们以为在电梯里面大火怎样也烧不着、熏不着自己;有的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常常是逞一时之勇,奋不顾身就跳下水去救人,而对于自己的体力与水性不加考虑,有时没救着人,倒让自己也成了要救的人,甚至牺牲生命,这样虽然光荣,却有点残酷,并不值得提倡。
教师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成人化的倾向严重,往往忽略未成年人生命个体对积极生存、安全自护知识的需求,教师未能将未成年人生存保护教育提高到人文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层面上来认识,这是造成他们生存保护教育弱化的主要原因,并且缺乏有效的教育内容、途径、方法。
此外,家长在安全教育上出现盲区。由于家长片面追求孩子智力发展,忽视孩子生存需求,对孩子溺爱有加,造成孩子娇气重,生存依赖性大,心理素质差,面对困难坚持性不够、主动求助少,多是被动依赖成人解决问题;面对危险勇敢精神少,缺乏积极主动的交往能力,积极生存能力差,使人类深切的同情心、勇敢、关爱、宽容等人文精神在家庭教育环境中悄然退化。
2、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落实,管理上还有明显漏洞。存在着漏管现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以至不能及时排除隐患,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3、安全检查形式化、走过场,缺乏一丝不苟、滴水不漏的严谨作风。
4、安全防范上还存在漏洞。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个别学校还不具备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些基本条件,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5、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尚不能正确使用;活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小店一包了之,校方监督不力;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师生缺乏必备的安全常识等等。
6、中小学的安全状况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联,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状况、学校所在区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尤其是社会风气、校园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质量等,都直接影响着中小学的安全保障水平。另外,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大幅上升,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等外部因素,都可能成为引发学校不安定的因素,学校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日益显现。
李岚清同志曾讲过:“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疼。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李岚清的话一语中的,发人深省,那么该如何有效避免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三、校园意外伤害的现状及其特点:
1、发生率越来越高,且多集中于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发生;中小学生发生率远远高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学生发生率高于农村学生。
2、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此类事件,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之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一款。由于在校的中小学生通常尚未成年,判断标准不统一,责任难以明定,导致一些法院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的妥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
3、学校属于被动地位。学校究竟算不算是监护人?是不是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社会舆论又在一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下早早作出了判断,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动地位。
4、素质教育受到不利影响。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责任的难以分清,令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而刻意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像跳山羊,翻单杠都被排出体育课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准学生到操场。在广州、甚至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参加学习,有的学校不允许提前到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校,可谓用心良苦。学校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惧怕和作出的以上种种预防措施极大地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有专家指出“以牺牲许多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从个人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但是我们对现代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则无从谈起”。
四、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五、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四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六、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10、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①、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②、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③、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 管理并无不当的。④、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⑤、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⑥、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并无管理不当。⑦、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⑧、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⑨、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总之,学校责任不在于时间和空间,而在于事实和学校责任的大小;不在于事情的重和轻,而在于学校承担过错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带等等)
七、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的对策 ● 当场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1、现场即使抢救,及时送医院。要注意,送的医院一定要送当地的条件比较好的大医院,不要怕麻烦,否则,一些隐性病(如大脑、五脏内部)查不出来,将来诉诸法律学校要吃亏。
2、及时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家长,当然,这需要一点艺术性。有待于学校老师、领导细细揣摩。
3、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如果是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如果是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4、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领导可以不出面,这样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学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职校级领导来处理,当然,重大事项必须向一把手请示。
5、学校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一点注意不要忽视,很重要。
● 善后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6、分清事实,尽量协商和解,和解应该在双方志愿的基础上。
7、处理要抓紧时间,以免事态扩大。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家长采取闹事,学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再采取法律起诉的方式。当然,学校也不要怕采取这种方式,只要事实清楚,该负的责任学校负,不该负责的也不要负。
八、关于赔偿的形式
1、赔偿的经费类别
● 一般事故:主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 伤残类事故:除了上述的费用,还包括伤残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护理费
● 死亡类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类别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2、处理赔偿经费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未来再次手续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九、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应采取的对策预防
a)学校应该经常性的检查校园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无条件负全部责任。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
b)建立安全网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一层对一级负责。c)对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进货渠道、查生产商、供应商,不让校园外的食品进入校园。
d)体育活动上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力。
e)对有特殊体质的学生要有告知义务,要进行特殊照顾。f)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老师,在事故处理完后可以由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要注意经济赔偿不可以完全由教师承担。
g)建立校园申诉制度。让学生对困扰他们的烦恼有一个申诉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欺负等等。这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落实
十、具体案例
1、程维娜今年14岁,是某市第二十八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性格外向,能歌善舞,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她的生活里充满了明媚的阳光,从没有过忧伤与烦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次课间活动发生的一个意外,改变了这个天真烂漫花季少女的命运。
这天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声刚刚响过,同学们纷纷拥出教室,直奔体育器材室。程维娜和同班另一名女同学马静借了一副崭新的(尚未使用过的)羽毛球具。此时的操场上,打篮球的、玩跳绳的、踢毽子的应有尽有,一派欢快的、充满活力的场面。正当程维娜和马静玩得起劲时,马静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与手柄分离,箭一般地飞向程维娜。这一切来得是那么突然,速度是那么快,只听“啊呀”一声,羽毛球拍的金属杯已直刺进程维娜的左眼中。闻声赶来的同学们立即将程维娜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检查,程维娜的左眼失明。在两个多月的治疗期间,共花去医治费用1.5万余元。
正当程维娜的父母为1.5万余元医疗费发愁时,有人提醒他们,这笔费用应主要由二十八中学承担。但是,当程维娜的父母与校方交涉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对于程维娜受到的伤害,谁应该负责呢?
本案中,如果马静、程维娜从学校体育器材室借出的是一副旧羽毛球拍,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是教学场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学校保护”一章,其中规定,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对校内供学生使用的教学设施应该经常检查,排除危险隐患。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教学设施伤害了学生,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马静所借羽毛球拍系学校刚刚从商场购买的,在此之前未曾使用过,因此,这起伤害事件实际上是属于商品质量事故。也就是说应由这只羽毛球拍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学校可以先行承担程维娜的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向羽毛球拍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当然,如果马静和程维娜借到羽毛球拍后,并没有打羽毛球,而是互相追逐打闹,导致程维娜左眼受伤,那么,学校和羽毛球拍的生产者均没有责任,而是由学生自己负责了。2、2005年9月6日放学后,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院内按乘车路线排队,然后进教室等车。小湘与小鑫正好在同一教室候车。期间,小湘想上厕所,于是爬上靠近窗户的桌子,准备从跳窗出去。正要跳窗时,小鑫从后面推了小湘一把,小湘跌倒在窗户之外,造成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小湘为此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千余元。后经鉴定,小湘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学校为小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用。2005年11月29日学校起草了一份处理报告,提出双方学生及学校都承担部分责任的解决方案,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否决。为此,小湘于2005年12月5日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小鑫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于开学初即向学生分发《学校校内活动十不准》、《学生安全三字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在爬自己班级教室窗户时,被其班主任发现,即予以制止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小湘爬窗上厕所被小鑫推倒,小鑫的行为与小湘跌落窗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小湘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小湘爬窗户上厕所明显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其自身对伤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鑫的责任。学校平时对学生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同样因爬窗户被其班主任制止教育,所以应当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鑫赔偿小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9万余元的60%即1.7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小湘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
3、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李某(女,16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专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例的责任应该由谁负担? 甲…….已………丙…… 2:【评析】
本案某中专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
5、某中专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一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评析】
1.本案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
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学校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学校负担
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防护 篇3
[关键词] 体育运动 运动损伤 调查 预防对策
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根据相关数据,近年来对105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共发放运动损伤调查问卷1050 份,收回有效问卷1000 份,其中男生700 人,女生300 人,被调查学生平均年龄19.8 岁。
2.研究方法
该研究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运动损伤登记卡)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访谈和学生座谈等方法收集数据,对其结果进行了数理统计。
结果与分析
1.调查结果
(1)运动损伤发病率高,发生的项目相对集中
1000 名学生中有中度以上运动损伤病史者845 人,损伤率为84.5%, 其中男生600人,女生245人。运动损伤发病率男生为92.6%, 女生为56.2%。并且主要集中发生在篮球、田径、足球、体操四个项目中。
表1 运动损伤不同项目发生率分布(人次%)
(2)运动损伤的种类以常见损伤为主
①关节韧带损伤②挫伤③肌肉拉伤④运动性贫血⑤扎伤、砸伤⑥胫腓骨疲劳性骨膜炎⑦脑震荡⑧骨折。
2.运动损伤的主要影响分析
运动损伤的主要影响是长时间的影响运动和上课。从表2 可知损伤一旦发生,一般恢复时间比较长,并且在损伤恢复后,还会有一种持续影响,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心理上的,当损伤发生后,其带来的伤痛瞬间会在运动员的神经上发生映射,当发生损伤时的动作和条件再次出现在运动员面前时,运动员本体会产生一种应激性的条件反射,下意识地去避免做动作或躲避,这种反射会对比赛、正确动作的形成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个是功能上的,任何一个部位发生损伤后,都会有一段比较长的自然恢复期。从表3可知当损伤发生时,绝大部分都会影响到正常的练习和基本活动,损伤的持续时间越长,这种影响越大。
表2 运动损伤发生率最高的四个项目中损伤发生后的平均恢复时间及持续影响时间
表3 运动损伤发生率最高的四个项目中损伤发生后功能影响分布(%)
体育课中运动损伤发生的客观原因
身体疲劳。身体疲劳是长时间或大运动量运动过程中身体各项机能呈下降趋势的一种身体状态。当身体出现疲劳时,肌肉的张力、抗拉能力、韧带的柔韧度、神经反应速度、身体灵敏性、注意力等机能都会不同程度的下降,在这种状态下持续进行运动,损伤发生的几率要高很多。
瞬间用力过猛。在各种运动项目的进行中,每一个动作的发力都应建立在身体准备充分,动作正确、协调,动作衔接自然的基础上。如果身体准备不足,则肌肉、关节、韧带承受冲击力达不到运动所需水平,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某个动作用力较大,特别是瞬间过猛用力,则极易发生运动损伤。瞬间用力过猛是各个项目特别是足球项目运动中造成损伤发生的首要因素。
错误的技术动作。合理的技术动作是发挥应有运动水平和能力的基础,同时也是运动时避免损伤发生的保障。在运动、训练、比赛的过程中,错误的技术动作往往会导致身体肌肉、关节、韧带受到非关联性的牵拉,在这些作用力方向上肌肉、关节、韧带的抗牵拉能力是比较脆弱的,所以当这种错误的动作产生时,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运动损伤。
其他原因。除以上三种主要共性原因外,运动中局部受力过大、身体素质较差、具有项目特点的碰撞、心理问题等也都有可能造成运动损伤。
体育课中运动损伤发生的主观原因
1.教师原因
作为一名体育教师,在上体育理论课,特别是第一节课时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灌输给学生们,教师应当备好课、把学生组织好、准备好器材,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
认真组织做好一般性准备活动和专门性准备活动,使学生机体较好较快地进入运动状态,肌肉、关节、韧带做好充分的活动。
加强课堂纪律与组织的管理。如果教师的课堂管理能力较低,教学过程中学生相互之间的干扰较大,容易产生不安全问题,课堂上既要体现运动的快乐,又要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
活动的要求和规则要清楚。如果教师在安排学生活动之前,没有讲清楚活动的规则和要求,学生贸然参加活动,容易产生不安全问题。
运动器械的检修要准时。避免因为没有及时检修,运动器械松动或者损坏,导致学生安全问题的出现。
2.学生原因
学生的安全意识差。安全问题往往在一瞬间产生,学生对参加体育运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全意识低下,在运动过程中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学生体质差。学生没有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导致体质差,运动能力低下,运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问题。
学生心理素质差。遇到困难和挫折容易产生畏惧、不镇定、胆怯的心理,在做技术动作时过于紧张,缩手缩脚出现多余的动作,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学生的好胜心强。当学生在参加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中,如果对抗过于激烈,学生的好胜心过强,就很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当。主要是由于保护能力差和他人协助保护工作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
学生准备活动不充分。一些学生对准备活动缺乏重视,进行准备活动不够认真,身体机能的关节和韧带没有活动开来,达不到教学活动的要求,从而导致安全问题。
针对以上损伤的原因做好体育课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
1.重视安全教育,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
体育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视课堂中易发生安全问题的所有环节,学习和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运动损伤的处理方法,例如运动中暑、抽筋、脱臼、骨折等情况的应急处理。这样,遇到紧急事故和运动损伤时,才能在第一时间里判断伤痛原因,采取正确方法进行急救。
在新课改下,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较强。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懂得健康与安全、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关系以及一些常识性的自我保护知识,并且让学生知道体育课中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因素和预防方法。对学生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可在课堂的开始部分进行安全提示,利用理论课传授安全措施,运动损伤的原因及急救知识等。
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建立学生的健康档案,如心脏病史、哮喘、受伤情况等记录。
2.安全防范措施
精心的课前准备。认真备好每一节课,了解学生情况,包括男女生比例、体质情况、体育骨干学生等。对教材内容、教学目标、练习强度、运动负荷要合理安排。了解场地和器材情况,合理布置教学场地、器材。课前认真检查场地和器械情况,避免不合理的教学场地与器械影响學生安全。严格执行课堂常规检查工作,课前认真检查每个学生的服装、鞋子、钥匙挂件,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的学生可安排见习或轻量活动,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充分的准备活动。在体育课的准备活动中,要根据季节情况,做好充分的、有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准备活动也是一节课的开始,合理的准备活动能有效地使学生进入运动状态,克服身体惰性。充分的准备活动能有效、全面地激活学生机体,让学生更好地参加到各项教学活动中,有效避免一般伤害事故的发生。
严密的教学组织。养成培养教育学生的习惯。经常培养和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秩序习惯,指导体育委员准确地引导学生在指定场地集合,尽量不要追逐打闹。必须指定专人领取器材,教师一定要做好保护工作,如铅球、标枪等器械,更应有安全防护要求。
严肃的课堂纪律。课堂纪律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安全,使教学组织得以有序开展。为确保学生身体安全,课前要明确课堂纪律,面对学生的违纪现象,教师应采取灵活的教育方法进行教育帮助,通过师生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课堂教育氛围。
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精心设计每一节课,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在细节上面,意外伤害往往是发生在教师不注意或易被忽略的小环节。教师的讲解、示范要清晰,要做好演示,如果在练习时出现混乱局面,要果断停止活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结论
体育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就是关注安全、珍爱生命。重视安全教育要从每一位体育教师做起,从小环节、小细节做起。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关系到学生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教师能否在一个宁静、安定的环境中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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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 篇4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和发生的原因
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其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第12号教育部令中的要求,按不同类型来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
2.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
2.2.1 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在[案例1]中体育教师和校方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2.2 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2.3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被雷电击倒,当场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2.4 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4]: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2.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3.1 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方面的原因分为两点,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二是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 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学生过错发生伤害事故还包括学生之间一方或多方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如学校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或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3.3 混合方面的原因
混合方面的原因是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如在正常体育教学或训练时间内,体育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在课外体育训练或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撤离岗位,这期间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的伤害;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或体育教师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在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等。[案例4]中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教师的现场组织管理不严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3.4 纯属意外方面的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3.1 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将意外事故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作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3.2 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3.3 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并购买合格体育器材和设施,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3.4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定期进行体检,特殊学生特别保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咨询。
3.5 多方筹措专项基金和有关保险险种,做好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或建立学生伤亡、伤害事故赔偿基金或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
摘要: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 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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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篇5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见附表)。
第二条报告制度
有本应急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学校应当一经发现后1小时内向中心校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依照责任权限同时向学校驻地政府司法治安、医疗急救、保险等部门报告。
第三条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1)课间学生追逐、打闹;2)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3)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4)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7)实验操作不当;8)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第四条预防办法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政教处为主负责)。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教导处为主负责)。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总务处为主负责)。4、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分年级或者部门确定安全责任包干区,年级或者部门负责人为安全责任包干区责任人。学校要做到层级签约,岗位到人,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办公室为主负责)
第五条处理程序
1、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救治,保留车票或发票。
(2)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家长。
(3)一般事故24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事故立即电话上报,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4)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对照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者地方有关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分清校方有责事故或者校方无责事故。校方有责事故及重大事故立即按照有关程序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校方无责事故报请所属驻地司法治安部门处理。
(5)按照司法程序完成调查取证。
附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发生事故——送医院——通知家长——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运作——上报——司法介入——支付补偿金调查取证——起草《协议书》——协商——调查取证——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保险公司理赔。
附2: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作为学校应对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处置机构。
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总指挥:**校长
副指挥:**副校长
指挥部下设如下机构:
1.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做好学校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督查工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工作,调配车辆、人员等。
2.医疗救护组:**兼任组长,成员有**、班主任。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
3.物资保障组:**任组长,成员有**、**。负责现场应急物资、必要仪器器材、资金、食品、饮用水供应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学校体育伤害 篇6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规避;应对策略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随着针对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多年持续下滑而提出的“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和深入实施,学校体育运动的形式和内容将越来越多元化。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屡见不鲜,不但影响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给学生、家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给体育教师也带来了巨大压力。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加之社会舆论压力,为了减少和避免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也只能采取消极防范措施:封闭和停止使用有危险性的体育设施,降低体育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这样一来虽然减少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却与体育课程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科学预防和妥善应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基于体育学、法学和经济学相关理论,系统研究了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背景下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规避与应对策略,对于保护校生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也为切实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的再审视
在涉及到的诸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不论学校是否与该案相关,是否具有法律责任,都经常会使学校陷于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所致。即哪些案件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哪些案件不属于体育伤害事故,学术界对此缺乏相关的系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也也尚未给予全面的界定,这也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被严重泛化的关键因素。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范围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过程,但其科学性仍然值得商榷。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的界定,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提供了参照的法律依据。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局限。
依据法学相关理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本研究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为:在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种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堂教学、学校各类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和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运动场馆和其它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因过错或意外伤害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需要要指出的是,其过错或过失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或过失,以及纯属意外的体育伤害事故,不包括一般的运动损伤。因此,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如下:
第一,本研究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错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教学活动和虽然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内,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内所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2〕。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时空范围限定在:不仅包括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的时间范围内,造成在校学生因过错(故意或过失)或者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还包括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的空间内,造成在校学生因过错(故意或过失)或者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第二,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必须是在校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37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述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根据本文的研究主题与研究对象的需要,“受害人”即为国家公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本条款规定的“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是指在全日制学校中就读的非全日制学生。因此,本文研究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受害人”不仅包括全日制的在校学生也包括非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同时,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特点的多样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作如下界定: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或者是学生在校的业余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期间;从空间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或者是学生在校的业余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地域范围内。体育伤害事故一般是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范围内,如比赛、运动会和体育场馆内等。有时也会发生在校外学校组织的活动范围内,如越野比赛,郊游活动等。同时也有学生自己在球场、田径场等活动的范围内;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它可以是因过错(故意或过失)引发的事故,也可以是没有过错的意外伤害;从事故的种类看,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从结果看,它必须造成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事实。对于在体育教学或课外的体育活动中,由于身体接触而出现的一些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从主观构成来看应视为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一般运动损伤,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从法律关系构成的角度来看,其性质必须构成法律要件的要求,除此之外的事故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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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因子调研分析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
在1000名被调查学生中,共有325名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伤害事故,占调查总数的30%,其中发生1次伤害事故的占受伤学生的52%,发生2次伤害事故的占受伤学生的44%,有4%的学生发生3次以上的伤害事故。本调研数据与近两年大部分研究者统计的数据基本相同。但2009年前研究数据比例有所下降,作者认为可能与学校对体育工作的认识和学校对体育伤害事故采取的有效预防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关。但在实地考察的过程中也发现,许多学校为了避免出现伤害事故,降低了体育课的危险项目教学。
2.2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项目
中小学和高校在体育课的设置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项目类型不尽相同。统计数据表明,在中学发生伤害事故的项目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足球占36.6%、篮球29.4%、田径11.2%,且中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男女生比例约为3∶1。足球伤害事故排在第一位,究其原因主要是与该项目身体对抗激烈、直接接触多等特点有关,另外,学生在练习中由于生理、心理因素以及保护帮助不当都可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而在高校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多为运动量比较大、对抗性较强的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篮球占38.6%,足球占26%,田径15.5%。资料显示,高校发生伤害事故的男女生比例约为4∶1。这可能是因为在这些项目的比赛或活动中,男生更愿意表现自己,乐于投入更多的激情,因此在运动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一些安全隐患;而女生在体育课中更愿意进行一些运动量相对较小的项目,并且女生在运动时较男生更为谨慎、小心。因此,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女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概率要较男生少得多。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性质及部位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外伤、骨折、韧带撕裂伤、脱臼,内脏受伤、脑震荡及其它。其中发生率最高的是外伤,占51.7%,其次是韧带撕裂伤占到了16.4%、骨折、脱臼、内脏受创、脑震荡等也有不小的比例。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方面,其主要致因是学生自身,占据的比例高达50%,其次是综合因素和场地设施等方面的原因。因学生自身造成的伤害原因主要体现在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时在主观上纪律性不强,技术动作完成不规范或动作突然性失常,体育教师没有预先了解学生的体质情况而产生伤害事故,也有部分是由于其他同伴的过错、自身心理素质差以及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措施导致的。
而在体育教师方面,其主要原因是体育教师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动作时缺乏全面的保护措施。此外,还有因体育教学内容的安排不合理、教法不当、教学手段不科学等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教师管理失职、教师体罚学生等造成的事故。场地设施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因学校体育设施配置不合理、器材陈旧失修;部分原因是学校体育活动安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安全教育不及时、不到位等因素导致。此外,由于其它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体育教学环境差(如风雨冰霜天气)等。
2.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段的活动组织方式
在体育活动组织方面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产生于体育比赛中,占到了41%,其他方面,依次是课外体育锻炼37%、体育课堂教学15%、课外训练7%。其原因主要是在体育比赛中,由于环境的影响,体育比赛往往身体对抗性激烈、运动强度大、技术动作容易变形,这些均极易导致体育伤害事故。此外,在课外体育锻炼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和保护,加之学生对体育伤害事故的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安全保护性差,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相对增加。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规避与应对策略
3.1树立新型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新体系
由于体育运动自身的特性,在体育活动过程发生伤害事故往往是难以避免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成为一种不确定性的事件。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必须着力引入新型管理理论与理念,构建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新体系,对体育伤害事故着手事前的风险规避,最大程度上使其不发生或降低其发生的频率,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3.2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体育运动的特性,培养体育教师和学生的日常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安全责任制度。形成由分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的学校体育工作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体育教师和学生为主要实施者,各级部门参与的体育运动安全网络,可使体育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3.3强化体育教学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
体育教师对从事的体育教育职业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在日常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辅导中,应以身作责,高标准,严要求,自尊、自爱、自律、自信。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并适时提供帮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尊重并正视学生间的个体差异。同时,体育老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必须提高其法律意识。教师要认真学法、知法,明确违法和合法的界限,要做到无责不揽,有责不推;教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法律规范体育教学行为来保护自己,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学校的组织纪律教育实际是要求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行为准则,不能为所欲为。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竞赛与训练时,一些学生组织纪律观念较差,不遵守课堂纪律和比赛规则,追逐打闹,不能完全按照体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练习和比赛,尤其是未成年人,他们生性顽皮好动,但又由于他们尚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后果的能力,往往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可以通过采用多种主题教育的形式对学生加强组织纪律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3.4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管理的安全条例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并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要制定严格的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同时还要明确场馆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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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规范体育教学常规
体育教学常规是每个体育教师都应熟知并必备的常识,但在实际的体育教学中,许多体育伤害事故都涉及体育教学常规。因此,体育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体育教学常规,包括教师课前根据人、地、物、气候、教材的不同认真备课;课中要科学地安排练习如进行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规律和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安排负荷量与强度、运动结束必须进行放松整理活动;课后进行小结等。这些教学常规对降低伤害事故能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3.6制订体育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的安全守则
阳光体育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主动参与体育锻炼,培养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有效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调查发现,许多伤害事故都是在学生自由活动时发生的,这给学校规避运动伤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制定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如野外生存、攀岩、登山的安全守则,对大大降低事故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3.7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需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包括(1)成立体育伤害事故处置的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中小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协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2)处置的原则: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3)处置的程序:学校及时救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事故处理的方式、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等。这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害程度。
3.8建立健全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地发展和改革,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3.9完善硬件设施,创建舒适体育运动环境
包括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校内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对已损坏的设施、器材立即维修或更换。对体育场地要做好护理,避免因积水、砂砾等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体育场馆内部存在危险的设施、物品、位置等应给予警示。同时在学校场地旁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提醒学生注意保护体育设施,力争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都降到最低极限。加大投入,完善改造与扩建。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10张贴相关的安全守则或宣传画,营造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为了使学生对相关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在各体育场馆内,张贴相关的安全守则和注意事项或宣传画,不仅提醒学生要注意安全,同时这也是学校体育文化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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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宏斌)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研究 篇7
学校教育承载着为我国培养优秀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生长发育、强健体魄、扩大交际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开放性和对抗性,体育伤害事故常有发生,成为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这导致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严重困扰着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秩序,直接影响到阳光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学校体育活动的次数也在不断减少,这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归责问题是保障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已经成为学校乃至社会急需研究的课题。
目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体育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体育伤害事故归责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操作性不是很强,引起了许多争议。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的范畴,从法理上研究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总结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方法和步骤,提出了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妥善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对推进学校体育发展,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发生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基于法学语境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办法》,本研究所指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构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2.1、受害主体——学生
这里所指的学生是《办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的受教育者,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具体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籍;二是全日制就读。
2.2、产生人身伤害后果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包括致伤、致残、死亡、对人体的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只产生财产损失不构成体育伤害事故。
2.3、产生伤害的时间、地点
从时间要素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过程中,其前提是必须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的关联性。从地点要素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设施内,不能以校园来简单界定。一般情况下,学校的管理责任始于学生上学,终于学生放学,就体育伤害而言学校的管理责任则贯穿于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包括学校在校外组织的)的始终。
3、归责原则及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解析
3.1、过错责任原则及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事故发生,都一律由学校负责。“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而由过错者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中,还存在着一种“混合过错”的情形,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学校和学生双方对伤害事故都有过错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2、无过错责任原则及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确立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这种归责原则的目的是强调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制裁侵权行为人,这一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只要产生损害后果,就是行为人无过错也要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是否适用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早前有少数法院认为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只要是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或在学校里进行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不需要考虑学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现在法院的认识已基本统一,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采用的。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也没有发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3.3、公平责任原则及适用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起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情况下,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有过错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比如足球规则允许身体的合理冲撞,拳击、跆拳道、柔道、摔跤、击剑等是直接将对方的身体作为攻击目标,几乎所有的体育比赛因规则内的犯规而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都是免责的,再加上竞技体育项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倘若发生伤害事故,有时很难确定谁具有过错。即使在规则上来讲是犯规行为,但在法律上来讲,当事人可能都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因此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没有过错,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同样也不应承担责任。倘若如此,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不!还有一个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而公平责任原则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可见,公平责任原则的设定,又是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有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比如在体育课中,学生之间的合理冲撞致人锁骨骨折;有的是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比如,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中数人围在一起抢一个球,混乱中不知谁的肘关节撞伤了他人的眼球;有的是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则显失公平,比如在课余体育训练中体育教师安排学生甲踢点球,安排学生乙守门,结果学生乙没有接住学生甲的一记势大力沉的球,导致脾脏破裂。此案若认为体育教师不应该如此安排而有过错,或是学生甲不应该用尽全力踢点球而有过错,或是学生乙不应该守不住这个点球而有过错而承担有过错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些事故均发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无疑是一个理想的解决办法。
4、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对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在尚无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则为辅,针对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分清责任和是非,明确责任承担者,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既有利于保护学校、学生、家长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体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广大体育教师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以高度责任心,科学地组织体育活动。作为家长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看待体育课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学生快乐地活动,健康地成长。
摘要:鉴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频发及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太重,影响了学校相关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的积极性。通过文献资料法、深度访谈法、逻辑推理法解析了基于法学语境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剖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在分析了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及其适用情况后,笔者得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应该以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则为辅,并且从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教育机构这一视角,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出路在于构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为理性地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结提供里理论支撑和法律分析的可能性。
关键词:学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法律,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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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探究 篇8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这种伤害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二、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总体看来,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产生因素主要是由学校、学生、教师三个方面以及一些意外事件和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
1. 学校方面。
学校是学生体育活动进行的主要场所, 学生对于学校场地、体育器材的使用, 以及学校卫生保健制度实施情况的好坏, 都是影响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因素。
(1) 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的不安全因素。因器材、场地等体育设施而引发的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造成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它主要包括:体育器材存在质量问题, 年久失修又没有及时更换, 安装不牢固、放置不合理、场地不平整等。
(2) 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由于一些学校的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 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或检查不认真、没有配合治疗, 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学生方面。
有些事故是由于受伤害者自身所造成的, 主要表现为:身体素质差或存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 不能适应正常的体育教学;技术动作不正确或未按教学要求从事超出自己运动水平的练习;不遵守课堂纪律, 不听从教师的指挥, 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在体育教学中屡见不鲜, 这些事故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也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一定的伤害。
筅华东交通大学体育学院周丽英
因此, 要加强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 教师方面。
教师是学校体育教学当中占有主导作用的角色, 分析教师在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因素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教学规律或没有按照教学步骤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有些教师没有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及体育教学规律, 严格按大纲内容、教学步骤组织教学, 或者不能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气候特点, 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都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2) 教师缺乏责任心, 玩忽职守。教学中由于教师责任心不强, 不能尽职尽责, 没有实施合理的保护与帮助措施, 远离教学区, 没有认真检查和排除事故隐患, 或者对于一些存有危险因素的项目组织不当等, 都可能引发伤害事故; (3) 职业道德低劣, 辱骂、体罚学生。据调查, 目前仍有个别教师职业道德较低, 表现为辱骂、体罚或变向体罚学生, 给学生造成一定的精神或肉体上的伤害, 给体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 由于意外事件和外界的特殊侵权行为而造成。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体育活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 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 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另外, 在体育教学中, 由于其活动的环境是半开放式的, 因此外界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 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 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学校, 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1. 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职务责任包括学校责任和体育教师责任。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 学校负有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 体育教师也同样具有这种职责。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个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或其他责任。在法律上的“可以”具有或然性, 即可以承担责任, 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因而, 在整个学校体育活动中, 体育教师应明确职责, 遵循体育教学规律,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有义务和责任主动检查场地器材设施,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或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等。在体育教学或者校内外活动中, 要重视加强常规管理和安全教育, 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预见各种意外事故, 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这样才能较好地避免或转移责任。
2. 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 有的体育教师往往在未经学校允许或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搞一些体育活动或比赛, 或者私自进行训练, 外出交流或让学生参加无关的比赛等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那么, 体育教师就成为主要责任人, 这是体育教师应特别注意的。
四、防范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对策
1. 辩证地认识学生的健康状况。
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条件, 制定相应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并付诸实施, 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防止学生隐瞒病史、病情, 密切关注因学生不良的生活习惯导致健康状况恶化。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单靠体育教师是很难实现的, 必须同学校领导、学校医务部门紧密配合, 争取学校领导对体育的重视, 改善学校体育条件;同时医务部门规范学生体质检查工作, 加强医务监督, 共同创造一个安全的教学环境。
2. 树立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充分认识和了解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增强自身的工作责任心。了解和发现可能出现伤害事故的隐患, 尽可能把握体育教学中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做到防患于未然, 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的综合防范意识。
3. 充分做好伤害事故的应急准备。
学校应针对可预见的学生伤害事故, 研究和制定事故的应急方案;组织教师学习防范救护知识, 掌握应急本领;组织学生学习救护常识, 普及避险、自救本领。“有备无患”或许不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至少将会减少学生伤害的程度。
4. 加强体育教学环节的管理及对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
教师要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运动, 合理安排教材内容搭配和先后顺序, 有的放矢地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及特殊体质登记制度, 并将这些制度列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对体育器械场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检查, 建立体育器材场地安全检查维修制度, 做到制度健全, 落实到人, 预防和控制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
5. 及时作好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 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 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 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 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6. 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对危险发生后所导致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项具有互助共济性的法律制度。因此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实际上是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所作的一种防范性投入。
参考文献
[1]白莉, 曹士云, 季克异, 张健武, 李杰, 沈建华, 郭申初, 徐剑津, 朱希伟.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3 (05) .
[2]王伯超, 黄丹.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03 (04) .
[3]马小华, 杨吉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3 (01) .
[4]王俊明.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及其预防.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4 (06) .
[5]王岩芳, 高晓春.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5 (03) .
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之公平责任原则 篇9
1 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现状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学校方面的原因、教师方面的原因、学生方面原因等。此外,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体育自身的特殊性, 即风险性, 导致的意外伤害。如足球赛中, 守门员为接球被球击中, 导致脾脏破裂等。
理论和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但对于在此类事故中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上仍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理由有: (1) 立法上的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26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 公平责任的设定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 更有利于受害者。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即此类案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说明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办法》第26条的规定是学校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承担的只是道义上的责任。《办法》第12条将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归为学校免责事由之一, 说明立法者也关注到体育的特殊性, 并试图解决学校体育发展与体育特殊性二者之间的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有的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但也有的法官并不适用这一原则。这一点再次证实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2 公平责任原则理论探析
2.1“公平”理论溯源
公平, 即公正, 不偏不倚。《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 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 故小大莫不载。”那么, 究竟什么是公平?每个时期、每个人对公平的概念可能有不同的回答。就公平的实质而言, 多数学者认为, 公平是与一定生产关系相适应、由生产力水平和一定分配方式所决定的历史范畴, 它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视域中才能得到合理阐释, 不存在普适性的公平观念。“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 凌驾于一切社会制度之上的一般意义的公平, 是不可能存在的……公平归根结底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最终只能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得到解释”。[1]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由此可看出, 公平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2.2 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 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恩格斯指出:“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特定的归责原则只能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才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现代侵权法中归责原则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王利明认为, 除了将过错责任作为其一般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 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 此外, 还规定了公平责任, 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3]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将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归咎于有过错的行为人, 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有过错, 有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 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又称衡平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的成立仅仅基于公平的特别考虑, 并且其赔偿额可以由法官根据公平观念、结合财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于是有人称这种民事责任为公平责任。[4]有人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法律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判定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需要指出的是, 它是作为一种补充性归责原则而存在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确定公平责任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它体现“强者对弱者的扶持、富有者对贫困者的救济”。
3 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适用中存在的弊端
前文提到, 公平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并且归责原则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从而使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形成了与一些发达国家不同的途径。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公平责任原则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中同样暴露了很多缺点。
3.1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混乱
公平责任的设立实际上是为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 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可以体现人性化的一面, 但是很容易造成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另外, 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 有的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而有的法官并不适用。这样就在无形当中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
3.2 对学校的不公平
根据斯塔西·亚当斯的理论, 公平应当是一种能够激发人的积极性的主观感受。在根据公平责任让学校承担责任以后, 学生个人觉得公平了, 但对于学校, 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又如何让它从审判的结果中感受到公平进而产生积极的主观感受呢?在适用公平责任时, 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的现实, 学校一般比个人有更强的赔付能力, 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将造成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付的局面, 其实际效果是对学校的不公平。如前所述,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扶持、富有者对贫困者的救济”, 虽然从表面看学校属于“强者”、“富有者”, 但是, 学校的这种“强者”的地位是由其在社会分工中承担的特殊功能所决定的。它的这种“富有者”的地位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不能狭义地将公平责任理解为经济实力强的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3 对在校学生的不公平
虽然学校在经济实力上有明显的优势, 但现实是, 学校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机构, 每年教育经费的来源大多是政府财政拨款。学校经费都会经过精细的管理, 被用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校本教研等。很少会单独设置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金, 即如果学校承担了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相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等的经费将会减少, 这是学校所不愿意的。很多学校因此产生因噎废食的心态, 采取很消极的做法, 如:室外体育课能不上就不上, 运动会能不举行就不举行, 上体育课时宁做徒手操也不做球类运动, 标枪、铅球更是不允许等。这样将严重阻碍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 导致最终结果是损害了大部分学生的利益, 从而导致新的不公平产生。
4 结语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存在诸多的问题, 因此, 笔者认为,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 学校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自甘风险原则是体育特殊性的要求, 比按照公平原则由各方承担更有利于体育的发展。[6]另外, 可以通过借鉴日本的学校保险制度, 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我国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 将风险社会化, 从而解决因参与学校体育运动而遭受的损失。最后, 进一步完善立法, 明确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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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5.
[3]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特色[J].法学论坛, 2010 (2) :7.
[4]崔建远, 袁久强.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考察与评论[J].当代法学, 1990 (3) :35~36.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03~110.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篇10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 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是众说纷纭, 没有一个准确、全面的概念界定。学者张厚福等人认为,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教学或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 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1]。然而,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 (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 , 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其他学者也对其概念做了总结, 但是由于研究角度和研究侧重点不同, 对该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此, 笔者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定理解为, 学生在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代表队训练和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早操和课间操和科学的作息和保健措施等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 或者是在学校所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 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内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的主要是目的是科学地控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 它是通过与学校体育教学的特点、运动特点相结合的情况下, 对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并对体育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型风险和外显型风险进行评估和认定, 从而对出现的伤害事故进行合理、及时有效、科学的处理。我国台湾学者袁宗慰认为:“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可能性等因素进行考察、预测、收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包括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积极管理风险、有效处置风险及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等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其管理的目标是:减少不期望事件的发生率, 使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的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以及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步骤。在此, 笔者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理解为, 为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将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对在读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 或者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内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 设置出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伤害事故管理方法, 如在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可能性等因素进行考察、预测、收集分析的基础上, 制定出包括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积极管理风险、有效处置风险及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等。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类型及发生的原因
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就目前而言, 风险管理在体育管理中研究或者运用都比较少, 特别是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应用更是少之又少, 可以说在这方面的应用正处摸索的初级阶段, 因此, 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进行研究, 对科学的预防和降低, 及时有效地处理学校体育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有战略性作用。另外,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复杂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 以便更好的管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 (1) 根据学校体育组织形式可分为, 体育课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事故、体育竞赛事故和课余体育训练事故、校外体育活动事故; (2) 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原因分为, 学校方面造成的事故, 体育教师方根据法律责任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责任事故。
2.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学校体育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学校体育教育中的风险管理有着更特殊的内涵和方法。在企业里, 管理者们通常把风险管理的目标定在控制财务风险, 目的是减少损失, 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 其目标是定在减少运动伤害事故, 以保证学生免予人身伤害的目的, 进而促进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全面发展。所以, 分析并尽量找出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如何更好的预防和解决伤害事故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 笔者根据学校体育自身的特点、管理和学生方面, 可以简单的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1) 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运动是具有竞争性的一种涉及消耗体力和运用技巧的活动。在运动的过程中, 人体会在肌体疲劳, 或者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给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 (2) 管理不善。一方面是对器材、场地上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设计、教学常规和教学进程等管理出现漏洞, 导致学生在从事体育运动出现伤害事件。 (3) 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一方面是教师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预判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学生自身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管理, 如会因为逞能而去完成未必能完成的动作, 另外, 很少有学生能自行加强风险管理的学习。有调查显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学生自身的顽皮好动、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运动能力和运动水平较低, 学校的疏忽大意, 以及部分体育教师的过失、失职, 而其他非学校人员的过失等方面造成的, 极少出现故意伤害的情况。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策略
3.1 学校方面
建立有效的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如校医院对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追踪和监控, 给学生制定个人健康档案, 并定期给学生做身体检查, 使学校和学生都能够及时了解他们的健康情况;加强教师在运动损伤处理方面的培训, 使伤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科学、及时、合理的处理, 从而减少风险伤害度。
学校还可以通过利用购买保险转移伤害事故风险, 即在每学期开学时大力宣传、倡导和引导学生主动购买学校体育责任保险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这样可以在伤害事件发生后, 减少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损失或经济纠纷;最后, 学校方面还应该做好风险管理准备, 以便应对突来的伤害事故。
学校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来学校做有关体育风险管理方面的学术讲座, 或者送教师在其他学校学习风险管理方法;另外, 可以以海报的形式在学校做体育风险管理的专栏, 宣传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实。
3.2 教师方面
自觉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和应对伤害事故的能力, 如利用课余时间了解更多关于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或现实实例, 从而对体育风险管理知识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 尽可能教会学生学会处理、识别、评估体育活动中伤害风险。
与此同时,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在进行一些高危险的体育项目教学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的保护, 这是减少体育课上风险事故的发生的重要一环。在上课前, 及时检查场地、器材;在教学过程中, 细讲解课的难点与重点, 特别是要讲明本次课应注意的风险问题, 并及时提醒学生始终保持警觉, 避免或降低伤害事故的发生;督促学生做好课前准备活动, 特别是冬天或早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 可适当延长准备活动的时间, 课程的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承受能力, 即按照技术动作从简到难、运动负荷强度从小到大、练习动作时从原地练习到行进间练习的原则进行。
3.3 学生方面
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 提高处理伤害事故的应对能力;树立健康、安全的体育观, 主动维护学校场地、设施;积极、主动购买保险, 并配合校医院完成健康档案;加强自身的身体素质, 不在课中打闹、认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新动作的学习和练习;做好练习中的保护帮助;积极参加学校相关的风险管理讲座, 并将所学知识尽可能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例如, 在不适宜运动的气候, 或者鞋底太光滑的时候尽量不打球, 降低风险。
4 结语
任何学校体育活动都存在着风险, 有些风险事先可以预料, 有些事先无法预料。学校体育中发生的任何风险, 都会对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组织产生不同的影响[3]。因此, 在学校、教师、学生三方面加强风险管理, 即便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 也尽可能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从而为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带来积极作用, 进而推动学校体育可持续发展, 为阳光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开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张厚福, 等.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1 (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